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出差与海外派遣,在劳灾保险上完全不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劳灾保险采属地主义。海外出差时由日本国内事业场所的劳灾保险给付,海外派遣则不适用,未办妥特别加入手续就无法领取给付。分界不在停留期间的长短,而在指挥命令位于何处。本文一并整理日中社会保障协定的适用证明书。
结论(先讲重点):劳灾保险采属地主义。若属海外出差(日文:海外出張),由日本国内事业场所的劳灾保险给付;但海外派遣不适用劳灾保险,未办妥特别加入手续就无法领取给付。分界不在停留期间的长短,而在指挥命令位于何处。
这是把员工派往中国及亚洲各地的公司最常提出的问题。常有人说“3个月是出差,1年就是派遣吧”,但并非由期间决定。若在这里搞错就把人送出去,一旦在当地发生事故,会变成任何制度都不给付的状态。
出差与派遣,分界在哪里?
厚生劳动省的说明如下。
属于海外“出張(出差)”或海外“派遣”,并非依海外勤务期间的长短来判断,而是依该劳动者在海外的劳动关系来判断。因此,即使海外勤务为长期,只要是依日本国内事业场所的指挥命令从事业务,即为海外出差;而隶属于海外的事业场所、依该事业场所的指挥命令执行业务等情形,则视为海外派遣。
(厚生劳动省 労働基準情報FAQ「海外出張先で事故に遭った場合、労災保険の適用はどうなるのでしょうか。」)
也就是说,重点在于受谁的指挥而工作。将厚生劳动省「特別加入制度のしおり(海外派遣者用)」所列举的例示并排来看,轮廓就会清楚。
| 例子 | |
|---|---|
| 海外出差(日本国内的劳灾保险及于此) | 商务洽谈/技术会议/市场调查・会议・参访/售后服务/处理突发状况/技术研习 |
| 海外派遣(需要特别加入) | 向海外关联公司出向(借调)/调任海外分公司・营业所/从事海外的安装工程・建设工程 |
一旦出向到当地法人,不论期间长短都是海外派遣。 反过来说,若是依日本总公司的指示行动、向日本的主管报告、适用日本的工作规则,即使1年也仍有整理为出差的空间。
判断的依据不是书面上看起来像哪一种,而是实际上受哪一方的指挥。这个结构与外包与雇佣的界线,并非由合同决定所写的劳动者性判断,是同一套思考方式。
在当地受伤时,可以使用哪一个制度?
若属海外出差,由日本国内事业场所的劳灾保险给付,不需要特别的手续。
若属海外派遣,未办妥特别加入手续就无法领取给付(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第33条第7号、第36条第1项)。厚生劳动省的手册也明确记载“若未就海外派遣者办理特别加入手续,即无法领取劳灾保险的给付”。
有3点需要注意。
第1点,可加入的身分有限制。 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第33条第7号规定,派遣目的地的海外事业不属于特定事业时,限于以劳动者身分派遣者。是否为特定事业依规模决定,而规模的判断是“就海外各国分别、且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派遣目的地规模较大时,以事业主等身分前往的人无法加入。
第2点,当地聘雇者无法加入。 因为并非自日本国内的事业所派遣。单纯以留学为目的的派遣也不在对象范围内。
第3点,无法事后加入。 特别加入是经申请与政府承认的制度,因此必须在出发前完成手续。无法在事故发生后追溯加入。
另外,社长本人前往海外的情形,与国内的特别加入属于不同的框架。国内特别加入的要件整理于社长不适用劳灾保险;而且只有一人时也无法特别加入。
当地的社会保险,要加入吗?
