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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社会保险

就劳继续支援A型・B型满足人员基准的雇用形态与劳务管理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就劳继续支援A型・B型的人员基准,判断的不是「配置几名职员」,而是「以常勤换算对利用者人数是否足够」。所以非常勤・兼职职员的所定劳动时间设计与勤务实绩的记录,直接连动指定的维持。职业指导员与生活支援员,以常勤换算需在利用者人数除以10以上、各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为常勤,服务管理责任者则在利用者60人以下配置1人以上(平成18年厚生劳动省令第171号 第186条・第199条)。最大的差别在雇用契约:A型与利用者缔结雇用契约,该利用者属于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法第4条,减额特例为第7条)・社会保险・劳动时间对象的劳工。B型不缔结雇用契约而支付工资。指定申请属行政书士,会计・税务属税理士。

结论(先讲重点):就劳继续支援A型・B型的人员基准,判断的不是「配置几名职员」,而是「以常勤换算对利用者人数是否足够」。所以非常勤・兼职职员的所定劳动时间设计与勤务实绩的记录,直接连动指定的维持。职业指导员与生活支援员,以常勤换算需在利用者人数除以10以上、各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为常勤,服务管理责任者则在利用者60人以下配置1人以上。

最大的差别在雇用契约。A型与利用者缔结雇用契约,因此该利用者被当作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时间对象的劳工。B型不缔结雇用契约,而支付工资(此处指日文「工賃」,即作业报酬)。

指定申请本身属行政书士,报酬(国保连请求)的制度设计属行政书士与事业者,法人的会计・税务属税理士的领域。本事务所承接的是劳务・社会保险的支援,个别判断由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

A型与B型,职员的人员基准与雇用的想法如何不同?

人员基准的骨架(职业指导员・生活支援员・服务管理责任者・管理者)在A型与B型是共通的,但利用者的定位不同。A型由事业所与利用者缔结雇用契约,B型不缔结。指定基准规定于平成18年厚生劳动省令第171号,A型为第186条以下,B型为第199条以下。

论点就劳继续支援A型就劳继续支援B型
与利用者的关系缔结雇用契约(基准第190条)不缔结雇用契约,支付工资
职业指导员・生活支援员常勤换算为利用者数÷10以上,各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常勤(第186条)常勤换算为利用者数÷10以上,相同(第199条)
服务管理责任者利用者60人以下1人以上,超过60人每40人(或其端数)加1人,其中1人以上常勤与A型相同的想法
管理者每一事业所1人,无妨碍时可兼任同左
支付给利用者的工资(最低工资法对象)工賃(作业报酬)

A型缔结雇用契约的利用者,属于受劳动基准法等劳动相关法规适用的劳工。这带来A型特有的负担:除了职员的劳务管理,同时发生「利用者=劳工」的劳务管理。报酬上虽有选择更厚配置(例如利用者7.5人配置职员1人)的区分,但那是报酬的问题,与指定基准的最低线不同。满足指定的最低线是「除以10以上」。

常勤换算如何计算非常勤或兼职来满足?

配置数以「常勤换算方法」计算。所谓常勤换算,是把从业者的工作时数总和,除以该事业所常勤职员应工作的时数,换算成相当于几名常勤。也就是说,是否满足基准,取决的不是雇了几名兼职,而是工作时数总和相当于几名常勤。

设计要点劳务侧要决定的事
常勤的所定劳动时间在就业规则明确「常勤职员应工作的时数」
非常勤・兼职的所定劳动时间在雇用契约书明示所定劳动时间・所定劳动日数(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
常勤换算的计算各人的工作时数总和 ÷ 常勤应工作的时数
记录勤务预定表与勤务实绩(打卡等)都要保留

劳动条件的明示是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的义务,应明示的事项规定于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因有应以书面(含劳工希望时的电子交付)明示的事项,请勿只以口头交代。劳动时间管理松散时,常勤换算的数字会低于基准,使事业所处于不符指定基准的状态。勤务实绩的记录,既是劳务管理,也是维持指定的书类。以短时数雇用时的社会保险想法,整理于以短时数雇用时,社会保险会如何

服务管理责任者或职业指导员的兼任,容许到什么程度?

