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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行政許可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開設美容所:開設申報何時、向何處提出?構造設備基準與手續流程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開始營業前,須向保健所提出美容所的開設申報,並在保健所檢查時取得構造設備的確認。本文整理美容師法(第11條、第12條)下申報的時機與提出處、構造設備與衛生基準、與理容所的重複開設、必要文件與檢查流程,以及應各自委託給誰。

先講重點: 新開美容室時,開始營業前須向保健所(都道府縣知事;設有保健所的市、特別區為市長、區長)提出美容所的開設申報,並在保健所檢查時取得構造設備的確認。開設申報依美容師法第11條,須事先申報美容所的位置、構造設備、管理美容師及其他從業者的姓名等。就已申報的構造設備接受都道府縣知事檢查,取得「適於採取所需衛生措施」的確認後,方可使用美容所(美容師法第12條)。本文整理申報的要件與流程,申報的受理與確認由保健所進行,本事務所不保證取得確認。

開設美容所時開設申報何時、向何處提出?

美容師法(昭和32年6月3日法律第163號)第2條將美容定義為「以燙髮、結髮、化妝等方法使容姿變美」,將美容師定義為「取得厚生勞動大臣的免許而以美容為業者」,將美容所定義為「為進行美容之業而設置的設施」。此處重要的是,美容師的免許是個人資格,而開設美容所則須與免許分開、就各美容所提出申報。僅持有免許並不能開店。

開設申報的提出處,為管轄美容所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知事。但在設有保健所的市(政令市、中核市等)及特別區,窗口為市長、區長。申報須「事先」=在開始營業之前進行(美容師法第11條)。申報的主要事項為美容所的位置、構造設備,以及管理美容師及其他從業者的姓名等。已申報事項有變更,或美容所廢止時,亦須迅速申報(同條)。

項目內容
依據美容師法第11條(開設的申報)
提出處都道府縣知事(設有保健所的市、特別區為市長、區長)
時機於開始營業之前「事先」
申報者美容所的開設者(非美容師的個人、法人亦可)
變更、廢止事項有變更、廢止時迅速申報

構造設備基準(面積、區劃、採光、消毒設備)須滿足什麼?

美容所的開設者,須就該美容所採取所需的衛生措施(美容師法第13條)。具體內容規定於厚生勞動省令(美容師法施行規則)與各都道府縣的條例。國家施行規則所定的代表性措施如下。

項目主要內容依據
消毒設備消毒剃刀、剪刀、梳子等接觸皮膚器具的設備。附著或可能附著血液的器具,以煮沸(2分鐘以上)、乙醇水溶液、次氯酸鈉水溶液等消毒施行規則第25條
保持清潔地板、腰板使用不透水材料。洗場設流水裝置。備有附蓋的汙物箱、毛髮箱施行規則第26條
採光、照明、換氣作業面的照度為100勒克斯以上。作業室內的二氧化碳濃度保持在1000分之5以下施行規則第27條
區劃將作業場以隔壁等,與居室、休息室等和作業無直接關係的場所完全區分衛生管理要領

作業室的面積、美容椅的台數等具體數值,委任給各都道府縣的條例與保健所的手冊。因未能確認國家有定全國一律面積基準的規定,此處不斷定面積的具體值;請以開業地的條例與保健所的手冊確認。關於區劃與消毒場所的思路,由厚生勞動省的「理容所及美容所衛生管理要領」(昭和56年6月1日環指第95號;平成22年9月15日健發0915第5號修正)所示。

理容所與美容所能否在同一店舖兼營?

可以兼營,但有條件。平成28年4月1日以後,若滿足一定要件,即可在同一場所重複開設理容所與美容所。要件主要有2項:①理容所、美容所各自的構造設備與衛生上的要件均須滿足;②於該設施施術的從業者全員,皆須持有理容師與美容師兩種資格。此項處理,係依規制改革實施計畫(平成27年6月30日內閣會議決定),於「理容師法施行規則及美容師法施行規則之部分修正省令的施行等」(平成27年12月9日生食發1209002號)等所示。

即使是重複開設,開設申報仍須就理容所與美容所各自提出。因為理容所的開設依理容師法、美容所的開設依美容師法,依據的法律不同。是同時開設,或在既有設施上追加,會使申報書應記載的事項(對方設施的名稱、開設預定年月日)有所不同,故格式請向開業地的保健所確認。

開設申報需要哪些文件?保健所檢查的流程為何?

