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護職員等處遇改善加算,薪資規程該怎麼改?──加算與勞務的分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介護職員等處遇改善加算,光把錢申請下來是無法維持的。必須把加算增加的財源「用哪種薪資・發給誰・發多少」寫進薪資規程與就業規則,並能拿出計畫與實績,才能算定與維持。設計薪資制度屬社會保險勞務士,向指定權者提出計畫書・實績報告屬行政書士,稅務屬稅理士,分工不同。用底薪調升(base-up)還是用一次金發放,會改變在就業規則裡寫的位置,也會改變對社會保險費的連動。
結論(先講重點):介護職員等處遇改善加算,光把錢申請下來是無法維持的。必須把加算增加的財源「用哪種薪資・發給誰・發多少」寫進薪資規程與就業規則,並能拿出計畫與實績,才能算定與維持。設計薪資制度屬社會保險勞務士,向指定權者提出計畫書・實績報告的申報屬行政書士,稅務屬稅理士,分工不同。
用底薪調升(base-up)還是用一次金發放,會改變在就業規則裡寫的位置,也會改變對社會保險費的連動。本文從勞務的角度,整理該改哪裡才能滿足要件、並在實績報告時不被否認。
加算的區分選擇與是否能申報,會因事業所・年度而異,本文不作結論。個別判斷由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
要取得處遇改善加算,為何需要檢視薪資規程?
介護職員等處遇改善加算,自令和6年(2024年)6月起,把過去的3項加算(介護職員處遇改善加算・介護職員等特定處遇改善加算・介護職員等base-up等支援加算)一本化。算定要件大致有3項,每一項都同時被檢視「規程裡怎麼寫」與「有沒有照規程支付的實績」。
| 要件 | 概要 | 落實到勞務側 |
|---|---|---|
| 職涯路徑要件 | 任用要件・薪資體系的整備、研修機會、依經驗與資格的調薪機制 | 就業規則・薪資規程・職涯路徑規程 |
| 月額薪資改善要件 | 把加算的薪資改善的一定比例以上,以底薪或每月固定支付的津貼進行 | 薪資規程・薪資台帳 |
| 職場環境等要件 | 改善職場環境的舉措 | 就業規則・內部規程・紀錄 |
職涯路徑要件要求「薪資體系」「調薪機制」。關於調薪的事項,依勞動基準法第89條第2項,是就業規則必須記載的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也就是說,要滿足加算的要件,前提是就業規則・薪資規程本來就把調薪與薪資的決定方式整理妥當。若停留在口頭承諾,就會卡在加算的入口。障害福祉服務的人員基準與加算・薪資的關係,整理於兒童發展支援・放課後等日間服務的人員基準與勞務。
「加算的申報」與「薪資制度的設計」分別是誰的工作?
處遇改善加算,會依流程分工。若在此弄錯,就會變成無資格者踏入獨占業務。
| 論點 | 負責 |
|---|---|
| 薪資體系・調薪機制的設計、薪資規程・就業規則的整備、薪資改善額的分配設計、社會保險影響確認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向指定權者(自治體・經由國保連)提出計畫書・實績報告書的製作與提交 | 行政書士 |
| 加算收入的會計處理・法人的稅務 | 稅理士 |
計畫書・實績報告書的製作與提交,是向指定權者的行政手續,屬行政書士的業務。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與本事務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必要時我們會請您另行簽約、直接與其締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該找社會保險勞務士還是行政書士」的切分本身,整理於處遇改善加算該找社會保險勞務士還是行政書士。本文聚焦在其中社勞士側的工作——薪資規程該怎麼改。
base-up與一次金,用哪一種分配才滿足要件?
