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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外国人雇用

在照护・身障福祉雇用特定技能「照护」外国人,劳务与社会保险的要点为何?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特定技能1号「照护」的外国人,因通过照护技能评价测验与照护日语评价测验后入国,原则上自就劳开始即可计入照护保险的人员配置基准(技能实习・EPA候选人原则为6个月经过后)。劳动条件须与日本人同等以上,社会保险不问国籍,只要符合要件即强制适用。在留资格的申请与支援计画属行政书士,劳务管理・社会保险・脱退一时金属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在留可否与指定基准之适否的判断,保留予行政书士・自治体。

先讲结论:特定技能1号「照护」的外国人,因通过照护技能评价测验与照护日语评价测验后入国,原则上自就劳开始即可计入照护保险的人员配置基准(技能实习・EPA候选人原则为6个月经过后)。劳动条件须与日本人同等以上,社会保险不问国籍,只要符合要件即强制适用。在留资格的申请与支援计画属行政书士,劳务管理・社会保险・脱退一时金属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在留可否与指定基准之适否的判断,保留予行政书士・自治体。

「采用了特定技能『照护』的职员,但何时起可计入人员基准?薪水必须和日本人一样吗?」——随着受入扩大,这类劳务・社会保险的确认正在增加。本文为受入特定技能「照护」外国人职员的照护・身障福祉服务事业所的管理者,整理人员算入的时期、劳动条件、社会保险与脱退一时金,以及支援与劳务的分担。

特定技能「照护」的职员从何时起可计入人员基准?

原则上,自就劳开始即可计入。

外国人职员何时起可计入照护保险的人员配置基准,因在留资格与日语能力而异。特定技能1号「照护」以入国前通过照护技能评价测验与照护日语评价测验(或相当之测验)为前提,故自就劳开始即可计入配置基准。另一方面,技能实习及EPA照护福祉士候选人原则上自就劳开始经过6个月后方计入,持有日语能力试验N2以上者可自就劳开始计入。

在留资格・区分计入人员配置基准的时期
特定技能1号「照护」原则,自就劳开始可计入
技能实习「照护」原则,就劳开始6个月经过后(N2以上自开始)
EPA照护福祉士候选人原则,就劳开始6个月经过后(N2以上自开始)

惟可计入与能否立即单独值夜班是两回事。为照护的安全与定着,起初应整备与日本人职员以团队对应的体制。事业所人员基准本身的思考方式,亦与身障福祉的就劳支援A型・B型的人员基准与劳务相通。

劳动条件必须与日本人同等以上吗?

是。报酬额与日本人同等以上,是受入的要件。

在特定技能的受入中,与外国人所缔结的特定技能雇用契约适当,系受入机关(特定技能所属机关)的基准,其中包含「报酬额与日本人从事时的报酬额同等以上」。此于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及定其基准之省令有据。当然,劳动基准法・最低薪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劳动法令,亦与日本人相同当然适用。

项目内容
报酬额与日本人从事时同等以上(入管法・基准省令)
雇用形态原则全职直接雇用
劳动条件明示依劳动基准法以书面等明示。以本人可理解之方式说明为宜
适用法令劳动基准法・最低薪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与日本人相同

「因为是外国人所以能便宜雇用」的设计违反要件。自招募・采用阶段起,即应确认与同职务日本人职员薪资的整合。外国人雇用入口的整理,汇整于雇用外国人时,窗口该如何分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协定、脱退一时金该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不问国籍强制适用,回国时须在脱退一时金或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算之间选择。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不问国籍,只要符合适用要件即加入。并不因是外国人而被排除。回国时年金的处理有以下两种途径。

途径内容注意点
脱退一时金回国后,依厚生年金保险法附则第29条请求一时金自不再于日本有住所之日起2年内请求。所领期间不计入年金加入期间
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算通算母国与日本的年金加入期间,衔接至将来的年金限母国与日本社会保障协定已生效之情形。照护主要送出国中亦有未缔结・未生效之国

领取脱退一时金后,该期间即不再计入日本的年金加入期间。须衡量将来再度于日本工作的可能性,以及母国与社会保障协定之有无来选择,系本人易误解之处。回国时的年金精算,汇整于回国外国人员工的年金精算;透过协定避免双重加入,汇整于海外驻在与社会保障协定。协定之有无因国而异,以日本年金机构的协定生效状况一览确认。

登录支援机关的支援与事业所的劳务该如何分担?

