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與僱用的界線,不是由契約書決定的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即使有業務委託契約書,只要實際狀態是僱用,就會被當作僱用處理。判斷的依據不是契約書的名稱,而是能否拒絕工作的委託、是否受到指揮監督、時間與地點是否受到拘束——這些實際狀態。我們整理了勞動基準法研究會報告(昭和60年12月19日)的判斷項目,並以表格列出可能被回溯請求的範圍與時效。
結論(先講重點):即使有業務委託契約書,只要實際狀態是僱用,就會被當作僱用處理。判斷的依據不是契約書的名稱,而是能否拒絕工作的委託、是否受到指揮監督、時間與地點是否受到拘束——這些實際狀態。
「我們是用業務委託的方式請他做的」,這樣的說明我們經常聽到。契約書也有,每個月也收到請款單。即使如此,事後仍可能被認定「實際狀態是僱用」。因為當契約的形式與實際狀態不一致時,被視為正確的不是形式,而是實際狀態。
只要寫著「業務委託」,就是業務委託嗎?
不是。勞動基準法把「勞動者」定義為受事業使用、並被支付工資的人(勞動基準法第9條)。這裡並沒有出現契約的名稱。也就是說,決定的不是委任、承攬還是僱用,而是是否被使用。
把這個想法具體化的,是勞動基準法研究會報告〈關於勞動基準法「勞動者」的判斷基準〉(昭和60年12月19日)。雖然是40年前的報告,但厚生勞動省至今仍將其列為判斷基準的資料。報告把「受使用」=在指揮監督下勞動這種提供勞務的形態,與「被支付工資」=報酬的勞務對價性,這兩者合起來稱為**「使用從屬性」**,並以此為軸進行綜合判斷。
實際狀態要看哪些地方來判斷?
報告列出的項目如下。上面4項是判斷的核心,下面3項則是補強要素的結構。
| 觀察的地方 | 定位 | |
|---|---|---|
| ① | 對於工作的委託、從事業務的指示等,有無承諾與拒絕的自由 | 是否為指揮監督下的勞動 |
| ② | 執行業務時有無指揮監督 | 同上 |
| ③ | 有無拘束性(時間、地點) | 同上 |
| ④ | 有無代替性 | 補強指揮監督關係的判斷 |
| ⑤ | 報酬的勞務對價性 | 使用從屬性的另一根支柱 |
| ⑥ | 有無事業者性(機械、器具的負擔,報酬的金額等) | 補強勞動者性的判斷 |
| ⑦ | 專屬性的程度 | 同上 |
實務上容易出問題的是①與③。能不能說「那天不方便」而拒絕。上下班的時刻是否已經固定,事實上是否被要求在那段時間待在那裡。這些一旦成立,契約書上不管寫什麼都會很吃力。
另外,⑥的「機械、器具的負擔關係」,是看工具是不是公司準備的項目。電腦與工作服都由公司出借、材料費也由公司負擔,這樣的狀態會朝著削弱事業者性的方向作用。
這7個項目,不是靠其中任何一項就能決定的。 報告本身就寫著「綜合判斷」,個別案件會倒向哪一邊,不把所有事實攤開來看是無法判斷的。
實際狀態是僱用時,會被要求什麼?
