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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害福祉事業所人员基准与劳务示意图(勤务体制一览表)

障害福祉事業所的人员基准与劳务

指定基准所称的「常勤换算」(换算为全职人力的计算方式),与就业规则所定的所定工时,是两回事。即使排出符合基准的人数,若雇用合同・就业规则・出勤的实际情形未能相符,体制仍无法成立。本页整理的是让符合基准的体制「在雇用上」得以成立的一侧论点。指定基准本身的要件解说与申请文件的制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另行签订合同承办。

「常勤换算」与就业规则的所定工时,有何关系?

常勤换算,是将非全职职员的工作时间换算为「相当于几位全职职员」的计算方式。作为其分母的,是该事业所所定的全职职员所定工时。所定工时是由就业规则或雇用合同所定,因此就业规则的内容一有变动,即使实际的工作情形相同,常勤换算的数值也会改变。

因此,即使申请文件上的人数足够,若与就业规则的规定或实际的工作情形有落差,日后的实地指导可能会要求说明。不要仅以「文件上的数字」判断是否符合基准,重点在于先确认就业规则・雇用合同・出勤记录三者是否以相同的前提书写。

常勤换算的计算方法与所需配置人数本身,属指定基准一侧的论点。请参阅世話人・生活支援員的人员配置基准(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的专栏・日文)。

符合人员配置基准,与在劳动法上妥适地雇用,有什么不同?

所依据的法律不同。人员配置基准,是依障害者総合支援法(日本的残障者综合支援法)所定的指定基准,规范「配置哪些职种、各几人」。另一方面,如何雇用这些人由劳动基准法等劳动相关法令规范,加入社会保险则由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保险法等规范。

  • 指定基准一侧:职种、必要人数、全职与非全职之别、资格要件
  • 劳动相关法令一侧:劳动条件的明示、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成工资、年度带薪假
  • 社会保险一侧:适用事业所的要件、成为被保险人者的范围、申报的期限

「确保符合基准的人」与「合法地雇用该人」,仅具其一并不足够。在开设的准备阶段,建议将两者并列确认。

让管理者兼任サービス管理責任者(服务管理负责人)时,劳务上有哪些注意事项?

兼任在指定基准上是否获准,依服务类别・事业所规模・指定权者的处理方式而异。此处以兼任获准为前提,列出劳务一侧应先确认的事项。

  • 雇用合同书・劳动条件通知书中,所承担职务的范围如何记载
  • 就业规则上的职位・职务加给,与实际的职务内容是否相符
  • 工作时间的管理,是否需依兼任的各项职务分别记录
  • 是否属管理监督者的判断(劳动基准法第41条第2号),是否依实际情形而非职称确认

是否属管理监督者,一般认为是依职务内容・权限・待遇的实际情形判断,而非依职位的名称。个别的判断,将于面谈后由有资格者进行。

申请文件上记载的人员体制,与实际的排班有落差时会如何?

取得指定之后,体制若有变更,仍可能需向指定权者申报。这是指定基准一侧的手续。同时,劳务一侧也可能需办理社会保险・雇用保险的申报。这两者的提出对象与期限都不同,因此重点在于不要只提出其中一方便视为完成。

这种情形指定基准一侧(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另行签订合同承办)劳务一侧(由本事务所承办)
录用职员时体制若有变更则提出变更申报(向指定权者)健康保险・厚生年金的资格取得申报、雇用保险的资格取得申报
职员离职时同上资格丧失申报、离职票的交付
管理者・サービス管理責任者更换时变更申报(向指定权者)雇用合同・职务内容的变更、就业规则上定位的确认
变更工作型态时(全职与非全职之别・时数的变更)若影响常勤换算则重新检视体制劳动条件通知书的重新交付、社会保险被保险人类别的确认

申报的要否・期限・格式,依服务类别与指定权者而异。上表是为显示分工而作的整理,并非可迳行作为个别案件判断材料之用。

人员基准的咨询,该找行政书士还是社会保险劳务士?

依想询问的内容而分。

  • 「应配置几人」「申请文件该如何记载」——属指定基准一侧。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另行签订合同承办
  • 「该如何雇用该人」「就业规则该如何修改」——属劳务一侧。由本事务所承办

即使尚无法判断属于何者,亦无妨。听取您欲咨询的内容后,会先说明哪一部分由哪一事务所负责。两间事务所虽位于相同所在地,但各为独立的事业体。合同・请款・汇款账户亦各自分开。您可以仅委托所需的部分。

四葉被选择的理由(合同分开的理由・日文)

费用是多少?

因业务范围与事业所规模而异,故将向您提出报价。与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的费用分开计算。

费用说明

本页的依据

  • 人员配置基准=依障害者の日常生活及び社会生活を総合的に支援するための法律(日本的残障者日常生活及社会生活综合支援法・平成17年法律第123号)所定的指定基准(各服务类别的省令)
  • 管理监督者的范围=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41条第2号
  • 劳动条件的明示=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
  • 社会保险的适用・申报=健康保险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号)、厚生年金保险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号)
  • 雇用保险的申报=雇用保险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号)

※各法令的最终修正日及省令的条项号码,于本页制作时点尚未逐一向一次资料确认(未验证)。常勤换算的计算方法・申报的期限・格式,依服务类别与指定权者而异。最新的处理方式,请确认指定权者的要纲,或于面谈时为您说明。

本页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个别案件将经有资格者确认后为您说明。指定申请的文件制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动产的交易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各自另行签订合同承办。税务的申报与代理为税理士、登记为司法书士、具争议性的案件为律师的业务。

最后更新: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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