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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劳动法基础

团体家屋的夜班与宿直,在劳务上有何不同?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在团体家屋(共同生活援助)里,夜间体制是「夜班」还是「宿直」,会让劳务管理完全不同。夜班是在深夜时段(晚上10点~早上5点)进行一般照顾、看护、支援的劳动时间,需要深夜加成(25%以上);若有延长工时,还需要36协定与延长工时加成。宿直则是只做巡逻、接电话等轻度断续性业务的勤务,取得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的许可后,可不受劳动时间、休息、休日的规定拘束(劳动基准法第41条第3项)。不过,即使名称是「宿直」,只要实际上是照顾、看护,就会被当作「夜班」处理。本文以实际排班的角度,整理两者的不同。

先讲结论:在团体家屋里,夜间体制是**「夜班」还是「宿直」,劳务管理会完全不同**。夜班是在深夜时段(晚上10点~早上5点)进行一般照顾、看护、支援的劳动时间,需要深夜加成(25%以上);若有延长工时,还需要36协定与延长工时加成。宿直则是只做巡逻、接电话等轻度断续性业务的勤务,取得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许可后,可不受劳动时间、休息、休日的规定拘束(劳动基准法第41条第3项)。不过,即使名称是「宿直」,只要实际上是照顾、看护,就会被当作「夜班」处理。本文以实际排班该怎么想的角度,整理两者的不同。

「夜班和宿直有什么不同?」「我们是排宿直,所以没问题吧?」——这是残障福利事业所、特别是团体家屋(共同生活援助)的经营者、管理者常问的问题。本页面是为了正在经营、或即将开设残障团体家屋的事业者,整理夜班与宿直在劳务上的不同、劳动时间的想法、出勤记录的留存方式。个别劳资纠纷的判断不在本文范围内。

夜班和宿直,在劳务管理上有何不同?

首先,夜班和宿直虽然「都是在晚上工作」,但法律上的定位不同。

项目夜班宿直(取得许可时)
业务实态一般的照顾、看护、支援巡逻、接电话、待命应对紧急状况等轻度断续性业务
劳动时间属于劳动时间不受劳动时间、休息、休日的规定拘束
深夜加成22点~5点为25%以上原则上不需要(因为不是劳动时间)
36协定有延长工时、休假日劳动就需要原则上不需要(因为不是延长工时)
许可・申报不需要(当作劳动时间处理)需要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许可
薪资支付深夜、延长工时的加成宿直津贴(金额由劳资双方约定)

宿直可不受劳动时间规定拘束的依据,是劳动基准法第41条第3项。该条规定,雇主取得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许可的「断续性劳动」,不适用劳动时间、休息、休日的规定。不过,前提是**「只做轻度断续性业务,且能确保睡眠」**。详情后述。

即使名称是「宿直」,实际是夜班的话会怎样?

先讲结论:看的是实态,不是名称。即使勤务名称写「宿直」,只要实际上做的是使用者的如厕协助、翻身、接呼叫铃、定时巡逻等照顾、看护,那就不是「断续性业务」,而是一般业务。这种情况下,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原则上不会许可宿日直,该时间会以劳动时间处理。

举例来说,一个5名使用者的团体家屋,夜间(傍晚到隔天早上)由1名职员常驻住居,接到使用者的呼叫铃就去协助,每2小时巡逻一次。即使把这个体制叫「宿直」,实态仍是「照顾、看护」,因此会以夜班处理,成为劳动时间、加成薪资、36协定的对象。相反地,若夜间使用者大多就寝,职员只需应对紧急联络和数次巡逻,这种体制就有可能成为宿日直许可的对象。是哪一种,取决于个别事业所的实态。

属于劳动时间、不属于劳动时间,界线在哪里?

劳动时间,是指处于雇主指挥命令下的时间。除了协助、巡逻等实际作业的时间之外,以下时间也可能属于劳动时间。

  • 为应对呼叫而待命的时间(等待时间):处于随时可以工作的状态待命,即使实际上没有作业,也算劳动时间。
  • 假寐中仍负有应对呼叫义务的时间:即使是在假寐中,只要被要求应对呼叫铃、紧急状况,就可能因处于雇主指挥命令下而被判断为劳动时间。

判例也认为,即使在假寐时间、休息时间,只要被要求待在宿直室待命,该时间就属于劳动时间。即使挂上「休息」「假寐」的名称,只要实际上不是可以自由使用的时间,就是劳动时间。

休息、假寐、待命,在排班表上该怎么想?

