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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继承上市股票、投资信托时,证券账户的名义变更与移管

整理家庭、住宅与继承文件的示意图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上市股票与投资信托无法像现金那样从账户提取分割。继承时先掌握持有状况、决定分割,再移管至继承人名义的证券账户。分割前股票为共同继承人的准共有,行使表决权须指定权利行使者(民法第896条、第898条、第899条、第264条;公司法第106条)。本文从行政书士的实务,整理手续、准确定申告与相续税评价。

结论(先讲重点):上市股票与投资信托,无法像现金那样从账户提取、分割。继承时,先掌握被继承人在哪间证券公司持有哪些标的、几单位,待决定分割内容后,通过各证券公司的继承手续「移管」至继承人名义的证券账户(经由证券保管振替机构〔Hofuri〕的振替机制)。若要取得股票的继承人在该证券公司没有账户,原则上须先开设新账户再移管。分割确定前的股票为共同继承人的准共有,行使表决权等权利须指定一名权利行使者并通知公司(民法第896条、第898条、第899条、民法第264条、公司法第106条)。相续税评价依财产评价基本通达169,以课税时期的最终价格与最近3个月的月平均额中最低的价额为之。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与必要文件的收集支援属行政书士;证券账户的移管手续由各证券公司办理;准确定申告、股利与让渡的税务、相续税申告属税理士;继承人间纠纷属律师;若有不动产,相续登记属司法书士,不动产的出售中介属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为别事业体)——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不判定或保证个别评价额或手续的可否。本所不收取介绍费。

继承上市股票、投资信托后,先做什么?

首先要掌握被继承人持有的股票、投资信托的全貌。证券公司寄来的交易余额报告书、股利通知、特定账户年间交易报告书等都是线索。若不知道在哪间证券公司有账户,可向证券保管振替机构(Hofuri)提出「登录已加入者资讯的开示请求」,确认开设账户的证券公司等。

掌握全貌后,于遗产分割中决定由谁、以何种方式取得股票。股票与投资信托有1股、1单位的单位,无法像现金那样连零头都自由分割,因此须事先定方针:由特定继承人取得、依法定相续分分割,或先由代表人受领后出售再分代金等。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以及户籍、余额证明书等必要文件的收集支援,属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协议书本身的制作方式,整理于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方式。继承整体的进行方式,请见继承业务与受任流程。

证券账户的名义变更、移管如何进行(没有账户的继承人)?

上市股票、投资信托不像存款那样「解约返还」,而以移管至继承人名义的证券账户为基本。手续在有账户的各证券公司分别办理,一般会被要求下列文件(细节因证券公司而异)。

场面一般需要者(依各证券公司确认)
继承的申出证券公司所定的继承手续依赖书
被继承人、继承人的确认户籍(出生到死亡)、继承人户籍、法定相续情报一览图等
分法的确认遗产分割协议书(继承人全员的实印、印鉴证明书)或遗言书
承接的账户取得股票的继承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

此处实务上的注意点,是要取得股票的继承人在该证券公司没有自己的证券账户时。上市股票原则上先移管至继承人名义的账户,出售在其后进行,故若无账户,原则上须新开设账户。移管手续与出售时机依各证券公司的指引办理,费用见报酬额表为目安,并就文件制作、收集支援的范围洽询。

分割前的股票是谁的(准共有与表决权)?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起,承继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民法第896条),继承人有数人时,相续财产属其共有(民法第898条)。各共同继承人依其相续分承继权利义务(民法第899条)。如股票般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属数人共有时,称为「准共有」,准用共有规定(民法第264条)。

处于准共有状态的股票,要行使表决权等权利,须由共有者指定一名权利行使者并通知公司(公司法第106条)。最高法院认为,于共同继承人间指定权利行使者时,可依持分价格的过半数决定(最高法院平成9年1月28日判决)。亦即,在分割完成前,继承人并非能各自分别行使表决权。分割确定后,依分割内容由各继承人取得。非上市股票的评价与分割更为困难,整理于非上市股票的评价与遗产分割协议。

准确定申告与股利、让渡的税金该委托谁?

