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共工程投标所需的经营事项审查(经审)与投标参加资格

取得建设业许可,并不代表就能参加公共工程投标。要直接向发包者承揽一定的公共工程,必须依建设业法第27条之23接受经营事项审查(经审),再申请投标参加资格。本文从行政书士的实务,整理审查内容、流程、有效期间,以及与税理士、司法书士、社会保险劳务士如何划分角色。
结论(先讲重点):即使取得建设业许可,也不代表就能参加公共工程投标。要直接向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等发包者承揽一定的公共工程,必须就经营相关的客观事项接受审查,即经营事项审查(经审)(建设业法第27条之23第1项)。经审分为(1)经营状况(经营状况分析)与(2)经营规模、技术能力及其他客观事项(经营规模等评价),由两者的结果算出综合评定值(P)(建设业法第27条之23第2项、第27条之29)。要实际投标,除了经审,还必须向各发包者(或国家的统一资格)申请投标参加资格审查并登载于名簿。经审文件的制作、投标参加资格审查的申请代理与文件制作属行政书士业务范围;财务报表的制作、决算与税务属税理士;法人登记属司法书士;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的加入整备属社会保险劳务士(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与本所为别事业体)——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由于评价基准与有效期间的运用可能有修正或更新,本文仅限于可查证的范围,并指出最新的确认处。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不判定或保证个别评点或投标参加的可否。本所不收取介绍费。
参加公共工程投标需要什么?
建设业许可是承揽建设工程的前提许可。但要承接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等发包的公共工程,在许可之外还需要另一道手续,其核心就是经营事项审查(经审)与投标参加资格审查。
建设业法第27条之23第1项规定,要直接向发包者承揽政令所定、关于公共性设施或工作物的建设工程者,必须就其经营相关的客观事项接受审查。依建设业法施行令第45条,政令所定的工程,是指发包者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法人税法别表第一所列公共法人(地方公共团体除外)等,且一件工程的承揽金额在500万日元以上(建筑一式工程为1500万日元以上)者。
因此,参加公共工程投标的准备,大致会经过「建设业许可(已取得)→ 经审 → 投标参加资格审查(名簿登载)」的阶段。取得许可为止的要件,整理于建设业许可的要件(经营业务管理、专任技术者、财产)。本文处理的是下一阶段的经审与投标参加资格。
经营事项审查(经审)要评价什么?
依建设业法第27条之23第2项,经审就(1)经营状况与(2)经营规模、技术能力及其他客观事项,以数值进行评价。实务上,(1)为登录经营状况分析机关进行的「经营状况分析」,(2)为国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进行的「经营规模等评价」。
以两者的结果,依国土交通省令所定方法算出的即为综合评定值(P)。第27条之29第1项规定,申请经营规模等评价的建设业者有请求时,应通知其综合评定值。在国土交通省公布的算式中,综合评定值的构成如下(2008年〔平成20年〕4月1日施行的算式。社会性等评价项目等其后仍有修正,请于每次申请时以最新手引确认)。
| 记号 | 评价内容 | 算式中的系数 |
|---|---|---|
| X1 | 各工程种类的年间平均完成工程额(经营规模) | 0.25 |
| X2 | 自有资本额与平均利益额(经营规模) | 0.15 |
| Y | 经营状况(经营状况分析的结果) | 0.20 |
| Z | 技术职员数、元请完成工程额(技术力) | 0.25 |
| W | 其他审查项目(社会性等) | 0.15 |
综合评定值 P = 0.25×X1 + 0.15×X2 + 0.20×Y + 0.25×Z + 0.15×W。其中社会性等(W)包含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雇用保险的加入状况等劳动福祉状况。社会保险的加入整备属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领域,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与本所为别事业体,视需要分别签约。评点的端数处理等细目,各管辖的地方整备局、都道府县的手引可能有不同处理。
从经审到投标参加资格登载的流程如何?
接受经审后,也还不能直接投标。须以经审结果为基础,向各发包者(或国家各机关共通的统一资格)申请投标参加资格审查,登载于名簿后才能投标。公共工程发包、契约的适正化,由公共工程的招标及契约适正化促进法(入契法)定其框架。以决算为起点,年度流程大致如下。
| 顺序 | 手续 | 负责者之例 |
|---|---|---|
| 1 | 决算(事业年度终了)与财务报表制作 | 税理士、公认会计士 |
| 2 | 决算变更届(事业年度终了届)的提出 | 行政书士(文件制作、提出代理) |
| 3 | 经营状况分析的申请 | 登录经营状况分析机关(行政书士支援申请) |
| 4 | 经营规模等评价的申请、综合评定值的请求 | 国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行政书士支援申请) |
| 5 | 结果通知书的受领 | 建设业者 |
| 6 | 投标参加资格审查的申请(定期、随时) | 各发包者/国家统一资格(行政书士支援申请) |
| 7 | 登载于有资格者名簿、格付 | 各发包者 |
投标参加资格审查,除了国家各机关共通可用的统一资格,各都道府县、市区町村另设个别资格审查,申请时期(定期受付、随时受付)与必要文件因发包者而异。因所瞄准的发包者不同而申请处不同,请先确认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对应业务全貌见取扱业务后再洽询。
经审需要每年都做吗(有效期间与决算变更届的关系)?