与在留相关的支援由登录支援机关承担,作为雇用的劳务管理由事业所承担,向专家的分派亦随之分开。

特定技能1号的外国人,被课予实施关于生活・就劳的支援计画之义务,此可委托登录支援机关。另一方面,工时管理・薪资计算・社会保险手续等作为雇用的劳务管理,由事业所(受入机关)以雇主身分承担。两者为不同的角色。

角色主要承担者专家的参与
在留资格申请・支援计画登录支援机关・事业所行政书士
事业所的指定・人员基准申请事业所行政书士
工时・薪资计算・社会保险事业所社会保险劳务士
脱退一时金・回国时的年金本人・事业所社会保险劳务士

支援计画的制作・在留资格的申请,与每日的劳务管理,由承办的专家分开。若不分窗口而欲一体推进,两方业务都易流于半途。

在留・指定・劳务该分派给谁?

在留资格・支援计画・指定分派给行政书士,劳务・社会保险・脱退一时金分派给社会保险劳务士。

整理业务的界线,如下。

  1. 在留资格的申请・支援计画・事业所的指定 → 属行政书士的业务。在留可否的判断与指定基准之适否,最终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治体判断。
  2. 劳动条件的设计・薪资计算・社会保险・脱退一时金 → 属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
  3. 计入人员配置基准之可否本身 → 由指定权者(自治体)判断。事业所在掌握算入时期的思考方式后,组成不过度依赖算入的人员体制。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与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劳务向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在留资格与支援计画・指定向行政书士事务所,分别承接、另行签约。无法以一份契约一并承接。因各自的独占业务于法律上有所区分。

常见问题

Q. 特定技能「照护」的职员,入职后可立即计入人员基准吗?
A. 原则上,自就劳开始即可计入。因特定技能1号系通过照护技能评价测验与照护日语评价测验后入国。技能实习及EPA候选人原则为6个月经过后,持有日语能力试验N2以上者可自开始计入。

Q. 薪水可以设定得比日本人低吗?
A. 不可以。作为特定技能雇用契约的基准,报酬额须与日本人从事时同等以上(入管法・基准省令)。最低薪资法与劳动基准法亦与日本人相同适用。

Q. 外国人职员也要加入厚生年金吗?回国就等于白缴吗?
A. 不问国籍,只要符合要件即加入。回国时,可依厚生年金保险法附则第29条的脱退一时金于离开日本后2年内请求,或若母国与社会保障协定已生效,则可通算加入期间。

Q. 在留资格的申请与劳务管理可以委托同一人吗?
A. 不可。在留资格的申请与支援计画属行政书士,劳务管理・社会保险属社会保险劳务士,依各自的独占业务区分承办。四葉以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承接、另行签约。

本文依据

  • 特定技能的在留资格与运用要领。特定技能「照护」系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之在留资格「特定技能1号」的分野之一,以通过照护技能评价测验・照护日语评价测验等为入国要件(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制度」・厚生劳働省「关于照护分野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受入」,2026年8月29日参照)
  • 计入人员配置基准。特定技能1号「照护」原则上自就劳开始可计入人员配置基准,技能实习・EPA照护福祉士候选人原则为6个月经过后(日语能力试验N2以上自开始)(厚生劳働省「关于外国人照护人材之人员配置基准上的取扱」,2026年8月29日参照)
  • 报酬的同等要件。特定技能雇用契约,以报酬额与日本人从事时的报酬额同等以上,列入受入机关的基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制度概要」,以及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基准省令,2026年8月29日参照)
  • 脱退一时金。国籍非日本、非公的年金之被保险人、厚生年金加入6个月以上、且未满足老龄年金受给资格期间(10年)者,得自不再于日本有住所之日起2年内请求脱退一时金。所领期间不计入年金加入期间(e-Gov法令检索、厚生年金保险法附则第29条・昭和29年法律第115号,以及日本年金机构就脱退一时金之案内,2026年8月29日参照)
  • 社会保障协定。母国与日本的社会保障协定已生效时,可通算年金加入期间并避免双重加入。协定之有无因国而异(日本年金机构「社会保障协定」一览,2026年8月29日参照)
  • 在留可否与指定基准之适否的最终判断,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治体为之。个别要件请以最新运用要领・自治体的案内确认

本文并不代替您决定该向谁咨询。劳务管理・社会保险・脱退一时金属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在留资格的申请与支援计画・事业所的指定属行政书士的业务,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与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承接。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时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制度的适用与个别手续,将依最新一手资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厚生劳働省・日本年金机构等)与个别情形,于面谈后由有资格者为之。撰文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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