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國企業在日本設點:分公司(支店)與子公司如何選?
要在日本持續經營,台灣、中國企業大致可在『日本分公司(外國公司)』與『當地子公司(股份公司、合同公司)』之間選擇。本文整理登記手續的差異、令和7年10月16日起趨嚴的『經營・管理』在留資格(資本金3,000萬日圓、常勤職員1名以上、日語能力等)、應各自委託給誰,以及撤退清算。
先講重點: 要在日本持續經營,台灣、中國企業大致可在「日本分公司(外國公司)」與「當地子公司(股份公司、合同公司)」之間選擇。日本分公司須辦理外國公司的登記,且在日本的代表者中至少1人須在日本有住所(會社法第817條)。子公司則是新設一家日本法人。若代表者住在日本經營,須取得在留資格「經營・管理」;但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基準修正,開始要求資本金3,000萬日圓以上、雇用常勤職員1名以上、日語能力、經歷、以及事業計畫書的專家確認。本文整理制度的骨架,個別是否可行,須透過入國管理、登記、稅務各手續判斷。
台灣、中國企業在日本設點時,分公司與子公司該選哪個?
在日本的據點,有不進行營業活動的「駐在員事務所」、作為外國公司的「日本分公司」,以及作為日本法人的「子公司(當地法人)」。若要持續營業(交易),則在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間擇一。
| 日本分公司(外國公司) | 子公司(當地法人) | |
|---|---|---|
| 法人格 | 本國公司的一部分(非另一法人) | 日本的公司(另一法人) |
| 登記 | 外國公司的登記(會社法第933條) | 公司的設立登記(股份公司、合同公司) |
| 責任 | 由本國公司承擔 | 原則上由日本法人承擔(有限責任) |
| 代表者住所 | 在日本的代表者至少1人有住所(會社法第817條) | 董事等(住所要件已放寬) |
分公司為本國公司的一部分,故在日本的債務由本國公司承擔。子公司為獨立的日本公司,責任一般與本國公司切離。此處須注意會社法第821條(擬似外國公司):以在日本設本店,或以在日本從事事業為主要目的之外國公司,不得在日本持續進行交易。若試圖以「分公司」的形式從事實質上以日本為據點的事業,恐觸及此規定,故實態若以日本為中心,較常選擇子公司。
外國公司的登記,與股份公司、合同公司的設立,手續有何不同?
設日本分公司時,外國公司在欲於日本持續進行交易時須指定在日本的代表者,並自指定該代表者之日起3週內辦理外國公司的登記(會社法第933條)。在登記之前,不得在日本持續進行交易(會社法第818條;違反而進行交易者,對相對人與外國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設子公司時,則新設一家日本公司。股份公司須作成章程、接受公證人的認證(會社法第30條),經出資的履行後,以本店所在地的設立登記成立(會社法第49條)。合同公司的章程作成不需公證人認證,經出資的履行後以設立登記成立(會社法第579條)。最低資本金制度已廢止,會社法上即使資本金1日圓亦可設立。惟須注意,若要取得下述在留資格「經營・管理」,則須資本金等3,000萬日圓以上(會社法的設立要件與在留資格的要件為不同的兩件事)。
| 手續 | 股份公司 | 合同公司 | 外國公司(分公司) |
|---|---|---|---|
| 章程的認證 | 必要(會社法第30條) | 不要 | ― |
| 成立、登記 | 以設立登記成立(會社法第49條) | 以設立登記成立(會社法第579條) | 外國公司的登記(會社法第933條) |
| 是否另一法人 | 另一法人(日本法人) | 另一法人(日本法人) | 本國公司的一部分 |
此外,證明本國(台灣、中國)公司之存在與代表者的文件,可能被要求在本國辦理公證、認證,且手續因國家、地區而異。亦須附上翻譯文。此點於文件種類確定的階段,向提出處(登記所、入管)確認。
代表者的在留資格「經營・管理」有哪些要件?
若代表者住在日本經營、管理公司,須取得在留資格「經營・管理」。此為對於在本邦從事貿易及其他事業之經營,或從事該事業之管理活動的在留資格(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別表第一之二)。訂定上陸許可基準的基準省令於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大幅修正(令和7年10月10日公布、同月30日更新),要件趨嚴。主要內容如下。
| 要件 | 修正後(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 |
|---|---|
| 資本金等 | 3,000萬日圓以上(實收資本額或出資總額)。個人事業時為投下總額 |
| 常勤職員 | 須雇用1名以上。對象限於日本人、特別永住者、法別表第二的在留資格者(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
| 日語能力 | 申請者或常勤職員其一達相當程度(「日本語教育參照框架」B2相當以上;日語能力試驗〔JLPT〕N2以上等) |
| 經歷 | 經營管理等領域的博士、碩士、專門職學位,或事業之經營、管理3年以上的職歷 |
| 事業計畫書 | 須有具經營專門知識者(中小企業診斷士、公認會計士、稅理士)的確認 |
此外,將自宅兼作事業所原則上不被認可,若以業務委託等方式致經營者的活動實態不足,則以不該當處理。關於事業計畫書的確認,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資料提醒:律師及行政書士以外之人,以取得報酬並作為業務而製作向官公署提出的申請書等文件,恐構成行政書士法違反。
作為經過措施,於施行日前一日之前受理且審查中的申請適用修正前的基準。已以「經營・管理」在留者,於自施行日起屆滿3年之日(令和10年10月16日)之前進行更新申請時,即使不符修正後基準,亦會參酌經營狀況與符合的可能性判斷是否核准。屆滿3年後的更新,須符合修正後的基準。
許可、銀行帳戶、初期稅務,應各自委託給誰?
