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美容所:开设申报何时、向何处提出?构造设备基准与手续流程
开始营业前,须向保健所提出美容所的开设申报,并在保健所检查时取得构造设备的确认。本文整理美容师法(第11条、第12条)下申报的时机与提出处、构造设备与卫生基准、与理容所的重复开设、必要文件与检查流程,以及应各自委托给谁。
先讲重点: 新开美容室时,开始营业前须向保健所(都道府县知事;设有保健所的市、特别区为市长、区长)提出美容所的开设申报,并在保健所检查时取得构造设备的确认。开设申报依美容师法第11条,须事先申报美容所的位置、构造设备、管理美容师及其他从业者的姓名等。就已申报的构造设备接受都道府县知事检查,取得「适于采取所需卫生措施」的确认后,方可使用美容所(美容师法第12条)。本文整理申报的要件与流程,申报的受理与确认由保健所进行,本事务所不保证取得确认。
开设美容所时开设申报何时、向何处提出?
美容师法(昭和32年6月3日法律第163号)第2条将美容定义为「以烫发、结发、化妆等方法使容姿变美」,将美容师定义为「取得厚生劳动大臣的免许而以美容为业者」,将美容所定义为「为进行美容之业而设置的设施」。此处重要的是,美容师的免许是个人资格,而开设美容所则须与免许分开、就各美容所提出申报。仅持有免许并不能开店。
开设申报的提出处,为管辖美容所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但在设有保健所的市(政令市、中核市等)及特别区,窗口为市长、区长。申报须「事先」=在开始营业之前进行(美容师法第11条)。申报的主要事项为美容所的位置、构造设备,以及管理美容师及其他从业者的姓名等。已申报事项有变更,或美容所废止时,亦须迅速申报(同条)。
| 项目 | 内容 |
|---|---|
| 依据 | 美容师法第11条(开设的申报) |
| 提出处 | 都道府县知事(设有保健所的市、特别区为市长、区长) |
| 时机 | 于开始营业之前「事先」 |
| 申报者 | 美容所的开设者(非美容师的个人、法人亦可) |
| 变更、废止 | 事项有变更、废止时迅速申报 |
构造设备基准(面积、区划、采光、消毒设备)须满足什么?
美容所的开设者,须就该美容所采取所需的卫生措施(美容师法第13条)。具体内容规定于厚生劳动省令(美容师法施行规则)与各都道府县的条例。国家施行规则所定的代表性措施如下。
| 项目 | 主要内容 | 依据 |
|---|---|---|
| 消毒设备 | 消毒剃刀、剪刀、梳子等接触皮肤器具的设备。附着或可能附着血液的器具,以煮沸(2分钟以上)、乙醇水溶液、次氯酸钠水溶液等消毒 | 施行规则第25条 |
| 保持清洁 | 地板、腰板使用不透水材料。洗场设流水装置。备有附盖的污物箱、毛发箱 | 施行规则第26条 |
| 采光、照明、换气 | 作业面的照度为100勒克斯以上。作业室内的二氧化碳浓度保持在1000分之5以下 | 施行规则第27条 |
| 区划 | 将作业场以隔壁等,与居室、休息室等和作业无直接关系的场所完全区分 | 卫生管理要领 |
作业室的面积、美容椅的台数等具体数值,委任给各都道府县的条例与保健所的手册。因未能确认国家有定全国一律面积基准的规定,此处不断定面积的具体值;请以开业地的条例与保健所的手册确认。关于区划与消毒场所的思路,由厚生劳动省的「理容所及美容所卫生管理要领」(昭和56年6月1日环指第95号;平成22年9月15日健发0915第5号修正)所示。
理容所与美容所能否在同一店铺兼营?
可以兼营,但有条件。平成28年4月1日以后,若满足一定要件,即可在同一场所重复开设理容所与美容所。要件主要有2项:①理容所、美容所各自的构造设备与卫生上的要件均须满足;②于该设施施术的从业者全员,皆须持有理容师与美容师两种资格。此项处理,系依规制改革实施计画(平成27年6月30日内阁会议决定),于「理容师法施行规则及美容师法施行规则之部分修正省令的施行等」(平成27年12月9日生食发1209002号)等所示。
即使是重复开设,开设申报仍须就理容所与美容所各自提出。因为理容所的开设依理容师法、美容所的开设依美容师法,依据的法律不同。是同时开设,或在既有设施上追加,会使申报书应记载的事项(对方设施的名称、开设预定年月日)有所不同,故格式请向开业地的保健所确认。
开设申报需要哪些文件?保健所检查的流程为何?
开设申报除申报书外,还须设施的图面与关于资格、卫生的文件。格式、份数因地方政府而异,代表性者如下。
| 文件 | 内容概要 |
|---|---|
| 美容所开设申报书 | 位置、构造设备、管理美容师及其他从业者的姓名等 |
| 设施的平面图 | 作业室、等候区、消毒设备、洗场、厕所的配置与尺寸 |
| 美容师免许证的复印件 | 于该美容所从事美容之业的美容师者 |
| 管理美容师讲习会修了证复印件 | 常时有2名以上美容师从业时 |
| 医师的诊断书等 | 关于结核、皮肤疾病等(依地方政府) |
| 使用水的水质检查结果 | 使用井水等时 |
| 登记事项证明书 | 开设者为法人时 |
流程为:事前咨询 → 提出开设申报(开始营业前)→ 保健所的现地检查(确认构造设备)→ 确认 → 开始使用美容所(营业),依此顺序。可使用美容所者,须在检查确认其「适于采取第13条的措施」之后(美容师法第12条)。标准处理期间与检查日程因地方政府而异,故请从开业预定日回推,向开业地的保健所咨询。
此外,常时有2名以上美容师从业的美容所,须置管理美容师1名。可担任管理美容师者,须为取得美容师免许后从事美容业务3年以上,且修毕都道府县知事指定讲习会课程者(美容师法第12条之3)。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可以在申报前先进行工程吗?避免返工的顺序是什么?
