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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社會保險

130萬圓之牆——一時性的收入增加,能靠事業主證明撐過去嗎?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兼職員工的年收入即使一時超過130萬日圓,只要該超過是加班、繁忙等一時性事由所致,事業主便可加以證明,該員工有機會繼續維持被扶養者身分。這項「以事業主證明使被扶養者認定順暢化」的做法,原則上以連續2年為限。不過,最終認定是否為被扶養者的,是保險者(協會健保・健康保險組合),而非公司。公司能做的,僅止於正確證明一時性事由。

先講結論:兼職員工的年收入即使一時超過130萬日圓,只要該超過是加班、繁忙等一時性事由所致,事業主便可加以證明,該員工有機會繼續維持被扶養者身分。這項「以事業主證明使被扶養者認定順暢化」的做法,原則上以連續2年為限。不過,最終認定是否為被扶養者的,是保險者(協會健保・健康保險組合),而非公司。公司能做的,僅止於正確證明一時性事由。

「今年人手不足,我們的兼職員工一直加班,回過神來年收入眼看就要超過130萬日圓了。她會脫離扶養嗎?」——在人手不足的職場,這類諮詢正在增加。本文為管理兼職員工扶養的中小企業事業主・人事負責人,整理130萬圓之牆一時超過時的處理方式,以及公司該負責到哪裡、從哪裡開始是保險者的判斷。

130萬圓之牆,和106萬圓之牆有什麼不同?

「收入之牆」有好幾種,容易混淆。尤其106萬圓與130萬圓,所涉及的制度本身就不同

106萬圓之牆130萬圓之牆
是什麼的基準短時間勞工在自己任職處加入社會保險的基準(適用擴大)能否進入配偶等扶養(被扶養者認定)的收入基準
依據厚生年金保險法・健康保險法的適用擴大要件健康保険法第3條第7項(被扶養者的定義)與認定基準(收入的目安)
由誰判斷任職處的公司被保險人所加入的保險者(協會健保・健康保險組合)
金額的性質月薪8萬8000日圓以上(賃金要件預定2026年10月撤廢)預估年收入未滿130萬日圓(60歲以上・一定障礙者為未滿180萬日圓)

106萬圓之牆講的是「工作的本人是否在任職處加入社會保險」,其賃金要件預定於2026年10月撤廢。詳情請見106萬圓之牆撤廢後,事業主該做什麼。相對地,本文所談的130萬圓之牆講的是「能否進入配偶等的扶養」,與106萬圓之牆是不同制度。即使106萬圓撤廢,130萬圓的扶養基準也不會消失。

另外,130萬日圓這個金額本身,並未以數字寫在健康保險法的條文裡。條文(第3條第7項)將被扶養者定義為「主要由被保險人維持生計、具一定範圍親屬關係,並在日本國內設有住所者」,「未滿130萬日圓」是作為維持生計目安而示出的認定基準。正因如此,並非機械式地「一超過130萬日圓就立刻出局」,而是有依實態判斷的餘地。

一時超過時,能透過事業主證明繼續認定嗎?

有機會。國家作為所謂「收入之牆・支援強化配套」的措施之一,設立了**「以事業主證明使被扶養者認定順暢化」的做法。因人手不足導致加班等而一時增加收入、預估年收入超過相當於130萬日圓時,只要事業主證明該超過屬一時性**,即有機會繼續維持被扶養者認定。

被設想為「一時性事由」的,例如以下情況。

  • 其他員工離職・休職,其份量的業務量因而增加
  • 該事業所處於繁忙期,業務量增加
  • 臨時接到突發大口案件,業務量一時增加

此做法於2023年(令和5年)10月以「當前措施」形式起步,但於2025年(令和7年)10月轉為恆久性做法。由於不再是限時措施,可在每年的收入確認場合使用。

不過需要留意。恆久性事由所致的收入增加(時薪的恆常性調升、持續增加出勤日數的契約變更等)並不算「一時性」。 此做法僅適用於「今年因特別事由而增加,但明年預計會回復原狀」的情形。若恆常性地超過130萬日圓,原則上就是脫離扶養、自行加入社會保險(或在任職處加入)的方向。

證明的次數・寫法上要注意什麼?

整理使用事業主證明時的重點。

項目內容
次數的目安原則上以連續2年(連續2年的收入確認)為限。並未設想連續3年使用
由誰書寫並非被扶養者本人,而是僱用該人的事業主證明收入增加屬一時性
寫什麼收入增加的理由(他員工離職・繁忙・大口案件等)屬一時性
提交對象被保險人(扶養方)所加入的保險者(協會健保・健康保險組合)。由公司向保險者提交
恆久性增加的處理對非一時性的收入增加無法使用。若預計翌年以後仍持續,則無法繼續扶養

證明是「證明事實」,而非「承諾認定」。請注意寫了也不代表認定必定會延續

此外,自2026年4月起,也整理出依勞動契約內容(勞動條件通知書等)所得的預估年收入來判斷被扶養者認定的做法。由於依契約上的工作時間・薪資確認預估年收入的場合會增加,整備勞動條件通知書比以往更為重要。關於勞動條件的明示,另請參見兼職・有期僱用的勞動條件,2026年10月起須明示什麼

最終認定的,是公司還是保險者?

