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許可──營業所與車庫須符合哪些要件?
經營卡車運送業(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須依貨物汽車運送事業法第3條取得許可。本文整理營業所・車庫・休憩睡眠設施之要件、前面道路與用途地域之落點、標準處理期間,以及物件・車輛・勞務應交由何人處理。
結論(先說要點):欲經營卡車運送業(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須依貨物汽車運送事業法第3條取得國土交通大臣(實務為地方運輸局長)之許可。許可於符合同法第6條之基準時核發――事業計畫適於確保運輸安全、事業用汽車之數量(最低5輛)與車庫規模符合國土交通省令基準、具備自行妥適遂行事業之經濟基礎與能力。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營業所・車庫・休憩睡眠設施之位置與大小、前面道路與用途地域易落之點、申請至許可之標準處理期間,以及物件・車輛・勞務應交由何人處理。個別許可之可否,由運輸支局・地方運輸局審查。
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許可須符合什麼始能核發?
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係應他人需求、有償以汽車(除三輪以上之輕型車及二輪車)運送貨物之事業。欲開始經營,貨物汽車運送事業法第3條規定須取得許可。
許可基準規定於同法第6條,要旨如下。
| 區分 | 內容(要旨) |
|---|---|
| 運輸安全(第6條第1號) | 事業計畫就防止過勞駕駛、事業用汽車之安全等,適於確保運輸安全 |
| 事業計畫之妥適(第6條第2號) | 事業用汽車之數量、車庫規模及其他計畫符合省令所定基準 |
| 遂行能力(第6條第3號) | 具備自行妥適且持續遂行事業之經濟基礎及其他能力 |
| 特別併裝(第6條第4號) | 為特別併裝貨物運送時,妥適保有・管理裝卸設施並採事故防止措施 |
此外,須不該當同法第5條之欠格事由(如自許可撤銷起未逾一定期間者),常勤役員中1名須通過法令試驗,須能選任運行管理者・整備管理者,並須估算所需資金並確保自有資金。事業用汽車須備妥最低5輛。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要件確認、事業計畫與申請文件之製作、申請之代理。個別許可之可否,由運輸支局・地方運輸局審查。
營業所・休憩睡眠設施・車庫之位置與大小要件為何?
營業所・休憩睡眠設施・車庫,各有位置、大小與使用權原之要件。
| 設施 | 主要要件 |
|---|---|
| 營業所 | 具使用權原(自有,或租賃;租賃以契約期間1年以上或自動更新為目安)。建物符合建築基準法・消防法。原則不得設於市街化調整區域。地目為農地(田・畑)者原則不可 |
| 休憩・睡眠設施 | 併設於營業所或車庫。須使駕駛人睡眠時,每人須2.5㎡以上之睡眠設施。依運行形態能確保駕駛人8小時以上休息者,睡眠設施亦有不需之情形 |
| 車庫 | 原則併設於營業所。無法併設時,須距營業所一定距離內(詳後)。能收容所有計畫之事業用汽車,且車輛與車庫境界及車輛相互間有50公分以上之間隔 |
營業所與車庫須位於不牴觸都市計畫法・建築基準法・農地法等相關法令之處。若先簽約物件,事後才發現因用途地域或地目而不能使用,即須重新尋找。宜於物件選定階段依要件確認。
前面道路或用途地域於何種情形會落選?
