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碌的月份與清閒的月份可以調整工時嗎?變形勞動時間制與彈性工時制的選擇方式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旺季與淡季落差大的公司,可以用月或年為單位重新分配勞動時間。但這不是讓加班費消失的制度。可以使用的有1個月單位・1年單位・1週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與彈性工時制共4種,各自所需的手續與必須遵守的上限都不同。1個月單位可以用勞使協定,也可以用就業規則導入;1年單位則非勞使協定不可。彈性工時制在清算期間為1個月以內時不需申報。1年單位有1日10小時・1週52小時・1年280日・連續6日等上限,而且每週44小時的特例也不能再使用。本文也整理過半數代表者的選出、孕產婦提出請求時的處理,以及年度中入職・離職者的結算。
結論(先講重點):旺季與淡季落差大的公司,可以用月或年為單位重新分配勞動時間。但這不是讓加班費消失的制度。可以使用的有4種,各自所需的手續與必須遵守的上限都不同。
勞動基準法的原則是1日8小時・1週40小時(第32條)。變形勞動時間制與彈性工時制(フレックスタイム制),是讓這個框架在一定期間的平均值上滿足即可的機制,因此可以事先把忙碌的那一週排成9小時、清閒的那一週排成7小時。
在入口處差最多的是手續。1個月單位可以用勞使協定,也可以用就業規則導入;1年單位則非勞使協定不可。彈性工時制在清算期間為1個月以內時不需申報,超過1個月就需要申報。
自己公司適合哪一種制度、協定或就業規則的文字是否符合實際運作,光靠一篇文章無法決定。本文整理的是制度的骨架,以及實務上最容易漏掉的地方。
變形勞動時間制改變的是什麼?
改變的是約定勞動時間的排法,不是總量。
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扣除休息時間後,1週不得超過40小時,1週的各日1日不得超過8小時。變形勞動時間制是例外:只要在一定期間平均後每週的勞動時間沒有超過這個框架,就可以在被特定的週或被特定的日超過它。
也就是說,這不是「讓每月80小時加班消失的制度」,而是「可以事先決定哪一天9小時、哪一天7小時的制度」。若在相反的理解下導入,未付的加班費就會不斷累積。
1個月單位・1年單位・1週單位・彈性工時,差在哪裡?
4種在導入方式與是否需要申報上各不相同。
| 制度 | 依據 | 導入方式 | 期間 | 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報 |
|---|---|---|---|---|
| 1個月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 | 第32條之2 | 勞使協定 或 就業規則及其他相當者 | 1個月以內 | 以勞使協定訂定時需要(樣式第3號之2) |
| 1年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 | 第32條之4 | 僅限勞使協定 | 超過1個月・1年以內 | 需要(樣式第4號) |
| 1週單位的非定型變形勞動時間制 | 第32條之5 | 勞使協定 | 1週 | 需要(樣式第5號) |
| 彈性工時制 | 第32條之3 | 就業規則等的規定 + 勞使協定 | 清算期間3個月以內 | 僅在清算期間超過1個月時需要(樣式第3號之3) |
只有第32條之5的行業與規模受到限制,僅限零售業、旅館、餐館及飲食店的事業中,經常使用的勞工人數未滿30人的事業場所(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12條之5第1項・第2項)。1日最多可讓勞工工作10小時,該1週各日的勞動時間必須至少在該週開始前以書面通知本人(同條第3項)。
不論哪一種制度,都必須在就業規則及其他相當者或勞使協定中明示期間的起算日(同規則第12條之2第1項)。實務上漏掉這一點的公司不在少數。
1個月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只用就業規則就能導入嗎?
可以。第32條之2第1項寫的是「以書面協定,或以就業規則及其他相當者」。4種之中,可以不用勞使協定導入的只有這一種。
是否需要申報,會依採用哪一種而不同。第32條之2第2項規定應申報的是「前項的協定」,也就是勞使協定。以就業規則訂定時,若是經常使用10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場所,就以就業規則本身的申報(第89條)處理。就業規則的制定・變更,必須聽取過半數代表者等的意見並附上意見書(第90條)。
以勞使協定訂定時,必須訂定有效期間(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12條之2之2第1項)。以就業規則訂定時則未要求有效期間。若打算長期實施就用就業規則,若想先劃定期間觀察情況就用勞使協定,這是實務上的區分方式。
關於就業規則本身的想法,請見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是義務。
1年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有哪些上限?
