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駐在・中國籍員工的社會保險──用日中社會保障協定避免雙重加入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把員工派往中國駐在,只要與日本公司的僱用關係持續,日本的厚生年金被保險人資格就會留著,而中國方面又會要求加入被用者基本養老保險,導致年金保險費雙重發生。避免這種情形的機制,就是日中社會保障協定,2019年9月1日發效。協定的對象只有年金。派遣期間在5年以內的一時派遣,可用日本年金機構發行的適用證明書,原則上只在日本的年金制度繼續加入。醫療保險不在協定對象內。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屬行政書士,所得稅・租稅條約屬稅理士。
結論(先講重點):把員工派往中國駐在,只要與日本公司的僱用關係持續,日本的厚生年金被保險人資格就會留著,而中國方面又會要求加入被用者基本養老保險,導致年金保險費雙重發生。避免這種情形的機制,就是日中社會保障協定,2019年9月1日發效。
協定的對象只有年金。派遣期間在5年以內的一時派遣,可用日本年金機構發行的適用證明書,原則上只在日本的年金制度繼續加入。醫療保險(健康保險)不在協定對象內,所以中國醫療制度的因應要另外考慮。
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屬行政書士,所得稅與租稅條約屬稅理士的領域。本事務所承接的是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手續,個別是否適用,由資格者在面談後判斷。
中國駐在期間仍持續加入日本厚生年金,會產生什麼雙重負擔?
即使日本公司把員工派往中國駐在,只要該員工與日本公司的僱用關係持續,日本的厚生年金保險・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原則上仍會留著。厚生年金保險法第9條規定「受僱於適用事業所、未滿70歲者,為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並不會僅因工作地在海外就失去資格。
另一方面,中國會要求被用者加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沒有協定,同一名員工會在日本與中國兩邊都發生年金保險費。這就是雙重加入・雙重負擔的問題。
| 在哪裡發生 | 沒有協定時 | 有協定時(5年以內的一時派遣) |
|---|---|---|
| 日本厚生年金 | 僱用關係持續就加入 | 繼續加入 |
| 中國被用者基本養老保險 | 被要求加入 | 依適用證明書免除 |
| 結果 | 兩國都有年金保險費 | 原則上只有日本 |
要注意,這說的只是年金。中國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不在協定對象內,要依當地制度處理。
日中社會保障協定涵蓋什麼、到什麼程度?
對象只有公共年金,不含醫療保險。這裡搞錯,就會產生「有協定,所以在中國什麼都不用付」的誤會。
| 日本方 | 中國方 | |
|---|---|---|
| 對象制度 | 國民年金(國民年金基金除外)・厚生年金保險(厚生年金基金除外) | 被用者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 非對象制度 | 健康保險・介護保險・勞災保險・雇用保險 | 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 |
協定於2018年5月簽署,2019年9月1日發效。基本想法是「加入工作所在國的年金制度(就勞地主義)」,其例外是:5年以內的一時派遣,可只在派遣元國的制度繼續加入。
關於醫療,只要與日本公司的僱用關係持續,日本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原則上會留著,但也有需要另外加入中國醫療制度的場面。當地的醫療如何涵蓋,請與協定分開來設計。
適用證明書要在何時、向何處、如何申請?
從日本往中國一時派遣時,證明只在日本年金制度繼續加入的,就是適用證明書。發行者是日本年金機構。
| 項目 | 內容 |
|---|---|
| 證明什麼 | 該員工持續加入日本年金制度,並免除中國被用者基本養老保險的加入 |
| 向何處申請 | 日本年金機構(事務中心等) |
| 對象派遣 | 派遣期間原則5年以內的一時派遣 |
| 如何使用 | 以發行的證明書在中國方提示,取得免除 |
若派遣從一開始就預計超過5年,就不屬於這個一時派遣的框架。此外,當初預計5年以內但延長的處理方式,取決於兩國實施機關的合意,會因個別情形而不同。實際的申請樣式・提出處・處理期間,請在申請前以日本年金機構的最新說明確認。
在日本雇用中國籍員工,與把日本人派往中國,處理有何不同?
依方向不同,使用誰的證明書會改變。搞混就會找錯手續對象。
| 場面 | 繼續加入的制度 | 使用的證明書 |
|---|---|---|
| 日本公司把日本人・中國籍員工一時派往中國 | 日本厚生年金 | 日本年金機構發行的適用證明書 |
| 中國公司把中國籍員工一時派往日本 | 中國被用者基本養老保險 | 中國方實施機關發行的適用證明書 |
| 日本公司在日本新雇用中國籍者(當地雇用) | 日本厚生年金・健康保險 | 與協定的適用證明書無關(一般被保險人) |
請注意第三項。在日本當地雇用的中國籍員工,是以受僱於日本公司的一般被保險人身分加入厚生年金・健康保險,協定的適用證明書與此無關。協定會涉入的,僅限「從一方國家一時派往另一方國家」的場面。關於回國的外國人員工的年金清算,整理在外國人員工回國時,年金怎麼辦(脫退一時金)。
社會保險、在留資格、稅務,各自該找誰?
