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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認可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遊藝場・麻將店的營業許可(風營法4號・5號)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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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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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經營柏青哥・麻將店(4號)或電子遊戲場・娛樂設施(5號),須依風營法取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之許可。本文整理人的要件、場所要件、構造設備要件,以及物件、設計、勞務、不服申立之角色分工。

結論(先說要點):欲經營柏青哥店・麻將店(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風營法第2條第1項第4號),或電子遊戲場・娛樂設施(同法同項第5號),須依第3條第1項,依營業種別就各營業所向管轄其所在地之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取得許可。此與接待客人並供飲食之1號營業為不同許可,須同時滿足:①人的要件(第4條第1項之欠格事由)、②場所要件(第4條第2項第2號與政令所定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③構造設備之技術上基準(第4條第2項第1號・施行規則第7條之照度及區劃等)。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4號・5號許可之要件與申請流程,不判斷個別許可之可否。

風營法之4號・5號指何種營業?

風營法於第2條第1項各號依種別定義風俗營業。與遊藝相關者為4號與5號。條文如下。

  • 第2條第1項第4號:「麻將店、柏青哥店及其他設置設備使客人進行有煽動射幸心之虞之遊技之營業」。
  • 第2條第1項第5號:「於備置吊角子機、電視遊戲機及其他遊技設備,且該設備得於本來用途以外用途供有煽動射幸心之虞之遊技使用者(限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所定者)之店舖或其他類似之區劃設施中,以該遊技設備使客人進行遊技之營業」(第4號所當者除外)。

4號為麻將店・柏青哥店等使客人進行有煽動射幸心之虞之遊技之營業。5號為電子遊戲場・娛樂設施等設置遊技設備使客人遊技之營業,當於4號者除外。二者均與接待客人並供遊興・飲食之1號營業(小酒館・俱樂部)種別不同。

種別代表例依據
1號小酒館・俱樂部(接待飲食)風營法第2條第1項第1號
4號柏青哥店・麻將店風營法第2條第1項第4號
5號電子遊戲場・娛樂設施風營法第2條第1項第5號

各種別均依第3條第1項須就各營業所取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之許可。許可須經審查後方下,標準處理期間依都道府縣約為55日前後(亦有以扣除例假日之日數計之公安委員會),於下許可前不得營業。期間與樣式因都道府縣而異,務必於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之案內確認。關於物件之用途・面積,不動產側之電子遊戲場・娛樂設施之物件可選至何處?(風營法5號)亦可參考。

使許可不下之人的欠格事由為何?

風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法人則含其役員)該當一定事由時不予許可。代表性欠格事由如下。

  • 受破產手續開始之裁定而未復權者(第1號)
  • 因一定之罪處1年以上拘禁刑,或因所定之罪受刑,自執行終了之日等起算未逾5年者(第2號)
  • 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集團性或常習性從事暴力性不法行為等違法行為之虞者(第3號)
  • 酒精・麻藥・大麻・鴉片或覺醒劑之中毒者(第4號)
  • 因身心故障而不能適正執行業務,屬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所定者(第5號)
  • 就營業不具與成年人同一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第11號)、役員有欠格事由之法人(第12號)、有從事暴力性不法行為之虞者具支配性影響力者(第13號)等

(拘禁刑經刑法修正於令和7年6月1日施行,係將舊有懲役・禁錮一元化之刑。)人的欠格之確認係以本人申報與警察調查為之。關於前科・前歷之事實確認屬本人與警察之管轄,本事務所無法代本人證明有無前科。

場所要件(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如何查詢?

4號・5號亦同,與物件選定直接相關者為「場所要件」。風營法第4條第2項第2號規定,為保全良好風俗環境而特須限制其設置,依政令所定基準由都道府縣條例所定地域內者,不予許可。該政令為施行令第6條,置有得由條例將①住居多數集合之地域、②學校・圖書館・兒童福祉施設・醫院・診療所等「保全對象施設」周圍一定距離之區域定為營業限制地域之框架。關於保全對象施設之周圍,施行令以基地周圍約100公尺之區域為限度。

實際距離因都道府縣條例而異。縱物件位於商業地域,若鄰近有學校或醫院,亦可能因距離限制而無法取得許可。用途地域依建築基準法之都市計畫而定,縱於同一街道,亦因區劃而異。於決定物件前,務必依物件所在地之條例確認用途地域與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二者。

確認項目查詢方法
是否為限制地域物件所在地都道府縣之風營法施行條例
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周圍學校・圖書館・兒童福祉施設・醫院・診療所之位置與條例之距離
用途地域市區町村之都市計畫資訊(建築基準法)

構造設備基準(照度・區劃・遊技機)須滿足何者?