許可申請中易被忽略者,為車庫前面道路之寬度與營業所・車庫之立地。
| 事項 | 目安 |
|---|---|
| 營業所與車庫之距離 | 併設為原則。分開時,原則以直線距離距營業所10km以內(首都圈・近畿圈之一部等地區為5km・20km等,因地方運輸局而異) |
| 前面道路之寬度 | 使用車輛能符合車輛限制令通行。以道路管理者之寬度證明書等證明(國道等亦有不需證明之情形) |
| 車庫之使用權原 | 自有或租賃(租賃以契約期間2年以上且有自動更新記載為目安) |
| 立地(地目・區域) | 市街化調整區域原則不可。地目為農地者原則不可。即使於市街化區域,仍須確認用途地域之限制 |
若前面道路狹窄,欲使用之大型車不符合車輛限制令,該車庫即無法取得許可。寬度證明書向道路管理者(國道・都道府縣道・市町村道之窗口不同)取得。於決定物件前確認用途地域・地目・前面道路三點,可避免重做。
自申請至許可需多久?(標準處理期間)
自申請至許可之標準處理期間,於無文件不備・補正時,概略為3〜5個月。因地方運輸局而有幅度:關東運輸局約3〜4個月,近畿運輸局約4〜5個月。此以法令試驗合格與補正事項於期間內完成為前提。
| 階段 | 內容・目安 |
|---|---|
| 提出申請書 | 經管轄之運輸支局向地方運輸局提出 |
| 標準處理期間 | 概略3〜5個月(因局而為3〜4・4〜5個月)。為無文件不備・補正時之目安 |
| 法令試驗 | 常勤役員中1名受驗。合格為許可之前提 |
| 許可・登錄免許稅 | 許可後繳納登錄免許稅(12萬日圓) |
| 運輸開始 | 事業用汽車之登錄(綠牌)、運行管理者・整備管理者之選任申報、運輸開始申報 |
即使核發許可,仍須經事業用汽車之登錄(取得綠牌)與運輸開始前之確認,始能實際開始運送。以輕型卡車進行之貨物輕型汽車運送事業(黑牌)為申報制,與此一般貨物之許可係不同制度。
物件・車輛・勞務應交由何人處理?
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涉及許認可・不動產・車輛・勞務。分工如下。
- 許可申請之要件確認・事業計畫與文件製作・申請代理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營業所・車庫物件之尋找、用途地域・地目・前面道路之適合確認、租賃契約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 駕駛人之工時(改善基準告示)・社會保險・就業規則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事業用汽車之登錄(綠牌) → 運輸支局
- 法人設立・役員變更等之登記 → 司法書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各領域均以與各資格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全貌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營業所・車庫物件側之要件,亦請參閱別事業體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整理之運送業營業所・車庫物件要件。
常見問題
Q. 事業用汽車不足5輛,仍能取得許可嗎?
A. 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以備妥事業用汽車最低5輛為要件。不足5輛即不得取得許可。以輕型卡車運送之貨物輕型汽車運送事業(黑牌)為申報制,係無5輛要件之另一制度。屬何者,視事業計畫而定。
Q. 可將自宅作為營業所嗎?
A. 若符合使用權原・建築基準法・消防法・用途地域,或屬可能。惟市街化調整區域或地目為農地之處,原則不得作為營業所。租賃時尚有契約期間與自動更新之要件。建議於決定物件前依要件確認。
Q. 車庫可遠離營業所嗎?
A. 原則須併設於營業所。無法併設時,須置於距營業所直線距離原則10km以內(因地區為5km・20km等,因地方運輸局而異)。並須車庫前面道路符合車輛限制令,且車輛與境界・車輛相互間有50公分以上之間隔。
Q. 申請後多久核發許可?
A. 標準處理期間概略為3〜5個月(因局而為3〜4・4〜5個月)。此為無文件不備・補正時之目安,並以常勤役員之法令試驗合格與補正事項於期間內完成為前提。個別審查期間由運輸支局・地方運輸局判斷。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貨物汽車運送事業法」(平成元年法律第83號)第3條・第5條・第6條(參照日 2026-08-29)
- 國土交通省・各地方運輸局「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許可等之處理方針」(營業所・車庫・休憩睡眠設施之要件、事業用汽車之數量、營業所與車庫之距離、前面道路・車輛限制令、車輛相互間之間隔)(參照日 2026-08-29)
- 關東運輸局「開始卡車事業」・近畿運輸局「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標準處理期間、法令試驗之說明)(參照日 2026-08-29)
- 都市計畫法・建築基準法・農地法(營業所・車庫之用途地域・地目處理)(參照日 2026-08-29)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許可之可否、必要文件、審查期間。要件細部(營業所與車庫之距離、前面道路寬度、租賃契約期間等)因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而異,請於申請地之最新公示・手引確認。營業所・車庫物件之尋找與租賃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駕駛人勞務・社會保險屬社會保險勞務士;法人設立・役員變更等之登記屬司法書士,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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