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上市股票、投資信託時,證券帳戶的名義變更與移管

上市股票與投資信託無法像現金那樣從帳戶提領分割。繼承時先掌握持有狀況、決定分割,再移管至繼承人名義的證券帳戶。分割前股票為共同繼承人的準共有,行使表決權須指定權利行使者(民法第896條、第898條、第899條、第264條;公司法第106條)。本文從行政書士的實務,整理手續、準確定申告與相續稅評價。
結論(先講重點):上市股票與投資信託,無法像現金那樣從帳戶提領、分割。繼承時,先掌握被繼承人在哪間證券公司持有哪些標的、幾單位,待決定分割內容後,透過各證券公司的繼承手續「移管」至繼承人名義的證券帳戶(經由證券保管振替機構〔Hofuri〕的振替機制)。若要取得股票的繼承人在該證券公司沒有帳戶,原則上須先開設新帳戶再移管。分割確定前的股票為共同繼承人的準共有,行使表決權等權利須指定一名權利行使者並通知公司(民法第896條、第898條、第899條、民法第264條、公司法第106條)。相續稅評價依財產評價基本通達169,以課稅時期的最終價格與最近3個月的月平均額中最低的價額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製作與必要文件的收集支援屬行政書士;證券帳戶的移管手續由各證券公司辦理;準確定申告、股利與讓渡的稅務、相續稅申告屬稅理士;繼承人間糾紛屬律師;若有不動產,相續登記屬司法書士,不動產的出售仲介屬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與本所為別事業體)——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判定或保證個別評價額或手續的可否。本所不收取介紹費。
繼承上市股票、投資信託後,先做什麼?
首先要掌握被繼承人持有的股票、投資信託的全貌。證券公司寄來的交易餘額報告書、股利通知、特定帳戶年間交易報告書等都是線索。若不知道在哪間證券公司有帳戶,可向證券保管振替機構(Hofuri)提出「登錄已加入者資訊的開示請求」,確認開設帳戶的證券公司等。
掌握全貌後,於遺產分割中決定由誰、以何種方式取得股票。股票與投資信託有1股、1單位的單位,無法像現金那樣連零頭都自由分割,因此須事先定方針:由特定繼承人取得、依法定相續分分割,或先由代表人受領後出售再分代金等。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製作,以及戶籍、餘額證明書等必要文件的收集支援,屬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協議書本身的製作方式,整理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製作方式。繼承整體的進行方式,請見繼承業務與受任流程。
證券帳戶的名義變更、移管如何進行(沒有帳戶的繼承人)?
上市股票、投資信託不像存款那樣「解約返還」,而以移管至繼承人名義的證券帳戶為基本。手續在有帳戶的各證券公司分別辦理,一般會被要求下列文件(細節因證券公司而異)。
| 場面 | 一般需要者(依各證券公司確認) |
|---|---|
| 繼承的申出 | 證券公司所定的繼承手續依賴書 |
| 被繼承人、繼承人的確認 | 戶籍(出生到死亡)、繼承人戶籍、法定相續情報一覽圖等 |
| 分法的確認 | 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人全員的實印、印鑑證明書)或遺言書 |
| 承接的帳戶 | 取得股票的繼承人在該證券公司的證券帳戶 |
此處實務上的注意點,是要取得股票的繼承人在該證券公司沒有自己的證券帳戶時。上市股票原則上先移管至繼承人名義的帳戶,出售在其後進行,故若無帳戶,原則上須新開設帳戶。移管手續與出售時機依各證券公司的指引辦理,費用見報酬額表為目安,並就文件製作、收集支援的範圍洽詢。
分割前的股票是誰的(準共有與表決權)?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繼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96條),繼承人有數人時,相續財產屬其共有(民法第898條)。各共同繼承人依其相續分承繼權利義務(民法第899條)。如股票般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屬數人共有時,稱為「準共有」,準用共有規定(民法第264條)。
處於準共有狀態的股票,要行使表決權等權利,須由共有者指定一名權利行使者並通知公司(公司法第106條)。最高法院認為,於共同繼承人間指定權利行使者時,可依持分價格的過半數決定(最高法院平成9年1月28日判決)。亦即,在分割完成前,繼承人並非能各自分別行使表決權。分割確定後,依分割內容由各繼承人取得。非上市股票的評價與分割更為困難,整理於非上市股票的評價與遺產分割協議。
準確定申告與股利、讓渡的稅金該委託誰?
