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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招募與雇用

在留期限與雇用契約期間,哪個先到期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在留期限與契約期間是分開走的兩個時鐘。契約配合在留期限,每次更新都要重新明示勞動條件;把兩者切開,在留期限就會先到。以哪個為基準,入職前就要決定。有期契約現在還需要明示更新上限(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5條第1項第1號之2)。

結論(先講重點):在留期限與雇用契約期間,是分開走的兩個時鐘。契約配合在留期限切短,每次更新都要重新明示勞動條件;契約拉長,在留期限就會先到。以哪個為基準,入職前就要決定。 有期契約還需要明示更新上限(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5條第1項第1號之2)。

本頁面寫給以有期契約僱用・準備僱用外國人的公司經營者與總務人員。本文只從勞動契約這一側來寫。 在留資格的更新手續本身是行政書士的業務,企業方的手續與期限請見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同事業體)的頁面。

契約期間該配合在留期限嗎?

沒有固定的正解,但必須有意識地選擇是哪一種設計。

設計會發生的事
契約期間配合在留期限(例:至在留期限為止的有期契約)在留資格每次更新,契約也更新。每次更新都需要明示勞動條件(含更新基準・更新上限)。管理明快但事務增加
契約期間與在留期限切開(例:無期或較長的有期)契約持續,但在留期限先到期的風險要在契約之外管理。期限追蹤的機制不可或缺

兩者共通的是:不要只靠「契約更新日」來管理在留期限。尤其是切開的設計,契約文件裡沒有任何東西在盯著入管的時鐘。

更新上限該怎麼寫?

有期勞動契約中,除了更新的基準就通算契約期間或更新次數設有上限時,該上限也必須作為勞動條件明示(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5條第1項第1號之2。2024年〔令和6年〕4月施行的修正所加入的事項)。

外國人僱用要注意的,是把「至在留期限為止」寫得像上限的寫法。在留資格更新後本可繼續工作,契約的上限卻擋住了它;或者相反——不寫上限、反覆更新,卻沒有整理無期轉換(勞動契約法第18條的通算5年)的預期。實務的做法是把在留期限・契約更新上限・無期轉換這3個時鐘,並排在一張表上設計

在留期限到期了,雇用契約會怎樣?

讓對方在在留期限過後繼續工作,公司方可能被追究不法就勞助長罪(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3條之2。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而且同條第2項規定,對在留資格或期限**「不知情不能作為免責的理由」(無過失時除外)。「沒有確認過」是行不通的**結構。

雇用契約本身如何終了,仍是勞動契約的論點;但在那之前的期限管理——掌握在留卡的期限、確認更新申請的日程——才是公司的防波堤。

期限的管理,由誰來做?

角色
在留期限・契約期間・無期轉換3個時鐘的設計與台帳管理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在留資格的更新申請本身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同事業體・另行簽約)
含更新基準・上限的勞動條件通知書・雇用契約書的整備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需要先整理外包還是僱用的,請見外包與僱用的界線,不由契約書決定;規程的整備請見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是義務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有期契約的設計(更新基準・更新上限的明示)、勞動條件通知書・雇用契約書的整備、連同在留期限的期限台帳設計。諮詢免費。 費用見報酬額表,外國人僱用的整體流程見僱用1名外國人,需要幾個窗口

該向誰諮詢

在留資格的申請・變更・更新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與本事務所是不同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稅務是稅理士、登記是司法書士、已經發生爭議的解僱・止僱案件是律師的業務。以上均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契約期間定得比在留期限長,違法嗎?
A. 期間的設定本身不會直接違法。但在留期限過後的就勞不被允許,公司方可能被追究不法就勞助長罪(入管法第73條之2)。採取拉長契約的設計,前提是在契約之外確實運轉在留期限的管理機制。

Q. 更新上限一定要定嗎?
A. 設定本身不是義務。義務的是明示更新的基準,以及設有上限時明示該上限(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5條第1項第1號之2)。不設定時,建議連同無期轉換(通算5年)的預期一起設計。

Q. 在留期限的更新,要提前多久動起來?
A. 申請的受理時期與審查期間,因在留資格與個別情事而異,本事務所不作斷定。申請的時期・安排請向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同事業體)確認。本事務所負責期限的一覽化與契約側的準備(更新面談・條件明示)的日程。

Q. 想止僱(不更新)時也能諮詢嗎?
A. 更新基準的整理與手續的設計可以承接。但已經發生・即將發生爭議的個別止僱可否判斷,是律師的業務,會為您介紹由您直接委任。不收取介紹費。

本文依據

  • 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號)第5條第1項第1號之2(更新的基準。就通算契約期間・更新次數設有上限時含該上限) ―― 2026年8月14日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現行條文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號)第73條之2(不法就勞助長。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第2項=不知情不能免責〔無過失時除外〕) ―― 同日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現行條文
  • 勞動契約法(平成19年法律第128號)第18條(無期轉換),作為本文中的參照記載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個別契約的設計・止僱的可否依情事而定。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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