要持续承接公共工程,基本上要每年持续接受经审。经审结果(结果通知书)有发包者可于投标参加资格审查中使用的期间目安,原则为自审查基准日起1年7个月。审查基准日原则为申请的直前事业年度终了日(直前的决算日)。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 项目 | 内容 |
|---|---|
| 审查基准日 | 原则为直前事业年度的终了日(直前的决算日) |
| 发包者可使用的期间目安 | 原则为自审查基准日起1年7个月 |
| 不产生空白的做法 | 每年于决算后尽速办理决算变更届、经营状况分析、经审,在前一有效期间届满前取得下一份结果通知书 |
此1年7个月的运用由发包者端的要领所定,可能因发包者而异。若产生空白期间,该期间内恐无法直接承接公共工程,故在实务上,将决算变更届到经审、投标参加资格审查排入年度排程十分重要。具体受付期间与必要文件,请以申请发包者的最新要领确认。与建设业许可相关的解体工程登录之差异等许可周边整理,可参考解体工程业的登录与建设业许可的差异。
与税理士、司法书士如何划分角色?
公共工程的投标准备,重叠了申请(行政手续)、会计税务、登记与劳务等性质不同的作业。在四叶,依下列方式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后分担。
| 分野 | 负责者(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 |
|---|---|
| 决算变更届、经营规模等评价、投标参加资格审查的文件制作与提出代理 | 行政书士 |
| 财务报表制作、决算、法人税等税务,以及经营状况分析所用决算数值的整备 | 税理士、公认会计士 |
| 资本金变更、役员变更等法人登记 | 司法书士 |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雇用保险的加入整备(也与社会性等W有关) | 社会保险劳务士(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为别事业体) |
| 投标、契约相关纠纷的交涉、诉讼 | 律师 |
行政书士负责的是经审、投标参加资格审查相关文件的制作,以及向官公署的提出代理。作为经营状况分析(Y)基础的财务报表制作与税务申告属税理士、公认会计士业务,登记属司法书士,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的加入手续属社会保险劳务士,具纠纷性案件的代理属律师业务。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均与本所为别事业体,各专业人员各自独立签约。本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取得建设业许可后,就能直接参加公共工程投标吗?
A. 仅有许可并不够。要直接承揽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等发包的一定公共工程,须接受经营事项审查(经审)(建设业法第27条之23第1项),并进一步向各发包者(或国家统一资格)申请投标参加资格审查、登载于名簿。
Q. 经审的综合评定值(P)如何决定?
A. 以经营状况分析的结果(Y)与经营规模等评价的结果(X1、X2、Z、W),依国土交通省令所定方法算出。公布的算式为 P = 0.25×X1 + 0.15×X2 + 0.20×Y + 0.25×Z + 0.15×W。社会性等(W)的评价项目等可能有修正,请于每次申请时以最新手引确认。
Q. 经审一定要每年做吗?
A. 要持续承接公共工程,基本上要每年做。发包者于投标参加资格审查使用的期间目安,为自审查基准日(原则为直前决算日)起1年7个月,为不产生空白,实务上会将决算变更届、经营状况分析、经审排入年度排程。期间运用因发包者而异,请以最新要领确认。
Q. 经审的申请可以委托行政书士吗?与税理士如何分担?
A. 决算变更届、经营规模等评价、投标参加资格审查的文件制作与提出代理属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另一方面,财务报表制作、决算、税务申告属税理士、公认会计士,登记属司法书士,社会保险的加入整备属社会保险劳务士业务。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
这篇文章的出处(一手资讯)
- e-Gov法令检索「建设业法」(昭和24年法律第100号)第27条之23(经营事项审查。第1项=要直接向发包者承揽政令所定、关于公共性设施或工作物的建设工程者,须就经营相关客观事项接受审查,第2项第1号=经营状况,第2号=经营规模、技术能力及其他客观事项)、第27条之29(综合评定值的通知)(参照日 2026-10-15)
- e-Gov法令检索「建设业法施行令」(昭和31年政令第273号)第45条(法第27条之23第1项政令所定的建设工程=发包者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法人税法别表第一的公共法人等,且承揽金额500万日元〔建筑一式工程1500万日元〕以上者)(参照日 2026-10-15)
- 国土交通省「关于建设业经营事项审查的修正」(综合评定值 P = 0.25X1+0.15X2+0.2Y+0.25Z+0.15W,平成20年4月1日施行)(参照日 2026-10-15)
- 公共工程的招标及契约适正化促进法(入契法),以及各发包者的投标参加资格审查要领(统一资格、个别资格)、使用经审结果的期间(自审查基准日起原则1年7个月)之发包者运用(参照日 2026-10-15)
- 国土交通省、各地方整备局、都道府县「经营事项审查手引」(评点的算出、端数处理、社会性等W的评价项目因版本而异)(参照日 2026-10-15)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不判定或保证个别评点的预期、投标参加的可否,或各发包者资格审查的结果。经审、投标参加资格审查的文件制作与提出代理由行政书士、财务报表制作与决算与税务由税理士、公认会计士、法人登记由司法书士、劳动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加入整备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为别事业体)、投标与契约纠纷由律师,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后对应。各专业人员各自独立签约,本所不收取介绍费。有效期间、评价基准、受付期间的最新资讯,请于每次申请时以国土交通省、所管地方整备局、都道府县、各发包者的官方资料确认。撰文者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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