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员工离职时,该委托社会保险劳务士还是律师?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本事务所会告诉咨询者:「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则不建议解雇。」因为解雇容易在事后就「客观合理的理由」与「社会通念上的相当性」受到争执。即便如此,仍有不得不选择解雇的情形,现场也会发生一般论无法处理的案例。本文整理解雇的判断框架、之后残留的手续,以及「到哪里为止是社会保险劳务士、从哪里开始是律师」。
结论(先讲重点):本事务所会告诉咨询者:「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则不建议解雇。」解雇是容易在事后就「客观合理的理由」与「社会通念上的相当性」受到争执的选择。即便如此,仍有不得不选择解雇的情形。因为现场会发生一般论无法处理的案例。本文整理在解雇之前与决定之后该掌握的事项,以及「到哪里为止是社会保险劳务士、从哪里开始是律师」。个别的「这个解雇是否有效」之判断,不在本文范围内。
「想让员工离职」这类咨询,大多不会只落在一个答案上。劝退与解雇的差异、解雇的种类、手续的期限、以及法律风险——必须切分的论点有好几个。本页面是为正在检讨解雇的中小企业经营者与总务人员而写,整理判断的框架、残留的手续、以及该委托谁做什么。
为什么「不建议解雇」?
解雇是容易在事后回头就其理由的客观性与相当性受到争执的选择。日本《劳动合同法》(労働契約法,平成19年法律第128号)第16条规定:「解雇若欠缺客观合理的理由,且不认为在社会通念上相当者,视为权利滥用而无效。」
一旦解雇被判定无效,雇用关系就等于继续存在。于是,公司必须追溯支付那段期间的工资,负担可能超乎想象。「先让他离职就好」并非结束,一旦无效就很难挽回。正因如此,本事务所才会说「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则不建议解雇」。
即便如此仍选择解雇时,分界点是什么?
首先,解雇有种类之分。
| 类型 | 什么样的解雇 | 应掌握的框架 |
|---|---|---|
| 普通解雇 | 非惩戒,而是终止契约的一般解雇 | 客观合理的理由+社会通念上相当(劳动合同法第16条) |
| 整理解雇 | 因经营上的理由进行人员整顿 | 人员整顿的必要性、避免解雇的努力、人选的合理性、程序的相当性(裁判例所重视的一般论) |
| 惩戒解雇 | 依就业规则的惩戒事由所为的解雇 | 是否该当惩戒事由与其相当性。免除预告工资需「解雇预告除外认定」(劳动基准法第20条第3项) |
| 共通的是,任何一种都会被问到**「客观合理的理由」与「社会通念上的相当性」。到这里为止,是检讨解雇时应掌握的判断框架**。将框架套用到个别案件(这个案例有效或无效),是具备资格者与律师应进行的领域。
「一般论无法处理」是指什么案例?
现场会发生教科书式的整理无法收敛的案例。以下列举代表性的论点。
- 能力不足・工作态度——单凭「不能用」往往欠缺客观合理性。是否给予指导与改善机会、评价与纪录能否成为佐证,会成为论点。
- 私伤病・休职长期化——复职的可能性、休职期间届满的处理、与疗养中禁止解雇(劳动基准法第19条)的关系等,多个论点重叠。
- 有期契约・试用期间——期间中途的解雇以「不得不解雇之事由」为要件(劳动合同法第17条)。试用期间中,作为保留解约权的行使虽有一定较广的判断余地,但并非毫无限制。
- 与高龄者、育儿或护理重叠的场面——禁止解雇与不利对待的观点加入,单纯的「人员整顿」可能无法解决。
像这样,确实存在「一般来说○」「一般论上△」无法整理完的案例。正因如此,才需要仔细排列事实、切分论点、必要时交由律师判断的工程。
决定解雇后,还会残留哪些手续?
