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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社會保險

回國的員工,年金會怎麼樣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回國的外國人員工,符合要件即可請求脫退一時金(厚生年金保險法附則第29條)。但期限為出國後2年以內,且領取後該期間視為未曾加入。社會保障協定可通算加入期間的國家出身者,請求反而可能吃虧——有時不請求才是更好的選擇。

結論(先講重點):回國的外國人員工,符合一定要件即可請求脫退一時金(厚生年金保險法附則第29條)。但有出國後2年以內的期限,且領取後,該期間視為未曾是被保險人。社會保障協定可通算加入期間的國家出身者,一旦請求就脫離通算的對象——有時不請求才是更好的選擇。

本頁面寫給外國人員工即將回國的公司總務人員,以及本人。把員工從日本派出去的話題,寫在海外出差與海外派遣的勞災有何不同。本文是相反的方向——從日本回國時的年金。

繳過的保險費,會退回來嗎?

一部分可能以脫退一時金的形式退回。 厚生年金保險法附則第29條允許符合下列要件者請求。

主要要件(厚生年金保險)內容
被保險人期間6個月以上
國籍不具日本國籍
住所在日本國內無住所(=出國後請求)
期限自最後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實務上為出國日等)起未經過2年
受給歷未曾擁有障害厚生年金等的受給權

金額依被保險人期間計算,計算基礎的月數上限為60個月(5年分)(最終月為2021年〔令和3年〕4月以後的情形。依日本年金機構的公開資料)。國民年金的第1號被保險人期間,於國民年金法附則第9條之3之2也有同樣的機制。

為什麼請求了反而可能吃虧?

理由寫在條文裡。厚生年金保險法附則第29條第5項——領取脫退一時金後,作為其計算基礎的期間「視為未曾是被保險人」

社會保障協定在這裡發揮作用。有些協定允許把日本與對方國的加入期間通算,連結到各國年金的受給資格。可通算的國家出身者領取脫退一時金,該期間就消失,通算的基礎也隨之消失。將來打算在母國組建年金受給資格的人,不請求可能更有利。

另一方面,日中社會保障協定只防止雙重加入,沒有加入期間的通算。也就是說,同樣是「回國」,最佳選擇因國家而異。請務必在日本年金機構的國別頁面確認協定的有無與內容(能否通算)。哪個有利,因本人的年齡・加入紀錄・回國後的規劃而異,本文不作斷定。

公司要提出什麼?

公司側的手續,與一般的離職相同框架。

  • 社會保險的資格喪失届、僱用保險的資格喪失届(=兼作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
  • 脫退一時金的請求由本人進行,但公司把在職期間・標準報酬的紀錄整理好,本人的手續會更快
  • 回國前,把**基礎年金番號的紀錄、請求書樣式(日本年金機構以多語言公布)**交給本人,是實務上的做法

什麼時候之前要動起來?

期限是出國後2年。但(請求與否的)判斷應在回國前完成。回國後從海外收集資訊再判斷,對本人負擔太大。離職確定後的順序:①確認出身國與日本的協定有無・可否通算,②要請求時說明手續的安排,③公司側的喪失手續。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回國相關的資格喪失手續、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以及對本人說明脫退一時金制度(判斷材料的整理)。諮詢免費。 費用見報酬額表,外國人僱用的整體流程見僱用1名外國人,需要幾個窗口,結束公司時的手續全體見結束公司時的社會保險・勞動保險手續

該向誰諮詢

脫退一時金也會產生所得稅(源泉徵收與退還)的論點,稅務是稅理士的業務。在留資格相關手續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事務所是不同的事業體,另行簽約)承接,已發生爭議的案件是律師的業務。以上均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應該向所有回國的員工推薦脫退一時金嗎?
A. 不能一律推薦。協定可通算期間的國家出身者,領取後該期間即脫離通算(厚生年金保險法附則第29條第5項)。最佳答案因國家與本人的狀況而異,公司的適當角色是「說明制度與期限」,把判斷交給本人。

Q. 「2年」從什麼時候起算?
A. 條文上,自最後喪失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該日在日本國內有住所者,為其後首次不再有住所之日)起算2年(厚生年金保險法附則第29條第1項第3號)。實務上的說明是「出國後2年以內」。

Q. 未滿6個月就回國的話會怎樣?
A. 厚生年金保險的脫退一時金以被保險人期間6個月以上為要件,無法請求。若出身國的協定可通算,短期間也可能對將來的通算有用。需要逐國確認。

Q. 中國籍的員工要回國。可以通算嗎?
A. 日中社會保障協定以防止保險費雙重負擔為目的,沒有加入期間通算的機制(依日本年金機構的公開資料)。這種情形,請求脫退一時金往往是現實的選項——但請在回國前確認期限(出國後2年)與手續的安排。

本文依據

  • 厚生年金保險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附則第29條(脫退一時金。第1項=要件與2年期限、第3項・第4項=金額計算、第5項=視為未曾是被保險人) ―― 2026年8月14日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現行條文
  • 國民年金法(昭和34年法律第141號)附則第9條之3之2(國民年金的脫退一時金) ―― 同日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其存在
  • 計算月數的上限60個月(最終月為2021年4月以後) ―― 日本年金機構「脫退一時金制度」(2026年8月14日參閱)
  • 日中社會保障協定無通算機制 ―― 日本年金機構「協定相手國別資訊(中國)」(2026年8月14日參閱)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請求與否的有利不利依個別情事而定。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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