兼任是否容许,前提是不破坏常勤换算的数字,并能确保各职务所需的时间。管理者在对管理业务无妨碍时,于某些场合容许与其他职务兼任,但作为职业指导员・生活支援员计数的时间与管理者的时间,不能重复计算。

兼任型态想法
管理者与服务管理责任者无妨碍时某些场合容许兼任,但常勤换算不可重复计上
职业指导员与生活支援员各需另配置1人以上,1人不能同时填满两个名额
常勤重复同一勤务时间不跨多职种计数

具体哪种兼任被容许,取决于自治体的运用与该事业所的勤务体制。本文仅止于一般想法,个别兼任的可否不下结论。作为思考勤务形态与劳动时间・工资关系的线索,以障害者团体家屋为例的障害者团体家屋的夜勤与宿直,劳动时间的处理不同也请一并参阅。就业规则的作成义务本身,整理于就业规则从几人开始是义务,非义务的是什么

A型的利用者作为劳工,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A型与利用者缔结雇用契约,因此该利用者属受最低工资法适用的劳工。有支付最低工资额以上工资的义务(最低工资法第4条);若有因障害而劳动能力显著偏低等情事,经都道府县劳动局长许可,可将最低工资以一定比率减额适用(最低工资法第7条)。未经许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论点A型(有雇用契约)B型(无雇用契约)
支付的工资(最低工资法第4条对象)工賃
最低工资的减额需都道府县劳动局长许可(同法第7条)非工资,不在最低工资法框架内
社会保险作为劳工,满足要件时为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雇用保险对象无雇用关系,利用者非劳动保险・社会保险被保险人
劳动时间・休息劳动基准法对象非劳动基准法的劳工

A型利用者是否加入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以与职员相同的判断轴(4分之3基准与短时数劳工的适用扩大)观察。雇用保险以每周20小时为分界。因是否取得减额特例许可会改变工资设计,要点在于使就业规则・薪资规程与雇用契约书和实际勤务时间一致。惟个别利用者是否核准减额特例、比率为何,本文不下结论。

人员配置的劳务与指定申请,该找谁?

开业与营运的准备,依负责的事业体而分。

论点负责
职员・A型利用者的雇用契约、就业规则・薪资规程、留意常勤换算的勤务体制、社会・劳动保险手续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指定申请・变更申报等自治体手续、报酬(国保连请求)的制度设计行政书士・事业者
事业所物件的选定・租赁不动产
法人的会计・税务税理士
事业所的登记司法书士

指定申请属行政书士的业务,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本事务所各自独立的事业体。物件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承接,这也是另一事业体。必要时,我们会请客户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本事务所承接的是满足人员基准的劳务设计与其维持。

  • 反映常勤・非常勤所定劳动时间的雇用契约书作成(含与A型利用者的雇用契约)
  • 留意常勤换算的勤务体制・排班设计,以及勤务实绩记录的整备
  • 就业规则・薪资规程的整备
  • 职员・A型利用者的社会保险・雇用保险加入判定与手续
  • 劳动时间・休息・加班时间管理的设计

以下不由本事务所处理。

  • 指定申请・变更申报等自治体手续,以及报酬(国保连请求)的制度设计 → 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为另一事业体承接
  • 事业所物件的选定・租赁 → 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作为另一事业体承接
  • 法人的会计・税务 → 转介税理士
  • 事业所的登记 → 转介司法书士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受任业务。转介其他专家时,也请客户直接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咨询免费。费用请见报酬额表,并一并参阅服务内容咨询流程

常见问题

Q. A型与B型,职员的人员基准不同吗?
A. 职员人员基准的骨架(职业指导员・生活支援员以常勤换算为利用者数÷10以上、各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常勤,服务管理责任者于利用者60人以下1人以上)在A型与B型是共通的想法。不同的是利用者的定位:A型与利用者缔结雇用契约(基准第190条),B型不缔结。即使职员侧基准相同,A型另加上利用者作为劳工的劳务管理。