月額薪資改善要件要求,把加算的薪資改善的一定比例以上,以底薪或每月固定支付的津貼(base-up等)進行。若光靠base-up無法配完,搭配其他津貼或一次金並無妨,但「把全額用一年一次的一次金發放」的設計無法滿足要件。
調薪的方式,會改變在就業規則裡寫的位置。
| 分配方式 | 在就業規則・薪資規程中的定位 | 依據 |
|---|---|---|
| 底薪・每月津貼的調升(base-up・調薪) | 薪資的決定・計算・調薪事項=必寫 | 勞動基準法第89條第2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 以一次金・獎金支付 | 臨時薪資等=若設有規定則寫 | 勞動基準法第89條第4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
| 加計於退職金 | 若設有退職金規定則寫 | 勞動基準法第89條第3項之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
要滿足月額薪資改善要件,至少一定部分要以第2項的「每月薪資」調升。所以薪資規程的修訂無可迴避。各加算區分具體的分配比例會因年度・區分而異,本文不予處理(未檢證)。
調升薪資後,社會保險費會怎麼變?
用base-up調升每月薪資,標準報酬月額會上升,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勞資各半,故公司負擔也是)有可能增加。分界在於,調升的方式是否為「固定薪資的變動」。
| 調升方式 | 對標準報酬月額的影響 |
|---|---|
| 底薪・每月津貼的調升(固定薪資的變動) | 自變動月起3個月的平均上升2個等級以上,且各月的支付基礎日數在17日以上,則第4個月起隨時改定(月額變更申報)。保險費上升 |
| 一年一次・一年兩次的獎金・一次金 | 有以標準獎金額計的獎金保險費,但每月的標準報酬月額(=每月保險費)不上升 |
隨時改定,僅在固定薪資的變動+3個月平均有2個等級以上的差距+各月17日以上(短時數勞動者為11日以上)三者同時成立時才進行(健康保險法第43條・厚生年金保險法第23條)。與每年的定時決定(以4月・5月・6月的報酬決定,9月起適用)的差別,整理於算定基礎申報與月額變更申報有何不同。由於標準報酬月額上升,將來的年金額也會上升,因此「保險費增加=吃虧」未必成立。兼職・短時數職員的加入判定,也請一併參閱以短時數雇用時,社會保險會怎樣。
為了在實績報告時不被否認,就業規則要先寫什麼?
處遇改善加算,是在實績報告中證明「已依計畫實施薪資改善」的機制。若規程與實態有落差,就會在此被否認,甚至被要求返還。在勞務側,宜事先明文化的是以下幾點。
- 在薪資規程明記,加算的薪資改善要透過哪個薪資項目(底薪・處遇改善津貼等)進行
- 在規程寫明對象(對象職種・分配的考量),並讓薪資台帳可追溯
- 以職涯路徑規程呈現調薪機制・任用要件
- 以薪資台帳・薪資明細留存實際支付,並與計畫一致
「加算進來的錢,照規程所寫,發給了那名職員」這條線,在規程・薪資台帳・薪資明細上連成一條,才是實績報告的核心。就業規則本身的製作・申報義務,發生於經常雇用10人以上的事業場(勞動基準法第89條)。作為義務的就業規則,與為加算而整備的規程,目的不同;即使未滿10人,為加算而整備薪資規程的情況也很多。
勞務・加算的申報・稅務,分別該找誰?
處遇改善加算周邊,負責的事業體會分開。
| 論點 | 負責 |
|---|---|
| 薪資規程・就業規則・職涯路徑規程的整備、薪資改善額的分配設計、社會保險手續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向指定權者提出計畫書・實績報告書的製作與提交 | 行政書士 |
| 加算收入的會計・法人的稅務 | 稅理士 |
| 法人・役員相關的登記 | 司法書士 |
向指定權者提出計畫書・實績報告書屬行政書士的業務,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與本事務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加算收入的會計・稅務轉介稅理士,登記轉介司法書士。必要時我們會請您另行簽約、直接締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若只想取得加算,是不是就不必改薪資規程?
