设立公司之后,要在什么时候提交哪些文件?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法人即使只有代表人1人,也会成为社会保险的适用事业所。一旦雇用员工,劳动保险也是必要的。最容易被漏掉的是劳动保险的概算保险费申报书,它另有「自保险关系成立之日起50日以内」这个不同的期限。本文将申报文件的名称、提交处与期限整理成一览表。
结论(先讲重点):法人即使只有代表人1人,也会成为社会保险的适用事业所。一旦雇用员工,劳动保险也是必要的。最容易被漏掉的是劳动保险的概算保险费申报书,它另有自保险关系成立之日起50日以内这个不同的期限。并不是提交了成立申报书就结束了。
设立公司之后,向税务署提交的申报通常会由税理士主动告知,但劳动・社会保险这一侧往往得自己去查。其中混杂着期限很短的项目,而且在同一个「劳动保险」里就有2份期限不同的文件,因此很容易只提交其中一份就以为已经办完。
设立法人后,会被纳入哪些制度?
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即使没有雇用任何人也是必要的。 法人即使只有代表人1人,也是强制适用事业所。只要代表人有领取报酬,该代表人本身就会成为被保险人。
劳动保险(劳灾保险・雇用保险),则是从雇用劳动者之后开始。 劳灾保险,以使用劳动者的事业为适用事业。雇用保险,则是在雇用满足每周20小时以上等要件的劳动者时产生手续。只有代表人的公司没有劳动保险。
这个差异,直接就形成了申报时点的差异。
| 社会保险 | 劳动保险 | |
|---|---|---|
| 何时开始必要 | 法人设立时(即使只有代表人1人) | 雇用第一位劳动者时 |
| 代表人的处理 | 成为被保险人 | 因非劳动者而不属对象(另有特别加入的制度) |
要在什么时候、向哪里提交?
期限全部不同。起算日也不一致。
| 提交什么 | 向哪里 | 期限 | 依据 |
|---|---|---|---|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 新规适用届 | 事务中心或管辖的年金事务所 |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以内 | 健康保険法施行規則第19条第1项/厚生年金保険法施行規則第13条第1项 |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 被保险人资格取得届 | 同上 |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以内 | 健康保険法施行規則第24条第1项/厚生年金保険法施行規則第15条第1项 |
| 劳动保险 保险关系成立届 | 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或所辖公共职业安定所长 | 自保险关系成立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以内 | 徴収法第4条之2第1项、同施行规则第4条第2项 |
| 劳动保险 概算保险费申报书 | 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所辖都道府县劳动局、日本银行三者之一 | 自保险关系成立之日的次日起算50日以内 | 徴収法第15条第1项 |
| 雇用保险 适用事业所设置届 | 管辖事业所所在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 Work) | 自设置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以内 | 雇用保険法施行規則第141条第1项 |
| 雇用保险 被保险人资格取得届 | 同上 | 至资格取得事实发生之日所属月份的次月10日为止 | 雇用保険法施行規則第6条第1项 |
社会保险是两个「5日以内」,劳动保险是「10日以内」与「50日以内」,只有雇用保险的资格取得是「次月10日为止」。 这种不整齐,直接就成为疏漏的原因。
另外,法条的写法与行政的说明在表达上有出入。徴収法第4条之2第1项写的是「自其成立之日起十日以内」,但厚生劳动省的说明是「自成立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以内」。这是依日本《民法》(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140条(初日不算入)所作的同一内容的换句话说,并非矛盾。
为什么会漏掉概算保险费的申报?
因为大家以为「劳动保险的手续」只有一项。 实际上有2份文件。
- 保险关系成立届——申报保险关系已经成立的文件(10日以内)
- 概算保险费申报书——以预估方式申报并缴纳该年度保险费的文件(50日以内)
提交成立届之后会被赋予劳动保险号码,因此看起来手续已经完成。但是保险费的申报还没做。50日这个期限比其他项目都长,所以先搁着然后就忘了——这是最常见的流程。
而且因为期限长,等到察觉时往往已经过期。把成立届与概算保险费申报书在同一天一起提交,是最确实的做法。 提交处有时不同,但劳动基准监督署两者都受理。
概算保险费,是以该保险年度预计支付的工资总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年度结束后再申报确定保险费,结算差额(每年重复这个流程就是年度更新)。多缴的部分会被结算,因此预估即使有些偏差也还来得及补救。 不提交才是问题。
结束公司营业时,则反过来要提交确定保险费申报书。相关内容整理于结束公司时,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该怎么办。
与登记、税务的申报如何区分?