Q. 只用兼职职员能满足人员基准吗?
A. 只要满足常勤换算的数字,以非常勤・兼职的组合满足基准本身是可能的。惟职业指导员・生活支援员需各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为常勤。若不置常勤、只靠兼职运作,会卡在此常勤要件而无法满足基准。在就业规则明确「常勤应工作的时数」,是常勤换算计算的前提。

Q. A型的利用者也必须支付最低工资吗?
A. A型与利用者缔结雇用契约,该利用者属劳工,有支付最低工资额以上工资的义务(最低工资法第4条)。若有因障害而劳动能力显著偏低等情事,经都道府县劳动局长许可,可将最低工资以一定比率减额(同法第7条)。未经许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个别是否核准、比率为何,本文不下结论。

Q. 职员未满10人也需要就业规则吗?
A. 劳动基准法第89条的作成・申报义务,发生于经常使用10人以上劳工的事业场。未满10人则此义务本身不发生。惟将常勤换算前提的「常勤应工作的时数」,以及含A型利用者在内的工资想法整理为规程,不论人数,在实务上多属必要。请将作为义务的就业规则,与为营运而整备的规程,视为目的不同。

本文的依据

  • 障害者综合支援法所依据的指定障害福祉服务事业等之人员、设备及营运相关基准(平成18年厚生劳动省令第171号)第186条 ── 就劳继续支援A型的从业者(职业指导员・生活支援员以常勤换算为利用者数除以10以上、各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常勤/服务管理责任者于利用者60人以下1人以上,超过60人每40人或其端数加1人)(2026年8月27日以厚劳省解释通知・自治体手引・WAM主眼事项确认)
  • 同基准省令 第190条 ── 就劳继续支援A型的事业者,必须与利用者缔结雇用契约(缔结雇用契约的利用者属受劳动基准法等劳动相关法规适用的劳工。解释通知 平成18年12月6日障发第1206001号)
  • 同基准省令 第199条 ── 就劳继续支援B型的从业者(以与A型相同的想法配置职业指导员・生活支援员・服务管理责任者。B型不缔结雇用契约而支付工资)
  • 最低工资法(昭和34年法律第137号)第4条 ── 使用者对适用最低工资的劳工,必须支付最低工资额以上的工资
  • 同法 第7条 ── 对因精神或身体障害而劳动能力显著偏低者等,使用者经都道府县劳动局长许可时,可将最低工资以一定比率减额适用(减额特例)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15条第1项・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 ── 劳动条件的明示(应明示事项与书面等明示)
  • 同法 第89条 ── 经常使用10人以上劳工的使用者,就业规则的作成・申报义务
  • 短时数劳工的社会保险 ── 4分之3基准,以及特定适用事业所每周20小时以上・月额8.8万日圆以上・预计使用超过2个月・非学生的要件(厚生年金保险法・健康保险法。2026年8月27日确认)
  • 就劳继续支援的报酬上,有评价更厚配置(利用者7.5人配置职员1人等)的区分,但这是报酬告示的区分,与指定基准的最低线不同。个别事业所・年度的报酬区分选择,本文未处理(未验证
  • 兼任的可否・常勤换算细部的算定方法(小数以下端数处理等),有一部分取决于自治体的运用・手引,个别判断本文未处理(未验证
  • 基准省令的所管・条号可能因修正而变动。指定申请前,请以该自治体最新手引与省令本文确认(未验证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因应个别情事的判断,由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反映常勤・非常勤所定劳动时间的雇用契约书作成(含与A型利用者的雇用契约)、留意常勤换算的勤务体制设计与勤务实绩记录整备、就业规则・薪资规程整备、职员・A型利用者的社会・雇用保险加入判定与手续、劳动时间・休息・加班时间管理的设计提供咨询。指定申请・变更申报等自治体手续与报酬(国保连请求)的制度设计,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为另一事业体、事业所物件的选定・租赁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作为另一事业体承接,各自另行签约。法人的会计・税务转介税理士,登记转介司法书士。若需其他专家,各自另订契约,并无介绍费。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题。执笔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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