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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勞動保險

社長領不到勞災給付。而且只有一個人時,連特別加入也做不到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董事無法領取勞災保險的給付。雖然有中小事業主等的特別加入制度,但一名勞動者都沒有僱用的公司無法加入。因為加入的條件是,已就勞動者成立勞災保險的保險關係。我們整理了各業種的規模要件,以及加入前的步驟順序。

結論(先講重點):董事無法領取勞災保險的給付。雖然有中小事業主等的特別加入制度,但一名勞動者都沒有僱用的公司無法加入。因為已就勞動者成立勞災保險的保險關係,正是加入的條件。

越是親自到現場的社長,越可能一直不知道這件事。員工受傷有勞災給付,在同一個現場做同樣作業的社長本人卻沒有。而且想要事先準備時去查,得到的答案卻是「只有一個人所以不能加入」。我們依序整理。

社長在工作中受傷,勞災會給付嗎?

不會。勞災保險是為勞動者設置的制度,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規定「以使用勞動者的事業為適用事業」(同法第3條第1項)。公司的代表人並不是受該公司使用的勞動者,因此被排除在保險給付的對象之外。

即使在現場與員工並排做同樣的作業,這個結論也不會改變。實務上嚴苛的正是這一點:危險的程度相同,卻只因立場不同而分出有無補償。

另外,健康保險是可以使用的。不過,因業務而發生的傷病,原則上不屬於健康保險的給付對象。可能出現既不是勞災、也不是健保的狀態,這正是這個話題的核心。

特別加入是能做什麼的制度?

為了填補這個縫隙而設置的,就是特別加入。這是把非勞動者的人,透過申請與政府的承認「視為勞動者」的機制,規定在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3條以下。

對象依立場而分。公司的代表人所使用的,原則上是中小事業主等這個框。

依據
中小事業主等符合規模要件之事業的事業主(法人則為代表人)勞災保險法第33條第1號
同上從事該事業主所經營事業的人(董事、家族從事者等。屬於勞動者者除外)同第33條第2號
一人親方等(不僱用勞動者的個人業者)以不使用勞動者的方式,常態經營省令所定種類事業的人同第33條第3號
海外派遣者由國內事業主為使其從事海外事業而派遣的人同第33條第7號

「中小」的界線因業種而不同。

主要事業經常使用的勞動者人數
金融業・保險業、不動產業、零售業50人以下
批發業、服務業100人以下
上述以外300人以下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施行規則第46條之16)

計算方式有行政上的運作方式。有數個工廠或分店時,要把各自的勞動者人數合計,以企業為單位來看;業種的區分原則上依日本標準產業分類;即使不是全年僱用,只要一年間有100日以上使用勞動者,也會被當作「經常使用」。這些都記載於厚生勞動省〈特別加入制度指南(中小事業主等用)〉。

沒有員工的公司,為什麼不能加入?

因為條文是由兩個要件構成的。

要件依據
就該事業已成立勞災保險的保險關係勞災保險法第34條第1項(「依就該事業成立的保險關係」)
已將勞動保險事務的處理委託勞動保險事務組合勞災保險法第33條第1號

會卡住的是①。勞災保險的保險關係,是就使用勞動者的事業的事業主,於該事業開始之日成立(勞動保險保險費徵收等相關法律第3條)。如果一名勞動者都沒有,就不屬於適用事業,也就不存在所成立的保險關係。特別加入是搭載在已成立的保險關係上的制度,因此在沒有可搭載基礎的狀態下無法提出申請。

基於同樣的理由,日後若勞動者不在了,特別加入者的地位也會消滅。 厚生勞動省的指南也明確寫著「當此保險關係消滅時,特別加入者的地位亦於消滅之日消滅」。解除②的委託時也是一樣。

也就是說,僱用第一個人的那一天,才是社長本身受到保障的第一天。

不過,並不是所有一人公司都不能加入。 若是以不使用勞動者的方式,常態經營建設業等省令所定種類的事業,可能可以用一人親方等(第33條第3號)的身分加入。厚生勞動省的指南也說明,若一年間使用勞動者的日數未滿100日、無法以中小事業主等的身分加入時,只要符合一人親方等的要件,就可以用該框加入。自己的事業屬於哪一個框,不同時看業種與工作方式是無法確定的。

要加入,該從什麼開始著手?

