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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行政许可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台湾、中国企业在日本设点:分公司(支店)与子公司如何选?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要在日本持续经营,台湾、中国企业大致可在『日本分公司(外国公司)』与『当地子公司(股份公司、合同公司)』之间选择。本文整理登记手续的差异、令和7年10月16日起趋严的『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资本金3,000万日元、常勤职员1名以上、日语能力等)、应各自委托给谁,以及撤退清算。

先讲重点: 要在日本持续经营,台湾、中国企业大致可在「日本分公司(外国公司)」与「当地子公司(股份公司、合同公司)」之间选择。日本分公司须办理外国公司的登记,且在日本的代表者中至少1人须在日本有住所(会社法第817条)。子公司则是新设一家日本法人。若代表者住在日本经营,须取得在留资格「经营・管理」;但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基准修正,开始要求资本金3,000万日元以上、雇用常勤职员1名以上、日语能力、经历、以及事业计划书的专家确认。本文整理制度的骨架,个别是否可行,须透过入国管理、登记、税务各手续判断。

台湾、中国企业在日本设点时,分公司与子公司该选哪个?

在日本的据点,有不进行营业活动的「驻在员事务所」、作为外国公司的「日本分公司」,以及作为日本法人的「子公司(当地法人)」。若要持续营业(交易),则在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择一。

日本分公司(外国公司)子公司(当地法人)
法人格本国公司的一部分(非另一法人)日本的公司(另一法人)
登记外国公司的登记(会社法第933条)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份公司、合同公司)
责任由本国公司承担原则上由日本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代表者住所在日本的代表者至少1人有住所(会社法第817条)董事等(住所要件已放宽)

分公司为本国公司的一部分,故在日本的债务由本国公司承担。子公司为独立的日本公司,责任一般与本国公司切离。此处须注意会社法第821条(拟似外国公司):以在日本设本店,或以在日本从事事业为主要目的之外国公司,不得在日本持续进行交易。若试图以「分公司」的形式从事实质上以日本为据点的事业,恐触及此规定,故实态若以日本为中心,较常选择子公司。

外国公司的登记,与股份公司、合同公司的设立,手续有何不同?

设日本分公司时,外国公司在欲于日本持续进行交易时须指定在日本的代表者,并自指定该代表者之日起3周内办理外国公司的登记(会社法第933条)。在登记之前,不得在日本持续进行交易(会社法第818条;违反而进行交易者,对相对人与外国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设子公司时,则新设一家日本公司。股份公司须作成章程、接受公证人的认证(会社法第30条),经出资的履行后,以本店所在地的设立登记成立(会社法第49条)。合同公司的章程作成不需公证人认证,经出资的履行后以设立登记成立(会社法第579条)。最低资本金制度已废止,会社法上即使资本金1日元亦可设立。惟须注意,若要取得下述在留资格「经营・管理」,则须资本金等3,000万日元以上(会社法的设立要件与在留资格的要件为不同的两件事)。

手续股份公司合同公司外国公司(分公司)
章程的认证必要(会社法第30条)不要
成立、登记以设立登记成立(会社法第49条)以设立登记成立(会社法第579条)外国公司的登记(会社法第933条)
是否另一法人另一法人(日本法人)另一法人(日本法人)本国公司的一部分

此外,证明本国(台湾、中国)公司之存在与代表者的文件,可能被要求在本国办理公证、认证,且手续因国家、地区而异。亦须附上翻译文。此点于文件种类确定的阶段,向提出处(登记所、入管)确认。

代表者的在留资格「经营・管理」有哪些要件?

若代表者住在日本经营、管理公司,须取得在留资格「经营・管理」。此为对于在本邦从事贸易及其他事业之经营,或从事该事业之管理活动的在留资格(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别表第一之二)。订定上陆许可基准的基准省令于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大幅修正(令和7年10月10日公布、同月30日更新),要件趋严。主要内容如下。

要件修正后(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
资本金等3,000万日元以上(实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个人事业时为投下总额
常勤职员须雇用1名以上。对象限于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法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者(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日语能力申请者或常勤职员其一达相当程度(「日本语教育参照框架」B2相当以上;日语能力试验〔JLPT〕N2以上等)
经历经营管理等领域的博士、硕士、专门职学位,或事业之经营、管理3年以上的职历
事业计划书须有具经营专门知识者(中小企业诊断士、公认会计士、税理士)的确认

此外,将自宅兼作事业所原则上不被认可,若以业务委托等方式致经营者的活动实态不足,则以不该当处理。关于事业计划书的确认,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资料提醒:律师及行政书士以外之人,以取得报酬并作为业务而制作向官公署提出的申请书等文件,恐构成行政书士法违反。

作为经过措施,于施行日前一日之前受理且审查中的申请适用修正前的基准。已以「经营・管理」在留者,于自施行日起届满3年之日(令和10年10月16日)之前进行更新申请时,即使不符修正后基准,亦会参酌经营状况与符合的可能性判断是否核准。届满3年后的更新,须符合修正后的基准。

许可、银行账户、初期税务,应各自委托给谁?