同一個案件,承接的事業體也會分開。
| 論點 | 負責 |
|---|---|
| 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適用判定、適用證明書的申請手續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在留資格的申請・變更・取次 | 行政書士(申請取次) |
| 所得稅・住民稅、租稅條約、納稅管理人 | 稅理士 |
| 當地(中國)社會保險・稅務的細節 | 當地的專業人士 |
在留資格的申請是行政書士的業務。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事務所各自獨立,需要時會請您直接與其分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關於海外勤務中的受傷,另請參閱海外出差與海外派遣在勞災上完全不同。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以做什麼?
本事務所承接的,是下列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相關的手續與整理。
- 派往中國駐在的員工,其厚生年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的處理整理
- 依日中社會保障協定的適用證明書申請手續支援
- 從中國以一時派遣接收的員工的適用判定整理
- 在日本當地雇用中國籍員工時的社會保險加入手續
- 薪資計算・社會保險費扣除的實務設計
以下事項,本事務所不予處理。
- 在留資格的申請・變更・取次 → 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
- 所得稅・租稅條約・納稅管理人的稅務 → 為您聯繫稅理士
- 中國國內社會保險・稅務的具體手續 → 為您介紹當地的專業人士
- 事業場所或社宅的租賃 → 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各自獨立,分別另行簽約承接業務。為您介紹其他專業人士時,也是請您直接與對方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中國駐在期間,日本的健康保險還能照用嗎?
A. 只要與日本公司的僱用關係持續,日本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資格原則上會留著。但健康保險不在日中社會保障協定的對象內,中國醫療制度的因應要另外考慮。當地就診・醫療費的處理,請與協定分開設計。個別是否適用,由資格者在面談後判斷。
Q. 有了適用證明書,在中國就完全不必付社會保險費嗎?
A. 不是。適用證明書能免除的,只有協定對象的年金(中國被用者基本養老保險)。中國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不在協定對象內,要依當地制度處理。「有協定,在中國就什麼都不付」的理解是錯的。
Q. 派遣超過5年會怎樣?
A. 5年以內的一時派遣,是能只在派遣元國制度繼續加入的前提。從一開始就預計超過5年的派遣,不屬於這個框架。當初預計5年以內但延長的處理方式,取決於兩國實施機關的合意,會因情形而不同。本文不作一律結論。
Q. 在日本雇用了中國籍員工,需要協定的手續嗎?
A. 日本公司在日本當地雇用的情況,該員工是以受僱於日本公司的一般被保險人身分加入厚生年金・健康保險,與協定的適用證明書無關。協定會涉入的,僅限從中國公司一時派往日本等「從一方國家一時派往另一方國家」的場面。
本文的依據
- 關於社會保障的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間協定 ── 2018年5月簽署,2019年9月1日發效。對象為公共年金(日本方=國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險,各基金除外/中國方=被用者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非對象。5年以內的一時派遣原則上只加入派遣元國的年金制度(2026年8月22日以厚生勞動省・日本年金機構及公開資料確認)
- 適用證明書 ── 從日本往中國一時派遣時,證明持續加入日本年金制度的書件,發行者為日本年金機構,在中國方提示以取得被用者基本養老保險的加入免除(2026年8月22日以日本年金機構的說明確認)
- 厚生年金保險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第9條 ── 「受僱於適用事業所、未滿70歲者,為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海外勤務時只要與日本公司的僱用關係持續,被保險人資格原則上繼續(2026年8月22日以 e-Gov 法令檢索確認)
- 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3條第1項 ── 被保險人的定義。健康保險不在日中社會保障協定的對象內(2026年8月22日以 e-Gov 法令檢索確認)
- 社會保險勞務士法(昭和43年法律第89號)第2條第1項第1號・第1號之2・第3號
- 中國方被用者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具體加入手續,以及適用證明書在中國的提示・受理運作,取決於當地制度・實務。個別公司・派遣的處理本文未涉及(未驗證)
- 適用證明書的具體申請樣式・提出處・處理期間,請在申請前以日本年金機構的最新說明確認(未驗證)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個別情況的判斷,請在面談後由資格者進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派往中國駐在員工的厚生年金・健康保險處理整理、依日中社會保障協定的適用證明書申請手續支援、從中國以一時派遣接收員工的適用判定整理、在日本當地雇用中國籍員工的社會保險加入手續提供諮詢。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所得稅・租稅條約的稅務由稅理士承接,中國國內的手續由當地專業人士承接,各自分別簽約。事業場所或社宅的租賃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若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分別另行簽約,沒有介紹費。常見問題見常見問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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