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專門職1號簽證的積分計算:中國、台灣的高階人才如何累積70分?

在留資格「高度專門職1號」授予在將學歷、職歷、年收入等換算為分數的高度人才積分制中合計達70分以上的外國人。本文從申請取次行政書士的實務角度,整理3個活動類型、分數如何計算、中國・台灣人才較易累積的加分項目、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與變更的差異,以及向其他專業的分工。
**先講重點:**在留資格「高度專門職1號」是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表的在留資格,授予在將學歷、職歷、年收入等換算為分數的「高度人才積分制」中合計達70分以上的外國人。依活動種類分為學術研究的イ、專門・技術的ロ、經營・管理的ハ共3類型。各項目的配分載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開的「積分計算表」,中國・台灣的高階人才較易積增的是:日本語能力試驗的合格、日本大學的畢業,以及世界大學排名刊載校(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國立台灣大學等可能包含在內)的學位等特別加分(獎勵分)項目。手續上,自海外招聘者為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已在日本在留者切換時為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入口不同。本方(申請取次行政書士)僅止於申請書類的製作與取次;薪資計算・社會保險・勞動條件的整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所得稅與租稅條約由稅理士,個別在留審查的展望或不許可時的爭訟由律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分工。來日後住居的租賃・購買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本文屬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的積分該當或在留資格的許可。配分可能修訂,故於申請前以公式計算表確認。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高度專門職1號屬哪種活動類型、幾分可獲認定?
高度專門職1號是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表所定的在留資格,有下列3類型。以所選類型對應的積分計算表評價,合計達70分以上為許可的要件。70分為申請時的基準,在留期間更新時亦要求70分以上(無須時時維持,而是更新時的判定)。
| 類型 | 活動內容(大致對應的就勞資格) | 主眼 |
|---|---|---|
| 高度專門職1號イ | 「教授」「研究」等(研究・研究指導・教育) | 高度學術研究活動 |
| 高度專門職1號ロ | 「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企業內轉勤」「醫療」等 | 高度專門・技術活動 |
| 高度專門職1號ハ | 「經營・管理」等(事業的經營・管理) | 高度經營・管理活動 |
積分依學歷・職歷・年收入・年齡・研究實績・資格・特別加分(獎勵分)等項目分別給分並合計。因各類型的評價項目與配分不同,先決定以哪種類型申請再計算。與永住、歸化為不同制度:永住許可於永住許可申請的要件(中國・台灣的專門職者向け)整理,歸化於歸化申請的要件(國籍法・中國/台灣)整理。經營公司一方的在留資格,亦請參見外國人經營者的在留資格(經營・管理簽證)與公司設立。
學歷・職歷・年收入・年齡的加分如何計算?
積分是就各項目把所屬區分的分數加總的機制。計算有共通規則。因具體數值載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積分計算表」,本文僅示計算的框架,分數請於申請前以公式計算表(參照日 2026-10-20)確認。
- 學歷依博士・碩士・專門職學位・大學畢業等區分加分,持有複數分野學位另設加算。原則上以最高的一項計算。
- 職歷依與所從事業務相關的實務經驗年數加分。年數區分愈高,分數愈高。
- 年收入以申請時點自契約機關所受報酬的年額判定。高度專門・技術分野(ロ)與經營・管理分野(ハ)以年收入300萬日圓以上為加分前提,低於此則不給年收入分數。年收入的配分與年齡組合而設有下限,同一年收入因年齡而分數不同。
- 年齡愈年輕的區分分數愈高(主要於專門・技術分野、經營管理分野為加分對象)。
因此,即使經歷相同,合計分亦因「以哪種類型申請」「年收入與年齡的組合」而變。是否達70分,以照計算表逐一套入確認最為確實。因年收入與契約內容為審查的中心資料,備齊雇用契約書、源泉徵收票・薪資明細為關鍵。
中國・台灣的人才較易取得的獎勵分項目為何?
即使僅以學歷・職歷・年收入未達70分,亦可能以特別加分(獎勵分)積增。中國・台灣的高階人才現實上較易取得的,是下列項目。各項的該當一覽或對象校皆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開,分數以該特別加分資料確認。
| 特別加分的例 | 中國・台灣人才的取得難易 |
|---|---|
| 日本語能力 | 日本語能力試驗N1、或N2合格可加分。N1為較高的加分區分。可能與本邦大學的畢業分別計算 |
| 本邦大學・研究所的畢業 | 於日本大學・研究所取得學位者可加分。與有留日經歷的人才相性佳 |
| 對象大學的學位 | 持續刊載於世界大學排名上位的大學等的學位可加分。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國立台灣大學等可能包含在內,但對象校清單會更新,故以申請時點的最新版確認 |
| 成長分野・先端事業 | 從事將來可期成長發展分野的先端事業等的加算 |
對象大學清單逐年更新,是否包含依版本而異。又,日本語能力的加分是否可與本邦大學畢業的加分重複計算有其規則,故在重疊計算前確認計算表的註記。即使積分未達70分,另有不需積分計算的特別高度人才制度(J-Skip),以符合一定學歷・職歷並滿足高年收入的人才為對象。以何者申請,照要件選擇。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與變更的手續有何不同?
