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一般社團法人:非營利型與普通型的差異,從定款製作到認證、登記的流程

一般社團法人依一般社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相關法律,以準則主義(公證人認證定款+設立登記)設立,不需行政廳的認證。本文從行政書士的實務角度,整理需要幾名設立者、稅法上非營利型與普通型的差異、定款須記載什麼,以及認證、登記與稅務該找誰。
**先講重點:**一般社團法人是依一般社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相關法律(平成18年〔2006年〕法律第48號)的法人。欲成為社員者(設立時社員)共同製作定款(第10條第1項),該定款經公證人認證(第13條),並於主要事務所所在地辦理設立登記而成立(第22條)。與需所轄廳認證的NPO法人(「認證主義」)不同,這是「準則主義」:只要符合法定手續與要件,即可不經行政許可而設立,且事業內容沒有限制。因定款須「共同」製作,故一般認為需2名以上設立時社員,也沒有股份有限公司那樣的資本金概念。課稅上分為對全部所得課法人稅的普通型(非營利型以外),以及僅對收益事業所生所得課法人稅的非營利型(法人稅法施行令第3條);非營利型須符合定款的定與理事親族比例等要件。定款製作與設立時書類的製作是行政書士的業務,但定款的認證由公證人、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是否屬非營利型的判定與法人稅申報由稅理士、設立後取得身心障礙福祉、照護服務等指定時的指定申請由行政書士(本所)——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分工。作為活動據點的物件之買賣、租賃,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本文屬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的設立可否或非營利型該當。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一般社團法人需要幾人、依什麼步驟設立?
一般社團法人是對人的集合(社團)賦予法人格者,依據一般社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相關法律。欲設立者,由欲成為社員者(設立時社員)共同製作定款,全員署名或記名蓋章(第10條第1項)。條文雖無「二人以上」的明文,但因規定須「共同」製作,故一般認為需2名以上設立時社員,1人無法設立。社員可為個人或法人,且沒有股份有限公司那樣的出資(資本金)概念。
其設立機制,與需所轄廳設立認證的NPO法人(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不同。NPO法人的流程於NPO法人(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設立認證的流程與所轄廳整理。一般社團法人採準則主義,可不受行政廳認證、許可,只要踏實完成法定手續即可設立。
| 項目 | 一般社團法人 | NPO法人 | 股份有限公司 |
|---|---|---|---|
| 依據法 | 一般社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相關法律 | 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 | 公司法 |
| 設立機制 | 準則主義(公證人定款認證+設立登記) | 認證主義(所轄廳認證+設立登記) | 準則主義(僅設立登記) |
| 定款的認證 | 公證人 | 不需要(所轄廳認證) | 公證人 |
| 成員 | 設立時社員2名以上 | 社員10人以上 | 股東1人亦可 |
| 事業限制 | 無 | 限別表的20個領域 | 無 |
| 剩餘金分配 | 不得分配予社員 | 不得分配予成員 | 可對股東分紅 |
一般社團法人即使於定款置有給予社員受領剩餘金或殘餘財產分配權利的定,該定亦無效力(第11條第2項)。這是「非營利」的核心:從事業獲利本身並未被禁止,但不得採取由成員瓜分該利益的機制。何種法人格較適合,取決於事業內容與募資方式,這是制度差異的說明。最終選擇何種形式由本人判斷。
非營利型與普通型在課稅與要件上有何不同?
