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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勞動法基礎

團體家屋的夜班與宿直,在勞務上有何不同?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在團體家屋(共同生活援助)裡,夜間體制是「夜班」還是「宿直」,會讓勞務管理完全不同。夜班是在深夜時段(晚上10點~早上5點)進行一般照顧、看護、支援的勞動時間,需要深夜加成(25%以上);若有延長工時,還需要36協定與延長工時加成。宿直則是只做巡邏、接電話等輕度斷續性業務的勤務,取得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的許可後,可不受勞動時間、休息、休日的規定拘束(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項)。不過,即使名稱是「宿直」,只要實際上是照顧、看護,就會被當作「夜班」處理。本文以實際排班的角度,整理兩者的不同。

先講結論:在團體家屋裡,夜間體制是**「夜班」還是「宿直」,勞務管理會完全不同**。夜班是在深夜時段(晚上10點~早上5點)進行一般照顧、看護、支援的勞動時間,需要深夜加成(25%以上);若有延長工時,還需要36協定與延長工時加成。宿直則是只做巡邏、接電話等輕度斷續性業務的勤務,取得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後,可不受勞動時間、休息、休日的規定拘束(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項)。不過,即使名稱是「宿直」,只要實際上是照顧、看護,就會被當作「夜班」處理。本文以實際排班該怎麼想的角度,整理兩者的不同。

「夜班和宿直有什麼不同?」「我們是排宿直,所以沒問題吧?」——這是身心障礙福利事業所、特別是團體家屋(共同生活援助)的經營者、管理者常問的問題。本頁面是為了正在經營、或即將開設身心障礙團體家屋的事業者,整理夜班與宿直在勞務上的不同、勞動時間的想法、出勤紀錄的留存方式。個別勞資糾紛的判斷不在本文範圍內。

夜班和宿直,在勞務管理上有何不同?

首先,夜班和宿直雖然「都是在晚上工作」,但法律上的定位不同。

項目夜班宿直(取得許可時)
業務實態一般的照顧、看護、支援巡邏、接電話、待命應對緊急狀況等輕度斷續性業務
勞動時間屬於勞動時間不受勞動時間、休息、休日的規定拘束
深夜加成22點~5點為25%以上原則上不需要(因為不是勞動時間)
36協定有延長工時、休假日勞動就需要原則上不需要(因為不是延長工時)
許可・申報不需要(當作勞動時間處理)需要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
薪資支付深夜、延長工時的加成宿直津貼(金額由勞資雙方約定)

宿直可不受勞動時間規定拘束的依據,是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項。該條規定,雇主取得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許可的「斷續性勞動」,不適用勞動時間、休息、休日的規定。不過,前提是**「只做輕度斷續性業務,且能確保睡眠」**。詳情後述。

即使名稱是「宿直」,實際是夜班的話會怎樣?

先講結論:看的是實態,不是名稱。即使勤務名稱寫「宿直」,只要實際上做的是使用者的如廁協助、翻身、接呼叫鈴、定時巡邏等照顧、看護,那就不是「斷續性業務」,而是一般業務。這種情況下,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原則上不會許可宿日直,該時間會以勞動時間處理。

舉例來說,一個5名使用者的團體家屋,夜間(傍晚到隔天早上)由1名職員常駐住居,接到使用者的呼叫鈴就去協助,每2小時巡邏一次。即使把這個體制叫「宿直」,實態仍是「照顧、看護」,因此會以夜班處理,成為勞動時間、加成薪資、36協定的對象。相反地,若夜間使用者大多就寢,職員只需應對緊急聯絡和數次巡邏,這種體制就有可能成為宿日直許可的對象。是哪一種,取決於個別事業所的實態。

屬於勞動時間、不屬於勞動時間,界線在哪裡?

