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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該委託誰

要讓員工離職時,該委託社會保險勞務士還是律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本事務所會告訴諮詢者:「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則不建議解僱。」因為解僱容易在事後就「客觀合理的理由」與「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受到爭執。即便如此,仍有不得不選擇解僱的情形,現場也會發生一般論無法處理的案例。本文整理解僱的判斷框架、之後殘留的手續,以及「到哪裡為止是社會保險勞務士、從哪裡開始是律師」。

結論(先講重點):本事務所會告訴諮詢者:「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則不建議解僱。」解僱是容易在事後就「客觀合理的理由」與「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受到爭執的選擇。即便如此,仍有不得不選擇解僱的情形。因為現場會發生一般論無法處理的案例。本文整理在解僱之前與決定之後該掌握的事項,以及「到哪裡為止是社會保險勞務士、從哪裡開始是律師」。個別的「這個解僱是否有效」之判斷,不在本文範圍內。

「想讓員工離職」這類諮詢,大多不會只落在一個答案上。勸退與解僱的差異、解僱的種類、手續的期限、以及法律風險——必須切分的論點有好幾個。本頁面是為正在檢討解僱的中小企業經營者與總務人員而寫,整理判斷的框架、殘留的手續、以及該委託誰做什麼。

為什麼「不建議解僱」?

解僱是容易在事後回頭就其理由的客觀性與相當性受到爭執的選擇。日本《勞動契約法》(労働契約法,平成19年法律第128號)第16條規定:「解僱若欠缺客觀合理的理由,且不認為在社會通念上相當者,視為權利濫用而無效。」

一旦解僱被判定無效,僱用關係就等於繼續存在。於是,公司必須追溯支付那段期間的工資,負擔可能超乎想像。「先讓他離職就好」並非結束,一旦無效就很難挽回。正因如此,本事務所才會說「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則不建議解僱」。

即便如此仍選擇解僱時,分界點是什麼?

首先,解僱有種類之分。

類型什麼樣的解僱應掌握的框架
普通解僱非懲戒,而是終止契約的一般解僱客觀合理的理由+社會通念上相當(勞動契約法第16條)
整理解僱因經營上的理由進行人員整頓人員整頓的必要性、避免解僱的努力、人選的合理性、程序的相當性(裁判例所重視的一般論)
懲戒解僱依就業規則的懲戒事由所為的解僱是否該當懲戒事由與其相當性。免除預告工資需「解僱預告除外認定」(勞動基準法第20條第3項)

共通的是,任何一種都會被問到**「客觀合理的理由」與「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到這裡為止,是檢討解僱時應掌握的判斷框架**。將框架套用到個別案件(這個案例有效或無效),是具備資格者與律師應進行的領域。

「一般論無法處理」是指什麼案例?

現場會發生教科書式的整理無法收斂的案例。以下列舉代表性的論點。

  • 能力不足・工作態度——單憑「不能用」往往欠缺客觀合理性。是否給予指導與改善機會、評價與紀錄能否成為佐證,會成為論點。
  • 私傷病・休職長期化——復職的可能性、休職期間屆滿的處理、與療養中禁止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9條)的關係等,多個論點重疊。
  • 有期契約・試用期間——期間中途的解僱以「不得不解僱之事由」為要件(勞動契約法第17條)。試用期間中,作為保留解約權的行使雖有一定較廣的判斷餘地,但並非毫無限制。
  • 與高齡者、育兒或照護重疊的場面——禁止解僱與不利益對待的觀點加入,單純的「人員整頓」可能無法解決。

像這樣,確實存在「一般來說○」「一般論上△」無法整理完的案例。正因如此,才需要仔細排列事實、切分論點、必要時交由律師判斷的工程。

決定解僱後,還會殘留哪些手續?

與解僱是否有效無關,手續仍會殘留。這部分無法迴避。

手續內容依據・期限
解僱預告應於30日前預告。未預告者,須支付30日分以上的平均工資(解僱預告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0條
確認禁止解僱因業務災害療養休業期間+其後30日、產前產後休業期間+其後30日,不得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9條
退職證明書勞工請求時,應儘速交付(解僱時包含其理由)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清算未付工資等應於請求後7日內支付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僱用保險的資格喪失申報離職日翌日起10日內向Hello Work申報僱用保險法
健保・厚生年金的資格喪失申報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保險法

懲戒解僱若要免除解僱預告工資,需取得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解僱預告除外認定」**(勞動基準法第20條第3項)。未取得認定時,仍須預告或支付預告工資。

該委託誰、委託什麼?

要做的事誰的業務
解僱進行方式的盤點、事實與經過的整理、解僱預告・退職證明書・離職票・社會保險資格喪失等手續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就業規則的懲戒事由・服務紀律的整備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這個解僱是否有效」的法律判斷、交涉、勞動審判・訴訟的因應律師
退職金・源泉徵收票的稅務處理稅理士

解僱的「適用」是律師的業務。本事務所負責到整理事實與論點、整備手續為止,需要有效性判斷的場面,會為您介紹直接委任律師。懲戒解僱前提的就業規則整備,請一併參閱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成為義務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會從**「正在檢討」解僱的階段**開始陪伴您。包括「讓對方離職」以外的選項(調動、僱用形態的調整、勸退・合意退職的整理)一併盤點,之後若進入解僱,則承接手續——解僱預告、退職證明書、離職票、社會保險資格喪失、與就業規則的整合。諮詢免費。 費用刊登於報酬額表

此外,本事務所不判斷「這個解僱是否有效」。需要此判斷的場面,會為您介紹直接委任律師。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正在檢討解僱。首先該向哪裡諮詢?
A. 現實的做法是,先請社會保險勞務士為您整理「問題是什麼、想達成什麼」。包括解僱以外的選項一併盤點,風險較高時,會為您介紹直接委任律師。解僱有效性本身的判斷是律師的業務。

Q. 「只要30日前預告就可以解僱」是真的嗎?
A. 不是。解僱預告(勞動基準法第20條)是手續上的要件,與解僱的有效性(勞動契約法第16條)是兩回事。即使遵守預告,若欠缺客觀合理的理由或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解僱仍可能無效。

Q. 懲戒解僱的話,解僱預告工資就不需要嗎?
A. 未必不需要。要免除預告工資,需取得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解僱預告除外認定」(勞動基準法第20條第3項)。未取得認定時,仍須預告或支付預告工資。

Q. 試用期間中比較容易解僱嗎?
A. 試用期間中的解僱,作為保留解約權的行使,有一定較廣的判斷餘地,但並非毫無限制。個別的適用是律師的判斷。

本文依據

  • 日本《勞動契約法》(労働契約法,平成19年法律第128號)第16條、第17條
  • 日本《勞動基準法》(労働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19條、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2條、第23條
  • 依僱用保險法的資格喪失申報(離職日翌日起10日內)、依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保險法的資格喪失申報(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
  • 整理解僱的考慮要素是裁判例所示的一般性整理,而非法律條文(不引用特定事件名)
  • 條文已依厚生勞動省・都道府縣勞動局的公表資料確認(2026年8月15日時點)

本文並未決定到「該向誰諮詢、該如何判斷」為止。解僱相關的事實整理・手續(解僱預告、退職證明書、離職票、社會保險資格喪失)・就業規則的整備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這個解僱是否有效」的法律判斷、交涉、勞動審判・訴訟的因應是律師的業務。退職金・源泉徵收的稅務是稅理士的業務。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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