就法人稅的處理,一般社團法人分為「非營利型」與「其他(普通型)」。非營利型在法人稅法上被視為公益法人等,法人稅僅對收益事業(法人稅法施行令所定的34業種)所生所得課稅。普通型與普通法人相同,原則上就全部所得為法人稅的課稅對象。屬何者並非取決於法人的名稱,而是由定款的定與營運的實態決定。
非營利型的要件由法人稅法施行令第3條規定,有下列2類型。兩類型共通的是:就各理事而言,該理事與其親族等之理事的合計數,須為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下。
| 類型 | 依據 | 主要要件 |
|---|---|---|
| 非營利性徹底的法人 | 法人稅法施行令第3條第1項 | 定款定有不分配剩餘金之旨/定款定有解散時殘餘財產歸屬於國、地方公共團體或公益社團・財團法人等之旨/未曾有違反上述之行為(含對特定個人・團體供與特別利益)/理事的親族等為三分之一以下 |
| 以共益活動為目的的法人 | 法人稅法施行令第3條第2項 | 以增進會員共通利益的活動為主要目的/定款等定有會費/未以收益事業為主要事業/定款未定有給予特定個人・團體剩餘金分配或殘餘財產歸屬之旨/理事的親族等為三分之一以下 |
作為身心障礙福祉、照護、地區事業等受理窗口而設立時,是否選非營利型,須連同支援制度的可利用性與會費收入的結構一併檢討。惟是否屬非營利型的最終判定與法人稅申報屬稅理士的業務。行政書士負責的,僅到將定款草案整理成符合非營利型要件為止;稅務上的該當判定本身交由稅理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交付。
定款須必定哪些事項、於何處受認證?
定款是法人的基本規則,一般社團法人的定款須記載或記錄下列事項(第11條第1項)。缺其一者,整份定款無效。
| 定款的記載事項(第11條第1項) | 內容 |
|---|---|
| 目的 | 法人所從事事業的目的 |
| 名稱 | 須使用「一般社團法人」的文字 |
| 主要事務所的所在地 | 至最小行政區劃 |
| 設立時社員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 特定設立時社員 |
| 社員資格得喪的規定 | 入社・退社的條件 |
| 公告方法 | 官報、電子公告等 |
| 事業年度 | 決算期 |
如前所述,於定款給予社員受領剩餘金・殘餘財產分配權利的定無效力(第11條第2項)。若設立後預定取得身心障礙福祉服務或照護服務的指定,實務上將該事業具體寫入定款的「目的」相當重要。因指定基準原則上以為法人且定款的事業目的含該事業為前提,事後追加目的將須辦理變更登記。身心障礙福祉服務的指定與物件要件,於身心障礙福祉服務(生活介護等)的指定與物件要件整理。
所製作的定款,未經公證人認證即不生效力(第13條)。此點與不需公證人認證的NPO法人有很大差異。認證於管轄主要事務所所在地的法務局・地方法務局所屬公證人所在的公證役場辦理。亦支援電子定款,紙本定款所生的收入印紙4萬日圓,不課予一般社團法人的定款(因其非印紙稅法上的課稅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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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設立登記為止需準備的書類與期間大致為何?
定款認證後,選任設立時理事(定款未定時,由設立時社員於認證後立即選任。第15條),並於主要事務所所在地辦理設立登記而使法人成立(第22條)。流程與費用大致如下。金額為登記、認證的法定費用,撰寫前確認公證役場・法務局的最新案內(參照日 2026-10-20)。
| 手續 | 負責・地點 | 費用大致 |
|---|---|---|
| 定款的製作 | 行政書士支援 | — |
| 定款的認證 | 公證人(公證役場) | 認證手數料5萬日圓(一般社團法人無資本金概念,故一律)+謄本手數料(1枚250日圓、大致約2,000日圓) |
| 設立時理事等的選任 | 設立時社員 | — |
| 設立登記 | 司法書士(法務局) | 登錄免許稅6萬日圓(登錄免許稅法別表第一) |
不設理事會的一般社團法人可以理事1名以上設立,設理事會時須有理事3名以上與監事。設立登記屬司法書士的業務,行政書士不代理登記。整體而言,自定款草案確定至登記完成,視準備情況通常需數週至1〜2個月。具體處理期間因公證役場・法務局的壅塞與書類有無補正而異。
設立後若要取得身心障礙福祉、照護的指定,須先決定什麼?
