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兒・介護休業法2025年修正改了什麼?公司要整備的就業規則・個別通知・意向確認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育兒・介護休業法經令和6年法律第42號(2024年5月31日公布)修正,於2025年4月1日與10月1日分兩階段施行。公司被要求的不只是修改就業規則,還包括在懷孕、生產申出時、孩子滿3歲前、面對介護時、40歲前後等各場面,分別運用「個別通知」「意向確認」「意向聽取」「對聽取意向的考量」「資訊提供」「僱用環境整備」。特別是2025年10月起,針對養育3歲至小學就學前子女的員工,公司必須從5項彈性工作措施中選擇並導入2項以上。
先講結論:育兒・介護休業法經令和6年法律第42號(2024年5月31日公布)修正,於2025年4月1日與2025年10月1日分兩階段施行(截至2026年8月,兩者皆已施行)。公司被要求的不只是修改就業規則。在懷孕、生產申出時、孩子滿3歲前、面對介護時、40歲前後等各場面,還必須分別運用「個別通知」「意向確認」「意向聽取」「對聽取意向的考量」「資訊提供」「僱用環境整備」的運作。特別是2025年10月起,針對養育3歲至小學就學前子女的員工,公司必須從5項彈性工作措施中選擇並導入2項以上。本文將修正內容按施行時期整理,依序說明各概念的差異,以及公司在各場面該做什麼。
本文是以擁有一名以上需要兼顧育兒・介護與工作的員工,或今後可能出現這類員工的中小企業經營者、人事勞務負責人為對象。「不是改了就業規則就結束」,包含日常運作在內都要整備,才是本次修正的重點。
育兒・介護休業法在2025年改了什麼?
修正分為2025年4月1日施行部分與2025年10月1日施行部分。首先將整體面貌分為育兒與介護來整理。
2025年4月1日施行(育兒)
- 子女看護休假改名為「子女看護等休假」
- 對象子女範圍擴大至小學3年級修了為止
- 新增取得事由:因傳染病而停課、入園・入學式、畢業式
- 廢除以勞使協定排除連續僱用未滿6個月勞工的機制
- 限制規定外勞動(免除加班)的對象擴大至小學就學前
- 對養育未滿3歲子女勞工的遠距辦公等可選擇措施(努力義務)
- 短時間勤務制度(未滿3歲)的替代措施新增遠距辦公等
- 育兒休業取得狀況的公佈義務擴大至常時僱用勞工數300人以上
2025年4月1日施行(介護)
- 防止介護離職的僱用環境整備
- 面對介護時的申出時之個別通知・意向確認
- 面對介護前的40歲等早期資訊提供
- 廢除介護休假中連續僱用未滿6個月的勞使協定排除
- 對介護要介護狀態對象家屬勞工的遠距辦公等可選擇措施(努力義務)
2025年10月1日施行
- 對養育3歲至小學就學前子女勞工的彈性工作措施(5項中選擇2項以上)
- 彈性工作措施的個別通知・利用意向確認
- 關於兼顧工作與育兒的個別意向聽取・考量
育兒方面是「配合子女年齡的制度」,介護方面是「面對介護前就先準備的機制」,兩者各自擴充。以下依序說明各概念的差異,以及公司實際發生的場面。
個別通知・意向確認・意向聽取有何不同?
修正中出現的用語雖然相似,但內容不同。為避免混淆,首先區分以下6項。
- 個別通知:個別告知對象勞工制度的內容、申出處等
- 意向確認:個別確認對象勞工是否有利用制度的意向
- 意向聽取:個別聽取關於兼顧工作與育兒的意向,如工作時間帶、工作地點、兩立支援制度等的利用期間、業務量、勞動條件等
- 對聽取意向的考量:基於意向聽取的結果,由公司檢討對應
- 資訊提供:在面對介護前的早期階段(40歲等),提供制度、申出處、給付等資訊
- 僱用環境整備:整備易於利用介護休假等制度的職場環境
意向聽取是「兼顧工作與育兒」的制度。關於介護,則是在面對介護的申出時,進行「制度的個別通知」與「介護休假、介護兩立支援制度等的利用意向確認」。
育兒・介護的個別通知・意向確認,以及育兒的意向聽取方法,為面談(可線上)、書面交付、FAX、電子郵件等的任一項。FAX、電子郵件等僅限勞工希望時。育兒・介護的個別通知・意向確認,不得以讓取得或利用卻步的形式進行。
此外,「對聽取意向的考量」並非必須照本人希望的勞動條件原樣實現的義務。公司基於聽取的意向檢討對應,若難以依意向對應,重要的是說明理由等,以細心的方式對應。
就業規則・勞使協定要修改什麼?
