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讓員工離職時,該委託社會保險勞務士還是律師?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本事務所會告訴諮詢者:「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則不建議解僱。」因為解僱容易在事後就「客觀合理的理由」與「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受到爭執。即便如此,仍有不得不選擇解僱的情形,現場也會發生一般論無法處理的案例。本文整理解僱的判斷框架、之後殘留的手續,以及「到哪裡為止是社會保險勞務士、從哪裡開始是律師」。
結論(先講重點):本事務所會告訴諮詢者:「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則不建議解僱。」解僱是容易在事後就「客觀合理的理由」與「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受到爭執的選擇。即便如此,仍有不得不選擇解僱的情形。因為現場會發生一般論無法處理的案例。本文整理在解僱之前與決定之後該掌握的事項,以及「到哪裡為止是社會保險勞務士、從哪裡開始是律師」。個別的「這個解僱是否有效」之判斷,不在本文範圍內。
「想讓員工離職」這類諮詢,大多不會只落在一個答案上。勸退與解僱的差異、解僱的種類、手續的期限、以及法律風險——必須切分的論點有好幾個。本頁面是為正在檢討解僱的中小企業經營者與總務人員而寫,整理判斷的框架、殘留的手續、以及該委託誰做什麼。
為什麼「不建議解僱」?
解僱是容易在事後回頭就其理由的客觀性與相當性受到爭執的選擇。日本《勞動契約法》(労働契約法,平成19年法律第128號)第16條規定:「解僱若欠缺客觀合理的理由,且不認為在社會通念上相當者,視為權利濫用而無效。」
一旦解僱被判定無效,僱用關係就等於繼續存在。於是,公司必須追溯支付那段期間的工資,負擔可能超乎想像。「先讓他離職就好」並非結束,一旦無效就很難挽回。正因如此,本事務所才會說「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則不建議解僱」。
即便如此仍選擇解僱時,分界點是什麼?
首先,解僱有種類之分。
| 類型 | 什麼樣的解僱 | 應掌握的框架 |
|---|---|---|
| 普通解僱 | 非懲戒,而是終止契約的一般解僱 | 客觀合理的理由+社會通念上相當(勞動契約法第16條) |
| 整理解僱 | 因經營上的理由進行人員整頓 | 人員整頓的必要性、避免解僱的努力、人選的合理性、程序的相當性(裁判例所重視的一般論) |
| 懲戒解僱 | 依就業規則的懲戒事由所為的解僱 | 是否該當懲戒事由與其相當性。免除預告工資需「解僱預告除外認定」(勞動基準法第20條第3項) |
共通的是,任何一種都會被問到**「客觀合理的理由」與「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到這裡為止,是檢討解僱時應掌握的判斷框架**。將框架套用到個別案件(這個案例有效或無效),是具備資格者與律師應進行的領域。
「一般論無法處理」是指什麼案例?
現場會發生教科書式的整理無法收斂的案例。以下列舉代表性的論點。
- 能力不足・工作態度——單憑「不能用」往往欠缺客觀合理性。是否給予指導與改善機會、評價與紀錄能否成為佐證,會成為論點。
- 私傷病・休職長期化——復職的可能性、休職期間屆滿的處理、與療養中禁止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9條)的關係等,多個論點重疊。
- 有期契約・試用期間——期間中途的解僱以「不得不解僱之事由」為要件(勞動契約法第17條)。試用期間中,作為保留解約權的行使雖有一定較廣的判斷餘地,但並非毫無限制。
- 與高齡者、育兒或照護重疊的場面——禁止解僱與不利益對待的觀點加入,單純的「人員整頓」可能無法解決。
像這樣,確實存在「一般來說○」「一般論上△」無法整理完的案例。正因如此,才需要仔細排列事實、切分論點、必要時交由律師判斷的工程。
決定解僱後,還會殘留哪些手續?