勞動時間,是指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下的時間。除了協助、巡邏等實際作業的時間之外,以下時間也可能屬於勞動時間。

  • 為應對呼叫而待命的時間(等待時間):處於隨時可以工作的狀態待命,即使實際上沒有作業,也算勞動時間。
  • 假寐中仍負有應對呼叫義務的時間:即使是在假寐中,只要被要求應對呼叫鈴、緊急狀況,就可能因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下而被判斷為勞動時間。

判例也認為,即使在假寐時間、休息時間,只要被要求待在宿直室待命,該時間就屬於勞動時間。即使掛上「休息」「假寐」的名稱,只要實際上不是可以自由使用的時間,就是勞動時間。

休息、假寐、待命,在排班表上該怎麼想?

排班時,要把以下三者分開思考。

  1. 休息:在勞動時間途中,給予勞工可自由使用的時間。能從勞動時間扣除的,只有這種「可自由使用的休息」。
  2. 假寐:假寐時間也必須「沒有應對呼叫的義務、可以自由休息」,才能當作休息處理。以應對呼叫為前提的假寐是勞動時間(等待時間)。
  3. 待命:為應對呼叫而待命的時間,原則上屬於勞動時間。

因此,即使排班表寫「休息2小時」,只要實際上在那段時間多次應對呼叫鈴,就不算休息,而會以勞動時間成為深夜加成的對象。排班表的數字與實態必須一致。

宿日直許可的關係為何?

要以宿日直勤務免除勞動時間規定,需要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許可的對象,是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23條的「斷續性宿直或日直」,大致有以下前提。

  • 不處理原本的業務(巡邏、收發文書電話、待命應對緊急狀況等)
  • 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
  • 若是宿直,夜間能確保充分睡眠

許可不會只憑申請書的記載就機械式核發。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會依業務實態個別判斷。在團體家屋常態進行照顧、看護的夜間勤務,很難符合這些要件,通常不會成為宿日直許可的對象。請不要輕率地斷定「因為是宿直,就不用管理勞動時間」。此外,即使取得許可,實際進行照顧等實際勞動的時間,仍須以勞動時間支付薪資。

36協定與變形勞動時間制的關係為何?

包含夜班的體制,必須整理36協定與變形勞動時間制兩者。

  • 36協定:要讓勞工延長工時、休假日勞動,必須締結勞資協定,並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勞動基準法第36條)。夜班若產生超過法定勞動時間(1天8小時、1週40小時)的延長工時,締結、申報36協定就是前提。上限時間請見加班的上限由36協定決定
  • 變形勞動時間制:包含夜班的輪班,常以1個月單位或1年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運用,即使某一天、某一週的勞動時間較長,也能在期間的總時數內收斂。不過,深夜(22點~5點)的加成,在變形勞動時間制下仍然需要

兩者都必須與就業規則、薪資規程一致。就業規則的義務請見就業規則是幾人以上的義務

深夜加成會怎樣?

讓勞工在晚上10點到早上5點的深夜勞動時,有義務支付一般勞動時間薪資的2成5分以上的加成薪資(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項)。延長工時跨入深夜時,延長工時加成(25%以上)與深夜加成(25%以上)合計為50%以上;法定休假日勞動跨入深夜時,為60%以上

夜班包含深夜時段,因此深夜加成是實務上必須時時注意的論點。計算薪資時,必須把一般時薪與加成率分開計算。薪資計算的想法請見把薪資計算委託給社會保險勞務士,要花多少錢

出勤紀錄該怎麼留存?

無論夜班或宿直,前提都是以客觀方法(打卡、打鐘、出勤系統等)記錄開始、結束時間。同時,留存以下紀錄,可作為被指稱「實態是夜班」時的反證。

  • 巡邏的時間與次數、應對呼叫鈴的時間與內容
  • 假寐、休息的實際取得狀況
  • 誰、在哪個時段、做了什麼業務(班表與實績的比對)

班表(預定)與實績的紀錄若不一致,在勞基署調查或未支付加成薪資的請求中會處於不利。請留下「實態」而非「預定」的紀錄。

開設前,經營者該確認的事

開設團體家屋前,或檢討夜間體制前,請確認以下事項。

  1. 人員配置基準與報酬上的區分(夜間支援等體制加算分為「配置夜班職員時」與「配置宿直職員時」)
  2. 宿日直許可是否需要、能否取得(實態是照顧、看護的話,就當作夜班處理)
  3. 36協定、變形勞動時間制、就業規則的整備狀況
  4. 出勤紀錄的方法,以及班表與實績的比對機制

另外,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指定申請、報酬上加算等向官公署提出的文件,是行政書士的業務;物件的確保、租賃,是不動產(宅地建物取引業)的業務。勞務(就業規則、36協定、薪資計算)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在四葉,這些分別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另行簽約

什麼事該委託誰?