与解雇是否有效无关,手续仍会残留。这部分无法回避。
| 手续 | 内容 | 依据・期限 |
|---|---|---|
| 解雇预告 | 应于30日前预告。未预告者,须支付30日分以上的平均工资(解雇预告工资) | 劳动基准法第20条 |
| 确认禁止解雇 | 因业务灾害疗养休业期间+其后30日、产前产后休业期间+其后30日,不得解雇 | 劳动基准法第19条 |
| 退职证明书 | 劳工请求时,应尽速交付(解雇时包含其理由) | 劳动基准法第22条 |
| 工资清算 | 未付工资等应于请求后7日内支付 | 劳动基准法第23条 |
| 雇用保险的资格丧失申报 | 离职日次日起10日内向Hello Work申报 | 雇用保险法 |
| 健保・厚生年金的资格丧失申报 | 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 | 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保险法 |
惩戒解雇若要免除解雇预告工资,需取得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解雇预告除外认定」**(劳动基准法第20条第3项)。未取得认定时,仍须预告或支付预告工资。
该委托谁、委托什么?
| 要做的事 | 谁的业务 |
|---|---|
| 解雇进行方式的盘点、事实与经过的整理、解雇预告・退职证明书・离职票・社会保险资格丧失等手续 | 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
| 就业规则的惩戒事由・服务纪律的整备 | 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
| 「这个解雇是否有效」的法律判断、交涉、劳动审判・诉讼的应对 | 律师 |
| 退职金・源泉征收票的税务处理 | 税理士 |
解雇的「适用」是律师的业务。本事务所负责到整理事实与论点、整备手续为止,需要有效性判断的场面,会为您介绍直接委任律师。惩戒解雇前提的就业规则整备,请一并参阅就业规则从几人开始成为义务。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会从**「正在检讨」解雇的阶段**开始陪伴您。包括「让对方离职」以外的选项(调动、雇用形态的调整、劝退・合意退职的整理)一并盘点,之后若进入解雇,则承接手续——解雇预告、退职证明书、离职票、社会保险资格丧失、与就业规则的整合。咨询免费。 费用刊登于报酬额表。
此外,本事务所不判断「这个解雇是否有效」。需要此判断的场面,会为您介绍直接委任律师。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正在检讨解雇。首先该向哪里咨询?
A. 现实的做法是,先请社会保险劳务士为您整理「问题是什么、想达成什么」。包括解雇以外的选项一并盘点,风险较高时,会为您介绍直接委任律师。解雇有效性本身的判断是律师的业务。
Q. 「只要30日前预告就可以解雇」是真的吗?
A. 不是。解雇预告(劳动基准法第20条)是手续上的要件,与解雇的有效性(劳动合同法第16条)是两回事。即使遵守预告,若欠缺客观合理的理由或社会通念上的相当性,解雇仍可能无效。
Q. 惩戒解雇的话,解雇预告工资就不需要吗?
A. 未必不需要。要免除预告工资,需取得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解雇预告除外认定」(劳动基准法第20条第3项)。未取得认定时,仍须预告或支付预告工资。
Q. 试用期间中比较容易解雇吗?
A. 试用期间中的解雇,作为保留解约权的行使,有一定较广的判断余地,但并非毫无限制。个别的适用是律师的判断。
本文依据
- 日本《劳动合同法》(労働契約法,平成19年法律第128号)第16条、第17条
- 日本《劳动基准法》(労働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19条、第20条第1项・第3项、第22条、第23条
- 依雇用保险法的资格丧失申报(离职日次日起10日内)、依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保险法的资格丧失申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
- 整理解雇的考虑要素是裁判例所示的一般性整理,而非法律条文(不引用特定事件名)
- 条文已依厚生劳动省・都道府县劳动局的公表资料确认(2026年8月15日时点)
本文并未决定到「该向谁咨询、该如何判断」为止。解雇相关的事实整理・手续(解雇预告、退职证明书、离职票、社会保险资格丧失)・就业规则的整备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这个解雇是否有效」的法律判断、交涉、劳动审判・诉讼的应对是律师的业务。退职金・源泉征收的税务是税理士的业务。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时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被询问的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因应个别情事的判断,由具备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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