開設申報除申報書外,還須設施的圖面與關於資格、衛生的文件。格式、份數因地方政府而異,代表性者如下。

文件內容概要
美容所開設申報書位置、構造設備、管理美容師及其他從業者的姓名等
設施的平面圖作業室、等候區、消毒設備、洗場、廁所的配置與尺寸
美容師免許證的影本於該美容所從事美容之業的美容師者
管理美容師講習會修了證影本常時有2名以上美容師從業時
醫師的診斷書等關於結核、皮膚疾病等(依地方政府)
使用水的水質檢查結果使用井水等時
登記事項證明書開設者為法人時

流程為:事前諮詢 → 提出開設申報(開始營業前)→ 保健所的現地檢查(確認構造設備)→ 確認 → 開始使用美容所(營業),依此順序。可使用美容所者,須在檢查確認其「適於採取第13條的措施」之後(美容師法第12條)。標準處理期間與檢查日程因地方政府而異,故請從開業預定日回推,向開業地的保健所諮詢。

此外,常時有2名以上美容師從業的美容所,須置管理美容師1名。可擔任管理美容師者,須為取得美容師免許後從事美容業務3年以上,且修畢都道府縣知事指定講習會課程者(美容師法第12條之3)。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可以在申報前先進行工程嗎?避免重工的順序是什麼?

若先完成所有內裝工程再申報,構造設備可能不符基準而須修改。區劃、洗場、消毒設備、換氣,最好依基準自設計階段起即納入為宜。建議的順序為:①物件現勘與用途確認 → ②向保健所事前諮詢(攜帶圖面)→ ③工程 → ④提出開設申報 → ⑤保健所現地檢查、確認 → ⑥開始營業。特別是將作業場以隔壁與居室等完全區分、洗場的流水裝置、消毒設備,若日後才加設,往往須重做牆壁與配管。在簽訂物件契約之前,先看間隔能否符合基準、能否確保給排水與換氣。

美容室的開業橫跨多個領域,分工如下。

  • 美容所開設申報的製作,以及與保健所事前諮詢的支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事業用物件的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開業後從業員的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工作規則 → 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社會保險勞務士)
  • 內裝達大規模用途變更時的確認申請 → 建築士、特定行政廳
  • 建物與事業的會計、稅務 → 稅理士
  • 涉及權利義務與紛爭的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僅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美容所開設申報的申請支援,物件、勞務、稅務請與各專業人士、事業體分別簽約、諮詢。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許可的整體樣貌請見行政許可手續,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若併設餐飲,另請確認餐飲店營業許可與保健所的設備標準。申報的受理與確認本身由保健所判斷。

常見問題

Q. 有美容師免許,就能直接開自己的店嗎?
A. 免許與開設是兩回事。美容師免許是個人資格,但要開店(美容所),須與免許分開,向保健所提出美容所開設申報,並接受構造設備的檢查、確認(美容師法第11條、第12條)。須在檢查確認其適於採取所需衛生措施之後,方可使用美容所。

Q. 開設申報應在何時提出?
A. 於開始營業之前「事先」提出(美容師法第11條)。申報之後有保健所的現地檢查,取得該確認後方可開始營業。因排定檢查需要時日,從開業預定日回推、先從事前諮詢開始較為安全。標準處理期間因地方政府而異,請於開業地保健所的官方網頁確認。

Q. 想在同一店舖同時經營理容室與美容室,可行嗎?
A. 平成28年4月1日以後,在①滿足理容所、美容所各自的構造設備與衛生上要件,且②施術者全員持有理容師與美容師兩種資格時,可於同一場所重複開設。惟開設申報須就理容所、美容所各自提出。要件細節與格式,請向開業地的保健所確認。

Q. 一定要置管理美容師嗎?
A. 在常時有2名以上美容師從業的美容所為必要。可擔任管理美容師者,須為取得美容師免許後從事美容業務3年以上,且修畢都道府縣知事指定講習會課程者(美容師法第12條之3)。常時僅1名美容師的美容所,無置管理美容師的義務。

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美容師法」(昭和32年6月3日法律第163號)第2條(定義)、第11條(開設的申報)、第12條(檢查、確認)、第12條之3(管理美容師)、第13條(衛生上必要的措施)(參照日 2026-09-17)
  • e-Gov法令檢索「美容師法施行規則」(平成10年厚生省令第7號)第25條(消毒的方法)、第26條(保持清潔的措施)、第27條(採光、照明、換氣)(參照日 2026-09-17)
  • 厚生勞動省「關於理容所及美容所衛生管理要領」(昭和56年6月1日環指第95號;平成22年9月15日健發0915第5號修正)(參照日 2026-09-17)
  • 「理容師法施行規則及美容師法施行規則之部分修正省令的施行等」(平成27年12月9日生食發1209002號)/依規制改革實施計畫(平成27年6月30日內閣會議決定)之理容所、美容所重複開設的處理(參照日 2026-09-17)
  • 開業預定地的保健所所公布之美容所開設申報手冊,及各都道府縣的條例(構造設備、面積、衛生措施的基準、格式、必要文件。參照日 2026-09-17)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個別申報的受理、對構造設備與衛生措施基準的符合,或檢查的結果。美容所開設申報的受理、現地檢查、確認由保健所(都道府縣、設有保健所的市、特別區)進行。作業室面積等構造設備的具體基準委任給各都道府縣的條例,各設施的基準、格式與必要文件,請於該地方政府的官方網頁確認。涉及大規模用途變更時的建築確認,由建築士、特定行政廳負責。事業用物件的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開業後從業員的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工作規則由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會計、稅務由稅理士,涉及權利義務與紛爭的個別法律判斷由律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諮詢後對應。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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