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員工在海外的家人,能加入健康保險的扶養嗎?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外國員工能否將留在母國的家人加入健康保險扶養,關鍵在於2020年(令和2年)4月起加入的「國內居住要件」。原則上,必須是在日本國內設有住所(住民票)的家人才能成為被扶養者。不過,如留學中的子女等符合「海外特例要件」的家人,即使人在海外也有機會加入扶養。為了工作而在海外的家人,原則上不在對象內。認定的是保險者,而非公司。
先講結論:外國員工能否將留在母國的家人加入健康保險扶養,關鍵在於2020年(令和2年)4月起加入的「國內居住要件」。原則上,必須是在日本國內設有住所(住民票)的家人才能成為被扶養者。不過,如留學中的子女等符合「海外特例要件」的家人,即使人在海外也有機會加入扶養。為了工作而在海外的家人,原則上不在對象內。認定的是保險者,而非公司。
「從越南來的員工,說想把留在母國的妻小加入健康保險的扶養。人住在海外也能加入嗎?」——在外國人材僱用增加的同時,這類諮詢正在增加。本文為僱用外國人材的事業主・人事負責人,整理健康保險被扶養者的「國內居住要件」與海外特例,以及入職時應確認的事項。
健康保險的扶養有「國內居住要件」,是從何時開始的?
是從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起。 這一天施行的修正,在健康保險被扶養者的要件中加入了「在日本國內設有住所(國內居住要件)」。在此之前,住在海外的家人只要符合維持生計等要件也可加入扶養,但修正後,原則上必須是在日本國內設有住民票的家人才能成為被扶養者。
這裡所說的「住所」,是依**住民基本台帳中是否有住民登記(是否有住民票)**判斷。在日本國內設有住民票者,原則上即被視為符合國內居住要件。
換言之,外國員工的家人也一樣,只要該家人來到日本並辦理住民登記,即可透過符合其他要件(維持生計等)而成為被扶養者。反之,若家人仍住在母國,除非符合下述「海外特例要件」,否則原則上無法加入扶養。
人在海外的家人,有能加入扶養的例外嗎?
有。國內居住要件設有**「海外特例要件」**,符合以下任一者的家人,即使人在海外也有機會被認定為被扶養者。
| 海外特例要件(符合任一) | 具體例 |
|---|---|
| 在外國留學的學生 | 在海外學校留學的子女 |
| 同行赴外國赴任的被保險人者 | 隨海外赴任員工同行的配偶・子女 |
| 因觀光・保養・志工活動等就勞以外目的一時渡航海外者 | 一時渡航中的家人 |
| 於被保險人在外國赴任期間與該被保險人發生身分關係者 | 海外赴任期間出生的子女等 |
| 考量渡航目的及其他情事,認定生活基礎在日本國內者 | 準此而被認定生活基礎在日本的家人 |
重要的是**「就勞以外目的」**這一點。為了在海外工作而人在當地的家人,原則上不符合海外特例要件。 此外,外國員工留在母國的妻小,若至今未曾住過日本、於母國生活,多半不符合上述類型,通常在現狀下無法加入扶養。
在「家人在海外但想加入扶養」的諮詢中,出發點是先依實態確認該家人符合(或不符合)哪一項海外特例要件。判斷困難的情形並不少見。
外國員工入職時,扶養手續要確認什麼?
整理僱用外國員工時,關於扶養要確認・準備的事項。
| 確認事項 | 重點 |
|---|---|
| 家人的居住地 | 是否在日本設有住民票,或人在海外。若在海外,是否符合海外特例要件 |
| 續柄・維持生計 | 與被保險人的身分關係(續柄),及是否主要由其維持生計 |
| 收入 | 將成為被扶養者的家人收入是否在認定基準內(確認預估年收入) |
| 附件書類 | 可確認續柄・維持生計的書類。外語書類須附上日文翻譯文 |
| 海外特例的書類 | 符合時,簽證・學生證・海外赴任辭令・居住證明的影本或「被扶養者現況申立書」等 |
外國員工的情況,證明續柄・維持生計的書類多為外語,此時須附上日文翻譯文。由於書類準備需要時間,於入職時及早確認能使手續更順暢。
至於收入的觀念(130萬圓等認定基準)及一時性收入增加時的處理,與日本人家人在同一架構下判斷。詳情請見130萬圓之牆,一時性收入增加能靠事業主證明撐過去嗎。外國人僱用的入職手續全貌,整理於僱用外國人時,要向哪個窗口申報什麼。
最終判斷被扶養者認定的,是保險者(協會健保・健康保險組合),而非公司。公司負責到備齊書類並申報為止,認定與否由保險者決定。依健康保險組合不同,可能有其自訂運用或追加書類。
另外,這是「在日本國內工作的外國員工,能否將在海外的家人加入扶養」的論點。反之,日本人員工赴海外赴任時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障協定・防止雙重加入)是另一回事,整理於海外赴任時社會保險會如何──社會保障協定與雙重加入。對象者與論點皆相反,請勿混淆。
在留資格的手續,該委託誰?