被繼承人若有一定所得,繼承人須辦理被繼承人的準確定申告。準確定申告原則上應於得知繼承開始之日的次日起、經過4個月之日的前一日止,向被繼承人死亡當時納稅地的稅務署長提出(所得稅法第124條、第125條)。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原則上由各繼承人連署提出(亦可各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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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後受領股利或出售股票時的課稅(上市股票等股利、讓渡的申告分離課稅等。租稅特別措置法),以及相續稅的申告,均屬稅理士業務。稅額計算與申告書製作,行政書士無法辦理。在四葉,稅務委由稅理士、繼承人間有爭執等具糾紛性的案件委由律師、若有不動產則相續登記委由司法書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處理。
相續稅的評價(上市股票的4種價額)如何決定?
上市股票的相續稅評價,依財產評價基本通達169(上市股票的評價)。原則上以課稅時期(繼承開始日)的最終價格評價,但若其超過下列3個月平均額中最低者,則以該最低月平均額評價。結果而言,以下列4種價額中最低的價額評價。
| 編號 | 價額 |
|---|---|
| (1) | 課稅時期(繼承開始日)的最終價格 |
| (2) | 課稅時期所屬月的每日最終價格的月平均額 |
| (3) | 課稅時期所屬月的前月的每日最終價格的月平均額 |
| (4) | 課稅時期所屬月的前前月的每日最終價格的月平均額 |
投資信託的評價定有與上市股票不同的規定,依種類(上市的受益權、每日決算型等)而有不同扱法。無論何者,最終評價額的確定與相續稅的申告均屬稅理士業務。評價或申告是否需要,因遺產整體的構成而異,故應優先掌握相續財產;包含不動產時的綜合整理,可參考不動產的繼承樞紐繼承不動產的出售、活用(經營的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與本所為別事業體)。本文在可以一手資訊查證的範圍內示明評價框架,個別評價額請以稅理士的確認為前提。
常見問題
Q. 證券帳戶如何辦理名義變更?
A. 上市股票、投資信託不是解約返還,而是移管至繼承人名義的證券帳戶。手續在有帳戶的各證券公司分別辦理,會被要求繼承手續依賴書、戶籍一式、遺產分割協議書或遺言書等。不知在哪間證券公司有帳戶時,可向證券保管振替機構(Hofuri)提出開示請求確認。
Q. 要取得股票的繼承人沒有證券帳戶時怎麼辦?
A. 上市股票原則上先移管至繼承人名義的證券帳戶,出售在其後進行。因此,若取得的繼承人在該證券公司沒有帳戶,原則上須先新開設證券帳戶再移管。手續細節請依各證券公司的指引辦理。
Q. 遺產分割完成前,繼承人能自由行使表決權嗎?
A. 不能。分割前的股票為共同繼承人的準共有(民法第264條、第898條),行使表決權等權利須指定一名權利行使者並通知公司(公司法第106條)。權利行使者可依持分價格的過半數決定(最高法院平成9年1月28日判決)。
Q. 稅金的手續可以委託行政書士嗎?
A. 準確定申告(所得稅法第124條、第125條)、相續稅的申告、股利與讓渡的課稅計算屬稅理士業務,行政書士不辦理。行政書士可承擔的是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製作,以及戶籍、餘額證明書等必要文件的收集支援。稅務、登記、糾紛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
這篇文章的出處(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896條(繼承的一般效力)、第898條(共同繼承的效力=相續財產的共有)、第899條(依相續分的承繼)、第264條(準共有)(參照日 2026-10-15)
- e-Gov法令檢索「公司法」(平成17年法律第86號)第106條(共有者的權利行使=指定一名權利行使者並通知公司)(參照日 2026-10-15)
- 最高法院平成9年1月28日判決(共有股票的權利行使者可依共有者持分價格的過半數決定)(參照日 2026-10-15)
- e-Gov法令檢索「所得稅法」(昭和40年法律第33號)第124條、第125條(年中死亡等情形的確定申告=準確定申告;自得知繼承開始之日的次日起4個月以內),以及上市股票等股利、讓渡的租稅特別措置法課稅(參照日 2026-10-15)
- 國稅廳「財產評價基本通達」169(上市股票的評價=課稅時期的最終價格與課稅時期所屬月、前月、前前月的每日最終價格月平均額中最低的價額)、國稅廳稅務解答(上市股票的評價、準確定申告)(參照日 2026-10-15)
- 證券保管振替機構(Hofuri)「登錄已加入者資訊的開示請求」,以及各證券公司的繼承手續指引(移管至繼承人名義帳戶)(參照日 2026-10-15)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判定或保證個別相續稅評價額、各證券公司手續的可否,或稅務的判斷。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製作與必要文件的收集支援由行政書士、證券帳戶的移管手續由各證券公司、準確定申告與股利及讓渡的稅務與相續稅申告由稅理士、繼承人間糾紛由律師、不動產的相續登記由司法書士、不動產的出售仲介由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為別事業體),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各專業人員各自獨立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評價與手續的最新扱法,請以國稅廳、各證券公司、證券保管振替機構的官方資料確認。撰文者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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