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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勞動法基礎

2028年4月起,未滿50人的事業場也將義務化壓力檢查──小規模事業場該準備的事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壓力檢查以勞動安全衛生法第66條之10為依據,目前常時50人以上的事業場為義務、未滿50人為努力義務。依勞動安全衛生法及作業環境測定法一部修正法律(令和7年法律第33號),自2028年4月1日起,實施義務將擴大到未滿50人的事業場。壓力檢查每年實施1次,並非2028年4月做1次就結束。「50人」以事業場為單位判定,而非公司單位,「算入50人的人」與「受檢對象者」未必一致。本文依厚生勞動省小規模事業場手冊(2026年2月公表),整理義務化的範圍與小規模事業場該準備的事。

先講結論:壓力檢查以勞動安全衛生法第66條之10為依據,目前常時50人以上的事業場為義務、未滿50人的事業場為努力義務。依勞動安全衛生法及作業環境測定法一部修正法律(令和7年法律第33號,2025年5月14日公布),自2028年4月1日起,壓力檢查的實施義務將擴大到迄今為努力義務的未滿50人事業場(施行期日依令和8年政令第195號,2026年6月10日公布)。壓力檢查在對象事業場每年實施1次,並非2028年4月做1次就結束。這個「50人」以事業場為單位而非公司單位判定,「算入50人的人」與「壓力檢查的受檢對象者」未必一致。厚生勞動省已公布小規模事業場專用實施手冊(2026年2月25日公表),公司在施行前必須依序整備「對象者・人數的確認 → 實施方法・實施者的決定 → 結果通知・記錄管理 → 高壓力者的面談指導管道」。本文整理義務化的範圍,以及小規模事業場該準備的手續。

本文以勞動者數未滿50人的事業場(以事業場為單位判定)之經營者、人事勞務負責人為對象。目的在回答「2028年4月起會改什麼」「我們的事業場是否為對象」「現在該準備什麼」。

壓力檢查在2028年4月起會改變什麼?

壓力檢查是掌握勞動者心理負擔程度的檢查,在對象事業場每年實施1次(法令上為「每1年以內1次、定期實施」。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52條之9)。現行制度中,常時使用50人以上勞動者的事業場負有實施義務,未滿50人的事業場則為「努力義務」。

依令和7年修正勞動安全衛生法,壓力檢查的實施義務將擴大到迄今為努力義務的未滿50人事業場。施行日為2028年4月1日(施行期日由令和8年政令第195號訂定)。並非2028年4月實施1次就結束,而是每年實施都成為對象。

不過,這並不表示「全部事業場、全部勞動者一律義務化」。事業場的實施義務擴大的同時,個別受檢對象勞動者另有要件(後述)。此外,實施結果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的報告義務等,50人以上與未滿50人的處理也有所不同。

項目常時50人以上的事業場未滿50人的事業場(2028年4月1日以後)
壓力檢查的實施義務義務(在此之前為努力義務)
實施頻率每年1次(每1年以內1次、定期)每年1次(每1年以內1次、定期)
符合要件的勞動者提出申請時的醫師面談指導義務義務
群體的彙整・分析、職場環境改善努力義務努力義務
實施結果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的報告義務非對象

「50人」以事業場為單位怎麼計算?與受檢對象者不同嗎?

「50人」的判定原則上以事業場為單位而非公司單位。即使總公司30人、營業所25人,也不是單純以公司整體合計判定為「50人以上」。

事業場主要以場所的單位判斷。不過,並非所在地不同就必然是不同的事業場。即使場所分散,出張所、支所等規模顯著較小,從組織上的關聯、事務能力等來看不具備作為一個事業場的獨立性者,可能與最近上位的機構合併視為一個事業場(勞動安全衛生法之施行=昭和47年9月18日發基第91號)。自家據點屬於何者,須對照實際狀況確認。

此外,這個人數判定並非單純只計算正職員工。每週上班1次的兼職・工讀等,只要持續受雇並常態使用,也可能列入人數判定

另一方面,法定的壓力檢查對象者原則上是同時符合下列兩項的勞動者。

  • 以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受雇者(包含契約期間為1年以上者、因契約更新預定使用1年以上者、已持續使用1年以上者)
  • 1週間的勞動時間數,達該事業場從事同種業務的通常勞動者1週間所定勞動時間數的4分之3以上

也就是說,「算入50人的人」與「壓力檢查的受檢對象者」並不相同。即使是未達4分之3的短時間勞動者,只要符合契約期間要件,且1週間的勞動時間數達通常勞動者1週間所定勞動時間數的大致2分之1以上,也以實施壓力檢查為宜。

壓力檢查由誰、以何種程序實施?