在僱用外國人材時,除了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之外,還會產生在留資格(簽證)的手續。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交付申請、在留期間的更新、在留資格的變更等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申請取次,屬行政書士的業務。
四葉設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與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但兩者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須分別承接、另行簽約。 一方的契約並不兼含另一方的契約。社會保險・扶養手續由社會保險勞務士、在留資格手續由行政書士負責,擔當有所區分,敬請事先理解。
在外國人僱用中,若不確定社會保險、勞動、在留資格該向誰諮詢,請先參見僱用外國人時,諮詢窗口如何區分。
常見問題
Q. 外國員工能將留在母國的妻小加入健康保險扶養嗎?
A. 原則上,該家人須在日本國內持有住民票(國內居住要件)。在母國生活的家人,除非符合留學、隨海外赴任同行等「海外特例要件」,否則原則上無法加入扶養。最終認定由保險者(協會健保・健康保險組合)判斷。
Q. 在海外留學的子女能加入扶養嗎?
A. 「在外國留學的學生」符合海外特例要件,即使人在海外也有機會被認定為被扶養者。須有可確認留學事實的書類,如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但以就勞為目的而人在海外的家人,原則上不在對象內。
Q. 附件書類為外語時該怎麼辦?
A. 證明續柄或維持生計的書類為外語時,一般須附上日文翻譯文再行申報。翻譯的準備有時需要時間,建議於入職時及早確認。
Q. 社會保險手續與在留資格(簽證)手續,能委託同一處嗎?
A. 擔當有所區分。社會保險・扶養手續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在留資格手續屬行政書士的業務。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須分別承接、另行簽約。
本文依據
- 健康保険法第3條第7項(被扶養者的定義・國內居住要件)。依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為醫療保險制度適正且有效率之運作而修正健康保険法等一部之法律・令和元年法律第9號),在被扶養者的要件中加入了「在日本國內設有住所」。「住所」依住民基本台帳是否有住民登記判斷(e-Gov法令檢索、健康保険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2026年8月26日參照)
- 海外特例要件。作為國內居住要件的例外,訂有:(1) 在外國留學的學生、(2) 同行赴外國赴任的被保險人者、(3) 因觀光・保養・志工活動等就勞以外目的一時渡航海外者、(4) 於被保險人在外國赴任期間與該被保險人發生身分關係者、(5) 考量渡航目的及其他情事認定生活基礎在日本國內者。符合時,被扶養者(異動)屆須附上「被扶養者現況申立書」及可確認身分關係・維持生計關係的書類(日本年金機構「員工家人在海外居住時的手續」/厚生勞働省「關於被扶養者的國內居住要件等」令和元年11月13日保保發1113第1號,2026年8月26日參照)
- 證明續柄或維持生計的書類為外語時,一般須附上日文翻譯文。具體樣式・附件書類請以各保險者的案內確認(協會健保・各健康保險組合的被扶養者(異動)屆案內,2026年8月26日參照)
- 最終判斷被扶養者認定的,是被保險人所加入的保險者(協會健保・健康保險組合)。依健康保險組合不同,可能有其自訂運用・附件書類
- 關於在留資格(簽證)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申請取次屬行政書士的業務,與社會保險・扶養手續(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擔當有所區分
本文並不代替您決定該向誰諮詢。社會保險・被扶養者認定手續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在留資格手續屬行政書士的業務。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被扶養者認定與否,由保險者判斷。制度的適用與個別手續,將依最新的一手資訊(厚生勞働省・日本年金機構・各保險者等)與個別情形,於面談後由有資格者為之。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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