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长领不到劳灾给付。而且只有一个人时,连特别加入也做不到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董事无法领取劳灾保险的给付。虽然有中小事业主等的特别加入制度,但一名劳动者都没有雇用的公司无法加入。因为加入的条件是,已就劳动者成立劳灾保险的保险关系。我们整理了各业种的规模要件,以及加入前的步骤顺序。
结论(先讲重点):董事无法领取劳灾保险的给付。虽然有中小事业主等的特别加入制度,但一名劳动者都没有雇用的公司无法加入。因为已就劳动者成立劳灾保险的保险关系,正是加入的条件。
越是亲自到现场的社长,越可能一直不知道这件事。员工受伤有劳灾给付,在同一个现场做同样作业的社长本人却没有。而且想要事先准备时去查,得到的答案却是"只有一个人所以不能加入"。我们依序整理。
社长在工作中受伤,劳灾会给付吗?
不会。劳灾保险是为劳动者设置的制度,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规定"以使用劳动者的事业为适用事业"(同法第3条第1项)。公司的代表人并不是受该公司使用的劳动者,因此被排除在保险给付的对象之外。
即使在现场与员工并排做同样的作业,这个结论也不会改变。实务上严苛的正是这一点:危险的程度相同,却只因立场不同而分出有无补偿。
另外,健康保险是可以使用的。不过,因业务而发生的伤病,原则上不属于健康保险的给付对象。可能出现既不是劳灾、也不是健保的状态,这正是这个话题的核心。
特别加入是能做什么的制度?
为了填补这个缝隙而设置的,就是特别加入。这是把非劳动者的人,透过申请与政府的承认"视为劳动者"的机制,规定在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3条以下。
对象依立场而分。公司的代表人所使用的,原则上是中小事业主等这个框。
| 框 | 谁 | 依据 |
|---|---|---|
| 中小事业主等 | 符合规模要件之事业的事业主(法人则为代表人) | 劳灾保险法第33条第1号 |
| 同上 | 从事该事业主所经营事业的人(董事、家族从事者等。属于劳动者者除外) | 同第33条第2号 |
| 一人親方等(不雇用劳动者的个人业者) | 以不使用劳动者的方式,常态经营省令所定种类事业的人 | 同第33条第3号 |
| 海外派遣者 | 由国内事业主为使其从事海外事业而派遣的人 | 同第33条第7号 |
"中小"的界线因业种而不同。
| 主要事业 | 经常使用的劳动者人数 |
|---|---|
| 金融业・保险业、不动产业、零售业 | 50人以下 |
| 批发业、服务业 | 100人以下 |
| 上述以外 | 300人以下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施行规则第46条之16)
计算方式有行政上的运作方式。有数个工厂或分店时,要把各自的劳动者人数合计,以企业为单位来看;业种的区分原则上依日本标准产业分类;即使不是全年雇用,只要一年间有100日以上使用劳动者,也会被当作"经常使用"。这些都记载于厚生劳动省〈特别加入制度指南(中小事业主等用)〉。
没有员工的公司,为什么不能加入?
因为条文是由两个要件构成的。
| 要件 | 依据 | |
|---|---|---|
| ① | 就该事业已成立劳灾保险的保险关系 | 劳灾保险法第34条第1项("依就该事业成立的保险关系") |
| ② | 已将劳动保险事务的处理委托给劳动保险事务组合 | 劳灾保险法第33条第1号 |
会卡住的是①。劳灾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就使用劳动者的事业的事业主,于该事业开始之日成立(劳动保险保险费征收等相关法律第3条)。如果一名劳动者都没有,就不属于适用事业,也就不存在所成立的保险关系。特别加入是搭载在已成立的保险关系上的制度,因此在没有可搭载基础的状态下无法提出申请。
基于同样的理由,日后若劳动者不在了,特别加入者的地位也会消灭。 厚生劳动省的指南也明确写着"当此保险关系消灭时,特别加入者的地位亦于消灭之日消灭"。解除②的委托时也是一样。
也就是说,雇用第一个人的那一天,才是社长本身受到保障的第一天。
不过,并不是所有一人公司都不能加入。 若是以不使用劳动者的方式,常态经营建设业等省令所定种类的事业,可能可以用一人親方等(第33条第3号)的身分加入。厚生劳动省的指南也说明,若一年间使用劳动者的日数未满100日、无法以中小事业主等的身分加入时,只要符合一人親方等的要件,就可以用该框加入。自己的事业属于哪一个框,不同时看业种与工作方式是无法确定的。
要加入,该从什么开始着手?
