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主要內容
障害福祉事業所人員基準與勞務示意圖(勤務體制一覽表)

障害福祉事業所的人員基準與勞務

指定基準所稱的「常勤換算」(換算為全職人力的計算方式),與就業規則所定的所定工時,是兩回事。即使排出符合基準的人數,若雇用契約・就業規則・出勤的實際情形未能相符,體制仍無法成立。本頁整理的是讓符合基準的體制「在雇用上」得以成立的一側論點。指定基準本身的要件解說與申請書件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另行簽訂契約承辦。

「常勤換算」與就業規則的所定工時,有何關係?

常勤換算,是將非全職職員的工作時間換算為「相當於幾位全職職員」的計算方式。作為其分母的,是該事業所所定的全職職員所定工時。所定工時是由就業規則或雇用契約所定,因此就業規則的內容一有變動,即使實際的工作情形相同,常勤換算的數值也會改變。

因此,即使申請書件上的人數足夠,若與就業規則的規定或實際的工作情形有落差,日後的實地指導可能會要求說明。不要僅以「書件上的數字」判斷是否符合基準,重點在於先確認就業規則・雇用契約・出勤紀錄三者是否以相同的前提書寫。

常勤換算的計算方法與所需配置人數本身,屬指定基準一側的論點。請參閱世話人・生活支援員的人員配置基準(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的專欄・日文)。

符合人員配置基準,與在勞動法上妥適地雇用,有什麼不同?

所依據的法律不同。人員配置基準,是依障害者総合支援法(日本的身心障礙者綜合支援法)所定的指定基準,規範「配置哪些職種、各幾人」。另一方面,如何雇用這些人由勞動基準法等勞動相關法令規範,加入社會保險則由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保險法等規範。

  • 指定基準一側:職種、必要人數、全職與非全職之別、資格要件
  • 勞動相關法令一側:勞動條件的明示、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加成工資、年度有薪假
  • 社會保險一側:適用事業所的要件、成為被保險人者的範圍、申報的期限

「確保符合基準的人」與「合法地雇用該人」,僅具其一並不足夠。在開設的準備階段,建議將兩者並列確認。

讓管理者兼任サービス管理責任者(服務管理負責人)時,勞務上有哪些注意事項?

兼任在指定基準上是否獲准,依服務類別・事業所規模・指定權者的處理方式而異。此處以兼任獲准為前提,列出勞務一側應先確認的事項。

  • 雇用契約書・勞動條件通知書中,所承擔職務的範圍如何記載
  • 就業規則上的職位・職務加給,與實際的職務內容是否相符
  • 工作時間的管理,是否需依兼任的各項職務分別記錄
  • 是否屬管理監督者的判斷(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2號),是否依實際情形而非職稱確認

是否屬管理監督者,一般認為是依職務內容・權限・待遇的實際情形判斷,而非依職位的名稱。個別的判斷,將於面談後由有資格者進行。

申請書上記載的人員體制,與實際的排班有落差時會如何?

取得指定之後,體制若有變更,仍可能需向指定權者申報。這是指定基準一側的手續。同時,勞務一側也可能需辦理社會保險・雇用保險的申報。這兩者的提出對象與期限都不同,因此重點在於不要只提出其中一方便視為完成。

這種情形指定基準一側(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另行簽訂契約承辦)勞務一側(由本事務所承辦)
錄用職員時體制若有變更則提出變更申報(向指定權者)健康保險・厚生年金的資格取得申報、雇用保險的資格取得申報
職員離職時同上資格喪失申報、離職票的交付
管理者・サービス管理責任者更換時變更申報(向指定權者)雇用契約・職務內容的變更、就業規則上定位的確認
變更工作型態時(全職與非全職之別・時數的變更)若影響常勤換算則重新檢視體制勞動條件通知書的重新交付、社會保險被保險人類別的確認

申報的要否・期限・格式,依服務類別與指定權者而異。上表是為顯示分工而作的整理,並非可逕行作為個別案件判斷材料之用。

人員基準的諮詢,該找行政書士還是社會保險勞務士?

依想詢問的內容而分。

  • 「應配置幾人」「申請書該如何記載」——屬指定基準一側。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另行簽訂契約承辦
  • 「該如何雇用該人」「就業規則該如何修改」——屬勞務一側。由本事務所承辦

即使尚無法判斷屬於何者,亦無妨。聽取您欲諮詢的內容後,會先說明哪一部分由哪一事務所負責。兩間事務所雖位於相同所在地,但各為獨立的事業體。契約・請款・匯款帳戶亦各自分開。您可以僅委託所需的部分。

四葉被選擇的理由(契約分開的理由・日文)

費用是多少?

因業務範圍與事業所規模而異,故將向您提出報價。與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的費用分開計算。

費用說明

本頁的依據

  • 人員配置基準=依障害者の日常生活及び社会生活を総合的に支援するための法律(日本的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及社會生活綜合支援法・平成17年法律第123號)所定的指定基準(各服務類別的省令)
  • 管理監督者的範圍=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41條第2號
  • 勞動條件的明示=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
  • 社會保險的適用・申報=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厚生年金保險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
  • 雇用保險的申報=雇用保險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號)

※各法令的最終修正日及省令的條項號碼,於本頁製作時點尚未逐一向一次資料確認(未驗證)。常勤換算的計算方法・申報的期限・格式,依服務類別與指定權者而異。最新的處理方式,請確認指定權者的要綱,或於面談時為您說明。

本頁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個別案件將經有資格者確認後為您說明。指定申請的書件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動產的交易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各自另行簽訂契約承辦。稅務的申報與代理為稅理士、登記為司法書士、具爭議性的案件為律師的業務。

最終更新:2026年7月29日

先從梳理「工作方式」開始,好嗎?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從勞務現狀的整理開始協助您。

LINE直接連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時皆可傳訊,將依序回覆。

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週二・週三 10:00〜19:00/週一・週四〜週日 18: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