排班时,要把以下三者分开思考。

  1. 休息:在劳动时间途中,给予劳工可自由使用的时间。能从劳动时间扣除的,只有这种「可自由使用的休息」。
  2. 假寐:假寐时间也必须「没有应对呼叫的义务、可以自由休息」,才能当作休息处理。以应对呼叫为前提的假寐是劳动时间(等待时间)。
  3. 待命:为应对呼叫而待命的时间,原则上属于劳动时间。

因此,即使排班表写「休息2小时」,只要实际上在那段时间多次应对呼叫铃,就不算休息,而会以劳动时间成为深夜加成的对象。排班表的数字与实态必须一致。

宿日直许可的关系为何?

要以宿日直勤务免除劳动时间规定,需要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许可。许可的对象,是依据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的「断续性宿直或日直」,大致有以下前提。

  • 不处理原本的业务(巡逻、收发文书电话、待命应对紧急状况等)
  • 常态上几乎不需要劳动
  • 若是宿直,夜间能确保充分睡眠

许可不会只凭申请书的记载就机械式核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会依业务实态个别判断。在团体家屋常态进行照顾、看护的夜间勤务,很难符合这些要件,通常不会成为宿日直许可的对象。请不要轻率地断定「因为是宿直,就不用管理劳动时间」。此外,即使取得许可,实际进行照顾等实际劳动的时间,仍须以劳动时间支付薪资。

36协定与变形劳动时间制的关系为何?

包含夜班的体制,必须整理36协定与变形劳动时间制两者。

  • 36协定:要让劳工延长工时、休假日劳动,必须缔结劳资协定,并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报(劳动基准法第36条)。夜班若产生超过法定劳动时间(1天8小时、1周40小时)的延长工时,缔结、申报36协定就是前提。上限时间请见加班的上限由36协定决定
  • 变形劳动时间制:包含夜班的轮班,常以1个月单位或1年单位的变形劳动时间制运用,即使某一天、某一周的劳动时间较长,也能在期间的总时数内收敛。不过,深夜(22点~5点)的加成,在变形劳动时间制下仍然需要

两者都必须与就业规则、薪资规程一致。就业规则的义务请见就业规则是几人以上的义务

深夜加成会怎样?

让劳工在晚上10点到早上5点的深夜劳动时,有义务支付一般劳动时间薪资的2成5分以上的加成薪资(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3项)。延长工时跨入深夜时,延长工时加成(25%以上)与深夜加成(25%以上)合计为50%以上;法定休假日劳动跨入深夜时,为60%以上

夜班包含深夜时段,因此深夜加成是实务上必须时时注意的论点。计算薪资时,必须把一般时薪与加成率分开计算。薪资计算的想法请见把薪资计算委托给社会保险劳务士,要花多少钱

出勤记录该怎么留存?

无论夜班或宿直,前提都是以客观方法(打卡、打钟、出勤系统等)记录开始、结束时间。同时,留存以下记录,可作为被指称「实态是夜班」时的反证。

  • 巡逻的时间与次数、应对呼叫铃的时间与内容
  • 假寐、休息的实际取得状况
  • 谁、在哪个时段、做了什么业务(班表与实绩的比对)

班表(预定)与实绩的记录若不一致,在劳基署调查或未支付加成薪资的请求中会处于不利。请留下「实态」而非「预定」的记录。

开设前,经营者该确认的事

开设团体家屋前,或检讨夜间体制前,请确认以下事项。

  1. 人员配置基准与报酬上的区分(夜间支援等体制加算分为「配置夜班职员时」与「配置宿直职员时」)
  2. 宿日直许可是否需要、能否取得(实态是照顾、看护的话,就当作夜班处理)
  3. 36协定、变形劳动时间制、就业规则的整备状况
  4. 出勤记录的方法,以及班表与实绩的比对机制

另外,残障福利服务的指定申请、报酬上加算等向官公署提出的文件,是行政书士的业务;物件的确保、租赁,是不动产(宅地建物取引业)的业务。劳务(就业规则、36协定、薪资计算)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在四叶,这些分别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另行签约

什么事该委托谁?