A. 加算的要件(職涯路徑・月額薪資改善・職場環境等),前提是薪資體系、調薪機制、薪資改善的內容都以規程整理妥當。尤其關於調薪的事項,依勞動基準法第89條第2項是就業規則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規程與實態不合,就會在算定或實績報告時卡關。不只是取得時,維持時也無法迴避規程的整備。
Q. 可以把全額用一年一次的獎金一併發放嗎?
A. 月額薪資改善要件要求,把加算的薪資改善的一定比例以上,以底薪或每月固定支付的津貼進行。以一次金補足base-up不夠的部分並無妨,但完全不調升每月薪資、把全額用一年一次的一次金發放的設計,無法滿足要件。具體比例會因年度・區分而異,本文不作結論。
Q. 調升薪資後,公司的社會保險費也會增加嗎?
A. 調升底薪或每月津貼,可能作為固定薪資的變動而成為隨時改定(月額變更申報)的對象。自變動月起3個月的平均使標準報酬月額上升2個等級以上,且各月的支付基礎日數在17日以上,則第4個月起改定,勞資各半的保險費增加。一年一次・一年兩次的獎金有獎金保險費,但不會調升每月的標準報酬月額本身。
Q. 計畫書或實績報告書的製作,也能委託社勞士嗎?
A. 向指定權者提出計畫書・實績報告書的製作與提交,屬行政書士的業務。本事務所(社會保險勞務士)承接的是薪資規程・就業規則・職涯路徑規程的整備、薪資改善額的分配設計、社會保險影響的確認。申報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承接,另行簽約。該找誰做什麼,整理於社勞士與行政書士切分的文章。
本文的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89條 ── 經常雇用10人以上勞動者的雇主,負有製作・申報就業規則的義務。第2項=薪資(除臨時薪資等外)的決定・計算・支付方法、截止・支付時期、關於調薪的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第3項之2=設有退職金規定時的事項。第4項=設有臨時薪資等(除退職金外,即獎金・一次金)規定時的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條文於 e-Gov 法令檢索及勞動新聞社「勞動法檢索」確認(2026年8月25日參照)
- 健康保險法第43條・厚生年金保險法第23條 ── 隨時改定(固定薪資的變動、其後3個月報酬平均計得的標準報酬月額與原標準報酬月額之間有2個等級以上的差、各月支付基礎日數17日以上〔短時數勞動者為11日以上〕同時成立時,自第4個月起改定)。於日本年金機構「隨時改定(月額變更申報)」確認(2026年8月25日參照)
- 健康保險法第41條・厚生年金保險法第21條 ── 定時決定(以4月・5月・6月支付的報酬決定標準報酬月額,自當年9月適用至次年8月)
- 介護職員等處遇改善加算 ── 自令和6年(2024年)6月起,把介護職員處遇改善加算・介護職員等特定處遇改善加算・介護職員等base-up等支援加算一本化。算定要件為①職涯路徑要件(Ⅰ〜Ⅴ)、②月額薪資改善要件(把加算的薪資改善的一定比例以上,以底薪或每月固定支付的津貼進行,不足部分可搭配一次金等)、③職場環境等要件。於厚生勞働省「介護職員等處遇改善加算」的資料・傳單確認(2026年8月25日參照)
- 加算的區分(Ⅰ〜Ⅳ及過渡措施區分)各自具體的加算率・分配比例、令和8年度以後檢討的個別適用,會因事業所・年度而異,本文不予處理(未檢證)
- 自治體・國保連在實務上的樣式・受理運用,依各指定權者的要綱而定。本文不予處理(未檢證)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依個別情形的判斷,由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落實處遇改善加算要件的薪資規程・就業規則・職涯路徑規程的整備、base-up與一次金的分配設計、薪資改善對標準報酬月額・社會保險費的影響確認提供諮詢。向指定權者提出計畫書・實績報告書,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承接,各自另行簽約。加算收入的會計・法人的稅務轉介稅理士,登記轉介司法書士。若需要其他專家,各自另行簽約,且無介紹費。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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