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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社會保險

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滿足人員基準的雇用形態與勞務管理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的人員基準,判斷的不是「配置幾名職員」,而是「以常勤換算對利用者人數是否足夠」。所以非常勤・兼職職員的所定勞動時間設計與勤務實績的記錄,直接連動指定的維持。職業指導員與生活支援員,以常勤換算需在利用者人數除以10以上、各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為常勤,服務管理責任者則在利用者60人以下配置1人以上(平成1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71號 第186條・第199條)。最大的差別在雇用契約:A型與利用者締結雇用契約,該利用者屬於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法第4條,減額特例為第7條)・社會保險・勞動時間對象的勞工。B型不締結雇用契約而支付工資。指定申請屬行政書士,會計・稅務屬稅理士。

結論(先講重點):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的人員基準,判斷的不是「配置幾名職員」,而是「以常勤換算對利用者人數是否足夠」。所以非常勤・兼職職員的所定勞動時間設計與勤務實績的記錄,直接連動指定的維持。職業指導員與生活支援員,以常勤換算需在利用者人數除以10以上、各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為常勤,服務管理責任者則在利用者60人以下配置1人以上。

最大的差別在雇用契約。A型與利用者締結雇用契約,因此該利用者被當作最低工資・社會保險・勞動時間對象的勞工。B型不締結雇用契約,而支付工資(此處指日文「工賃」,即作業報酬)。

指定申請本身屬行政書士,報酬(國保連請求)的制度設計屬行政書士與事業者,法人的會計・稅務屬稅理士的領域。本事務所承接的是勞務・社會保險的支援,個別判斷由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

A型與B型,職員的人員基準與雇用的想法如何不同?

人員基準的骨架(職業指導員・生活支援員・服務管理責任者・管理者)在A型與B型是共通的,但利用者的定位不同。A型由事業所與利用者締結雇用契約,B型不締結。指定基準規定於平成1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71號,A型為第186條以下,B型為第199條以下。

論點就勞繼續支援A型就勞繼續支援B型
與利用者的關係締結雇用契約(基準第190條)不締結雇用契約,支付工資
職業指導員・生活支援員常勤換算為利用者數÷10以上,各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常勤(第186條)常勤換算為利用者數÷10以上,相同(第199條)
服務管理責任者利用者60人以下1人以上,超過60人每40人(或其端數)加1人,其中1人以上常勤與A型相同的想法
管理者每一事業所1人,無妨礙時可兼任同左
支付給利用者的工資(最低工資法對象)工賃(作業報酬)

A型締結雇用契約的利用者,屬於受勞動基準法等勞動相關法規適用的勞工。這帶來A型特有的負擔:除了職員的勞務管理,同時發生「利用者=勞工」的勞務管理。報酬上雖有選擇更厚配置(例如利用者7.5人配置職員1人)的區分,但那是報酬的問題,與指定基準的最低線不同。滿足指定的最低線是「除以10以上」。

常勤換算如何計算非常勤或兼職來滿足?

配置數以「常勤換算方法」計算。所謂常勤換算,是把從業者的工作時數總和,除以該事業所常勤職員應工作的時數,換算成相當於幾名常勤。也就是說,是否滿足基準,取決的不是雇了幾名兼職,而是工作時數總和相當於幾名常勤。

設計要點勞務側要決定的事
常勤的所定勞動時間在就業規則明確「常勤職員應工作的時數」
非常勤・兼職的所定勞動時間在雇用契約書明示所定勞動時間・所定勞動日數(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同法施行規則第5條)
常勤換算的計算各人的工作時數總和 ÷ 常勤應工作的時數
記錄勤務預定表與勤務實績(打卡等)都要保留

勞動條件的明示是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的義務,應明示的事項規定於同法施行規則第5條。因有應以書面(含勞工希望時的電子交付)明示的事項,請勿只以口頭交代。勞動時間管理鬆散時,常勤換算的數字會低於基準,使事業所處於不符指定基準的狀態。勤務實績的記錄,既是勞務管理,也是維持指定的書類。以短時數雇用時的社會保險想法,整理於以短時數雇用時,社會保險會如何

服務管理責任者或職業指導員的兼任,容許到什麼程度?