这与劳灾是另一件事。整理如下。
| 制度 | 在海外期间的处理 |
|---|---|
| 健康保险 | 只要受雇于适用事业所即持续加保(即使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也加保) |
| 厚生年金保险 | 同上 |
| 介护保险(第2号) | 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后即适用除外(需提出适用除外等該当届) |
| 劳灾保险 | 出差时日本国内的保险及于此。派遣则需特别加入 |
日本年金机构表示“健康保险及厚生年金保险,只要在适用事业所任职,不问在日本国内有无住所均予加保”“另一方面,介护保险仅限在日本国内有住所者加保”。若要办理海外迁出登记,请不要忘记介護保険適用除外等該当届。
派往中国时——日中社会保障协定
在中国,由日本企业派遣的人员也会成为当地社会保险的对象,但依社会保障に関する日本国政府と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との間の協定(令和元年条约第1号。2019年9月1日生效),设有避免双重参保的机制。
这项协定有数个在实务上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 论点 | 正确内容 |
|---|---|
| 免除的对象 | 仅限中国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文:被用者基本老齢保険)。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劳灾保险)・生育保险不在对象范围内 |
| 日本侧的对象制度 | 国民年金(不含基金)・厚生年金保险(不含基金)。健康保险不在对象范围内 |
| 期间的要件 | 不需要「見込み」(预估)。派遣的最初5年间仅适用日本的法令(协定第6条1) |
| 年金参保期间的通算 | 无法通算。日中协定仅处理双重参保的防止 |
| 香港・澳门 | 不在对象范围内 |
| 自雇者(自营业者) | 不在对象范围内 |
★“以5年以内的预估期间派遣的情形”这种说明,并不适用于日中协定。 日本年金机构针对中国的页面表示“不需要派遣期间长短的『预估』,自派遣开始日起5年间仅加入派遣来源国的年金制度”。事实上,申请书的填写方法也指示:派遣预定期间超过5年时,于预定结束年月日栏填写“自预定派遣开始年月日起届满5年之年月日”。即使预估会超过5年,仍会就最初的5年核发适用证明书。
与美国、德国的协定属于“5年以内的预估”型,日本年金机构的一般页面也是这样写的。中国属于例外的那一侧。 只读一般页面就会搞错。
适用证明书该如何处理
要取得免除,必须取得日本年金机构核发的适用证明书(日文:適用証明書。协定第13条)。厚生劳动省的宣导刊物也表示“为免除加入中国的年金制度,必须事先取得日本年金机构等核发的『适用证明书』”。申请自预定开始工作前约6个月起即可办理。
而中国有与其他协定国不同的处理方式。 日本年金机构要求如下。
就日本年金机构核发的适用证明书,请于派遣至中国后尽速,通过派遣目的地的中国事业所,向管辖该派遣目的地事业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提交原本。(中略)请依中国的法令,办理中国制度的适用免除手续。
一般的协定国只要“在对方国家主管机关要求时出示或提交”即可,相对地,在中国则被要求于派遣后尽速主动提交原本,并且另外需要依中国法令办理的免除手续。
这里避免断言。 记载“提交原本后免除才开始生效”的日本侧一次资料,本所并未能确认(未经查证)。中国侧的生效要件属于中国法令规定的事项,超出日本公开资料的范围。可以确定的是,日本年金机构同时要求提交原本与依中国法令办理手续这两件事。 请不要在取得核发之后就停下来。
派遣持续超过5年时,经延长申请由两国相关机关个别判断并达成合意,即可继续仅加入日本的制度(协定第6条2)。延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但若有特殊情事,也有合计超过10年获准的空间。若延长未获准,则有厚生年金保险的特例加入制度(任意加入)作为承接的机制。
派出之前,该确认什么?