修正的對應,從確認就業規則、勞使協定等「規程」開始。但並非只換掉就業規則就結束。還需要整備讓制度實際可用的運作(申出處的明確化、對象者的掌握、上司的研修等)。
主要確認點如下。
- 子女看護等休假:改名、對象子女範圍(至小學3年級修了為止)、取得事由的新增、廢除連續僱用未滿6個月的勞使協定排除
- 限制規定外勞動(免除加班):對象從「未滿3歲」擴大至「小學就學前」
- 短時間勤務制度(未滿3歲)的替代措施:新增遠距辦公等選項
- 彈性工作措施(3歲至小學就學前):公司選擇的2項以上措施,及其內容、申出處、利用條件
- 介護休假:對象家屬範圍、廢除連續僱用未滿6個月的勞使協定排除
關於就業規則的制定、變更義務本身,請見就業規則是幾人以上有義務?沒有義務的是什麼。
員工申出懷孕、生產時,公司該做什麼?
員工申出懷孕、生產時,公司個別進行以下事項。這是自2022年4月起就有的義務,並非2025年修正新設。
- 個別通知育兒休假、出生時育兒休假(產後爸爸育嬰假)相關制度、申出處、育兒休假給付等、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 確認育兒休假、出生時育兒休假的取得意向
與此不同,2025年10月起,關於兼顧工作與育兒的個別意向聽取,以及對聽取意向的考量成為義務。具體而言,個別聽取工作時間帶、工作地點、兩立支援制度等的利用期間、業務量、勞動條件等意向,並基於聽取的意向檢討對應。若難以依意向對應,重要的是說明理由等,以細心的方式對應。
孩子滿3歲前,要確認什麼?
孩子滿3歲前的適當時期,要區分以下2種來對應。
- A:彈性工作措施的個別通知+利用意向確認
- B:兼顧工作與育兒的個別意向聽取+考量(工作時間帶、工作地點、兩立支援制度等的利用期間、業務量、勞動條件等)
在A,公司個別通知已選擇的彈性工作措施(後述)之內容、利用條件、申出處,並確認利用意向。在B,個別聽取兼顧工作與育兒的意向,並基於聽取的意向檢討對應。
這些個別通知、利用意向確認,以及兼顧工作與育兒的個別意向聽取,是在孩子3歲生日1個月前為止的1年間(從滿1歲11個月的翌翌日起,到滿2歲11個月的翌日為止)實施。孩子滿3歲後,可用的制度會從「未滿3歲用」切換為「3歲至小學就學前用」,因此不miss這個時機是實務上的重點。
3歲至小學就學前的彈性工作措施是什麼?
2025年10月1日起,針對養育3歲至小學就學前子女的勞工,公司必須從下列5項措施中選擇並整備2項以上,成為義務。對象勞工可從公司整備的措施中選擇1項利用。
| 措施 | 內容 |
|---|---|
| ① 變更開始時刻等 | 彈性工時、錯峰出勤等 |
| ② 遠距辦公等 | 每月10日以上 |
| ③ 保育設施的設置營運等 | 保育設施的設置・營運等 |
| ④ 養育兩立支援休假 | 每年10日以上 |
| ⑤ 短時間勤務制度 | 縮短規定勞動時間的制度 |
公司在選擇措施時,必須提供聽取過半數勞工組合(若無過半數勞工組合則為過半數代表)意見的機會。選擇哪2項,依業務實態、對象人數等決定。導入制度後,應將其內容訂於就業規則等,向對象員工通知,並明確申出處。
此外,日僱勞工為對象外。另依勞使協定,連續僱用未滿1年的勞工、每週規定勞動日數2日以下的勞工,在某些情況下可排除於對象外。
對養育未滿3歲子女勞工的遠距辦公等可選擇措施,自2025年4月起為努力義務。這是與3歲至小學就學前的彈性工作措施(義務)不同的制度。請勿混淆。
防止介護離職的僱用環境整備是什麼?
為防止介護離職,2025年4月起,事業主整備易於利用介護休假、介護兩立支援制度的僱用環境成為義務。具體而言,實施下列4項中的1項以上(複數實施為佳)。
- 介護休假、介護兩立支援制度的研修
- 諮詢窗口的設置
- 制度利用事例的收集・提供
- 制度利用促進方針的周知
這是有別於個別通知・意向確認,針對職場整體的環境整備。即使對象員工一人也沒有,仍被要求整備易於利用制度的環境。
員工申出面對介護時,公司該做什麼?
員工申出面對介護時,進行介護休假、介護兩立支援制度等制度的個別通知,以及介護休假、介護兩立支援制度等的利用意向確認。具體而言,通知制度內容與申出處,並確認利用制度的意向。方法為面談(可線上)、書面交付、FAX、電子郵件等(FAX、電子郵件僅限本人希望時)。不得以讓取得或利用卻步的形式進行。
面對介護前的40歲等,公司該做什麼?
作為面對介護前的早期階段,在下列任一時期,提供介護休假、介護兩立支援制度、申出處、介護休假給付金等資訊成為義務。
- ① 勞工到達40歲之日(生日前一天)所屬的年度
- ② 從勞工到達40歲之日的翌日(生日)起1年間
此資訊提供的方法為面談、書面交付、FAX、電子郵件等。這是有別於面對介護申出時的個別通知・意向確認的早期資訊提供。
公司最後該做什麼?