兼任是否容許,前提是不破壞常勤換算的數字,並能確保各職務所需的時間。管理者在對管理業務無妨礙時,於某些場合容許與其他職務兼任,但作為職業指導員・生活支援員計數的時間與管理者的時間,不能重複計算。

兼任型態想法
管理者與服務管理責任者無妨礙時某些場合容許兼任,但常勤換算不可重複計上
職業指導員與生活支援員各需另配置1人以上,1人不能同時填滿兩個名額
常勤重複同一勤務時間不跨多職種計數

具體哪種兼任被容許,取決於自治體的運用與該事業所的勤務體制。本文僅止於一般想法,個別兼任的可否不下結論。作為思考勤務形態與勞動時間・工資關係的線索,以障害者團體家屋為例的障害者團體家屋的夜勤與宿直,勞動時間的處理不同也請一併參閱。就業規則的作成義務本身,整理於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是義務,非義務的是什麼

A型的利用者作為勞工,最低工資與社會保險如何處理?

A型與利用者締結雇用契約,因此該利用者屬受最低工資法適用的勞工。有支付最低工資額以上工資的義務(最低工資法第4條);若有因障害而勞動能力顯著偏低等情事,經都道府縣勞動局長許可,可將最低工資以一定比率減額適用(最低工資法第7條)。未經許可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論點A型(有雇用契約)B型(無雇用契約)
支付的工資(最低工資法第4條對象)工賃
最低工資的減額需都道府縣勞動局長許可(同法第7條)非工資,不在最低工資法框架內
社會保險作為勞工,滿足要件時為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雇用保險對象無雇用關係,利用者非勞動保險・社會保險被保險人
勞動時間・休息勞動基準法對象非勞動基準法的勞工

A型利用者是否加入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以與職員相同的判斷軸(4分之3基準與短時數勞工的適用擴大)觀察。雇用保險以每週20小時為分界。因是否取得減額特例許可會改變工資設計,要點在於使就業規則・薪資規程與雇用契約書和實際勤務時間一致。惟個別利用者是否核准減額特例、比率為何,本文不下結論。

人員配置的勞務與指定申請,該找誰?

開業與營運的準備,依負責的事業體而分。

論點負責
職員・A型利用者的雇用契約、就業規則・薪資規程、留意常勤換算的勤務體制、社會・勞動保險手續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指定申請・變更申報等自治體手續、報酬(國保連請求)的制度設計行政書士・事業者
事業所物件的選定・租賃不動產
法人的會計・稅務稅理士
事業所的登記司法書士

指定申請屬行政書士的業務,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事務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物件由四葉不動產株式会社承接,這也是另一事業體。必要時,我們會請客戶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本事務所承接的是滿足人員基準的勞務設計與其維持。

  • 反映常勤・非常勤所定勞動時間的雇用契約書作成(含與A型利用者的雇用契約)
  • 留意常勤換算的勤務體制・排班設計,以及勤務實績記錄的整備
  • 就業規則・薪資規程的整備
  • 職員・A型利用者的社會保險・雇用保險加入判定與手續
  • 勞動時間・休息・加班時間管理的設計

以下不由本事務所處理。

  • 指定申請・變更申報等自治體手續,以及報酬(國保連請求)的制度設計 → 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為另一事業體承接
  • 事業所物件的選定・租賃 → 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作為另一事業體承接
  • 法人的會計・稅務 → 轉介稅理士
  • 事業所的登記 → 轉介司法書士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受任業務。轉介其他專家時,也請客戶直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諮詢免費。費用請見報酬額表,並一併參閱服務內容諮詢流程

常見問題

Q. A型與B型,職員的人員基準不同嗎?
A. 職員人員基準的骨架(職業指導員・生活支援員以常勤換算為利用者數÷10以上、各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常勤,服務管理責任者於利用者60人以下1人以上)在A型與B型是共通的想法。不同的是利用者的定位:A型與利用者締結雇用契約(基準第190條),B型不締結。即使職員側基準相同,A型另加上利用者作為勞工的勞務管理。

