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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该委托谁

处遇改善加算,该委托社会保险劳务士还是行政书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处遇改善加算按工序划分负责人。工资制度的设计与工资改善额的计算属社会保险劳务士,向指定权者提交的计划书・实绩报告书的制作属行政书士。因所依据的法律不同,一家事务所无法兼称两者。本文一并说明四葉的分工与费用。

结论(先讲重点):处遇改善加算按工序划分负责人。就业规则、工资规程、职业发展路径要件等工资制度的设计,以及工资改善额的计算,属社会保险劳务士。加算体制申报、计划书、实绩报告书等向指定权者(自治体)提交之文件的制作,属行政书士。一家事务所无法兼称两者,因此会分成两份合同。

「处遇改善加算要找社会保险劳务士,还是找行政书士?」——这是残障福祉・介护的事业者经常提出的问题。在网上搜索,会看到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与行政书士事务所都写着「可对应处遇改善加算」。看似矛盾,实际上只是各自所指的工序不同而已。

为什么同一个加算会牵涉到两种资格?

处遇改善加算由「提高工资」与「申报已提高」这两件事构成。而这两件事分属不同法律的管辖。

社会保险劳务士法(昭和43年法律第89号)第2条第1项逐号规定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第1号是依劳动社会保险各项法令制作申请书等文件并代为提交,第3号是关于劳务管理及其他劳动事项的咨询与指导。工资制度的设计属于第3号。

另一方面,行政书士法(昭和26年法律第4号)第1条之2第1项规定,受他人委托制作向官公署提交的文件,属行政书士的业务。向作为指定权者的自治体提交的计划书・实绩报告书即属于此。

也就是说,即使是同一个加算,「工资这一侧」与「申报这一侧」所依据的法律并不相同

社会保险劳务士负责到哪里?

工序内容
工资制度的设计就业规则・工资规程的修订,满足职业发展路径要件的职级与评价框架
工资改善额的计算对照加算的预计金额,设计并核对分配给谁、各多少
反映于月工资梳理要加在基本工资还是津贴,并反映于劳动条件通知书
确认对劳动社会保险的影响因工资上调而是否需要变更标准报酬月额(随时改定)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最后一行。工资上调,社会保险费也会随之变动。若未事先掌握加算所得的财源中,事业主负担部分会增加多少,实际到手金额的改善幅度就会小于预期。

行政书士从哪里开始负责?

工序内容
加算体制申报申报所要计算的加算区分
计划书年度之初向指定权者提交的处遇改善计划书
实绩报告书年度结束后的实绩报告
变更申报计划发生变更时的申报

格式・提交期限・附件,各指定权者(自治体)的运用并不相同。即使是文京区的事业所,也有须向东京都提交与须向区提交的文件之别。

分开委托,费用会重复支付吗?

因为工序不同,不会重复支付。但是合同会变成两份

四葉的费用如下。

工序负责费用(含税)
工资要件的设计・工资改善额的计算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个别估价
处遇改善加算 计划书(申报)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66,000日元
处遇改善加算 实绩报告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55,000日元

工资这一侧采用个别估价,是因为作业量会随员工人数与现行工资体系而大幅变动。工资规程已经完备的事业所,与从现在开始建立的事业所,同样称为「设计」,内容并不相同。

四葉如何承接?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与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代表同为浦松丈二,但合同・请款・入账分别进行,须另行签约分别承接。双方不收取介绍费。

只委托其中一方也没有问题。有的事业所工资的设计可自行处理,因此只委托申报;也有相反的情形。

工资这一侧的业务内容刊载于处遇改善加算的工资要件,费用的全貌刊载于报酬额表

关于事业所的指定申请本身,请参阅残障福祉服务的指定申请;关于团体家屋报酬・加算的全貌,请参阅团体家屋开设|报酬体系・加算的基础

常见问题

Q. 我们已有顾问社会保险劳务士,可以只把申报委托给其他事务所吗?
A. 没有问题。申报属行政书士的业务,因此本来就不是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所能承接的工序。由顾问的社会保险劳务士照看工资这一侧,仅将申报委托行政书士,是常见的组合。

Q. 若委托同时持有两种资格的人,合同可以只有一份吗?
A. 无法。即使同一人持有两种资格,仍须按业务分别以不同的登录、不同的事务所执行,因此合同会分开。四葉亦同,代表虽同时登录为社会保险劳务士与行政书士,仍由各事务所分别受任。

Q. 提交计划书之前,工资的设计必须先完成吗?
A. 顺序上是如此。计划书须记载工资改善的方法与预计金额,因此工资这一侧必须先行确定。若要赶上年度的更替,建议自期限倒推、提早着手。

Q. 取得加算后,社会保险费也会上升吗?
A. 工资上调后,标准报酬月额有可能变动。若固定性工资发生变动并符合一定要件,即成为随时改定的对象,事业主的保险费负担也会增加。建议事先掌握加算的财源中有多少会实际成为到手金额。个别的判断,将于查看工资明细后作出。

本文的依据

  • 社会保险劳务士法(昭和43年法律第89号)第2条第1项第1号・第3号、第27条
  • 行政书士法(昭和26年法律第4号)第1条之2第1项、第19条第1项
  • 福祉・介护职员等处遇改善加算的要件・格式・提交期限,依厚生劳动省的通知及指定权者(自治体)的运用。因每年度均会修订,请确认最新格式。本文未记载特定年度的加算率与格式编号。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针对个别情况的判断,将由有资格者于面谈后作出。本文执笔: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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