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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執照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參加公共工程投標所需的經營事項審查(經審)與投標參加資格

櫃檯上成疊申請書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取得建設業許可,並不代表就能參加公共工程投標。要直接向發包者承攬一定的公共工程,必須依建設業法第27條之23接受經營事項審查(經審),再申請投標參加資格。本文從行政書士的實務,整理審查內容、流程、有效期間,以及與稅理士、司法書士、社會保險勞務士如何劃分角色。

結論(先講重點):即使取得建設業許可,也不代表就能參加公共工程投標。要直接向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等發包者承攬一定的公共工程,必須就經營相關的客觀事項接受審查,即經營事項審查(經審)(建設業法第27條之23第1項)。經審分為(1)經營狀況(經營狀況分析)與(2)經營規模、技術能力及其他客觀事項(經營規模等評價),由兩者的結果算出綜合評定值(P)(建設業法第27條之23第2項、第27條之29)。要實際投標,除了經審,還必須向各發包者(或國家的統一資格)申請投標參加資格審查並登載於名簿。經審文件的製作、投標參加資格審查的申請代理與文件製作屬行政書士業務範圍;財務報表的製作、決算與稅務屬稅理士;法人登記屬司法書士;勞動保險、社會保險的加入整備屬社會保險勞務士(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與本所為別事業體)——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由於評價基準與有效期間的運用可能有修正或更新,本文僅限於可查證的範圍,並指出最新的確認處。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判定或保證個別評點或投標參加的可否。本所不收取介紹費。

參加公共工程投標需要什麼?

建設業許可是承攬建設工程的前提許可。但要承接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等發包的公共工程,在許可之外還需要另一道手續,其核心就是經營事項審查(經審)與投標參加資格審查。

建設業法第27條之23第1項規定,要直接向發包者承攬政令所定、關於公共性施設或工作物的建設工程者,必須就其經營相關的客觀事項接受審查。依建設業法施行令第45條,政令所定的工程,是指發包者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法人稅法別表第一所列公共法人(地方公共團體除外)等,且一件工程的承攬金額在500萬日圓以上(建築一式工程為1500萬日圓以上)者。

因此,參加公共工程投標的準備,大致會經過「建設業許可(已取得)→ 經審 → 投標參加資格審查(名簿登載)」的階段。取得許可為止的要件,整理於建設業許可的要件(經營業務管理、專任技術者、財產)。本文處理的是下一階段的經審與投標參加資格。

經營事項審查(經審)要評價什麼?

依建設業法第27條之23第2項,經審就(1)經營狀況與(2)經營規模、技術能力及其他客觀事項,以數值進行評價。實務上,(1)為登錄經營狀況分析機關進行的「經營狀況分析」,(2)為國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進行的「經營規模等評價」。

以兩者的結果,依國土交通省令所定方法算出的即為綜合評定值(P)。第27條之29第1項規定,申請經營規模等評價的建設業者有請求時,應通知其綜合評定值。在國土交通省公布的算式中,綜合評定值的構成如下(2008年〔平成20年〕4月1日施行的算式。社會性等評價項目等其後仍有修正,請於每次申請時以最新手引確認)。

記號評價內容算式中的係數
X1各工程種類的年間平均完成工程額(經營規模)0.25
X2自有資本額與平均利益額(經營規模)0.15
Y經營狀況(經營狀況分析的結果)0.20
Z技術職員數、元請完成工程額(技術力)0.25
W其他審查項目(社會性等)0.15

綜合評定值 P = 0.25×X1 + 0.15×X2 + 0.20×Y + 0.25×Z + 0.15×W。其中社會性等(W)包含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僱用保險的加入狀況等勞動福祉狀況。社會保險的加入整備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領域,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與本所為別事業體,視需要分別簽約。評點的端數處理等細目,各管轄的地方整備局、都道府縣的手引可能有不同扱法。

從經審到投標參加資格登載的流程如何?

接受經審後,也還不能直接投標。須以經審結果為基礎,向各發包者(或國家各機關共通的統一資格)申請投標參加資格審查,登載於名簿後才能投標。公共工程發包、契約的適正化,由公共工程的招標及契約適正化促進法(入契法)定其框架。以決算為起點,年度流程大致如下。

順序手續負責者之例
1決算(事業年度終了)與財務報表製作稅理士、公認會計士
2決算變更屆(事業年度終了屆)的提出行政書士(文件製作、提出代理)
3經營狀況分析的申請登錄經營狀況分析機關(行政書士支援申請)
4經營規模等評價的申請、綜合評定值的請求國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行政書士支援申請)
5結果通知書的受領建設業者
6投標參加資格審查的申請(定期、隨時)各發包者/國家統一資格(行政書士支援申請)
7登載於有資格者名簿、格付各發包者

投標參加資格審查,除了國家各機關共通可用的統一資格,各都道府縣、市區町村另設個別資格審查,申請時期(定期受付、隨時受付)與必要文件因發包者而異。因所瞄準的發包者不同而申請處不同,請先確認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對應業務全貌見取扱業務後再洽詢。

經審需要每年都做嗎(有效期間與決算變更屆的關係)?