做出受理窗口的法人並非結束;實際營運身心障礙福祉、照護、地區事業等,各事業須另有指定、許認可。一般社團法人的設立與這些,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分工。先決定好而能減少回頭的,是下列各點。
- 於定款的「目的」具體寫入將來從事的事業(放學後兒童日間服務、生活介護、到宅介護等)→ 行政書士於定款草案支援。事後追加須辦理變更登記(司法書士)
- 要非營利型或普通型 → 稅務上的該當判定與法人稅申報由稅理士
- 設立登記、以及成立後役員變更等登記 → 司法書士
- 身心障礙福祉、照護服務等的指定申請 → 行政書士(本所。於身心障礙福祉服務(生活介護等)的指定與物件要件整理)
- 以醫療為目的時的醫療法人 → 制度另有不同(醫療法人設立認可的流程與必要書類)
- 作為事務所、活動據點的物件之買賣、租賃 → 不動產經紀業者(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書士負責的是定款與設立時書類的製作、整理,交付各專家的資料整理,以及陪同諮詢。受任流程請見受任的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承辦業務的全貌請見承辦業務。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一般社團法人能由1人設立嗎?
A. 一般認為需2名以上設立時社員。一般社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相關法律第10條第1項規定欲成為社員者「共同」製作定款,故無法僅1人設立。社員可為個人或法人;設立後社員減為1名並不會立即解散,但設立時須備齊2名以上。
Q. 只要選非營利型就不課稅嗎?
A. 不是。非營利型(法人稅法施行令第3條)是僅對收益事業所生所得課法人稅的處理,從事收益事業即課稅。是否屬非營利型、收益事業的範圍與是否須申報屬個別判斷,故由稅理士負責。普通型(非營利型以外)原則上就全部所得為課稅對象。
Q. 定款是像NPO法人一樣向所轄廳受認證嗎?
A. 不是。一般社團法人的定款由公證人認證(第13條)。與需所轄廳設立認證的NPO法人機制不同,一般社團法人採準則主義,不經行政廳認證、許可,以設立登記而成立(第22條)。
Q. 從設立到身心障礙福祉的指定,能在同一事務所一起委託嗎?
A. 定款與設立書類的製作及指定申請由行政書士、定款認證由公證人、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非營利型判定與法人稅由稅理士負責,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可於一個窗口受理諮詢並整理後交付各專家,但受任分開。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一般社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相關法律」(平成18年法律第48號)第10條第1項(設立時社員共同製作定款、全員署名或記名蓋章)、第11條第1項(定款的記載事項=目的/名稱/主要事務所所在地/設立時社員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社員資格的得喪/公告方法/事業年度)、第11條第2項(給予社員受領剩餘金・殘餘財產分配權利的定無效力)、第13條(定款未經公證人認證不生效力)、第15條(設立時理事等的選任)、第22條(於主要事務所所在地的設立登記而成立)(參照日 2026-10-20)
- e-Gov法令檢索「法人稅法施行令」第3條第1項(非營利性徹底的法人的要件)、第3條第2項(以共益活動為目的的法人的要件),以及法人稅法上的公益法人等僅就收益事業所生所得課稅的處理(參照日 2026-10-20)
- 日本公證人聯合會「定款認證」Q&A(一般社團法人的定款認證手數料、謄本手數料1枚250日圓・大致約2,000日圓、社團法人的定款不貼收入印紙之旨)(參照日 2026-10-20)
- e-Gov法令檢索「登錄免許稅法」別表第一(一般社團法人・一般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的登錄免許稅)(參照日 2026-10-20)
本文屬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的設立、非營利型該當、必要書類的要否或手續的效果。定款與設立書類的製作及諮詢由行政書士,定款認證由公證人,設立登記與成立後登記由司法書士,非營利型判定、法人稅等稅務由稅理士,身心障礙福祉、照護服務等的指定申請由行政書士(本所),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辦理。事務所、活動據點物件的買賣、租賃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費用與處理期間確認公證役場・法務局的最新案內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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