構造設備之基準為依風營法第4條第2項第1號之技術上基準,由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施行規則第7條)與都道府縣條例具體化。4號・5號營業代表性受問之基準如下。

項目基準目安(4號・5號)
照度使營業所內照度不致於10勒克斯以下之構造・設備(營業中之維持為法第14條)
視線客室內部不設妨礙視線之設備
風俗環境不設有害良好風俗或清淨風俗環境之虞之照片・裝飾等設備(5號另含有害少年健全育成之虞者)
出入口客室出入口不設施錠設備(直接通往營業所外之出入口除外)
遊技設備4號不設營業所用遊技機以外之遊技設備;5號不設具可投入紙幣之遊技料金裝置或提供現金・有價證券之裝置之遊技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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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柏青哥・吊角子機等4號營業,禁止設置顯著有煽動射幸心之虞之遊技機,且遊技機有型式規制(風營法第20條)。4號營業(柏青哥店及其他政令所定者)另有禁止以現金或有價證券為賞品提供、買取提供予客人之賞品等規定(第23條第1項)。5號之電子遊戲場,不得使18歲未滿者於午後10時至翌日午前6時之時間作為客人進入(第22條第1項第5號)。圖面(求積圖・平面圖)與現況不符時將於實地調查受指摘,故宜於內裝設計階段即納入構造設備之基準。

物件・設計・勞務・不服申立應委託何人?

以遊技設備營業之開業橫跨多個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風俗營業(4號・5號)許可之要件確認・申請文件製作・許可申請之代理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店舖物件之租賃・立地(用途地域・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之事前確認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 內裝・構造設備圖面(求積圖・平面圖)之設計・工程 → 建築士・內裝業者
  • 員工排班・深夜勞動等勞務管理與社會保險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對不許可處分・營業停止處分之不服申立・訴訟 → 律師

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契約,負責物件尋找・租賃契約・用途地域及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之事前確認。構造設備圖面屬建築士,勞務與社會保險屬社會保險勞務士,對處分之不服申立・訴訟屬律師,均為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辦理。各領域以與各窗口・資格者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業務全貌請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關於接待飲食之1號許可,與遊藝場・麻將店為不同業態之接待飲食(風營法1號)之距離限制;關於深夜供酒,深夜0時後供酒的店,需要什麼申報?亦可參考。

常見問題

Q. 4號與5號有何不同?
A. 4號為麻將店・柏青哥店及其他設置設備使客人進行有煽動射幸心之虞之遊技之營業(風營法第2條第1項第4號)。5號為備置吊角子機・電視遊戲機及其他遊技設備使客人遊技之營業,當於4號者除外(同項第5號)。電子遊戲場・娛樂設施為5號。二者均依第3條第1項須就各營業所取得公安委員會之許可。

Q. 此營業非以申報即足嗎?
A. 否。4號・5號須「許可」。深夜供酒之飲食店營業(無接待)依第33條第1項之「申報」即足,惟以遊技設備使客人遊技之4號・5號,屬審查人的・場所・構造設備各要件之「許可」對象。於下許可前不得開始營業。

Q. 物件若位於商業地域,距離限制即無關嗎?
A. 否。縱於商業地域,若鄰近有學校・圖書館・兒童福祉施設・醫院・診療所等保全對象施設,亦可能因都道府縣條例之距離限制而無法取得許可。距離依條例而異,施行令第6條以保全對象施設周圍約100公尺為限度。請於簽約前依所在地之條例確認。

Q. 有不得使未成年人進入電子遊戲場之時間嗎?
A. 5號營業之營業所,不得使18歲未滿者於午後10時至翌日午前6時之時間作為客人進入(風營法第22條第1項第5號)。年齡・時間之運用請於所轄警察署之案內確認。另營業時間本身之限制亦得由都道府縣條例定之。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昭和23年法律第122號)第2條第1項第4號・第5號、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號・第2號、第14條、第20條、第22條第1項第5號、第23條第1項(參照日 2026-10-28)
  • e-Gov法令檢索「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施行令」(昭和59年政令第319號)第6條(營業限制地域之基準・以保全對象施設周圍約100公尺為限度)(參照日 2026-10-28)
  • e-Gov法令檢索「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施行規則」(昭和60年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第1號)第7條(第4號・第5號營業之構造設備技術上基準・照度10勒克斯)(參照日 2026-10-28)
  • e-Gov法令檢索 依「刑法等一部修正法律」創設之拘禁刑(令和7年6月1日施行)(參照日 2026-10-28)
  • 各都道府縣之風營法施行條例・所轄警察署(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之風俗營業許可手引(營業限制地域・構造設備・標準處理期間)(參照日 2026-10-28)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用途地域)(參照日 2026-10-28)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許可之可否、對限制地域之該當性、構造設備基準之符合、必要文件、審查期間、欠格事由之該當性。距離・照度・遊技機等基準與樣式因都道府縣而異,且法令亦有修正,務必於營業所所在地之條例與所轄警察署之公式案內確認最新內容。4號・5號許可之可否與審查由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所轄警察署)判斷。店舖物件之租賃・立地確認屬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構造設備圖面屬建築士,勞務與社會保險屬社會保險勞務士,對處分之不服申立・訴訟屬律師,各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手續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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