修正的對應,依「追新聞 → 與一次資料確認 → 整備規程與運作 → 進行個別對應」的流程進行。具體而言,從下列5步驟開始。
- 確認2025年4月・10月的修正事項
- 檢討規程、勞使協定、社內樣式
- 從5項彈性工作措施中選擇並整備2項以上
- 建立可從年齡、申出等掌握對象者的運作
- 記錄並運用個別通知、意向確認、意向聽取、考量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基於育兒・介護休業法的勞務管理、就業規則・社內運用的整備、屆出等提供諮詢。諮詢免費,費用見報酬額表。手續流程見從諮詢到簽約的流程。紛爭性的個別交涉、訴訟等為律師(弁護士)的領域,稅務判斷為稅理士的領域。若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分別個別簽約,沒有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改了就業規則,修正對應就結束了嗎?
A. 不是。除了檢討就業規則、勞使協定,還必須進行個別通知、意向確認、意向聽取、考量、40歲等的資訊提供等日常運作。
Q. 5項彈性工作措施,公司可以自由選2項嗎?
A. 公司從5項措施中選擇2項以上。不過,選擇措施時必須提供聽取過半數勞工組合等意見的機會。選擇哪項措施,依業務實態、對象者而定。個別的選擇判斷,請在確認制度內容與自家實態後,向資格者諮詢。
Q. 對未滿3歲子女的遠距辦公等是義務嗎?
A. 對養育未滿3歲子女勞工的遠距辦公等可選擇措施是努力義務。這是與3歲至小學就學前的彈性工作措施(5項中選擇2項以上的義務)不同。請勿混淆。
Q. 個別通知・意向確認與意向聽取相同嗎?
A. 不同。個別通知是告知制度內容、申出處,意向確認是確認利用制度的意向。意向聽取是針對兼顧工作與育兒,個別聽取工作時間帶、工作地點、兩立支援制度等的利用期間、業務量、勞動條件等的意向,並連結到考量。介護則是在面對介護的申出時進行個別通知與利用意向確認,與育兒的意向聽取制度不同。
Q. 介護的40歲資訊提供何時進行?
A. 在勞工到達40歲之日(生日前一天)所屬的年度,或從到達40歲之日的翌日(生日)起1年間的任一時期,提供介護休假、介護兩立支援制度等、申出處、介護休假給付金等資訊。
本文依據
- 育兒・介護休業法等一部修正法律(令和6年法律第42號,2024年5月31日公布)。施行為2025年4月1日與2025年10月1日。
- 育兒・介護休業法 第16條之2(子女看護等休假)/第16條之8(限制規定外勞動)/第21條第1項(懷孕・生產等申出時的個別通知・意向確認)/第21條第2項・第3項(兼顧工作與育兒的意向聽取・考量)/第21條第4項(介護申出時的個別通知・意向確認)/第21條第5項(40歲等的資訊提供)/第22條(僱用環境整備)/第22條之2(300人以上的公佈義務)/第23條(未滿3歲的短時間勤務等)/第23條之3(3歲至就學前的彈性工作措施)。
- 2025年4月1日施行(育兒):改名為子女看護等休假、對象子女範圍擴大(至小學3年級修了為止)、取得事由新增、廢除未滿6個月排除/限制規定外勞動的對象擴大(至小學就學前)/未滿3歲的遠距辦公等(努力義務)/短時間勤務的替代措施新增遠距辦公/育兒休業取得狀況公佈義務擴大(300人以上)。
- 2025年4月1日施行(介護):僱用環境整備(研修/諮詢窗口/利用事例收集・提供/利用促進方針周知中1項以上)/介護申出時的個別通知・意向確認/40歲等的早期資訊提供/介護休假的未滿6個月排除廢除/介護遠距辦公等(努力義務)。
- 2025年10月1日施行:3歲至小學就學前的彈性工作措施(5項中選擇2項以上)/彈性工作措施的個別通知・利用意向確認/兼顧工作與育兒的個別意向聽取・考量。
- 選擇彈性工作措施時聽取過半數勞工組合等的意見。
- 厚生勞動省「育兒・介護休業法」手冊、育兒關係・介護關係的法修正重點、彈性工作措施、育兒・介護休業等相關規則的規定例・參考樣式。
- e-Gov現行法令(法令條文於公開前與現行條文核對)。
本文並不替讀者決定該諮詢誰。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基於育兒・介護休業法的勞務管理、就業規則・社內運用的整備、屆出等提供諮詢。紛爭性的個別交涉、訴訟等為律師(弁護士)的領域,稅務判斷為稅理士的領域。若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分別個別簽約,沒有介紹費。常見問題見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制度的適用與個別判斷,請依最新一次資料(厚生勞動省、都道府縣勞動局等)與個別情況,在面談後由資格者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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