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与雇用的界线,不是由契约书决定的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即使有业务委托契约书,只要实际状态是雇用,就会被当作雇用处理。判断的依据不是契约书的名称,而是能否拒绝工作的委托、是否受到指挥监督、时间与地点是否受到拘束——这些实际状态。我们整理了劳动基准法研究会报告(昭和60年12月19日)的判断项目,并以表格列出可能被回溯请求的范围与时效。
结论(先讲重点):即使有业务委托契约书,只要实际状态是雇用,就会被当作雇用处理。判断的依据不是契约书的名称,而是能否拒绝工作的委托、是否受到指挥监督、时间与地点是否受到拘束——这些实际状态。
"我们是用业务委托的方式请他做的",这样的说明我们经常听到。契约书也有,每个月也收到请款单。即使如此,事后仍可能被认定"实际状态是雇用"。因为当契约的形式与实际状态不一致时,被视为正确的不是形式,而是实际状态。
只要写着"业务委托",就是业务委托吗?
不是。劳动基准法把"劳动者"定义为受事业使用、并被支付工资的人(劳动基准法第9条)。这里并没有出现契约的名称。也就是说,决定的不是委任、承揽还是雇用,而是是否被使用。
把这个想法具体化的,是劳动基准法研究会报告〈关于劳动基准法"劳动者"的判断基准〉(昭和60年12月19日)。虽然是40年前的报告,但厚生劳动省至今仍将其列为判断基准的资料。报告把"受使用"=在指挥监督下劳动这种提供劳务的形态,与"被支付工资"=报酬的劳务对价性,这两者合起来称为**"使用从属性"**,并以此为轴进行综合判断。
实际状态要看哪些地方来判断?
报告列出的项目如下。上面4项是判断的核心,下面3项则是补强要素的结构。
| 观察的地方 | 定位 | |
|---|---|---|
| ① | 对于工作的委托、从事业务的指示等,有无承诺与拒绝的自由 | 是否为指挥监督下的劳动 |
| ② | 执行业务时有无指挥监督 | 同上 |
| ③ | 有无拘束性(时间、地点) | 同上 |
| ④ | 有无代替性 | 补强指挥监督关系的判断 |
| ⑤ | 报酬的劳务对价性 | 使用从属性的另一根支柱 |
| ⑥ | 有无事业者性(机械、器具的负担,报酬的金额等) | 补强劳动者性的判断 |
| ⑦ | 专属性的程度 | 同上 |
实务上容易出问题的是①与③。能不能说"那天不方便"而拒绝。上下班的时刻是否已经固定,事实上是否被要求在那段时间待在那里。这些一旦成立,契约书上不管写什么都会很吃力。
另外,⑥的"机械、器具的负担关系",是看工具是不是公司准备的项目。电脑与工作服都由公司出借、材料费也由公司负担,这样的状态会朝着削弱事业者性的方向作用。
这7个项目,不是靠其中任何一项就能决定的。 报告本身就写着"综合判断",个别案件会倒向哪一边,不把所有事实摊开来看是无法判断的。
实际状态是雇用时,会被要求什么?
会被回溯请求。范围因制度而不同,时效的年数也不一致。
| 项目 | 时效 | 依据 |
|---|---|---|
| 劳动保险费(劳灾保险・雇用保险) | 2年 | 劳动保险保险费征收等相关法律第41条 |
| 健康保险费 | 2年 | 健康保险法第193条 |
| 厚生年金保险费 | 2年 | 厚生年金保险法第92条第1项 |
| 工资(加班费等。不含退职手当) | 暂时期间为3年 | 劳动基准法第115条・附则第143条第3项 |
| 退职手当(退职金) | 5年 | 同上 |
并不是"工资的时效一律为3年"。 劳动基准法第115条的本文原本就是5年,而附则第143条第3项在"暂时期间"内将其读作3年,是这样的结构。由于退职手当被排除在这个读法的对象之外,所以只有退职手当从一开始就是5年。
而且"暂时期间"何时结束,法律上并没有写。 令和2年法律第13号的附则中只有检讨规定,并没有订出自动变成5年的日期。如果看到"将来会变成5年"的说明,请一并确认时间点并未确定这一点。
保险费原本应由劳资各半负担,但被回溯请求时,事后要向本人请求其个人负担的部分,实际上会变得困难。在估算金额时,不只看公司负担的部分,而是把全额都算进去比较安全。
在税务上也会出现同样的争点。原本以业务委托方式支付的报酬若被当作薪资,消费税与源泉扣缴的处理就会改变。不过,税务的判断是税理士的业务。 本事务所并不承办,因此我们会请您直接向税理士委托、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察觉之后,首先该做什么?
