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短時間雇用員工時,社會保險會怎麼樣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在員工未滿51人的公司,是否加入社會保險只由「4分之3基準」決定。1週的約定工作時間與1個月的約定工作日數,兩者都未滿一般勞工的4分之3就不加入。雇用保險則另有一套,分界點是每週20小時。本文也以表格整理了企業規模要件在2035年10月前撤廢完成的時程。
結論(先講重點):在員工未滿51人的公司,是否加入社會保險只由「4分之3基準」決定。1週的約定工作時間與1個月的約定工作日數兩者都未滿一般勞工的4分之3,就不加入。雇用保險則是另一回事,每週20小時以上是分界點。
雇用兼職人員時,我們常收到「工作到幾小時為止可以不用加保」這樣的提問。答案會隨公司規模而變,而且接下來的10年還會持續改變。現在定下來的基準,具有「幾年後就無法照原樣沿用」的性質。
從幾小時開始要加入社會保險?
健康保險與厚生年金保險設有把短時間勞工排除於被保險人之外的規定(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1項第9號、厚生年金保險法第12條第5號)。這裡使用的就是4分之3基準。
如果一般勞工是每週40小時、每月20日的公司,分界就是每週30小時、每月15日。 兩者都未滿4分之3就不會成為被保險人。只要有一項達到4分之3以上,就是被保險人。
只以這個4分之3基準來決定的,是非特定適用事業所的公司,也就是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經常在50人以下的公司。依據是平成24年〈2012年〉法律第62號的附則第17條第1項(厚生年金保險)與附則第46條第1項(健康保險),其中規定「在相當期間內,對於受雇於特定適用事業所以外之適用事業所的特定未滿4分之3短時間勞工……不作為被保險人」。
在被保險人經常超過50人的公司,即使未滿4分之3,只要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就會成為被保險人。
| 要件 | |
|---|---|
| ① | 1週的約定工作時間為20小時以上 |
| ② | 約定內工資為每月8.8萬圓以上 |
| ③ | 不是學生 |
關於②,如後所述已預定撤廢。
雇用保險和社會保險是相同的基準嗎?
不同。雇用保險是每週20小時。 雇用保險法把「1週的約定工作時間未滿20小時者」列為適用除外(同法第6條第1號)。
勞災保險又是另一回事,沒有時間上的要件。只要使用1名勞工就是適用事業,即使每週1小時也是對象。把3者並列如下。
| 1週的約定工作時間 | 勞災保險 | 雇用保險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未滿51人的公司) |
|---|---|---|---|
| 未滿20小時 | 加入 | 不加入 | 不加入 |
| 20小時以上未滿30小時 | 加入 | 加入 | 不加入 |
| 30小時以上 | 加入 | 加入 | 加入(每週40小時的公司的情形) |
20小時到30小時這一段最容易被誤解。 也就是加入雇用保險、但不加入社會保險的狀態。常發生的情況是:原本以為「應該沒有加保」的人來索取離職票,這時才第一次發現。
另外,社會保險欄的「30小時以上」,是以一般勞工每週40小時的公司為前提。在一般勞工的約定工作時間較短的公司,分界也會跟著下降。 每週35小時的公司就是26.25小時。請依貴公司就業規則上的約定工作時間計算。
「106萬圓之牆」跑到哪裡去了?
正朝著消失的方向前進。 上面列出的②的工資要件(每月8.8萬圓以上。換算成年收入約106萬圓),就是所謂「106萬圓之牆」的真面目。
厚生勞動省表示,這項工資要件預定於令和8年(2026年)10月撤廢。理由是全部都道府縣的令和7年度(2025年度)地區別最低工資都超過了時薪1,016圓。以時薪1,016圓工作每週20小時就會達到每月8.8萬圓,因此只要滿足①的時間要件,②就會自動滿足。整理下來就是:它已經失去作為要件的意義。
不過這是「預定」。 令和7年〈2025年〉法律第74號把撤廢的時期定為「自公布起3年以內以政令所定之日」,而規定其施行期日的政令,在本文執筆時點(2026年8月13日)尚未能確認。厚生勞動省與日本年金機構都使用「預定撤廢」這樣的表述。若要以日期為前提來擬定人員計畫,請在事前再確認一次。
一旦撤廢,是否加保就會縮減為**「是否每週20小時以上」與「是否不是學生」這2項**。由於以工資劃線的做法消失,即使調高時薪也不會改變加保與否。也就是說,「為了不超過106萬圓而調整工作」這件事將失去意義。
另外,所謂「130萬圓之牆」(能否成為被扶養者的基準),在這次修法中並未撤廢。 106萬圓的話題與130萬圓的話題屬於不同的制度,請注意不要混在一起。
這個基準會持續到什麼時候?