有僱用勞動者(或預定僱用)時,順序如下。

  1. 就勞動者成立勞動保險的保險關係(提出保険関係成立届,即保險關係成立申報書)
  2. 選定勞動保險事務組合,委託其處理勞動保險事務
  3. 透過事務組合提出特別加入的申請,並取得政府的承認

步驟2的事務組合,是由商工會、商工會議所、事業協同組合等取得厚生勞動大臣認可後營運的。由於特別加入以委託事務組合為要件,因此沒有「不委託」這個選項。 也請先把另外產生的委託費用估算進去。

如果公司剛成立、勞動保險的手續尚未辦理,期限整理在公司成立後,什麼時候之前要提出什麼。若要讓員工前往海外,勞災的處理會改變,請參閱海外出差與海外派遣,在勞災上完全不同

常見問題

Q. 有2位董事,兩人都會到現場。兩人都可以加入嗎?
A. 在中小事業主等的特別加入中,除了事業主(法人則為代表人)之外,「從事該事業主所經營事業的人」也是對象(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3條第2號)。代表人以外的董事,也可能成為此框的申請對象。不過承認是就每一件申請個別判斷,因此要先整理實際的從事狀況再辦理手續。

Q. 員工只有1位工讀生。這樣保險關係也會成立嗎?
A. 只要使用勞動者,不論工作時間或僱用形態如何,都會成為勞災保險的適用事業。即使是工讀生,保險關係也會成立。另外,勞災保險與僱用保險不同,每週未滿20小時也適用。這一點很容易混淆。

Q. 給付的金額是怎麼決定的?
A. 特別加入者沒有實際的工資,因此依事先申請並經承認的給付基礎日額來決定給付金額(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4條第1項第3號)。日額設定為多少,保險費與給付金額都會改變,所以必須在加入時決定。

Q. 只要加入了,任何受傷都會給付嗎?
A. 不是。特別加入者的情況,對象是伴隨經承認為業務範圍內的作業而發生的事故。以事業主身分進行的經營工作,或私人行為過程中的事故,都不是對象。這個範圍的界線應在加入時確認清楚,若只是加入而沒有確認內容,真正需要時就會出現落差。諮詢依報酬額表的費用受理。

本文的依據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號)第3條第1項、第33條第1號・第2號・第3號・第7號、第34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施行規則(昭和30年勞動省令第22號)第46條之16、第46條之17、第46條之19
  • 勞動保險保險費徵收等相關法律(労働保険の保険料の徴収等に関する法律。昭和44年法律第84號)第3條、第33條第1項
  • 勞動保險保險費徵收等相關法律施行規則(昭和47年勞動省令第8號)第62條第2項
  • 厚生勞動省〈特別加入制度指南(中小事業主等用)〉(特別加入制度のしおり(中小事業主等用))(經常使用的勞動者人數的計算方式、100日基準、保險關係消滅時的處理)
  • 上述條文均為2026年8月13日時點以e-Gov法令檢索確認的現行條文。規則第46條之16的規模要件(50人・100人・300人),已確認自e-Gov可回溯的2017年4月1日施行版以後未曾變更
  • 業種區分依日本標準產業分類的運作方式,以及以企業為單位的合計,是依厚生勞動省與都道府縣勞動局的公開資料確認。制定這些做法的通達原文尚未確認(未經查證

本文並未決定到「該找誰諮詢」為止。 特別加入可否的研判、勞動保險的成立手續、委託事務組合的安排,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董事報酬與退職金的稅務處理請找稅理士,董事變更的登記請找司法書士,各自直接委託、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列於報酬額表,常收到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針對個別情況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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