请不要从改写契约书开始。只把书面整理好,实际状态没有改变的话,判断也不会改变。
顺序是①写出现在的实际状态 → ②决定要把实际状态往哪一边靠 → ③让契约与运作两方面都配合所决定的方向。②才是本体。是停止指挥监督、变成真正的外包,还是整顿成雇用。选择哪一边,之后所需要的手续会整组改变。
如果决定整顿成雇用,就需要加入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明示劳动条件,并且依人数不同可能需要就业规则。从几人开始有哪些义务,整理在就业规则从几人开始是义务,哪些不是义务;以短时间雇用时保险要怎么加入,整理在以短时间雇用时,社会保险会怎么样。
常见问题
Q. 如果本人说"不要雇用,希望用业务委托",会怎么样?
A. 本人的意愿可以成为判断的要素之一,但不会仅凭这一点就决定。是否属于劳动基准法第9条的"劳动者"是依实际状态判断的,因此即使双方同意,只要实际状态是雇用,就会被当作雇用处理。就算签了同意书,也没有改变这项判断的效力。
Q. 一周只来1天的人也会是对象吗?
A. 不是以天数多寡决定的。昭和60年的报告所列的判断项目中并没有天数。即使一周1天,只要当天的工作无法拒绝、接受指示、时间受到拘束,劳动者性就会朝被认定的方向倾斜。反过来说,即使一周5天,若是依专业裁量行动且有承诺与拒绝的自由,也可能整理成外包。
Q. 被回溯请求时,一定会是时效上限的年数吗?
A. 不会。时效是"不能再往前回溯"的上限,实际上回溯到哪里则因案件而异。不过,以上限为前提来估算,在资金准备上比较安全。个别的估算,要在确认契约的开始时期与付款纪录之后才能讨论。
Q. 目前有10位签约的人。全部都需要重新检视吗?
A. 我们建议先把契约条件相同的人分成群组,再逐一群组确认实际状态。即使契约书的格式相同,实际的工作方式因人而异也并不少见。这比一个一个确认更快,也比较不会有遗漏。费用的思路请参阅报酬额表。
本文的依据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9条、第115条、附则第143条第3项
- 劳动基准法部分修正法律(労働基準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令和2年法律第13号)附则第2条第2项・第3条。施行日为令和2年4月1日
- 劳动基准法研究会报告〈关于劳动基准法"劳动者"的判断基准〉(労働基準法研究会報告「労働基準法の『労働者』の判断基準について」。昭和60年12月19日)。已依厚生劳动省公开的原文确认
- 劳动保险保险费征收等相关法律(労働保険の保険料の徴収等に関する法律。昭和44年法律第84号)第41条
- 健康保险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号)第193条
- 厚生年金保险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号)第92条第1项
- 上述条文均为2026年8月13日时点以e-Gov法令检索确认的现行条文
本文并未决定到"该找谁咨询"为止。 实际状态是否为雇用的研判、可能被回溯要求到什么程度的整理,以及整顿为雇用时的手续,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消费税与源泉扣缴的处理请找税理士,因契约解除而发生争议时请找律师,各自直接委托、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时的费用列于报酬额表,常收到的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的资讯提供。针对个别情况的判断,由具备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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