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照護・身障福祉僱用特定技能「照護」外國人,勞務與社會保險的要點為何?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特定技能1號「照護」的外國人,因通過照護技能評價測驗與照護日語評價測驗後入國,原則上自就勞開始即可計入照護保險的人員配置基準(技能實習・EPA候選人原則為6個月經過後)。勞動條件須與日本人同等以上,社會保險不問國籍,只要符合要件即強制適用。在留資格的申請與支援計畫屬行政書士,勞務管理・社會保險・脫退一時金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在留可否與指定基準之適否的判斷,保留予行政書士・自治體。
先講結論:特定技能1號「照護」的外國人,因通過照護技能評價測驗與照護日語評價測驗後入國,原則上自就勞開始即可計入照護保險的人員配置基準(技能實習・EPA候選人原則為6個月經過後)。勞動條件須與日本人同等以上,社會保險不問國籍,只要符合要件即強制適用。在留資格的申請與支援計畫屬行政書士,勞務管理・社會保險・脫退一時金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在留可否與指定基準之適否的判斷,保留予行政書士・自治體。
「採用了特定技能『照護』的職員,但何時起可計入人員基準?薪水必須和日本人一樣嗎?」——隨著受入擴大,這類勞務・社會保險的確認正在增加。本文為受入特定技能「照護」外國人職員的照護・身障福祉服務事業所的管理者,整理人員算入的時期、勞動條件、社會保險與脫退一時金,以及支援與勞務的分擔。
特定技能「照護」的職員從何時起可計入人員基準?
原則上,自就勞開始即可計入。
外國人職員何時起可計入照護保險的人員配置基準,因在留資格與日語能力而異。特定技能1號「照護」以入國前通過照護技能評價測驗與照護日語評價測驗(或相當之測驗)為前提,故自就勞開始即可計入配置基準。另一方面,技能實習及EPA照護福祉士候選人原則上自就勞開始經過6個月後方計入,持有日語能力試驗N2以上者可自就勞開始計入。
| 在留資格・區分 | 計入人員配置基準的時期 |
|---|---|
| 特定技能1號「照護」 | 原則,自就勞開始可計入 |
| 技能實習「照護」 | 原則,就勞開始6個月經過後(N2以上自開始) |
| EPA照護福祉士候選人 | 原則,就勞開始6個月經過後(N2以上自開始) |
惟可計入與能否立即單獨值夜班是兩回事。為照護的安全與定著,起初應整備與日本人職員以團隊對應的體制。事業所人員基準本身的思考方式,亦與身障福祉的就勞支援A型・B型的人員基準與勞務相通。
勞動條件必須與日本人同等以上嗎?
是。報酬額與日本人同等以上,是受入的要件。
在特定技能的受入中,與外國人所締結的特定技能雇用契約適當,係受入機關(特定技能所屬機關)的基準,其中包含「報酬額與日本人從事時的報酬額同等以上」。此於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及定其基準之省令有據。當然,勞動基準法・最低薪資法・勞動安全衛生法等勞動法令,亦與日本人相同當然適用。
| 項目 | 內容 |
|---|---|
| 報酬額 | 與日本人從事時同等以上(入管法・基準省令) |
| 雇用形態 | 原則全職直接雇用 |
| 勞動條件明示 | 依勞動基準法以書面等明示。以本人可理解之方式說明為宜 |
| 適用法令 | 勞動基準法・最低薪資法・勞動安全衛生法等,與日本人相同 |
「因為是外國人所以能便宜僱用」的設計違反要件。自招募・採用階段起,即應確認與同職務日本人職員薪資的整合。外國人雇用入口的整理,彙整於僱用外國人時,窗口該如何分。
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協定、脫退一時金該如何處理?
社會保險不問國籍強制適用,回國時須在脫退一時金或社會保障協定的通算之間選擇。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不問國籍,只要符合適用要件即加入。並不因是外國人而被排除。回國時年金的處理有以下兩種途徑。
| 途徑 | 內容 | 注意點 |
|---|---|---|
| 脫退一時金 | 回國後,依厚生年金保險法附則第29條請求一時金 | 自不再於日本有住所之日起2年內請求。所領期間不計入年金加入期間 |
| 社會保障協定的通算 | 通算母國與日本的年金加入期間,銜接至將來的年金 | 限母國與日本社會保障協定已生效之情形。照護主要送出國中亦有未締結・未生效之國 |
領取脫退一時金後,該期間即不再計入日本的年金加入期間。須衡量將來再度於日本工作的可能性,以及母國與社會保障協定之有無來選擇,係本人易誤解之處。回國時的年金精算,彙整於回國外國人員工的年金精算;透過協定避免雙重加入,彙整於海外駐在與社會保障協定。協定之有無因國而異,以日本年金機構的協定生效狀況一覽確認。
登錄支援機關的支援與事業所的勞務該如何分擔?