被继承人若有一定所得,继承人须办理被继承人的准确定申告。准确定申告原则上应于得知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经过4个月之日的前一日止,向被继承人死亡当时纳税地的税务署长提出(所得税法第124条、第125条)。继承人有2人以上时,原则上由各继承人连署提出(亦可各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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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后受领股利或出售股票时的课税(上市股票等股利、让渡的申告分离课税等。租税特别措置法),以及相续税的申告,均属税理士业务。税额计算与申告书制作,行政书士无法办理。在四叶,税务委由税理士、继承人间有争执等具纠纷性的案件委由律师、若有不动产则相续登记委由司法书士,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后处理。

相续税的评价(上市股票的4种价额)如何决定?

上市股票的相续税评价,依财产评价基本通达169(上市股票的评价)。原则上以课税时期(继承开始日)的最终价格评价,但若其超过下列3个月平均额中最低者,则以该最低月平均额评价。结果而言,以下列4种价额中最低的价额评价。

编号价额
(1)课税时期(继承开始日)的最终价格
(2)课税时期所属月的每日最终价格的月平均额
(3)课税时期所属月的前月的每日最终价格的月平均额
(4)课税时期所属月的前前月的每日最终价格的月平均额

投资信托的评价定有与上市股票不同的规定,依种类(上市的受益权、每日决算型等)而有不同处理。无论何者,最终评价额的确定与相续税的申告均属税理士业务。评价或申告是否需要,因遗产整体的构成而异,故应优先掌握相续财产;包含不动产时的综合整理,可参考不动产的继承枢纽继承不动产的出售、活用(经营的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为别事业体)。本文在可以一手资讯查证的范围内示明评价框架,个别评价额请以税理士的确认为前提。

常见问题

Q. 证券账户如何办理名义变更?
A. 上市股票、投资信托不是解约返还,而是移管至继承人名义的证券账户。手续在有账户的各证券公司分别办理,会被要求继承手续依赖书、户籍一式、遗产分割协议书或遗言书等。不知在哪间证券公司有账户时,可向证券保管振替机构(Hofuri)提出开示请求确认。

Q. 要取得股票的继承人没有证券账户时怎么办?
A. 上市股票原则上先移管至继承人名义的证券账户,出售在其后进行。因此,若取得的继承人在该证券公司没有账户,原则上须先新开设证券账户再移管。手续细节请依各证券公司的指引办理。

Q. 遗产分割完成前,继承人能自由行使表决权吗?
A. 不能。分割前的股票为共同继承人的准共有(民法第264条、第898条),行使表决权等权利须指定一名权利行使者并通知公司(公司法第106条)。权利行使者可依持分价格的过半数决定(最高法院平成9年1月28日判决)。

Q. 税金的手续可以委托行政书士吗?
A. 准确定申告(所得税法第124条、第125条)、相续税的申告、股利与让渡的课税计算属税理士业务,行政书士不办理。行政书士可承担的是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以及户籍、余额证明书等必要文件的收集支援。税务、登记、纠纷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

这篇文章的出处(一手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896条(继承的一般效力)、第898条(共同继承的效力=相续财产的共有)、第899条(依相续分的承继)、第264条(准共有)(参照日 2026-10-15)
  • e-Gov法令检索「公司法」(平成17年法律第86号)第106条(共有者的权利行使=指定一名权利行使者并通知公司)(参照日 2026-10-15)
  • 最高法院平成9年1月28日判决(共有股票的权利行使者可依共有者持分价格的过半数决定)(参照日 2026-10-15)
  • e-Gov法令检索「所得税法」(昭和40年法律第33号)第124条、第125条(年中死亡等情形的确定申告=准确定申告;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4个月以内),以及上市股票等股利、让渡的租税特别措置法课税(参照日 2026-10-15)
  • 国税厅「财产评价基本通达」169(上市股票的评价=课税时期的最终价格与课税时期所属月、前月、前前月的每日最终价格月平均额中最低的价额)、国税厅税务解答(上市股票的评价、准确定申告)(参照日 2026-10-15)
  • 证券保管振替机构(Hofuri)「登录已加入者资讯的开示请求」,以及各证券公司的继承手续指引(移管至继承人名义账户)(参照日 2026-10-15)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不判定或保证个别相续税评价额、各证券公司手续的可否,或税务的判断。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与必要文件的收集支援由行政书士、证券账户的移管手续由各证券公司、准确定申告与股利及让渡的税务与相续税申告由税理士、继承人间纠纷由律师、不动产的相续登记由司法书士、不动产的出售中介由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为别事业体),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后对应。各专业人员各自独立签约,本所不收取介绍费。评价与手续的最新处理,请以国税厅、各证券公司、证券保管振替机构的官方资料确认。撰文者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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