有雇用劳动者(或预定雇用)时,顺序如下。
- 就劳动者成立劳动保险的保险关系(提出保険関係成立届,即保险关系成立申报书)
- 选定劳动保险事务组合,委托其处理劳动保险事务
- 透过事务组合提出特别加入的申请,并取得政府的承认
步骤2的事务组合,是由商工会、商工会议所、事业协同组合等取得厚生劳动大臣认可后营运的。由于特别加入以委托事务组合为要件,因此没有"不委托"这个选项。 也请先把另外产生的委托费用估算进去。
如果公司刚成立、劳动保险的手续尚未办理,期限整理在公司成立后,什么时候之前要提出什么。若要让员工前往海外,劳灾的处理会改变,请参阅海外出差与海外派遣,在劳灾上完全不同。
常见问题
Q. 有2位董事,两人都会到现场。两人都可以加入吗?
A. 在中小事业主等的特别加入中,除了事业主(法人则为代表人)之外,"从事该事业主所经营事业的人"也是对象(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3条第2号)。代表人以外的董事,也可能成为此框的申请对象。不过承认是就每一件申请个别判断,因此要先整理实际的从事状况再办理手续。
Q. 员工只有1位工读生。这样保险关系也会成立吗?
A. 只要使用劳动者,不论工作时间或雇用形态如何,都会成为劳灾保险的适用事业。即使是工读生,保险关系也会成立。另外,劳灾保险与雇用保险不同,每周未满20小时也适用。这一点很容易混淆。
Q. 给付的金额是怎么决定的?
A. 特别加入者没有实际的工资,因此依事先申请并经承认的给付基础日额来决定给付金额(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4条第1项第3号)。日额设定为多少,保险费与给付金额都会改变,所以必须在加入时决定。
Q. 只要加入了,任何受伤都会给付吗?
A. 不是。特别加入者的情况,对象是伴随经承认为业务范围内的作业而发生的事故。以事业主身分进行的经营工作,或私人行为过程中的事故,都不是对象。这个范围的界线应在加入时确认清楚,若只是加入而没有确认内容,真正需要时就会出现落差。咨询依报酬额表的费用受理。
本文的依据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号)第3条第1项、第33条第1号・第2号・第3号・第7号、第34条第1项、第36条第1项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施行规则(昭和30年劳动省令第22号)第46条之16、第46条之17、第46条之19
- 劳动保险保险费征收等相关法律(労働保険の保険料の徴収等に関する法律。昭和44年法律第84号)第3条、第33条第1项
- 劳动保险保险费征收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昭和47年劳动省令第8号)第62条第2项
- 厚生劳动省〈特别加入制度指南(中小事业主等用)〉(特別加入制度のしおり(中小事業主等用))(经常使用的劳动者人数的计算方式、100日基准、保险关系消灭时的处理)
- 上述条文均为2026年8月13日时点以e-Gov法令检索确认的现行条文。规则第46条之16的规模要件(50人・100人・300人),已确认自e-Gov可回溯的2017年4月1日施行版以后未曾变更
- 业种区分依日本标准产业分类的运作方式,以及以企业为单位的合计,是依厚生劳动省与都道府县劳动局的公开资料确认。制定这些做法的通达原文尚未确认(未经查证)
本文并未决定到"该找谁咨询"为止。 特别加入可否的研判、劳动保险的成立手续、委托事务组合的安排,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董事报酬与退职金的税务处理请找税理士,董事变更的登记请找司法书士,各自直接委托、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时的费用列于报酬额表,常收到的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的资讯提供。针对个别情况的判断,由具备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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