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在・中国籍员工的社会保险──用日中社会保障协定避免双重加入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把员工派往中国驻在,只要与日本公司的雇用关系持续,日本的厚生年金被保险人资格就会留着,而中国方面又会要求加入被用者基本养老保险,导致年金保险费双重发生。避免这种情形的机制,就是日中社会保障协定,2019年9月1日生效。协定的对象只有年金。派遣期间在5年以内的一时派遣,可用日本年金机构发行的适用证明书,原则上只在日本的年金制度继续加入。医疗保险不在协定对象内。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属行政书士,所得税・租税条约属税理士。
结论(先讲重点):把员工派往中国驻在,只要与日本公司的雇用关系持续,日本的厚生年金被保险人资格就会留着,而中国方面又会要求加入被用者基本养老保险,导致年金保险费双重发生。避免这种情形的机制,就是日中社会保障协定,2019年9月1日生效。
协定的对象只有年金。派遣期间在5年以内的一时派遣,可用日本年金机构发行的适用证明书,原则上只在日本的年金制度继续加入。医疗保险(健康保险)不在协定对象内,所以中国医疗制度的应对要另外考虑。
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属行政书士,所得税与租税条约属税理士的领域。本事务所承接的是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手续,个别是否适用,由资格者在面谈后判断。
中国驻在期间仍持续加入日本厚生年金,会产生什么双重负担?
即使日本公司把员工派往中国驻在,只要该员工与日本公司的雇用关系持续,日本的厚生年金保险・健康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原则上仍会留着。厚生年金保险法第9条规定「受雇于适用事业所、未满70岁者,为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并不会仅因工作地在海外就失去资格。
另一方面,中国会要求被用者加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没有协定,同一名员工会在日本与中国两边都发生年金保险费。这就是双重加入・双重负担的问题。
| 在哪里发生 | 没有协定时 | 有协定时(5年以内的一时派遣) |
|---|---|---|
| 日本厚生年金 | 雇用关系持续就加入 | 继续加入 |
| 中国被用者基本养老保险 | 被要求加入 | 依适用证明书免除 |
| 结果 | 两国都有年金保险费 | 原则上只有日本 |
要注意,这说的只是年金。中国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不在协定对象内,要依当地制度处理。
日中社会保障协定涵盖什么、到什么程度?
对象只有公共年金,不含医疗保险。这里搞错,就会产生「有协定,所以在中国什么都不用付」的误会。
| 日本方 | 中国方 | |
|---|---|---|
| 对象制度 | 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厚生年金保险(厚生年金基金除外) | 被用者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 非对象制度 | 健康保险・介护保险・劳灾保险・雇用保险 |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
协定于2018年5月签署,2019年9月1日生效。基本想法是「加入工作所在国的年金制度(就劳地主义)」,其例外是:5年以内的一时派遣,可只在派遣元国的制度继续加入。
关于医疗,只要与日本公司的雇用关系持续,日本健康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原则上会留着,但也有需要另外加入中国医疗制度的场面。当地的医疗如何涵盖,请与协定分开来设计。
适用证明书要在何时、向何处、如何申请?
从日本往中国一时派遣时,证明只在日本年金制度继续加入的,就是适用证明书。发行者是日本年金机构。
| 项目 | 内容 |
|---|---|
| 证明什么 | 该员工持续加入日本年金制度,并免除中国被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加入 |
| 向何处申请 | 日本年金机构(事务中心等) |
| 对象派遣 | 派遣期间原则5年以内的一时派遣 |
| 如何使用 | 以发行的证明书在中国方提示,取得免除 |
若派遣从一开始就预计超过5年,就不属于这个一时派遣的框架。此外,当初预计5年以内但延长的处理方式,取决于两国实施机关的合意,会因个别情形而不同。实际的申请样式・提出处・处理期间,请在申请前以日本年金机构的最新说明确认。
在日本雇用中国籍员工,与把日本人派往中国,处理有何不同?
依方向不同,使用谁的证明书会改变。搞混就会找错手续对象。
| 场面 | 继续加入的制度 | 使用的证明书 |
|---|---|---|
| 日本公司把日本人・中国籍员工一时派往中国 | 日本厚生年金 | 日本年金机构发行的适用证明书 |
| 中国公司把中国籍员工一时派往日本 | 中国被用者基本养老保险 | 中国方实施机关发行的适用证明书 |
| 日本公司在日本新雇用中国籍者(当地雇用) | 日本厚生年金・健康保险 | 与协定的适用证明书无关(一般被保险人) |
请注意第三项。在日本当地雇用的中国籍员工,是以受雇于日本公司的一般被保险人身分加入厚生年金・健康保险,协定的适用证明书与此无关。协定会涉入的,仅限「从一方国家一时派往另一方国家」的场面。关于回国的外国人员工的年金清算,整理在外国人员工回国时,年金怎么办(脱退一时金)。
社会保险、在留资格、税务,各自该找谁?
