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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社会保险

回国的员工,年金会怎么样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回国的外国人员工,符合要件即可请求脱退一时金(厚生年金保险法附则第29条)。但期限为出国后2年以内,且领取后该期间视为未曾加入。社会保障协定可通算加入期间的国家出身者,请求反而可能吃亏——有时不请求才是更好的选择。

结论(先讲重点):回国的外国人员工,符合一定要件即可请求脱退一时金(厚生年金保险法附则第29条)。但有出国后2年以内的期限,且领取后,该期间视为未曾是被保险人。社会保障协定可通算加入期间的国家出身者,一旦请求就脱离通算的对象——有时不请求才是更好的选择。

本页面写给外国人员工即将回国的公司总务人员,以及本人。把员工从日本派出去的话题,写在海外出差与海外派遣的劳灾有何不同。本文是相反的方向——从日本回国时的年金。

缴过的保险费,会退回来吗?

一部分可能以脱退一时金的形式退回。 厚生年金保险法附则第29条允许符合下列要件者请求。

主要要件(厚生年金保险)内容
被保险人期间6个月以上
国籍不具日本国籍
住所在日本国内无住所(=出国后请求)
期限自最后丧失被保险人资格之日(实务上为出国日等)起未经过2年
受给历未曾拥有障害厚生年金等的受给权

金额依被保险人期间计算,计算基础的月数上限为60个月(5年分)(最终月为2021年〔令和3年〕4月以后的情形。依日本年金机构的公开资料)。国民年金的第1号被保险人期间,于国民年金法附则第9条之3之2也有同样的机制。

为什么请求了反而可能吃亏?

理由写在条文里。厚生年金保险法附则第29条第5项——领取脱退一时金后,作为其计算基础的期间「视为未曾是被保险人」

社会保障协定在这里发挥作用。有些协定允许把日本与对方国的加入期间通算,连结到各国年金的受给资格。可通算的国家出身者领取脱退一时金,该期间就消失,通算的基础也随之消失。将来打算在母国组建年金受给资格的人,不请求可能更有利。

另一方面,日中社会保障协定只防止双重加入,没有加入期间的通算。也就是说,同样是「回国」,最佳选择因国家而异。请务必在日本年金机构的国别页面确认协定的有无与内容(能否通算)。哪个有利,因本人的年龄・加入记录・回国后的规划而异,本文不作断定。

公司要提出什么?

公司侧的手续,与一般的离职相同框架。

  • 社会保险的资格丧失届、雇用保险的资格丧失届(=兼作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
  • 脱退一时金的请求由本人进行,但公司把在职期间・标准报酬的记录整理好,本人的手续会更快
  • 回国前,把**基础年金番号的记录、请求书样式(日本年金机构以多语言公布)**交给本人,是实务上的做法

什么时候之前要动起来?

期限是出国后2年。但(请求与否的)判断应在回国前完成。回国后从海外收集信息再判断,对本人负担太大。离职确定后的顺序:①确认出身国与日本的协定有无・可否通算,②要请求时说明手续的安排,③公司侧的丧失手续。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回国相关的资格丧失手续、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以及对本人说明脱退一时金制度(判断材料的整理)。咨询免费。 费用见报酬额表,外国人雇用的整体流程见雇用1名外国人,需要几个窗口,结束公司时的手续全体见结束公司时的社会保险・劳动保险手续

该向谁咨询

脱退一时金也会产生所得税(源泉征收与退还)的论点,税务是税理士的业务。在留资格相关手续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本事务所是不同的事业体,另行签约)承接,已发生争议的案件是律师的业务。以上均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应该向所有回国的员工推荐脱退一时金吗?
A. 不能一律推荐。协定可通算期间的国家出身者,领取后该期间即脱离通算(厚生年金保险法附则第29条第5项)。最佳答案因国家与本人的状况而异,公司的适当角色是「说明制度与期限」,把判断交给本人。

Q. 「2年」从什么时候起算?
A. 条文上,自最后丧失国民年金被保险人资格之日(该日在日本国内有住所者,为其后首次不再有住所之日)起算2年(厚生年金保险法附则第29条第1项第3号)。实务上的说明是「出国后2年以内」。

Q. 未满6个月就回国的话会怎样?
A. 厚生年金保险的脱退一时金以被保险人期间6个月以上为要件,无法请求。若出身国的协定可通算,短期间也可能对将来的通算有用。需要逐国确认。

Q. 中国籍的员工要回国。可以通算吗?
A. 日中社会保障协定以防止保险费双重负担为目的,没有加入期间通算的机制(依日本年金机构的公开资料)。这种情形,请求脱退一时金往往是现实的选项——但请在回国前确认期限(出国后2年)与手续的安排。

本文依据

  • 厚生年金保险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号)附则第29条(脱退一时金。第1项=要件与2年期限、第3项・第4项=金额计算、第5项=视为未曾是被保险人) ―― 2026年8月14日于e-Gov法令检索确认现行条文
  • 国民年金法(昭和34年法律第141号)附则第9条之3之2(国民年金的脱退一时金) ―― 同日于e-Gov法令检索确认其存在
  • 计算月数的上限60个月(最终月为2021年4月以后) ―― 日本年金机构「脱退一时金制度」(2026年8月14日参阅)
  • 日中社会保障协定无通算机制 ―― 日本年金机构「协定相手国别信息(中国)」(2026年8月14日参阅)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请求与否的有利不利依个别情事而定。因应个别情事的判断,由具备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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