這個制度的上限最多,往往也決定了能不能導入。勞使協定必須訂定對象勞工的範圍、對象期間、特定期間、對象期間中的勞動日及各勞動日的勞動時間,以及有效期間(第32條之4第1項、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12條之4第1項)。
| 項目 | 上限 | 依據 |
|---|---|---|
| 對象期間 | 超過1個月・1年以內 | 第32條之4第1項第2號 |
| 1日的勞動時間 | 10小時 | 施行規則第12條之4第4項 |
| 1週的勞動時間 | 52小時 | 同 |
| 勞動日數(對象期間超過3個月時) | 每年280日 | 同條第3項 |
| 連續勞動日數 | 6日 | 同條第5項 |
| 特定期間的連續勞動日數 | 每週能確保1日休假的日數 | 同 |
對象期間超過3個月時還會多兩個條件:勞動時間超過48小時的週連續出現時,其週數在3以下;把對象期間從第一天起每3個月劃分後,各期間中勞動時間超過48小時的週的起始日數在3以下(同條第4項第1號・第2號)。
這個制度不能使用每週44小時的特例。 商業、電影・戲劇業(電影製作除外)、保健衛生業、接客娛樂業中經常使用勞工未滿10人的事業場所,原則上每週可以工作到44小時(施行規則第25條之2第1項)。但同條就變形勞動時間制承認44小時的,只有第2項(1個月以內的變形)與第3項(清算期間1個月以內的彈性工時制),法第32條之4並不在內。選擇1年單位,該事業場所的框架就回到40小時。
彈性工時制什麼時候需要申報?
只有清算期間超過1個月時。第32條之3第4項準用第32條之2第2項課予申報義務,同時規定「但清算期間為1個月以內者,不在此限」。厚生勞動省的手冊也記載「清算期間為1個月以內時不需申報」。
導入需要兩件事。其一是在就業規則及其他相當者中規定,把上班及下班的時刻交由該勞工決定。其二是以勞使協定訂定下列事項(第32條之3第1項、施行規則第12條之3第1項)。
- 對象勞工的範圍
- 清算期間(3個月以內)
- 清算期間中的總勞動時間
- 作為標準的1日勞動時間
- 訂定核心時間時,其開始與結束的時刻
- 對彈性時間設限時,其開始與結束的時刻
- 清算期間超過1個月時,勞使協定的有效期間
清算期間超過1個月時,只有平均落在每週40小時之內還不夠。把清算期間從開始日起每1個月劃分後,各期間平均每週的勞動時間也不得超過50小時(第32條之3第2項)。清算期間的上限從1個月變成3個月是工作方式改革的一環,厚生勞動省的手冊記載為2019年4月施行。
導入之後,加班費就沒有了嗎?
不會沒有。改變的是「從幾小時開始算加班」的計算方式。
在變形勞動時間制下,超過事前特定的約定勞動時間的部分就是時間外勞動。在彈性工時制下,因為每日的勞動時間交由勞工自己決定,所以以清算期間為單位判斷時間外勞動(厚生勞動省手冊)。兩者的時間外勞動都適用第37條的加給工資,比率為2成5以上(1個月超過60小時的部分為5成以上),深夜勞動為2成5以上。
要讓勞工從事時間外勞動,另外需要36協定。上限規制的想法請見加班上限由36協定決定。有夜班・值夜的職場如何計算,另外寫在團體家屋的夜班與值夜。
導入之後可以改班表嗎?
1年單位原則上不能改。因為以協定特定勞動日及各勞動日的勞動時間本身就是要件(第32條之4第1項第4號)。「之後再決定」的做法,會留下被認定為不符合制度要件的空間。
若把對象期間以1個月以上為單位劃分,則有一條路。除最初的期間以外的各期間,可以在協定階段只訂定勞動日數與總勞動時間,再於各期間首日的至少30日前,取得過半數代表者等的同意,以書面訂定勞動日及各勞動日的勞動時間(第32條之4第2項、施行規則第12條之4第2項)。
1個月單位也不代表公司可以任意變動事前特定的班表。若有變動的可能,就要從在就業規則或協定中寫入變動的要件與程序開始。
年度中入職・離職者的工資怎麼結算?