是分开的。 设立后立即需要的申报,至少分为3个系统,各自负责的专业人员也不同。
| 系统 | 内容 | 属于谁的业务 |
|---|---|---|
| 劳动・社会保险 | 新规适用届、保险关系成立届、概算保险费申报书、适用事业所设置届、资格取得届 | 社会保险劳务士 |
| 登记 | 设立登记、董监事变更登记 | 司法书士 |
| 税务 | 法人设立申报书、蓝色申报的核准申请、给与支付事务所等的开设申报 | 税理士 |
| 许认可 | 事业所需的执照・许可・申报 | 行政书士 |
本事务所处理的只有第1行。 登记请洽司法书士,税务请洽税理士,我们会为您介绍,由您各自直接委任。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另外,公司设立所伴随的章程与许认可文件制作,由公司设立・各种许认可承接,但这是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的业务,与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 即使两边都委托,也请另行签约,请款与汇款账户也是分开的。
至少请先掌握时间点。 社会保险的新规适用届需要登记事项证明书,因此必须等设立登记完成。另一方面,5日这个期限并不会等登记完成。实务上的做法是先把文件备齐,等登记一完成就能立刻行动。
用云端服务完成公司设立,会有什么不同?
期限这一侧,什么都不会变。 像freee会社設立这样的云端设立服务,可以沿着画面的引导制作定款、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文件(依2026年8月14日参阅的公开资料)。设立本身变快,是事实。
不过,这类服务为您制作的,主要是设立(登记)与税务侧的文件。本文表中的劳动・社会保险申报——5日以内・10日以内・50日以内——在设立完成之后,才另外开始。甚至可以说,设立完成得越快,社会保险的「5日以内」就来得越早。画面的引导结束时,手续看起来全部完成了——这就是用云端完成设立之后,在劳动保险上卡住的最典型形态。
分工如前章的表。用云端设立,资格的分界线也不会改变。 软件与社会保险劳务士之间分界线的划法,写在导入了freee人事労務。那么,顾问社会保险劳务士要为我们做什么。
常见问题
Q. 只有代表人1人,且董事报酬设为零。这样还需要社会保险吗?
A. 在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形下,因欠缺成为被保险人的前提,实务上有不作为适用事业所申报的情况。不过这并不是「设成零就可以不加入」这么单纯,而是依实际上是否发生报酬来判断。董事报酬要如何设定也直接牵涉税务,请与税理士并行研议。
Q. 距离设立已经过了好几个月。现在提交还可以吗?
A. 即使已经过期,申报仍会被受理。不过社会保险方面会追溯适用,该部分的保险费也会追溯发生。时间拖得越久,追溯的金额越大,因此发现后越早提交,负担就越轻。请先从整理现状开始与我们讨论。
Q. 我们是只有家人的公司,需要劳动保险吗?
A. 同居的亲属原则上被认为不属于劳动者,因此若只有这些人,可能不成为劳动保险的对象。但判断仍取决于实际状态。至于雇用保险,若另外满足业务处理要领的要件,仍有成为被保险人的余地。详情请参阅让家人成为员工时,容易卡住的3个地方。
Q. 劳动・社会保险的申报,可以全部委托给你们吗?
A. 劳动・社会保险的申报,由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费用刊载于报酬额表。登记与税务的申报本事务所不处理,请直接委任司法书士・税理士。 那些都是各自分别的委任契约。
本文的依据
- 健康保険法施行規則(大正15年内务省令第36号)第19条第1项(新规适用届)、第24条第1项(资格取得届)
- 厚生年金保険法施行規則(昭和29年厚生省令第37号)第13条第1项(新规适用届)、第15条第1项(资格取得届)
- 労働保険の保険料の徴収等に関する法律(昭和44年法律第84号)第3条、第4条之2第1项、第15条第1项
- 労働保険の保険料の徴収等に関する法律施行規則(昭和47年劳动省令第8号)第4条第2项
- 雇用保険法施行規則(昭和50年劳动省令第3号)第141条第1项(适用事业所设置届)、第6条第1项(资格取得届)
- 厚生劳动省「労働保険の成立手続」(成立届10日以内・概算保险费申报书50日以内・雇用保险适用事业所设置届10日以内・资格取得届为次月10日为止)
- 日本年金机构「新規適用の手続き」(提交时期为自事实发生起5日以内,提交处为事务中心或管辖的年金事务所)
- 厚生劳动省「雇用保険事務手続きの手引き【第1編】適用事業所編【令和7年8月版】」
- freee会社設立可制作・输出的文件(设立登记申请书・定款・法人設立届出書等) ―― 依freee株式会社的公开资料(2026年8月14日参阅)。功能会改版,最新请以官方网站为准
- 条文均为2026年8月13日时点以e-Gov法令検索确认的现行条文
本文并未决定到「该向谁咨询」为止。 劳动・社会保险的申报与概算保险费的申报、资格取得的手续,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设立登记请洽司法书士,法人设立申报书等税务请洽税理士,我们会为您介绍,由您各自直接委任。章程与许认可的文件制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另行签约)承接。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时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被询问的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因应个别情事的判断,由具备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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