壓力檢查的實施者為醫師或保健師。此外,修畢所定研修的牙醫師・護理師・精神保健福祉士・公認心理師也可以成為實施者(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52條之10)。實施者未必須為產業醫。並非「非產業醫不能實施」。

依厚生勞動省的小規模事業場專用手冊,壓力檢查的流程大致可整理為以下5個階段。

  1. 實施準備(對象者・人數的確認、實施方法的檢討)
  2. 體制整備(事業場內的負責人、實施者、實施事務從業者的決定)
  3. 壓力檢查的實施(義務)
  4. 醫師面談指導・事後措置(符合要件的勞動者提出申請時為義務)
  5. 群體分析・職場環境改善(努力義務)

小規模事業場基於隱私保護的觀點,原則上建議委託外部機構。不過,委託外部並不表示事業者的實施責任消失。事業場內的負責人、外部的實施者、實施事務從業者等的角色分擔,必須事先決定。

結果的通知與隱私保護該如何進行?

壓力檢查的個人結果由實施者直接通知勞動者本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將個人結果提供給事業者。

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事業者作成結果的記錄並保存5年(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52條之13第2項)。未同意的情況下,事業者無法取得個人結果,因此由實施者或實施事務從業者妥適保存。關於未同意的情況,並非法令上一律課予事業者「保存5年的義務」。無論何種情況,事業者都必須就保存場所、資安等整備妥適的管理體制。不得強迫本人同意。

另外,勞動者提出面談指導申請的情況,在事先向本人周知該處理方式的前提下,可將該申請視為同意向事業者提供結果(壓力檢查指針)。

勞動者在法律上沒有受檢義務。課予事業者的是「實施壓力檢查的義務」。此外,禁止以下列事由作為不利益處遇的理由。

  • 不受檢
  • 不同意向公司提供結果
  • 提出面談指導申請
  • 不提出面談指導申請

被判定為高壓力者時,公司要做什麼?

被判定為高壓力者並不會自動連結到醫師的面談指導。流程如下。

  1. 實施者判斷面談指導的必要性
  2. 向本人通知面談指導
  3. 本人提出面談指導申請
  4. 事業者實施醫師的面談指導
  5. 聽取醫師對必要措置的意見
  6. 視需要檢討工作上的措置

時間的標準如下。法令上均規定為「不得遲延」,下表的「大致1個月內」是厚生勞動省手冊等所示的實務標準。

場面實務上的標準法令上的規定
本人提出面談指導申請結果通知後大致1個月內收到通知後,不得遲延(規則第52條之16第1項)
事業者實施醫師的面談指導申請後大致1個月內有申請時,不得遲延(規則第52條之16第2項)
事業者聽取醫師的意見面談指導後大致1個月內面談指導實施後,不得遲延(規則第52條之19)

面談指導與醫學判斷由醫師進行。事業者不得以提出面談指導申請為由進行不利益處遇。

未滿50人的小規模事業場,高壓力者等的醫師面談指導可能可以利用地域產業保健中心。依現行厚生勞動省的說明,此面談指導為免費。不過,地域產業保健中心並不實施壓力檢查本身。其利用主要是作為面談指導的承接管道。

群體分析・職場環境改善是義務還是努力義務?

壓力檢查制度中,義務與努力義務區分如下。

  • 壓力檢查的實施 → 義務
  • 符合一定要件者提出申請時的醫師面談指導 → 義務
  • 群體的彙整・分析、職場環境改善 → 努力義務(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52條之14)

此外,依勞動安全衛生規則一部修正省令(令和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12號,2026年6月30日公布),自2027年4月1日起,實施群體分析時須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的方法實施,此點於省令上明文化(同規則第52條之14第1項的修正。施行通達=基發0630第2號)。這是將既有解釋明文化,但未滿50人的小規模事業場人數較少,尤其需要顧及隱私。

未滿50人也需要向勞動基準監督署報告嗎?

自2028年4月起,壓力檢查的實施義務擴大到未滿50人的事業場。不過,實施結果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的報告義務,僅限常時使用50人以上勞動者的事業者(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52條之21)。報告義務並未擴大到未滿50人的事業場。請勿混淆此點。

未滿50人的事業場現在該準備什麼?

施行前的準備,依下列10個步驟進行。

  1. 以事業場為單位確認自家事業場的勞動者數
  2. 盤點法定的受檢對象者
  3. 決定公司內部的負責人
  4. 決定委託外部或自行實施
  5. 決定實施者・實施事務從業者
  6. 整備隱私・記錄管理的規則
  7. 實施壓力檢查(每年1次)
  8. 整備高壓力者提出面談指導申請的管道
  9. 確認地域產業保健中心等的利用方式
  10. 也檢討群體分析・職場環境改善(努力義務)