1年單位有結算的規定。對象期間中實際工作的期間短於對象期間的勞工,若其期間平均每週超過40小時,超過的時間(依第33條或第36條第1項延長,或於休假日勞動的時間除外)必須依第37條之例支付加給工資(第32條之4之2)。
只要年度中有人進來、有人離開,就會產生一次計算。人員進出頻繁的事業場所,這項結算能不能持續下去,才是要不要選1年單位的現實分界線。
孕產婦與育兒中的人,可以直接適用嗎?
有不能直接適用的情況。孕產婦提出請求時,雇主不得不顧第32條之2第1項、第32條之4第1項及第32條之5第1項的規定,讓其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每日超過8小時(第66條第1項)。彈性工時制(第32條之3)不在這個列舉之內。
對育兒或照護者的配慮也有規定。雇主依第32條之2、第32條之4或第32條之5讓勞工工作時,對於育兒者、照顧老人等者、接受職業訓練或教育者及其他需要特別配慮者,必須配慮使其能確保育兒等所需的時間(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12條之6)。
在導入時就先決定收到請求後如何處理,這才是實務。育兒・介護休業法一側的措施,整理在育兒・介護休業法2025年修正改變了什麼。
勞使協定的對象是誰都可以嗎?
不是。在沒有過半數勞工組成的工會的事業場所,要選出過半數代表者,而其要件有明文規定(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6條之2第1項)。
- 不是第41條第2號所定監督或管理地位的人
- 以明示是為了選出締結協定者而實施的投票、舉手等方法的程序選出,且不是基於雇主意向而被選出的人
由公司指名的人、把聯誼會代表自動充當的人,都不符合第2點,協定本身的效力就會被質疑。雇主不得以其為過半數代表者、曾想成為過半數代表者,或作為過半數代表者從事正當行為為由,給予不利益待遇(同條第3項),並且必須做必要的配慮,使其能順利處理協定相關事務(同條第4項)。
締結的協定是周知的對象。第32條之2第1項、第32條之3第1項、第32條之4第1項及第32條之5第1項的協定,必須以在各作業場所顯眼處常時揭示或備置、交付書面等方法,讓勞工周知(第106條第1項)。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以做什麼?
本事務所承接的,是整理選擇制度的判斷材料,以及把書面與實際運作對齊。
- 整理比較哪一種制度符合公司旺淡季形狀的材料
- 勞使協定的製作,以及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代行
- 就業規則・薪資規程的修訂(上下班時刻、起算日、變更的程序、休假日的訂法)
- 過半數代表者選出程序的設計與選出支援
- 導入後加給工資的計算方式與出勤結算的重新建立
- 孕產婦、育兒照護者提出請求時的處理方式整理
勞動基準法列於社會保險勞務士法別表第一第1號,依其製作申請書等屬同法第2條第1項第1號,提出手續的代行屬同項第1號之2的業務。關於勞務管理等勞動事項的諮詢・指導屬同項第3號。本事務所的報酬額表中,勞工代表的選出支援為免費。
以下事項,本事務所不予處理。
- 加給工資未付發生爭議時的交涉・訴訟 → 為您介紹律師
- 薪資的稅務處理、年終調整 → 為您聯繫稅理士
- 公司登記相關手續 → 為您聯繫司法書士
- 許認可的申請書類製作 → 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
- 事業場所或社宅的租賃 → 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各自獨立,分別另行簽約承接業務。為您介紹其他專業人士時,也是請您直接與對方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1個月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沒有申報就無效嗎?
A. 要看是用什麼訂定的。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2第2項課予申報義務的是勞使協定。以就業規則及其他相當者訂定時,不屬於該項申報義務的對象,若是經常使用10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場所,就以就業規則的申報(第89條)處理。未申報時個別的效力如何,本事務所不作結論。
Q. 我們是可以每週44小時的事業場所,也能使用1年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嗎?
A. 制度本身可以用,但44小時的框架不能用。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25條之2就44小時特例所規定的是第1項(原則)、第2項(1個月以內的變形勞動時間制)與第3項(清算期間1個月以內的彈性工時制),法第32條之4不在對象之內。第32條之4第1項本身即規定「在平均每週勞動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範圍內」。
Q. 彈性工時制可以不設核心時間嗎?
A. 可以。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12條之3第1項就核心時間(勞工必須勞動的時段)規定的是「訂定時」才須在協定中訂明其開始與結束時刻,設不設本身並非義務。彈性時間的限制同樣是任意的。但勞使協定必須訂定的事項(對象勞工的範圍、清算期間、清算期間中的總勞動時間、作為標準的1日勞動時間)不能省略。