事項誰的業務
就業規則、36協定、變形勞動時間制的整備;出勤管理的設計;加成薪資的計算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指定申請、報酬上加算的申報等向官公署提出文件的製作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另事業體)
物件的確保、租賃不動產(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未支付加成薪資的請求、糾紛、勞動審判、訴訟律師

整理夜班、宿直的勞務,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本事務所負責設計符合實態的勞動時間、加成薪資,以及出勤紀錄的機制。指定申請等行政書士的業務、物件等不動產的業務,請由各自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辦夜班、宿直的實態整理,就業規則、36協定、變形勞動時間制的整備,出勤管理的設計,加成薪資的計算。身心障礙事業所的人員基準與勞務整理,請見身心障礙福利事業所的人員基準與勞務;照護、身心障礙福利勞務管理的全貌,請見照護、身心障礙福利的勞務管理諮詢免費。 費用請見報酬金額表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指定申請,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承辦。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把團體家屋的夜間勤務改成宿直,就可以不用管理勞動時間嗎?
A. 即使把名稱改成宿直,只要實態是照顧、看護使用者,就會以勞動時間處理。宿日直許可只限於巡邏、接電話等輕度斷續性業務,且能確保睡眠的情況。請先整理實態,再個別判斷。

Q. 取得宿直許可的話,就不需要深夜加成嗎?
A. 取得許可的宿直,因不受勞動時間規定拘束,原則上不屬於深夜加成的對象。不過,即使取得許可,實際進行照顧等實際勞動的時間,仍須以勞動時間(含深夜加成)支付薪資。

Q. 夜班的假寐時間,可以當作休息從勞動時間扣除嗎?
A. 假寐時間中仍被要求應對呼叫鈴、緊急狀況的話,就不是可以自由休息的時間,無法當作休息,而屬於勞動時間(等待時間)。要把假寐當作休息扣除,必須取消該時段的應對義務,實際確保可自由休息的狀態。

Q. 包含夜班的輪班改用變形勞動時間制,就可以不用深夜加成嗎?
A. 不行。變形勞動時間制是把所定勞動時間在期間總時數內調整的機制,深夜(22點~5點)的加成薪資即使在變形勞動時間制下也必須支付(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項)。

本文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2條(法定勞動時間)、第36條(36協定)、第37條(加成薪資、深夜25%以上)、第41條第3項(監視或斷續性勞動的適用除外)
  • 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號)第23條(斷續性宿直或日直的許可)
  • 宿日直勤務的許可,前提是輕度斷續性業務(不處理原本的業務、巡邏、收發文書電話、待命應對緊急狀況),且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依業務實態個別判斷。
  • 是否屬於勞動時間,取決於是否「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下」。假寐、待命中若負有應對呼叫義務,即屬勞動時間(等待時間),此為依行政解釋、判例的一般見解。
  •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共同生活援助)的人員配置與夜間支援等體制加算,依厚生勞動省的報酬告示、通知及指定權者(自治體)的運用。加算的單位數、區分、人員配置每年修訂,請確認最新告示、通知。
  • 深夜加成率、延長工時加成率、宿日直許可的想法,已依厚生勞動省、都道府縣勞動局的公布資料確認(2026年8月時點)。

本文不替讀者決定該諮詢誰。就業規則、36協定、變形勞動時間制的整備,出勤管理的設計,加成薪資的計算,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指定申請、報酬上加算等向官公署提出文件的製作,是行政書士的業務;物件的確保、租賃,是不動產(宅地建物取引業)的業務。未支付加成薪資的請求、糾紛,是律師的業務。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請見報酬金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個別情況的判斷,請在面談後由資格者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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