另外,產業醫的選任義務並未一律擴大到未滿50人的事業場。壓力檢查的實施者與產業醫的選任是不同的制度。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壓力檢查制度導入相關的勞務面體制整理、社內規程・規則、對象者管理與社內運用提供諮詢。壓力檢查的實施者為符合資格要件的醫師等,高壓力者的面談指導・醫學判斷為醫師的領域。諮詢免費,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手續流程請見利用流程。個別紛爭為律師(弁護士)、稅務為稅理士的領域。若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分別另行簽約,沒有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未滿50人的事業場,自2028年4月起壓力檢查也是義務嗎?
A. 是的。迄今為努力義務的未滿50人事業場,自2028年4月1日起壓力檢查的實施義務也將擴大。對象事業場每年實施1次(每1年以內1次、定期),並非2028年4月做1次就結束。不過,個別受檢對象者另有要件。

Q.「50人」是以公司整體計算嗎?
A. 不是。原則上以事業場為單位而非公司單位判定。並非把總公司與營業所單純以公司整體合計判定為「50人以上」。事業場主要以場所的單位判斷,但出張所、支所等規模顯著較小而不具獨立性者,可能與最近上位的機構合併視為一個事業場。

Q. 算入50人的人與受檢對象者相同嗎?
A. 並不相同。人數判定可能包含持續受雇並常態使用的兼職等,但法定的受檢對象者原則上須同時符合「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含預定或實際使用1年以上)」與「1週間的勞動時間數達從事同種業務的通常勞動者1週間所定勞動時間數的4分之3以上」。

Q. 沒有產業醫也能實施壓力檢查嗎?
A. 可以實施。實施者除醫師・保健師外,還有修畢所定研修的牙醫師・護理師・精神保健福祉士・公認心理師。未必須為產業醫。產業醫的選任義務也並未一律擴大到未滿50人的事業場。

Q. 員工一定要受檢嗎?
A. 勞動者在法律上沒有受檢義務。義務是事業者實施壓力檢查。禁止以不受檢等為由進行不利益處遇。

Q. 公司能看到壓力檢查的個人結果嗎?
A. 個人結果由實施者直接通知勞動者本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向事業者提供。同意的情況下由事業者作成記錄並保存5年,不同意的情況下由實施者或實施事務從業者保存。

Q. 被判定為高壓力者,就必須接受面談指導嗎?
A. 高壓力判定不會自動連結到面談指導。實施者判斷必要性並向本人通知,本人提出申請後,由事業者實施醫師面談指導。實務標準為:申請在結果通知後大致1個月內、面談指導在申請後大致1個月內、聽取醫師意見在面談指導後大致1個月內。

Q. 未滿50人也要向勞動基準監督署報告嗎?
A. 實施結果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的報告義務,僅限常時使用50人以上勞動者的事業者(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52條之21)。報告義務並未擴大到未滿50人的事業場。

本文依據

  • 勞動安全衛生法 第66條之10(掌握心理負擔程度的檢查等)
  • 勞動安全衛生法及作業環境測定法一部修正法律(令和7年法律第33號,2025年5月14日公布)— 實施義務擴大到未滿50人的事業場
  • 訂定勞動安全衛生法及作業環境測定法一部修正法律一部施行期日的政令(令和8年政令第195號,2026年6月10日公布)— 未滿50人的義務擴大於2028年(令和10年)4月1日施行
  • 勞動安全衛生規則 第52條之9(每1年以內1次、定期)/第52條之10(實施者)/第52條之13第2項(同意・記錄保存5年)/第52條之14(群體的彙整・分析=努力義務)/第52條之16第1項・第2項(面談指導的申請・實施)/第52條之19(聽取醫師的意見)/第52條之21(報告=常時50人以上)
  • 勞動安全衛生規則一部修正省令(令和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12號,2026年6月30日公布,2027年4月1日施行)— 明文化群體分析須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的方法實施(第52條之14第1項)。施行通達=基發0630第2號(令和8年6月30日)
  • 勞動安全衛生法之施行(昭和47年9月18日發基第91號)— 事業場單位的判斷方式
  • 厚生勞動省「小規模事業場壓力檢查制度實施手冊」(令和8年2月。2026年2月25日公表)
  • 厚生勞動省「掌握心理負擔程度的檢查及面談指導之實施,暨事業者依面談指導結果應採取措置之指針」「壓力檢查制度Q&A」
  • 公家資料於2026年8月19日確認

本文並不替讀者決定該諮詢誰。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壓力檢查制度導入相關的勞務面體制整理、社內規程・規則、對象者管理與社內運用提供諮詢。壓力檢查實施者為符合資格要件的醫師等,高壓力者的面談指導、醫學判斷為醫師,個別紛爭為律師(弁護士),稅務為稅理士的領域。若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分別另行簽約,沒有介紹費。常見問題見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制度的適用與個別判斷,請依最新一次資料(厚生勞動省、都道府縣勞動局等)與個別情況,在面談後由資格者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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