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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許認可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附接待之飲食店(風營法1號)許可,什麼物件才取得到?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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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小酒館、酒廊、俱樂部等接待客人並供飲食之店,須依風營法取得公安委員會之1號許可。本文整理場所要件、構造要件、人的要件,以及物件、圖面、申請之角色分工。

結論(先說要點):欲開設小酒館、酒廊、俱樂部等接待客人並供飲食之店,該營業屬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風營法)第2條第1項第1號之「接待飲食等營業」,須依第3條第1項,就各營業所向管轄其所在地之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取得許可(即所謂1號許可)。此為「許可」而非「申報」,須同時滿足:①場所要件(用途地域・與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②構造要件(客室樓地板面積・視線通透・照度)、③人的要件(第4條第1項之欠格事由)。若未於租借物件前確認立地與構造是否符合要件,恐於簽約後發生許可不下之情形。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附接待飲食店(風營法1號)之許可要件與申請流程,不判斷個別許可之可否。

附接待之飲食店,需要哪一種營業許可?(與申報之區別)

「接待」於風營法第2條第3項定義為「以醞釀歡樂氛圍之方法款待客人」。持續坐於特定客人身旁談笑・斟酒,或於卡拉OK擔任對唱對象等為典型。對全體提供相同料理、隔著吧檯閒聊之程度,一般被整理為不構成接待,惟依實態判斷。

風營法第2條第1項第1號將「以夜總會、待合、料理店、咖啡館及其他設置設備接待客人並使客人遊興或飲食之營業」定為風俗營業之1號。第1號至第3號合稱「接待飲食等營業」(同條第4項)。若接待並供飲食,即須此1號許可。

營業內容所需手續依據
接待並供飲食(小酒館・俱樂部等)風俗營業(1號)之許可風營法第2條第1項第1號・第3條第1項
於0時後以供酒為主(無接待)深夜供酒飲食店營業之申報風營法第33條第1項
一般飲食店(無接待・無深夜營業)飲食店營業許可(保健所)食品衛生法

此為最大分歧點。若無接待、僅於深夜供酒,「申報」即足(詳見深夜0時後供酒的店,需要什麼申報?);若接待,則須「許可」。許可須經審查後方下,標準處理期間依都道府縣約為55日前後,於下許可前不得營業。

與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限制,如何篩選物件?

1號許可中對物件選擇影響最大者為「場所要件」。風營法第4條第2項第2號規定,為保全良好風俗環境,於依政令所定基準由都道府縣條例所定之地域不予許可。該政令即風營法施行令第6條,設有由條例將下列指定為營業限制地域之架構:①住居多數集合之地域,②學校・圖書館・兒童福祉施設・醫院・診療所等「保全對象施設」周圍一定距離之區域。就保全對象施設之周圍,施行令以其基地周圍約100公尺之區域為限度。

實際距離依都道府縣條例而異。例如神奈川縣之條例區分如下(參照日 2026-09-10。數值因都道府縣而異,務必確認物件所在地之條例)。

保全對象施設距離之例(神奈川縣)
學校(大學除外)100公尺
大學・圖書館・兒童福祉施設・醫院・診療所70公尺(商業地域為30公尺)

因此,縱使物件位於商業地域,若鄰近有學校或醫院,亦可能因距離限制而無法取得許可。用途地域依建築基準法之都市計畫而定,縱同一街道亦逐街廓而異。決定物件前,確認用途地域與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兩者,不可或缺。

客室面積・視線・照度之構造要件,須滿足到何種程度?

構造要件為依風營法第4條第2項第1號之技術上基準,由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施行規則)與都道府縣條例具體化。1號營業常被檢視之代表性基準如下(數值於多數都道府縣共通,惟細節依條例有差)。

項目基準之目安
客室樓地板面積每1室16.5㎡以上(和室為9.5㎡以上)。惟客室僅1室時不適用
客室內部視線不設置妨礙視線、約高於1公尺之設備;不使營業所外部可通視客室內
照度營業所內照度不低於5勒克斯(能於營業中維持5勒克斯以上之構造・設備)
有害善良風俗之設備不設置引起性好奇心之照片・裝飾等
出入口之施鎖客室出入口不設施鎖設備(通往店外之出入口除外)

圖面(求積圖・平面圖)與現況不符時,將於實地調查受指摘。隔間與包廂座之高度、客室數之計算方式左右許可之可否,宜於內裝設計階段納入此等基準較為安全。求積圖・平面圖之製作與內裝設計為建築士・測量・內裝業者之專業領域,與本事務所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

不予許可之人的欠格事由,有哪些?