Q. 1年單位已經定好的勞動日,因為忙碌想要增加時怎麼辦?
A. 事後增加協定所特定的勞動日,與制度要件正面衝突。若已把對象期間以1個月以上為單位劃分,則除最初的期間以外的各期間,可以在首日的至少30日前取得過半數代表者等的同意,以書面訂定勞動日及各勞動日的勞動時間(第32條之4第2項)。除此之外所需的勞動,原則上在36協定的範圍內作為時間外勞動・休假日勞動處理,並支付加給工資。
本文的依據
- 勞動基準法(労働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2條 ── 扣除休息時間後1週40小時、1週各日1日8小時
- 同法第32條之2第1項 ── 「以書面協定,或以就業規則及其他相當者」訂定1個月以內一定期間平均每週勞動時間不超過前條第1項勞動時間者
- 同法第32條之2第2項 ── 雇主必須將「前項的協定」向行政官廳申報
- 同法第32條之3第1項第1號至第4號 ── 對象勞工的範圍、清算期間(限3個月以內)、清算期間中的總勞動時間、其他厚生勞動省令所定事項
- 同法第32條之3第2項 ── 清算期間超過1個月時,自開始日起每1個月劃分的各期間,平均每週勞動時間不得超過50小時
- 同法第32條之3第4項但書 ── 「但清算期間為1個月以內者,不在此限」(申報義務的除外)
- 同法第32條之4第1項・第2項、第32條之4之2 ── 1年單位的要件、首日30日前取得過半數代表者等同意後特定,以及對象期間中勞動期間較短者的加給工資
- 同法第32條之5 ── 厚生勞動省令所定事業且經常使用勞工人數未滿省令所定人數者,1日可至10小時
- 同法第37條第1項・第4項 ── 時間外・休假日為2成5以上5成以下範圍內依政令所定比率以上,1個月超過60小時的部分為5成以上,深夜(22時至翌日5時)為2成5以上
- 同法第66條第1項 ── 孕產婦提出請求時,不顧第32條之2第1項、第32條之4第1項及第32條之5第1項,適用每週40小時・每日8小時
- 同法第89條・第90條 ── 經常使用10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場所的就業規則製作・申報義務,以及聽取意見並附意見書
- 同法第106條第1項 ── 上述各協定的周知義務
- 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號)第6條之2第1項第1號・第2號、第3項、第4項 ── 過半數代表者的要件、不利益待遇的禁止、必要的配慮
- 同規則第12條之2第1項、第12條之2之2、第12條之3、第12條之4、第12條之5、第12條之6 ── 起算日、有效期間與樣式第3號之2、彈性工時的省令事項與樣式第3號之3、1年單位的上限與樣式第4號、1週單位的對象事業與30人・書面通知・樣式第5號、對育兒照護者等的配慮
- 同規則第25條之2第1項至第3項 ── 法別表第一第8號・第10號・第13號・第14號且經常使用勞工未滿10人者每週44小時的特例,並將其擴及1個月以內的變形勞動時間制與清算期間1個月以內的彈性工時制。法第32條之4不在對象之內
- 厚生勞動省「彈性工時制的簡明解說&導入手冊」── 「作為工作方式改革的一環,就彈性工時制進行了法律修正(2019年4月施行)」「清算期間為1個月以內時不需申報」「彈性工時制以清算期間為單位判斷時間外勞動」
- 社會保險勞務士法(社会保険労務士法,昭和43年法律第89號)第2條第1項第1號・第1號之2・第3號,別表第一第1號
- 條文於2026年8月22日取得 e-Gov 法令檢索的法令資料提供API(法令ID 322AC0000000049・322M40000100023・343AC1000000089)確認。公開資料於同日確認
本文並非判斷個別案件是否該當。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變形勞動時間制・彈性工時制的選擇材料整理、勞使協定的製作與提出代行、就業規則・薪資規程的修訂、過半數代表者選出程序的設計、導入後加給工資的計算方式與出勤結算的重建提供諮詢。加給工資未付發生爭議時的交涉・訴訟,本事務所不予處理,將為您介紹律師。薪資的稅務處理與年終調整為您聯繫稅理士,登記為您聯繫司法書士。許認可的申請書類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事業場所或社宅的租賃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各自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若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分別另行簽約,沒有介紹費。常見問題見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個別情況的判斷,請在面談後由資格者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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