企業規模的要件本身,將在10年間分階段消失。
| 時期 | 成為特定適用事業所的規模 |
|---|---|
| 現行 | 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 51人以上 |
| 2027年10月 | 36人以上 |
| 2029年10月 | 21人以上 |
| 2032年10月 | 11人以上 |
| 2035年10月 | 10人以下也成為對象(規模要件撤廢完成) |
(令和7年〈2025年〉法律第74號。厚生勞動省「短時間勞工社會保險加入擴大的要點」令和8年〈2026年〉1月製作)
最終,以企業規模劃線的做法會消失。 「現在是50人以下所以與我無關」這種狀態不會一直持續。員工20人的公司從2032年10月起,即使是10人的公司也從2035年10月起成為對象。
一併預定的變更也在此列出。
- 對新成為加保對象者的保險費調整支援(3年間)——2026年10月
- 標準報酬月額上限的調高——2027年9月調至68萬圓、2028年9月調至71萬圓、2029年9月調至75萬圓
- 個人事業所適用對象的擴大(全業種・經常5人以上)——2029年10月(在該時點已經存在的事業所,在相當期間內不列為對象)
是要增加短時間雇用的人數,還是要縮減人數、拉長每人的工作時間。兩種設計在幾年後都會收斂到相同的結論。 以這個前提來擬定人員計畫,日後重組的工夫會比較少。
以短時間雇用家人時,雇用保險的處理會另外構成問題,請見讓家人成為員工時,容易卡住的3個地方。若預定把兼職人員轉為正職,先閱讀要爭取助成金,最初的契約形式就決定了一切,入口契約的決定方式會有所不同。
常見問題
Q. 每週的約定工作時間是28小時,但旺季實際上工作32小時。會以哪一個判斷?
A. 判斷的基礎是約定工作時間。不過,若實際工作時間長期持續超過約定時間,可能被評價為應該配合實際狀態重新檢討約定工作時間的狀態。「只是一時超過」或「實質上那已經成為約定時間」,處理會不一樣,因此若旺季的加班每年都在同一時期、以同樣的量發生,請與我們商量。
Q. 員工人數的51人,是連兼職人員也一起計算嗎?
A. 用於判定特定適用事業所的,是厚生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的人數。兼職人員只要成為被保險人就計入,未成為被保險人的短時間工作者則不計入。此外,事業主相同的多個適用事業所要合併計算。雖然用「員工人數」這個說法,但請注意它不是在籍者的人頭數。
Q. 工資要件撤廢後,現在的兼職人員會全部加保嗎?
A. 若是51人以上的公司,每週20小時以上且不是學生的人就會成為加保對象。不過,屬於最低工資法減額特例對象且每月未滿8.8萬圓的人,撤廢後原則上仍不列為對象(可依申請任意加保)。在50人以下的公司,光是工資要件撤廢並不會有變化,而是在企業規模要件下降的時期受到影響。
Q. 保險費負擔增加的部分,可以調降時薪嗎?
A. 調降工資屬於勞動條件的不利益變更,不能未經本人同意單方面實施。即使是透過變更就業規則進行,也會被追問變更的合理性。以適用擴大為理由的調降,屬於合理性難以說明的類型。這項判斷取決於個別情況,若考慮實施請事前與我們商量。 費用請見報酬額表。
本文的依據
- 健康保險法(健康保険法,大正11年〈1922年〉法律第70號)第3條第1項第9號
- 厚生年金保險法(厚生年金保険法,昭和29年〈1954年〉法律第115號)第9條、第12條第5號
- 公的年金制度の財政基盤及び最低保障機能の強化等のための国民年金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平成24年〈2012年〉法律第62號)附則第1條第5號(平成28年〈2016年〉10月1日施行)、附則第17條第1項(厚生年金保險)、附則第46條第1項(健康保險)
- 雇用保險法(雇用保険法,昭和49年〈1974年〉法律第116號)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號。第6條是不具「項」的條文,因此引用寫作「第6條第1號」
- 社会経済の変化を踏まえた年金制度の機能強化のための国民年金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等の法律(令和7年〈2025年〉法律第74號。2025年6月13日成立、6月20日公布)
- 厚生勞動省「短時間勞工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加入擴大的要點」(令和8年〈2026年〉1月製作)——企業規模要件的時程、工資要件的撤廢預定、最低工資1,016圓的記述
- 日本年金機構「對短時間勞工擴大適用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2026年4月17日更新)
- 規定工資要件撤廢時期的施行期日政令,在2026年8月13日時點尚未能確認(未查證)。 厚生勞動省與日本年金機構都使用「預定於令和8年10月撤廢」這樣的表述
- 條文均為2026年8月13日時點以e-Gov法令檢索確認的現行條文
本文並未決定到「該找誰商量」為止。 約定工作時間的設計、是否需要加保的判定、資格取得申報的手續、就業規則的檢討,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配偶扣除等所得稅上的處理請找稅理士,直接委任、另行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常收到的提問則整理在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針對個別情況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於面談後作成。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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