進軍日本時,登記、入管、稅務、勞務、不動產同時展開。分工如下,且以相互分別簽約為前提。
- 分公司/子公司的選擇、章程的作成、必要的許可、在留資格「經營・管理」的申請取次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申請取次)
- 外國公司的登記、公司的設立登記(商業登記)→ 司法書士(商業登記的申請代理為司法書士的業務)
- 事業所(辦公室)的確保、租賃、重要事項說明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法人稅、移轉訂價稅制、消費稅、國際課稅 → 稅理士
- 從業員的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工作規則 → 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社會保險勞務士)
- 涉及權利義務與紛爭的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可由已申報的行政書士或律師進行。社會保險勞務士不能進行在留申請的取次,故在留手續交由行政書士。公司設立後的銀行帳戶開設,各金融機構的審查基準不同,近年必要文件與面談有增加的傾向。開設與否或條件本社無法保證,請直接向擬往來的金融機構確認。向稅務署的法人設立申報、藍色申報的核准申請、源泉所得稅與消費稅的申報等初期稅務,與稅理士一同進行。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據點形態的整理、章程作成、許可、在留申請的取次,登記、稅務、勞務、物件請與各專業人士、事業體分別簽約、諮詢。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許可的整體樣貌請見行政許可手續,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以在留「經營・管理」設立公司的路徑,另請見以「經營・管理」進行中國企業家的公司設立;將事業與在留一併檢視的例子,請見外國人的「經營・管理」與團體家屋開設。
連撤退、清算一併考量時,哪個較輕?
據點在設立時與收攤時的負擔都先比較,較易做選擇。收掉日本分公司(外國公司)時,須辦理營業所的廢止、在日本代表者的退任等登記,且在日本的財產清算有時會成為問題(會社法第822條規定,法院可就外國公司在日本的全部財產命令開始清算的情形)。收掉子公司(日本法人)時,則須進行股份公司、合同公司的解散、清算手續,直至清算結了的登記。
一般而言,在責任切分與轉讓、重組的容易度上,子公司較易處理;而在初期設立成本、小規模的試驗性進軍上,分公司有時較輕。何者「較輕」,取決於事業規模、責任範圍、稅務、以及未來增資、出售的展望,無法一概而論。將入口(設立)與出口(撤退)皆納入設計,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在留由行政書士分工,較為安全。
常見問題
Q. 日本分公司與子公司,最大的不同是什麼?
A. 是法人格。分公司為本國公司的一部分,並非另一法人,在日本的債務由本國公司承擔。子公司為日本的公司(另一法人),責任一般與本國公司切離。此外,以在日本設本店或以在日本從事事業為主要目的之外國公司,不得以分公司形式持續交易(會社法第821條、擬似外國公司)。實態若以日本為中心,較常選擇子公司。
Q. 聽說資本金1日圓即可,經營・管理簽證也能取得嗎?
A. 公司設立與在留資格是不同的要件。會社法上最低資本金制度已廢止,資本金1日圓亦可設立。惟在留資格「經營・管理」於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正後,開始要求資本金等3,000萬日圓以上、雇用常勤職員1名以上等。能設立與在留資格獲准,須分開考量。
Q. 公司的登記與在留申請,能全部交給行政書士嗎?
A. 依業務不同而分工。章程作成、許可、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為行政書士;外國公司的登記與公司設立登記(商業登記)的申請代理為司法書士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不能進行在留申請的取次。各專業人士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受任,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Q. 我已以經營・管理在留,更新會如何?
A. 有經過措施。自施行日起屆滿3年之日(令和10年10月16日)之前的更新申請,即使不符修正後基準,亦會參酌經營狀況與符合的可能性判斷是否核准。屆滿3年後的更新,須符合修正後的基準。個別展望,請備齊資料於入管手續中確認。
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會社法」(平成17年法律第86號)第30條(章程的認證)、第49條(股份公司的成立)、第579條(持分公司的成立)、第817條(外國公司在日本的代表者)、第818條(登記前持續交易的禁止)、第821條(擬似外國公司)、第822條(外國公司在日本財產的清算)、第933條(外國公司的登記)(參照日 2026-09-17)
- 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經營・管理」(參照日 2026-09-17)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經營・管理』許可基準的修正等(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令和7年10月10日公布、同月30日更新)/「關於在留資格『經營・管理』上陸基準省令等的修正」(參照日 2026-09-17)
- 訂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號基準的省令「法別表第一之二之表經營・管理項下欄所列活動」,及同法施行規則別表第三(事業計畫書的確認)(參照日 2026-09-17)
- 司法書士法第3條(司法書士的業務=商業登記等的申請代理)、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2、第1條之3(行政書士的業務)(參照日 2026-09-17)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據點形態的選擇、在留資格的核准,或登記、稅務的可行性。在留資格「經營・管理」的審查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進行,要件與經過措施的細節請以最新的公布資料確認。外國公司的登記、公司設立登記(商業登記)的申請代理由司法書士,法人稅、移轉訂價稅制、消費稅、國際課稅由稅理士,從業員的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工作規則由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事業所(辦公室)的確保、租賃、重要事項說明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涉及權利義務與紛爭的個別法律判斷由律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諮詢後對應。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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