同一个案件,承接的事业体也会分开。
| 论点 | 负责 |
|---|---|
| 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适用判定、适用证明书的申请手续 | 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
| 在留资格的申请・变更・取次 | 行政书士(申请取次) |
| 所得税・住民税、租税条约、纳税管理人 | 税理士 |
| 当地(中国)社会保险・税务的细节 | 当地的专业人士 |
在留资格的申请是行政书士的业务。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本事务所各自独立,需要时会请您直接与其分别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关于海外勤务中的受伤,另请参阅海外出差与海外派遣在劳灾上完全不同。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以做什么?
本事务所承接的,是下列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相关的手续与整理。
- 派往中国驻在的员工,其厚生年金・健康保险被保险人资格的处理整理
- 依日中社会保障协定的适用证明书申请手续支援
- 从中国以一时派遣接收的员工的适用判定整理
- 在日本当地雇用中国籍员工时的社会保险加入手续
- 薪资计算・社会保险费扣除的实务设计
以下事项,本事务所不予处理。
- 在留资格的申请・变更・取次 → 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另一个事业体承接
- 所得税・租税条约・纳税管理人的税务 → 为您联系税理士
- 中国国内社会保险・税务的具体手续 → 为您介绍当地的专业人士
- 事业场所或社宅的租赁 → 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以另一个事业体承接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各自独立,分别另行签约承接业务。为您介绍其他专业人士时,也是请您直接与对方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中国驻在期间,日本的健康保险还能照用吗?
A. 只要与日本公司的雇用关系持续,日本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资格原则上会留着。但健康保险不在日中社会保障协定的对象内,中国医疗制度的应对要另外考虑。当地就诊・医疗费的处理,请与协定分开设计。个别是否适用,由资格者在面谈后判断。
Q. 有了适用证明书,在中国就完全不必付社会保险费吗?
A. 不是。适用证明书能免除的,只有协定对象的年金(中国被用者基本养老保险)。中国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不在协定对象内,要依当地制度处理。「有协定,在中国就什么都不付」的理解是错的。
Q. 派遣超过5年会怎样?
A. 5年以内的一时派遣,是能只在派遣元国制度继续加入的前提。从一开始就预计超过5年的派遣,不属于这个框架。当初预计5年以内但延长的处理方式,取决于两国实施机关的合意,会因情形而不同。本文不作一律结论。
Q. 在日本雇用了中国籍员工,需要协定的手续吗?
A. 日本公司在日本当地雇用的情况,该员工是以受雇于日本公司的一般被保险人身分加入厚生年金・健康保险,与协定的适用证明书无关。协定会涉入的,仅限从中国公司一时派往日本等「从一方国家一时派往另一方国家」的场面。
本文的依据
- 关于社会保障的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协定 ── 2018年5月签署,2019年9月1日生效。对象为公共年金(日本方=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各基金除外/中国方=被用者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非对象。5年以内的一时派遣原则上只加入派遣元国的年金制度(2026年8月22日以厚生劳动省・日本年金机构及公开资料确认)
- 适用证明书 ── 从日本往中国一时派遣时,证明持续加入日本年金制度的书件,发行者为日本年金机构,在中国方提示以取得被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加入免除(2026年8月22日以日本年金机构的说明确认)
- 厚生年金保险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号)第9条 ── 「受雇于适用事业所、未满70岁者,为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海外勤务时只要与日本公司的雇用关系持续,被保险人资格原则上继续(2026年8月22日以 e-Gov 法令检索确认)
- 健康保险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号)第3条第1项 ── 被保险人的定义。健康保险不在日中社会保障协定的对象内(2026年8月22日以 e-Gov 法令检索确认)
- 社会保险劳务士法(昭和43年法律第89号)第2条第1项第1号・第1号之2・第3号
- 中国方被用者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具体加入手续,以及适用证明书在中国的提示・受理运作,取决于当地制度・实务。个别公司・派遣的处理本文未涉及(未验证)
- 适用证明书的具体申请样式・提出处・处理期间,请在申请前以日本年金机构的最新说明确认(未验证)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个别情况的判断,请在面谈后由资格者进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派往中国驻在员工的厚生年金・健康保险处理整理、依日中社会保障协定的适用证明书申请手续支援、从中国以一时派遣接收员工的适用判定整理、在日本当地雇用中国籍员工的社会保险加入手续提供咨询。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另一个事业体承接,所得税・租税条约的税务由税理士承接,中国国内的手续由当地专业人士承接,各自分别签约。事业场所或社宅的租赁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以另一个事业体承接。若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分别另行签约,没有介绍费。常见问题见常见问题。执笔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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