进军日本时,登记、入管、税务、劳务、不动产同时展开。分工如下,且以相互分别签约为前提。

  • 分公司/子公司的选择、章程的作成、必要的许可、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的申请取次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申请取次)
  • 外国公司的登记、公司的设立登记(商业登记)→ 司法书士(商业登记的申请代理为司法书士的业务)
  • 事业所(办公室)的确保、租赁、重要事项说明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法人税、移转订价税制、消费税、国际课税 → 税理士
  • 从业员的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工作规则 → 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社会保险劳务士)
  • 涉及权利义务与纷争的个别法律判断 → 律师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可由已申报的行政书士或律师进行。社会保险劳务士不能进行在留申请的取次,故在留手续交由行政书士。公司设立后的银行账户开设,各金融机构的审查基准不同,近年必要文件与面谈有增加的倾向。开设与否或条件本社无法保证,请直接向拟往来的金融机构确认。向税务署的法人设立申报、蓝色申报的核准申请、源泉所得税与消费税的申报等初期税务,与税理士一同进行。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不同的事业体。本事务所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据点形态的整理、章程作成、许可、在留申请的取次,登记、税务、劳务、物件请与各专业人士、事业体分别签约、咨询。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许可的整体样貌请见行政许可手续,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以在留「经营・管理」设立公司的路径,另请见以「经营・管理」进行中国企业家的公司设立;将事业与在留一并检视的例子,请见外国人的「经营・管理」与团体家屋开设

连撤退、清算一并考量时,哪个较轻?

据点在设立时与收摊时的负担都先比较,较易做选择。收掉日本分公司(外国公司)时,须办理营业所的废止、在日本代表者的退任等登记,且在日本的财产清算有时会成为问题(会社法第822条规定,法院可就外国公司在日本的全部财产命令开始清算的情形)。收掉子公司(日本法人)时,则须进行股份公司、合同公司的解散、清算手续,直至清算结了的登记。

一般而言,在责任切分与转让、重组的容易度上,子公司较易处理;而在初期设立成本、小规模的试验性进军上,分公司有时较轻。何者「较轻」,取决于事业规模、责任范围、税务、以及未来增资、出售的展望,无法一概而论。将入口(设立)与出口(撤退)皆纳入设计,登记由司法书士、税务由税理士、在留由行政书士分工,较为安全。

常见问题

Q. 日本分公司与子公司,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A. 是法人格。分公司为本国公司的一部分,并非另一法人,在日本的债务由本国公司承担。子公司为日本的公司(另一法人),责任一般与本国公司切离。此外,以在日本设本店或以在日本从事事业为主要目的之外国公司,不得以分公司形式持续交易(会社法第821条、拟似外国公司)。实态若以日本为中心,较常选择子公司。

Q. 听说资本金1日元即可,经营・管理签证也能取得吗?
A. 公司设立与在留资格是不同的要件。会社法上最低资本金制度已废止,资本金1日元亦可设立。惟在留资格「经营・管理」于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正后,开始要求资本金等3,000万日元以上、雇用常勤职员1名以上等。能设立与在留资格获准,须分开考量。

Q. 公司的登记与在留申请,能全部交给行政书士吗?
A. 依业务不同而分工。章程作成、许可、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为行政书士;外国公司的登记与公司设立登记(商业登记)的申请代理为司法书士的业务。社会保险劳务士不能进行在留申请的取次。各专业人士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受任,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Q. 我已以经营・管理在留,更新会如何?
A. 有经过措施。自施行日起届满3年之日(令和10年10月16日)之前的更新申请,即使不符修正后基准,亦会参酌经营状况与符合的可能性判断是否核准。届满3年后的更新,须符合修正后的基准。个别展望,请备齐资料于入管手续中确认。

资料来源(第一手资讯)

  • e-Gov法令检索「会社法」(平成17年法律第86号)第30条(章程的认证)、第49条(股份公司的成立)、第579条(持分公司的成立)、第817条(外国公司在日本的代表者)、第818条(登记前持续交易的禁止)、第821条(拟似外国公司)、第822条(外国公司在日本财产的清算)、第933条(外国公司的登记)(参照日 2026-09-17)
  • 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一之二「经营・管理」(参照日 2026-09-17)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经营・管理』许可基准的修正等(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令和7年10月10日公布、同月30日更新)/「关于在留资格『经营・管理』上陆基准省令等的修正」(参照日 2026-09-17)
  • 订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项第2号基准的省令「法别表第一之二之表经营・管理项下栏所列活动」,及同法施行规则别表第三(事业计划书的确认)(参照日 2026-09-17)
  • 司法书士法第3条(司法书士的业务=商业登记等的申请代理)、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2、第1条之3(行政书士的业务)(参照日 2026-09-17)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并不保证据点形态的选择、在留资格的核准,或登记、税务的可行性。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的审查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进行,要件与经过措施的细节请以最新的公布资料确认。外国公司的登记、公司设立登记(商业登记)的申请代理由司法书士,法人税、移转订价税制、消费税、国际课税由税理士,从业员的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工作规则由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事业所(办公室)的确保、租赁、重要事项说明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涉及权利义务与纷争的个别法律判断由律师,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咨询后对应。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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