Q. 只用兼職職員能滿足人員基準嗎?
A. 只要滿足常勤換算的數字,以非常勤・兼職的組合滿足基準本身是可能的。惟職業指導員・生活支援員需各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為常勤。若不置常勤、只靠兼職運作,會卡在此常勤要件而無法滿足基準。在就業規則明確「常勤應工作的時數」,是常勤換算計算的前提。

Q. A型的利用者也必須支付最低工資嗎?
A. A型與利用者締結雇用契約,該利用者屬勞工,有支付最低工資額以上工資的義務(最低工資法第4條)。若有因障害而勞動能力顯著偏低等情事,經都道府縣勞動局長許可,可將最低工資以一定比率減額(同法第7條)。未經許可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個別是否核准、比率為何,本文不下結論。

Q. 職員未滿10人也需要就業規則嗎?
A. 勞動基準法第89條的作成・申報義務,發生於經常使用10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場。未滿10人則此義務本身不發生。惟將常勤換算前提的「常勤應工作的時數」,以及含A型利用者在內的工資想法整理為規程,不論人數,在實務上多屬必要。請將作為義務的就業規則,與為營運而整備的規程,視為目的不同。

本文的依據

  • 障害者總合支援法所依據的指定障害福祉服務事業等之人員、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平成1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71號)第186條 ── 就勞繼續支援A型的從業者(職業指導員・生活支援員以常勤換算為利用者數除以10以上、各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常勤/服務管理責任者於利用者60人以下1人以上,超過60人每40人或其端數加1人)(2026年8月27日以厚勞省解釋通知・自治體手引・WAM主眼事項確認)
  • 同基準省令 第190條 ── 就勞繼續支援A型的事業者,必須與利用者締結雇用契約(締結雇用契約的利用者屬受勞動基準法等勞動相關法規適用的勞工。解釋通知 平成18年12月6日障發第1206001號)
  • 同基準省令 第199條 ── 就勞繼續支援B型的從業者(以與A型相同的想法配置職業指導員・生活支援員・服務管理責任者。B型不締結雇用契約而支付工資)
  • 最低工資法(昭和34年法律第137號)第4條 ── 使用者對適用最低工資的勞工,必須支付最低工資額以上的工資
  • 同法 第7條 ── 對因精神或身體障害而勞動能力顯著偏低者等,使用者經都道府縣勞動局長許可時,可將最低工資以一定比率減額適用(減額特例)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15條第1項・同法施行規則第5條 ── 勞動條件的明示(應明示事項與書面等明示)
  • 同法 第89條 ── 經常使用10人以上勞工的使用者,就業規則的作成・申報義務
  • 短時數勞工的社會保險 ── 4分之3基準,以及特定適用事業所每週20小時以上・月額8.8萬日圓以上・預計使用超過2個月・非學生的要件(厚生年金保險法・健康保險法。2026年8月27日確認)
  • 就勞繼續支援的報酬上,有評價更厚配置(利用者7.5人配置職員1人等)的區分,但這是報酬告示的區分,與指定基準的最低線不同。個別事業所・年度的報酬區分選擇,本文未處理(未驗證
  • 兼任的可否・常勤換算細部的算定方法(小數以下端數處理等),有一部分取決於自治體的運用・手引,個別判斷本文未處理(未驗證
  • 基準省令的所管・條號可能因修正而變動。指定申請前,請以該自治體最新手引與省令本文確認(未驗證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反映常勤・非常勤所定勞動時間的雇用契約書作成(含與A型利用者的雇用契約)、留意常勤換算的勤務體制設計與勤務實績記錄整備、就業規則・薪資規程整備、職員・A型利用者的社會・雇用保險加入判定與手續、勞動時間・休息・加班時間管理的設計提供諮詢。指定申請・變更申報等自治體手續與報酬(國保連請求)的制度設計,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為另一事業體、事業所物件的選定・租賃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作為另一事業體承接,各自另行簽約。法人的會計・稅務轉介稅理士,登記轉介司法書士。若需其他專家,各自另訂契約,並無介紹費。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執筆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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