送人出去之前,请把以下5点写在纸上。
- 是出差还是派遣——受谁的指挥而工作。若是向当地法人出向即为派遣
- 若是派遣,特别加入的申请是否已于出发前完成——无法事后加入
- 是否持续加保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只要受雇于适用事业所即持续加保
- 是否将住民票迁往海外——若要迁出,需提出介護保険適用除外等該当届
- 若是中国,适用证明书的申请与到任后提交原本是否都已安排妥当——可自6个月前开始申请
第2点与第5点,等日程确定后才行动有时会来不及。 请在赴任内定的时点就着手办理。
另外,若是在日本接纳外国人的一方,手续的主语就反过来了。关于在留资格本身请参见在留资格・签证咨询,关于企业接纳外籍员工时的手续请参见外籍员工的接纳。这些是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办的业务,与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 委托时需分别承接、由各事务所另行签约。本公司・本所不进行介绍费的收受。
常见问题
Q. 要派人到中国做3个月的技术指导。这是派遣还是出差?
A. 若不进入当地法人的指挥之下,而是依日本事业场所的指示行动、向日本的主管报告,就有整理为出差的空间。反过来说,若将人事关系移至当地法人并接受当地的指挥,即使只有3个月也是派遣。请以指挥命令的所在而非期间来确认。若判断上有疑虑,请先把指挥系统与工作规则的适用关系写出来,再与我们讨论。
Q. 特别加入的保险费大约要多少?
A. 海外派遣者的特别加入(第三种特别加入保险费)是依申请并获承认的给付基础日额计算。日额设定为多少,保险费与给付金额都会随之改变。实际金额于加入时决定,请事先与我们讨论。费用的思考方式请参见报酬金额表。
Q. 没有提出适用证明书,在中国会被收取保险费吗?
A. 中国侧的处理依中国的法令而定,本所无法断言。日本年金机构要求提交原本并依中国法令办理免除手续,这一点是事实,因此以先把被要求的手续办妥的思路进行,较为安全。
Q. 当地的医疗费用怎么办?
A. 日中协定的对象只有年金,并不包含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的被保险者资格会持续,因此仍有使用海外疗养费制度的空间,但形式上是在当地先全额垫付、再回日本申请,支付金额也是依日本国内的基准计算。许多公司之所以同时投保民间的海外旅游保险或驻外人员保险,就是为了补上这个差距。保险商品的选择不在本所的业务范围内,请向保险的专业人士咨询。
本文的依据
- 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号)第33条第6号・第7号、第36条第1项
- 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施行規則(昭和30年労働省令第22号)第46条之16、第46条之25之2
- 厚生劳动省 労働基準情報FAQ「海外出張先で事故に遭った場合、労災保険の適用はどうなるのでしょうか。」(出差・派遣的判断不依勤务期间长短)
- 厚生劳动省「特別加入制度のしおり(海外派遣者用)」(出差・派遣的定义与例示,以及未加入时无法领取给付)
- 都道府县劳动局的公开资料(规模判断就海外各国分别、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当地聘雇者、以留学为目的的派遣不在对象范围内)
- 社会保障に関する日本国政府と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との間の協定(平成30年5月9日签署,令和元年5月17日公布・条约第1号,令和元年9月1日生效)第2条1、第6条1・2、第13条、第14条3
- 厚生劳动省 年金局长通知(令和元年6月5日 年発0605第1号)——对象制度仅限年金、对象者仅限被用者,以及自派遣之日起最初5年间、延长的处理
- 日本年金机构「協定相手国別の注意事項(中国)」——派遣期间不需要预估、适用证明书原本的提交、延长,以及香港・澳门・自雇者的处理
- 日本年金机构「海外へ転勤または転職するときの手続き」——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持续加保、介护保险的适用除外
- 适用证明书提交原本是否为中国侧免除生效的要件,本所在日本侧的一次资料中未能确认(未经查证)。 因为这属于中国法令规定的事项
- 以上条文均为2026年8月13日时点以e-Gov法令検索确认的现行条文
本文并未替您决定该找谁咨询。 出差或派遣的整理、特别加入的申请、适用证明书的申请、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持续加保与介护保险适用除外的手续,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在留资格的申请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办(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需另行签约),海外赴任伴随的所得税・住民税处理请洽税理士,当地的劳动法令请洽当地的专业人士,均由您直接委任。本所不收取介绍费。委托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时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金额表,常收到的提问则整理于常见问题。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依个别情况所为的判断,由具备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从整理“人”的现状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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