要持續承接公共工程,基本上要每年持續接受經審。經審結果(結果通知書)有發包者可於投標參加資格審查中使用的期間目安,原則為自審查基準日起1年7個月。審查基準日原則為申請的直前事業年度終了日(直前的決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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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審查基準日原則為直前事業年度的終了日(直前的決算日)
發包者可使用的期間目安原則為自審查基準日起1年7個月
不產生空白的做法每年於決算後儘速辦理決算變更屆、經營狀況分析、經審,在前一有效期間屆滿前取得下一份結果通知書

此1年7個月的運用由發包者端的要領所定,可能因發包者而異。若產生空白期間,該期間內恐無法直接承接公共工程,故在實務上,將決算變更屆到經審、投標參加資格審查排入年度排程十分重要。具體受付期間與必要文件,請以申請發包者的最新要領確認。與建設業許可相關的解體工程登錄之差異等許可周邊整理,可參考解體工程業的登錄與建設業許可的差異。

與稅理士、司法書士如何劃分角色?

公共工程的投標準備,重疊了申請(行政手續)、會計稅務、登記與勞務等性質不同的作業。在四葉,依下列方式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分擔。

分野負責者(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
決算變更屆、經營規模等評價、投標參加資格審查的文件製作與提出代理行政書士
財務報表製作、決算、法人稅等稅務,以及經營狀況分析所用決算數值的整備稅理士、公認會計士
資本金變更、役員變更等法人登記司法書士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僱用保險的加入整備(也與社會性等W有關)社會保險勞務士(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為別事業體)
投標、契約相關糾紛的交涉、訴訟律師

行政書士負責的是經審、投標參加資格審查相關文件的製作,以及向官公署的提出代理。作為經營狀況分析(Y)基礎的財務報表製作與稅務申告屬稅理士、公認會計士業務,登記屬司法書士,勞動保險、社會保險的加入手續屬社會保險勞務士,具糾紛性案件的代理屬律師業務。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均與本所為別事業體,各專業人員各自獨立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取得建設業許可後,就能直接參加公共工程投標嗎?
A. 僅有許可並不夠。要直接承攬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等發包的一定公共工程,須接受經營事項審查(經審)(建設業法第27條之23第1項),並進一步向各發包者(或國家統一資格)申請投標參加資格審查、登載於名簿。

Q. 經審的綜合評定值(P)如何決定?
A. 以經營狀況分析的結果(Y)與經營規模等評價的結果(X1、X2、Z、W),依國土交通省令所定方法算出。公布的算式為 P = 0.25×X1 + 0.15×X2 + 0.20×Y + 0.25×Z + 0.15×W。社會性等(W)的評價項目等可能有修正,請於每次申請時以最新手引確認。

Q. 經審一定要每年做嗎?
A. 要持續承接公共工程,基本上要每年做。發包者於投標參加資格審查使用的期間目安,為自審查基準日(原則為直前決算日)起1年7個月,為不產生空白,實務上會將決算變更屆、經營狀況分析、經審排入年度排程。期間運用因發包者而異,請以最新要領確認。

Q. 經審的申請可以委託行政書士嗎?與稅理士如何分擔?
A. 決算變更屆、經營規模等評價、投標參加資格審查的文件製作與提出代理屬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另一方面,財務報表製作、決算、稅務申告屬稅理士、公認會計士,登記屬司法書士,社會保險的加入整備屬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

這篇文章的出處(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建設業法」(昭和24年法律第100號)第27條之23(經營事項審查。第1項=要直接向發包者承攬政令所定、關於公共性施設或工作物的建設工程者,須就經營相關客觀事項接受審查,第2項第1號=經營狀況,第2號=經營規模、技術能力及其他客觀事項)、第27條之29(綜合評定值的通知)(參照日 2026-10-15)
  • e-Gov法令檢索「建設業法施行令」(昭和31年政令第273號)第45條(法第27條之23第1項政令所定的建設工程=發包者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法人稅法別表第一的公共法人等,且承攬金額500萬日圓〔建築一式工程1500萬日圓〕以上者)(參照日 2026-10-15)
  • 國土交通省「關於建設業經營事項審查的修正」(綜合評定值 P = 0.25X1+0.15X2+0.2Y+0.25Z+0.15W,平成20年4月1日施行)(參照日 2026-10-15)
  • 公共工程的招標及契約適正化促進法(入契法),以及各發包者的投標參加資格審查要領(統一資格、個別資格)、使用經審結果的期間(自審查基準日起原則1年7個月)之發包者運用(參照日 2026-10-15)
  • 國土交通省、各地方整備局、都道府縣「經營事項審查手引」(評點的算出、端數處理、社會性等W的評價項目因版本而異)(參照日 2026-10-15)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判定或保證個別評點的預期、投標參加的可否,或各發包者資格審查的結果。經審、投標參加資格審查的文件製作與提出代理由行政書士、財務報表製作與決算與稅務由稅理士、公認會計士、法人登記由司法書士、勞動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加入整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為別事業體)、投標與契約糾紛由律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各專業人員各自獨立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有效期間、評價基準、受付期間的最新資訊,請於每次申請時以國土交通省、所管地方整備局、都道府縣、各發包者的官方資料確認。撰文者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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