取得高度專門職1號的手續,依現在人在何處而入口不同。
| 狀況 | 手續 | 概要 |
|---|---|---|
| 自海外新招聘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 | 由日本的受理機關等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請。交付後於本國的在外公館申請簽證,受上陸審查而入國。未持證明書而申請簽證則不發給 |
| 已以其他在留資格在日本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 由本人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請,自「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切換為高度專門職1號 |
| 以高度專門職1號在留中轉職・所屬機關變更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 因高度專門職特定所屬機關與活動,所屬機關變更時須重新辦理變更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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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專門職1號有入國・在留手續優先處理的優遇: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努力於受理後10日內、在留期間更新・在留資格變更努力於受理後5日內處理(書類不足或有疑義者除外)。其他優遇包括:可不經資格外活動許可而進行跨越複數在留資格的複合活動、在留期間一律為5年、永住許可的在留歷要件緩和為70分3年・80分1年、配偶者的就勞(無學歷・職歷要件)、符合一定要件時親的攜帶(世帶年收入800萬日圓以上等)或家事使用人的攜帶(世帶年收入1,000萬日圓以上等)。以1號在留3年以上並持續活動,可檢討變更為在留期限無限期的高度專門職2號。
採用企業應蒐集的疎明資料與向其他士業的分工為何?
積分計算以佐證學歷・職歷・年收入的資料疎明。採用企業(受理機關)一方先行蒐集而能加速手續的,是下列各項。具體樣式・份數於申請前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最新案內確認。
- 學歷:畢業證明書・學位記(海外發行者翻譯。必要時認證)
- 職歷:在職證明書等顯示實務經驗的書面
- 年收入:雇用契約書・勞動條件通知書、源泉徵收票・薪資明細(於日本有收入時)
- 特別加分:日本語能力試驗的合格證明書、對象大學的學位記等
- 受理機關:登記事項證明書、決算書類等顯示事業實在・規模的資料
因專業分野不同,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分工。
- 申請書類的製作・取次 → 申請取次行政書士(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3。本方)
- 薪資計算・社會保險・就業規則・勞動條件的整備 → 社會保險勞務士(別事業體)
- 所得稅・住民稅、租稅條約(短期停留者免稅的183日規則等)的處理 → 稅理士
- 個別在留審查的展望、不許可時的爭訟 → 律師
- 來日後住居的租賃・購買、宿舍的安排 → 不動產經紀業者(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書士負責的是積分計算的整理、申請書類的製作・取次,以及交付各專家的資料整理。不對審查的結論或法律上的展望斷定。受任流程請見受任的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承辦業務的全貌請見承辦業務。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高度專門職1號幾分可獲認定?配分於何處確認?
A. 學歷・職歷・年收入等的合計達70分以上為要件。各項目的配分載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開的「積分計算表」,因可能修訂,故於申請前以公式計算表(參照日 2026-10-20)確認。本文為計算框架的說明,個別分數以計算表為正本。
Q. 中國・台灣人才較易積增的是哪些項目?
A. 日本語能力試驗N1・N2合格、日本大學・研究所畢業、世界排名上位的對象大學的學位、從事成長分野事業等的特別加分。因對象大學清單逐年更新,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國立台灣大學等是否包含,以申請時點的最新版確認。分數以特別加分資料為正本。
Q. 自海外招聘與已在日本者,手續不同嗎?
A. 是。自海外招聘時以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交付後於在外公館申請簽證。已以其他在留資格在日本者,以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切換。以高度專門職1號在留中所屬機關(任職處)變更時,亦須重新辦理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Q. 從簽證取得到入職後的薪資・社會保險,能在同一事務所一起委託嗎?
A. 申請書類的製作・取次由申請取次行政書士、薪資計算・社會保險・勞動條件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所得稅・租稅條約由稅理士、審查展望或不許可時的爭訟由律師負責,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可於一個窗口受理諮詢並整理後交付各專家,但受任分開。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表「高度專門職」(高度專門職1號在留資格的依據)(參照日 2026-10-20)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高度人才積分制下出入國在留管理上的優遇制度」(3類型=高度學術研究活動・高度專門技術活動・高度經營管理活動、合格分70分、積分計算表・評價項目及配分・特別加分各資料、對象大學一覽為令和8年1月時點、特別加分為令和8年3月改正)(參照日 2026-10-20)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高度專門職』」頁(1號イ・ロ・ハ的活動類型、70分以上的要件、更新時的判定、以1號在留3年以上時變更為高度專門職2號)(參照日 2026-10-20)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高度人才積分制Q&A」(優遇措施=複合在留活動的許可/在留期間5年/永住許可在留歷要件的緩和〔70分3年・80分1年〕/入國・在留手續的優先處理〔認定證明書交付10日內・更新及變更5日內〕/配偶者的就勞/親的攜帶〔世帶年收入800萬日圓以上等〕/家事使用人的攜帶〔世帶年收入1,000萬日圓以上等〕、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與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的使用區分)(參照日 2026-10-20)
本文屬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的積分該當、在留資格的許可、必要書類的要否或審查的結論。因配分與對象大學清單可能修訂,故於申請前以公式計算表・特別加分資料確認。申請書類的製作・取次由申請取次行政書士(本方),薪資計算・社會保險・勞動條件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所得稅・租稅條約由稅理士,審查展望或不許可時的爭訟由律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辦理。來日後住居的租賃・購買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撰文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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