若先完成所有内装工程再申报,构造设备可能不符基准而须修改。区划、洗场、消毒设备、换气,最好依基准自设计阶段起即纳入为宜。建议的顺序为:①物件现勘与用途确认 → ②向保健所事前咨询(携带图面)→ ③工程 → ④提出开设申报 → ⑤保健所现地检查、确认 → ⑥开始营业。特别是将作业场以隔壁与居室等完全区分、洗场的流水装置、消毒设备,若日后才加设,往往须重做墙壁与配管。在签订物件契约之前,先看间隔能否符合基准、能否确保给排水与换气。
美容室的开业横跨多个领域,分工如下。
- 美容所开设申报的制作,以及与保健所事前咨询的支援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事业用物件的选定、租赁、重要事项说明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开业后从业员的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工作规则 → 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社会保险劳务士)
- 内装达大规模用途变更时的确认申请 → 建筑士、特定行政厅
- 建物与事业的会计、税务 → 税理士
- 涉及权利义务与纷争的个别法律判断 → 律师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不同的事业体。本事务所仅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美容所开设申报的申请支援,物件、劳务、税务请与各专业人士、事业体分别签约、咨询。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许可的整体样貌请见行政许可手续,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若并设餐饮,另请确认餐饮店营业许可与保健所的设备标准。申报的受理与确认本身由保健所判断。
常见问题
Q. 有美容师免许,就能直接开自己的店吗?
A. 免许与开设是两回事。美容师免许是个人资格,但要开店(美容所),须与免许分开,向保健所提出美容所开设申报,并接受构造设备的检查、确认(美容师法第11条、第12条)。须在检查确认其适于采取所需卫生措施之后,方可使用美容所。
Q. 开设申报应在何时提出?
A. 于开始营业之前「事先」提出(美容师法第11条)。申报之后有保健所的现地检查,取得该确认后方可开始营业。因排定检查需要时日,从开业预定日回推、先从事前咨询开始较为安全。标准处理期间因地方政府而异,请于开业地保健所的官方网页确认。
Q. 想在同一店铺同时经营理容室与美容室,可行吗?
A. 平成28年4月1日以后,在①满足理容所、美容所各自的构造设备与卫生上要件,且②施术者全员持有理容师与美容师两种资格时,可于同一场所重复开设。惟开设申报须就理容所、美容所各自提出。要件细节与格式,请向开业地的保健所确认。
Q. 一定要置管理美容师吗?
A. 在常时有2名以上美容师从业的美容所为必要。可担任管理美容师者,须为取得美容师免许后从事美容业务3年以上,且修毕都道府县知事指定讲习会课程者(美容师法第12条之3)。常时仅1名美容师的美容所,无置管理美容师的义务。
资料来源(第一手资讯)
- e-Gov法令检索「美容师法」(昭和32年6月3日法律第163号)第2条(定义)、第11条(开设的申报)、第12条(检查、确认)、第12条之3(管理美容师)、第13条(卫生上必要的措施)(参照日 2026-09-17)
- e-Gov法令检索「美容师法施行规则」(平成10年厚生省令第7号)第25条(消毒的方法)、第26条(保持清洁的措施)、第27条(采光、照明、换气)(参照日 2026-09-17)
- 厚生劳动省「关于理容所及美容所卫生管理要领」(昭和56年6月1日环指第95号;平成22年9月15日健发0915第5号修正)(参照日 2026-09-17)
- 「理容师法施行规则及美容师法施行规则之部分修正省令的施行等」(平成27年12月9日生食发1209002号)/依规制改革实施计画(平成27年6月30日内阁会议决定)之理容所、美容所重复开设的处理(参照日 2026-09-17)
- 开业预定地的保健所所公布之美容所开设申报手册,及各都道府县的条例(构造设备、面积、卫生措施的基准、格式、必要文件。参照日 2026-09-17)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并不保证个别申报的受理、对构造设备与卫生措施基准的符合,或检查的结果。美容所开设申报的受理、现地检查、确认由保健所(都道府县、设有保健所的市、特别区)进行。作业室面积等构造设备的具体基准委任给各都道府县的条例,各设施的基准、格式与必要文件,请于该地方政府的官方网页确认。涉及大规模用途变更时的建筑确认,由建筑士、特定行政厅负责。事业用物件的选定、租赁、重要事项说明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开业后从业员的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工作规则由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会计、税务由税理士,涉及权利义务与纷争的个别法律判断由律师,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咨询后对应。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区小日向・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从要件的整理到文件制作・申请,全程协助您。
LINE直接连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时均可发送信息,将依序回复。
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周二・周三 10:00〜19:00/周一・周四〜周日 18:00〜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