事项谁的业务
就业规则、36协定、变形劳动时间制的整备;出勤管理的设计;加成薪资的计算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残障福利服务的指定申请、报酬上加算的申报等向官公署提出文件的制作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另事业体)
物件的确保、租赁不动产(宅地建物取引业者)
未支付加成薪资的请求、纠纷、劳动审判、诉讼律师

整理夜班、宿直的劳务,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本事务所负责设计符合实态的劳动时间、加成薪资,以及出勤记录的机制。指定申请等行政书士的业务、物件等不动产的业务,请由各自的事业体另行签约。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办夜班、宿直的实态整理,就业规则、36协定、变形劳动时间制的整备,出勤管理的设计,加成薪资的计算。残障事业所的人员基准与劳务整理,请见残障福利事业所的人员基准与劳务;照护、残障福利劳务管理的全貌,请见照护、残障福利的劳务管理咨询免费。 费用请见报酬金额表

残障福利服务的指定申请,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承办。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把团体家屋的夜间勤务改成宿直,就可以不用管理劳动时间吗?
A. 即使把名称改成宿直,只要实态是照顾、看护使用者,就会以劳动时间处理。宿日直许可只限于巡逻、接电话等轻度断续性业务,且能确保睡眠的情况。请先整理实态,再个别判断。

Q. 取得宿直许可的话,就不需要深夜加成吗?
A. 取得许可的宿直,因不受劳动时间规定拘束,原则上不属于深夜加成的对象。不过,即使取得许可,实际进行照顾等实际劳动的时间,仍须以劳动时间(含深夜加成)支付薪资。

Q. 夜班的假寐时间,可以当作休息从劳动时间扣除吗?
A. 假寐时间中仍被要求应对呼叫铃、紧急状况的话,就不是可以自由休息的时间,无法当作休息,而属于劳动时间(等待时间)。要把假寐当作休息扣除,必须取消该时段的应对义务,实际确保可自由休息的状态。

Q. 包含夜班的轮班改用变形劳动时间制,就可以不用深夜加成吗?
A. 不行。变形劳动时间制是把所定劳动时间在期间总时数内调整的机制,深夜(22点~5点)的加成薪资即使在变形劳动时间制下也必须支付(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3项)。

本文依据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32条(法定劳动时间)、第36条(36协定)、第37条(加成薪资、深夜25%以上)、第41条第3项(监视或断续性劳动的适用除外)
  • 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号)第23条(断续性宿直或日直的许可)
  • 宿日直勤务的许可,前提是轻度断续性业务(不处理原本的业务、巡逻、收发文书电话、待命应对紧急状况),且常态上几乎不需要劳动。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依业务实态个别判断。
  • 是否属于劳动时间,取决于是否「处于雇主指挥命令下」。假寐、待命中若负有应对呼叫义务,即属劳动时间(等待时间),此为依行政解释、判例的一般见解。
  • 残障福利服务(共同生活援助)的人员配置与夜间支援等体制加算,依厚生劳动省的报酬告示、通知及指定权者(自治体)的运用。加算的单位数、区分、人员配置每年修订,请确认最新告示、通知。
  • 深夜加成率、延长工时加成率、宿日直许可的想法,已依厚生劳动省、都道府县劳动局的公布资料确认(2026年8月时点)。

本文不替读者决定该咨询谁。就业规则、36协定、变形劳动时间制的整备,出勤管理的设计,加成薪资的计算,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残障福利服务的指定申请、报酬上加算等向官公署提出文件的制作,是行政书士的业务;物件的确保、租赁,是不动产(宅地建物取引业)的业务。未支付加成薪资的请求、纠纷,是律师的业务。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与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时的费用请见报酬金额表,常见问题请见常见问题

本文为一般信息提供。个别情况的判断,请在面谈后由资格者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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