風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法人則含其董監事)該當一定事由時不予許可。代表性者如下。

  • 受破產程序開始裁定而未復權者(第1號)
  • 因一定之罪受1年以上拘禁刑,或因所定之罪受未滿1年之拘禁刑・罰金,自其執行完畢日等起算未逾5年者(第2號)
  • 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集團性・常習性從事暴力性不法行為之虞者(第3號)
  • 酒精・麻藥・大麻・鴉片・覺醒劑之中毒者(第4號)
  • 因身心故障不能適正執行業務者、自許可撤銷等起未逾一定期間者 等

(拘禁刑經刑法修正於令和7年6月1日施行,係將舊有懲役・禁錮一元化之刑。)人的欠格之確認係以本人申報與警察調查為之,關於前科・前歷之事實確認屬本人與警察之管轄。本事務所無法代本人證明有無前科。

物件・圖面・申請,各應委託何人?

附接待飲食店之開業橫跨多個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風俗營業(1號)許可之要件確認・申請文件製作・許可申請之代理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店舖物件之租賃・立地(用途地域・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之事前確認・使用條件調整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 求積圖・平面圖之製作、內裝設計・工程 → 建築士・測量・內裝業者
  • 飲食店營業許可(食品衛生法) → 保健所

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契約,負責物件尋找・租賃契約・用途地域及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之事前確認。求積圖・平面圖屬建築士・測量,飲食店營業許可屬保健所,申請人本人之欠格事由確認屬本人與警察之管轄,均為獨立的事業體・所管,個別簽約・辦理。各領域以與各窗口・資格者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業務全貌請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關於飲食店之營業許可,飲食店營業許可與保健所之設備基準亦可參考。

常見問題

Q. 「接待」具體上從何處起算?
A. 風營法第2條第3項將接待定義為「以醞釀歡樂氛圍之方法款待客人」。持續坐於特定客人身旁談笑・斟酒、於卡拉OK擔任對唱對象等為典型。對全體提供相同料理、隔著吧檯閒聊之程度,一般被整理為不構成接待,惟依實態判斷。個別判斷由所轄警察署為之。

Q. 為何是許可而非申報,手續負擔會不同?
A. 深夜供酒(無接待)依風營法第33條第1項之「申報」即足,惟附接待之1號營業須第3條第1項之「許可」。許可係就場所・構造・人各要件審查後方下,標準處理期間依都道府縣約為55日前後,於下許可前不得開始營業。

Q. 物件若位於商業地域,距離限制即無關嗎?
A. 否。縱於商業地域,若鄰近有學校・圖書館・兒童福祉施設・醫院・診療所等保全對象施設,亦可能因都道府縣條例之距離限制而無法取得許可。距離依條例而異,施行令第6條以保全對象施設周圍約100公尺為限度。請於簽約前依條例確認。

Q. 客室較小,仍能取得許可嗎?
A. 1號營業之客室以每1室16.5㎡以上(和室為9.5㎡以上)為目安,客室僅1室時不適用面積基準。妨礙視線之高於1公尺設備、或無法自外部通視之構造均不可。數值・處理依都道府縣條例有差,建議於內裝設計前確認所在地之條例。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昭和23年法律第122號)第2條第1項第1號・第3項・第4項、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號・第2號(參照日 2026-09-10)
  • e-Gov法令檢索「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施行令」(昭和59年政令第319號)第6條(營業限制地域之基準・以保全對象施設周圍約100公尺為限度)(參照日 2026-09-10)
  • 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施行規則(昭和60年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第1號)(客室樓地板面積・視線・照度等技術上基準)(參照日 2026-09-10)
  • 神奈川縣警察「風俗營業等之規制概要與營業申請(申報)手續」(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構造設備之例)(參照日 2026-09-10)
  • 各都道府縣之風營法施行條例(營業限制地域・構造設備之技術上基準)(參照日 2026-09-10)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用途地域)(參照日 2026-09-10)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許可之可否、對限制地域之該當性、構造設備基準之符合、必要文件、審查期間、欠格事由之該當性。距離・面積・照度等數值與樣式因都道府縣而異,務必於營業所所在地之條例與所轄警察署之公式案內確認。1號許可之可否與審查由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所轄警察署)判斷。店舖物件之租賃・立地確認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求積圖・平面圖屬建築士・測量,飲食店營業許可屬保健所,申請人本人之欠格事由確認屬本人與警察,各為獨立的事業體・所管,以個別契約・手續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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