與在留相關的支援由登錄支援機關承擔,作為雇用的勞務管理由事業所承擔,向專家的分派亦隨之分開。
特定技能1號的外國人,被課予實施關於生活・就勞的支援計畫之義務,此可委託登錄支援機關。另一方面,工時管理・薪資計算・社會保險手續等作為雇用的勞務管理,由事業所(受入機關)以雇主身分承擔。兩者為不同的角色。
| 角色 | 主要承擔者 | 專家的參與 |
|---|---|---|
| 在留資格申請・支援計畫 | 登錄支援機關・事業所 | 行政書士 |
| 事業所的指定・人員基準申請 | 事業所 | 行政書士 |
| 工時・薪資計算・社會保險 | 事業所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 脫退一時金・回國時的年金 | 本人・事業所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支援計畫的製作・在留資格的申請,與每日的勞務管理,由承辦的專家分開。若不分窗口而欲一體推進,兩方業務都易流於半途。
在留・指定・勞務該分派給誰?
在留資格・支援計畫・指定分派給行政書士,勞務・社會保險・脫退一時金分派給社會保險勞務士。
整理業務的界線,如下。
- 在留資格的申請・支援計畫・事業所的指定 → 屬行政書士的業務。在留可否的判斷與指定基準之適否,最終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治體判斷。
- 勞動條件的設計・薪資計算・社會保險・脫退一時金 → 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
- 計入人員配置基準之可否本身 → 由指定權者(自治體)判斷。事業所在掌握算入時期的思考方式後,組成不過度依賴算入的人員體制。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勞務向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在留資格與支援計畫・指定向行政書士事務所,分別承接、另行簽約。無法以一份契約一併承接。因各自的獨占業務於法律上有所區分。
常見問題
Q. 特定技能「照護」的職員,入職後可立即計入人員基準嗎?
A. 原則上,自就勞開始即可計入。因特定技能1號係通過照護技能評價測驗與照護日語評價測驗後入國。技能實習及EPA候選人原則為6個月經過後,持有日語能力試驗N2以上者可自開始計入。
Q. 薪水可以設定得比日本人低嗎?
A. 不可以。作為特定技能雇用契約的基準,報酬額須與日本人從事時同等以上(入管法・基準省令)。最低薪資法與勞動基準法亦與日本人相同適用。
Q. 外國人職員也要加入厚生年金嗎?回國就等於白繳嗎?
A. 不問國籍,只要符合要件即加入。回國時,可依厚生年金保險法附則第29條的脫退一時金於離開日本後2年內請求,或若母國與社會保障協定已生效,則可通算加入期間。
Q. 在留資格的申請與勞務管理可以委託同一人嗎?
A. 不可。在留資格的申請與支援計畫屬行政書士,勞務管理・社會保險屬社會保險勞務士,依各自的獨占業務區分承辦。四葉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承接、另行簽約。
本文依據
- 特定技能的在留資格與運用要領。特定技能「照護」係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之在留資格「特定技能1號」的分野之一,以通過照護技能評價測驗・照護日語評價測驗等為入國要件(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制度」・厚生勞働省「關於照護分野特定技能外國人的受入」,2026年8月29日參照)
- 計入人員配置基準。特定技能1號「照護」原則上自就勞開始可計入人員配置基準,技能實習・EPA照護福祉士候選人原則為6個月經過後(日語能力試驗N2以上自開始)(厚生勞働省「關於外國人照護人材之人員配置基準上的取扱」,2026年8月29日參照)
- 報酬的同等要件。特定技能雇用契約,以報酬額與日本人從事時的報酬額同等以上,列入受入機關的基準(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制度概要」,以及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基準省令,2026年8月29日參照)
- 脫退一時金。國籍非日本、非公的年金之被保險人、厚生年金加入6個月以上、且未滿足老齡年金受給資格期間(10年)者,得自不再於日本有住所之日起2年內請求脫退一時金。所領期間不計入年金加入期間(e-Gov法令檢索、厚生年金保險法附則第29條・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以及日本年金機構就脫退一時金之案內,2026年8月29日參照)
- 社會保障協定。母國與日本的社會保障協定已生效時,可通算年金加入期間並避免雙重加入。協定之有無因國而異(日本年金機構「社會保障協定」一覽,2026年8月29日參照)
- 在留可否與指定基準之適否的最終判斷,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治體為之。個別要件請以最新運用要領・自治體的案內確認
本文並不代替您決定該向誰諮詢。勞務管理・社會保險・脫退一時金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在留資格的申請與支援計畫・事業所的指定屬行政書士的業務,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承接。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制度的適用與個別手續,將依最新一手資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厚生勞働省・日本年金機構等)與個別情形,於面談後由有資格者為之。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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