與解僱是否有效無關,手續仍會殘留。這部分無法迴避。
| 手續 | 內容 | 依據・期限 |
|---|---|---|
| 解僱預告 | 應於30日前預告。未預告者,須支付30日分以上的平均工資(解僱預告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
| 確認禁止解僱 | 因業務災害療養休業期間+其後30日、產前產後休業期間+其後30日,不得解僱 | 勞動基準法第19條 |
| 退職證明書 | 勞工請求時,應儘速交付(解僱時包含其理由)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
| 工資清算 | 未付工資等應於請求後7日內支付 |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
| 僱用保險的資格喪失申報 | 離職日翌日起10日內向Hello Work申報 | 僱用保險法 |
| 健保・厚生年金的資格喪失申報 | 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 | 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保險法 |
懲戒解僱若要免除解僱預告工資,需取得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解僱預告除外認定」**(勞動基準法第20條第3項)。未取得認定時,仍須預告或支付預告工資。
該委託誰、委託什麼?
| 要做的事 | 誰的業務 |
|---|---|
| 解僱進行方式的盤點、事實與經過的整理、解僱預告・退職證明書・離職票・社會保險資格喪失等手續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就業規則的懲戒事由・服務紀律的整備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這個解僱是否有效」的法律判斷、交涉、勞動審判・訴訟的因應 | 律師 |
| 退職金・源泉徵收票的稅務處理 | 稅理士 |
解僱的「適用」是律師的業務。本事務所負責到整理事實與論點、整備手續為止,需要有效性判斷的場面,會為您介紹直接委任律師。懲戒解僱前提的就業規則整備,請一併參閱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成為義務。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會從**「正在檢討」解僱的階段**開始陪伴您。包括「讓對方離職」以外的選項(調動、僱用形態的調整、勸退・合意退職的整理)一併盤點,之後若進入解僱,則承接手續——解僱預告、退職證明書、離職票、社會保險資格喪失、與就業規則的整合。諮詢免費。 費用刊登於報酬額表。
此外,本事務所不判斷「這個解僱是否有效」。需要此判斷的場面,會為您介紹直接委任律師。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正在檢討解僱。首先該向哪裡諮詢?
A. 現實的做法是,先請社會保險勞務士為您整理「問題是什麼、想達成什麼」。包括解僱以外的選項一併盤點,風險較高時,會為您介紹直接委任律師。解僱有效性本身的判斷是律師的業務。
Q. 「只要30日前預告就可以解僱」是真的嗎?
A. 不是。解僱預告(勞動基準法第20條)是手續上的要件,與解僱的有效性(勞動契約法第16條)是兩回事。即使遵守預告,若欠缺客觀合理的理由或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解僱仍可能無效。
Q. 懲戒解僱的話,解僱預告工資就不需要嗎?
A. 未必不需要。要免除預告工資,需取得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解僱預告除外認定」(勞動基準法第20條第3項)。未取得認定時,仍須預告或支付預告工資。
Q. 試用期間中比較容易解僱嗎?
A. 試用期間中的解僱,作為保留解約權的行使,有一定較廣的判斷餘地,但並非毫無限制。個別的適用是律師的判斷。
本文依據
- 日本《勞動契約法》(労働契約法,平成19年法律第128號)第16條、第17條
- 日本《勞動基準法》(労働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19條、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2條、第23條
- 依僱用保險法的資格喪失申報(離職日翌日起10日內)、依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保險法的資格喪失申報(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
- 整理解僱的考慮要素是裁判例所示的一般性整理,而非法律條文(不引用特定事件名)
- 條文已依厚生勞動省・都道府縣勞動局的公表資料確認(2026年8月15日時點)
本文並未決定到「該向誰諮詢、該如何判斷」為止。解僱相關的事實整理・手續(解僱預告、退職證明書、離職票、社會保險資格喪失)・就業規則的整備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這個解僱是否有效」的法律判斷、交涉、勞動審判・訴訟的因應是律師的業務。退職金・源泉徵收的稅務是稅理士的業務。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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