會被回溯請求。範圍因制度而不同,時效的年數也不一致。
| 項目 | 時效 | 依據 |
|---|---|---|
| 勞動保險費(勞災保險・僱用保險) | 2年 | 勞動保險保險費徵收等相關法律第41條 |
| 健康保險費 | 2年 | 健康保險法第193條 |
| 厚生年金保險費 | 2年 | 厚生年金保險法第92條第1項 |
| 工資(加班費等。不含退職手當) | 暫時期間為3年 | 勞動基準法第115條・附則第143條第3項 |
| 退職手當(退職金) | 5年 | 同上 |
並不是「工資的時效一律為3年」。 勞動基準法第115條的本文原本就是5年,而附則第143條第3項在「暫時期間」內將其讀作3年,是這樣的結構。由於退職手當被排除在這個讀法的對象之外,所以只有退職手當從一開始就是5年。
而且「暫時期間」何時結束,法律上並沒有寫。 令和2年法律第13號的附則中只有檢討規定,並沒有訂出自動變成5年的日期。如果看到「將來會變成5年」的說明,請一併確認時間點並未確定這一點。
保險費原本應由勞資各半負擔,但被回溯請求時,事後要向本人請求其個人負擔的部分,實際上會變得困難。在估算金額時,不只看公司負擔的部分,而是把全額都算進去比較安全。
在稅務上也會出現同樣的爭點。原本以業務委託方式支付的報酬若被當作薪資,消費稅與源泉扣繳的處理就會改變。不過,稅務的判斷是稅理士的業務。 本事務所並不承辦,因此我們會請您直接向稅理士委託、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察覺之後,首先該做什麼?
請不要從改寫契約書開始。只把書面整理好,實際狀態沒有改變的話,判斷也不會改變。
順序是①寫出現在的實際狀態 → ②決定要把實際狀態往哪一邊靠 → ③讓契約與運作兩方面都配合所決定的方向。②才是本體。是停止指揮監督、變成真正的外包,還是整頓成僱用。選擇哪一邊,之後所需要的手續會整組改變。
如果決定整頓成僱用,就需要加入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明示勞動條件,並且依人數不同可能需要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有哪些義務,整理在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是義務,哪些不是義務;以短時間僱用時保險要怎麼加入,整理在以短時間僱用時,社會保險會怎麼樣。
常見問題
Q. 如果本人說「不要僱用,希望用業務委託」,會怎麼樣?
A. 本人的意願可以成為判斷的要素之一,但不會僅憑這一點就決定。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的「勞動者」是依實際狀態判斷的,因此即使雙方同意,只要實際狀態是僱用,就會被當作僱用處理。就算簽了同意書,也沒有改變這項判斷的效力。
Q. 一週只來1天的人也會是對象嗎?
A. 不是以天數多寡決定的。昭和60年的報告所列的判斷項目中並沒有天數。即使一週1天,只要當天的工作無法拒絕、接受指示、時間受到拘束,勞動者性就會朝被認定的方向傾斜。反過來說,即使一週5天,若是依專業裁量行動且有承諾與拒絕的自由,也可能整理成外包。
Q. 被回溯請求時,一定會是時效上限的年數嗎?
A. 不會。時效是「不能再往前回溯」的上限,實際上回溯到哪裡則因案件而異。不過,以上限為前提來估算,在資金準備上比較安全。個別的估算,要在確認契約的開始時期與付款紀錄之後才能討論。
Q. 目前有10位簽約的人。全部都需要重新檢視嗎?
A. 我們建議先把契約條件相同的人分成群組,再逐一群組確認實際狀態。即使契約書的格式相同,實際的工作方式因人而異也並不少見。這比一個一個確認更快,也比較不會有遺漏。費用的思路請參閱報酬額表。
本文的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9條、第115條、附則第143條第3項
- 勞動基準法部分修正法律(労働基準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令和2年法律第13號)附則第2條第2項・第3條。施行日為令和2年4月1日
- 勞動基準法研究會報告〈關於勞動基準法「勞動者」的判斷基準〉(労働基準法研究会報告「労働基準法の『労働者』の判断基準について」。昭和60年12月19日)。已依厚生勞動省公開的原文確認
- 勞動保險保險費徵收等相關法律(労働保険の保険料の徴収等に関する法律。昭和44年法律第84號)第41條
- 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193條
- 厚生年金保險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第92條第1項
- 上述條文均為2026年8月13日時點以e-Gov法令檢索確認的現行條文
本文並未決定到「該找誰諮詢」為止。 實際狀態是否為僱用的研判、可能被回溯要求到什麼程度的整理,以及整頓為僱用時的手續,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消費稅與源泉扣繳的處理請找稅理士,因契約解除而發生爭議時請找律師,各自直接委託、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列於報酬額表,常收到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針對個別情況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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