是保險者。 這是最容易被誤解之處。

公司(事業主)能做的,僅止於證明「收入增加屬一時性」。在該證明的基礎上,實際認定是否為被扶養者的,是被保險人所加入的保險者(協會健保・健康保險組合)。依健康保險組合不同,可能有其自訂的運用或追加書類。

因此,即使員工詢問「還能繼續維持扶養嗎」,公司也無法斷言「沒問題,能繼續」。能說的,僅止於「我們可以證明一時性事由。認定與否是保險者的判斷」。若此處取錯,日後未獲認定時容易產生糾紛。

公司在實務上確認的流程如下。

  1. 判別是否為一時性事由:加班・繁忙・補足缺員等,明年是否預計回復原狀?恆常性增加不在證明對象內。
  2. 確認次數:前一年是否已使用過證明(目安為連續2年為限)。
  3. 確認保險者的樣式・期限:協會健保或健康保險組合,其樣式與附件書類不同。透過被保險人確認。
  4. 將判斷交給保險者:公司負責到證明為止。認定與否由保險者決定。

關於社會保險加入判定的基礎,請見以短時間僱用時,社會保險會如何;標準報酬月額的觀念,請見算定基礎屆與月額變更屆有何不同

常見問題

Q. 只要提交事業主證明,就一定能維持扶養嗎?
A. 不是。事業主證明是證明「收入增加屬一時性」,而非承諾認定。最終認定是否為被扶養者的,是被保險人所加入的保險者(協會健保・健康保險組合)。公司能做的僅止於證明。

Q. 事業主證明可以用無限多年嗎?
A. 不行。此做法以「一時性事由」的收入增加為對象,原則上以連續2年(連續2年的收入確認)為限為目安。對於時薪的恆常性調升、持續增加出勤日數的契約變更等恆常性收入增加,無法使用。

Q. 只要超過130萬日圓1日圓,是否在該時點就脫離扶養?
A. 未必如此。130萬日圓並非以數字明訂於健康保險法條文,而是作為維持生計目安示出的認定基準。若屬一時性收入增加,有機會成為以事業主證明順暢化的對象。但若恆常性超過,則是脫離扶養、加入社會保險的方向。

Q. 兼職的扶養,和稅金的配偶扣除(103萬圓等)是同一回事嗎?
A. 是不同的事。130萬圓之牆是健康保險被扶養者認定(社會保險)的基準,配偶扣除・配偶特別扣除(103萬圓・150萬圓等)是所得稅・住民稅的基準,制度不同。與稅務有關的判斷屬稅理士的領域。

本文依據

  • 健康保険法第3條第7項(被扶養者的定義)。將被扶養者定義為「主要由被保險人維持生計、具一定範圍親屬關係,並在日本國內設有住所者」等。「未滿130萬日圓(60歲以上・一定障礙者為未滿180萬日圓)」並非條文中的數字,而是用以判斷維持生計關係的收入目安(認定基準)(e-Gov法令檢索、健康保険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2026年8月26日參照)
  • 「收入之牆・支援強化配套」中以事業主證明使被扶養者認定順暢化。因一時性收入增加(他員工離職・休職導致業務量增加、繁忙、突發大口案件等)而使預估年收入超過相當於130萬日圓時,只要事業主證明其為一時性,即可繼續被扶養者認定。最初以令和5年(2023年)10月20日通知(保保發1020第3號)作為當前措施起步,並於令和7年(2025年)10月轉為恆久性做法。原則上以連續2年(連續2年的收入確認)為限為目安(厚生勞働省「對『收入之牆』的因應」,2026年8月26日參照)
  • 2026年4月起依勞動契約內容判斷被扶養者認定。已整理出依勞動條件通知書等勞動契約內容所得的預估年收入來判斷認定的做法(厚生勞働省・日本年金機構公表資訊,2026年8月26日參照)
  • 最終的被扶養者認定,由被保險人所加入的保險者(協會健保・健康保險組合)進行。依健康保險組合不同,可能有其自訂運用・附件書類。具體樣式・期限請以各保險者的案內確認(協會健保・各健康保險組合的被扶養者認定案內,2026年8月26日參照)

本文並不代替您決定該向誰諮詢。與被扶養者認定有關的事業主證明製作及社會保險手續,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稅務(配偶扣除等)屬稅理士的領域。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被扶養者認定與否,由保險者判斷。制度的適用與個別手續,將依最新的一手資訊(厚生勞働省・日本年金機構・各保險者等)與個別情形,於面談後由有資格者為之。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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