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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认可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设立一般社团法人:非营利型与普通型的差异,从定款制作到认证、登记的流程

准备营业场所与申请文件的示意图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一般社团法人依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相关法律,以准则主义(公证人认证定款+设立登记)设立,不需行政厅的认证。本文从行政书士的实务角度,整理需要几名设立者、税法上非营利型与普通型的差异、定款须记载什么,以及认证、登记与税务该找谁。

**先讲重点:**一般社团法人是依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相关法律(平成18年〔2006年〕法律第48号)的法人。欲成为社员者(设立时社员)共同制作定款(第10条第1项),该定款经公证人认证(第13条),并于主要事务所所在地办理设立登记而成立(第22条)。与需所辖厅认证的NPO法人(“认证主义”)不同,这是“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定手续与要件,即可不经行政许可而设立,且事业内容没有限制。因定款须“共同”制作,故一般认为需2名以上设立时社员,也没有股份有限公司那样的资本金概念。课税上分为对全部所得课法人税的普通型(非营利型以外),以及仅对收益事业所生所得课法人税的非营利型(法人税法施行令第3条);非营利型须符合定款的定与理事亲族比例等要件。定款制作与设立时书类的制作是行政书士的业务,但定款的认证由公证人、设立登记由司法书士、是否属非营利型的判定与法人税申报由税理士、设立后取得身心障碍福祉、护理服务等指定时的指定申请由行政书士(本所)——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分工。作为活动据点的物件之买卖、租赁,由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文属一般性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的设立可否或非营利型该当。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一般社团法人需要几人、依什么步骤设立?

一般社团法人是对人的集合(社团)赋予法人格者,依据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相关法律。欲设立者,由欲成为社员者(设立时社员)共同制作定款,全员署名或记名盖章(第10条第1项)。条文虽无“二人以上”的明文,但因规定须“共同”制作,故一般认为需2名以上设立时社员,1人无法设立。社员可为个人或法人,且没有股份有限公司那样的出资(资本金)概念。

其设立机制,与需所辖厅设立认证的NPO法人(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不同。NPO法人的流程于NPO法人(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设立认证的流程与所辖厅整理。一般社团法人采准则主义,可不受行政厅认证、许可,只要踏实完成法定手续即可设立。

项目一般社团法人NPO法人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法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相关法律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公司法
设立机制准则主义(公证人定款认证+设立登记)认证主义(所辖厅认证+设立登记)准则主义(仅设立登记)
定款的认证公证人不需要(所辖厅认证)公证人
成员设立时社员2名以上社员10人以上股东1人亦可
事业限制无限别表的20个领域无
剩余金分配不得分配予社员不得分配予成员可对股东分红

一般社团法人即使于定款置有给予社员受领剩余金或残余财产分配权利的定,该定亦无效力(第11条第2项)。这是“非营利”的核心:从事业获利本身并未被禁止,但不得采取由成员瓜分该利益的机制。何种法人格较适合,取决于事业内容与募资方式,这是制度差异的说明。最终选择何种形式由本人判断。

非营利型与普通型在课税与要件上有何不同?

就法人税的处理,一般社团法人分为“非营利型”与“其他(普通型)”。非营利型在法人税法上被视为公益法人等,法人税仅对收益事业(法人税法施行令所定的34业种)所生所得课税。普通型与普通法人相同,原则上就全部所得为法人税的课税对象。属何者并非取决于法人的名称,而是由定款的定与运营的实态决定。

非营利型的要件由法人税法施行令第3条规定,有下列2类型。两类型共通的是:就各理事而言,该理事与其亲族等之理事的合计数,须为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下。

类型依据主要要件
非营利性彻底的法人法人税法施行令第3条第1项定款定有不分配剩余金之旨/定款定有解散时残余财产归属于国、地方公共团体或公益社团・财团法人等之旨/未曾有违反上述之行为(含对特定个人・团体供与特别利益)/理事的亲族等为三分之一以下
以共益活动为目的的法人法人税法施行令第3条第2项以增进会员共通利益的活动为主要目的/定款等定有会费/未以收益事业为主要事业/定款未定有给予特定个人・团体剩余金分配或残余财产归属之旨/理事的亲族等为三分之一以下

作为身心障碍福祉、护理、地区事业等受理窗口而设立时,是否选非营利型,须连同支援制度的可利用性与会费收入的结构一并检讨。惟是否属非营利型的最终判定与法人税申报属税理士的业务。行政书士负责的,仅到将定款草案整理成符合非营利型要件为止;税务上的该当判定本身交由税理士,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交付。

定款须必定哪些事项、于何处受认证?

定款是法人的基本规则,一般社团法人的定款须记载或记录下列事项(第11条第1项)。缺其一者,整份定款无效。

定款的记载事项(第11条第1项)内容
目的法人所从事事业的目的
名称须使用“一般社团法人”的文字
主要事务所的所在地至最小行政区划
设立时社员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特定设立时社员
社员资格得丧的规定入社・退社的条件
公告方法官报、电子公告等
事业年度决算期

如前所述,于定款给予社员受领剩余金・残余财产分配权利的定无效力(第11条第2项)。若设立后预定取得身心障碍福祉服务或护理服务的指定,实务上将该事业具体写入定款的“目的”相当重要。因指定基准原则上以为法人且定款的事业目的含该事业为前提,事后追加目的将须办理变更登记。身心障碍福祉服务的指定与物件要件,于身心障碍福祉服务(生活介护等)的指定与物件要件整理。

所制作的定款,未经公证人认证即不生效力(第13条)。此点与不需公证人认证的NPO法人有很大差异。认证于管辖主要事务所所在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所属公证人所在的公证役场办理。亦支援电子定款,纸本定款所生的收入印纸4万日元,不课予一般社团法人的定款(因其非印纸税法上的课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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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设立登记为止需准备的书类与期间大致为何?

定款认证后,选任设立时理事(定款未定时,由设立时社员于认证后立即选任。第15条),并于主要事务所所在地办理设立登记而使法人成立(第22条)。流程与费用大致如下。金额为登记、认证的法定费用,撰写前确认公证役场・法务局的最新案内(参照日 2026-10-20)。

手续负责・地点费用大致
定款的制作行政书士支援—
定款的认证公证人(公证役场)认证手数料5万日元(一般社团法人无资本金概念,故一律)+誊本手数料(1枚250日元、大致约2,000日元)
设立时理事等的选任设立时社员—
设立登记司法书士(法务局)登录免许税6万日元(登录免许税法别表第一)

不设理事会的一般社团法人可以理事1名以上设立,设理事会时须有理事3名以上与监事。设立登记属司法书士的业务,行政书士不代理登记。整体而言,自定款草案确定至登记完成,视准备情况通常需数周至1〜2个月。具体处理期间因公证役场・法务局的壅塞与书类有无补正而异。

设立后若要取得身心障碍福祉、护理的指定,须先决定什么?

做出受理窗口的法人并非结束;实际运营身心障碍福祉、护理、地区事业等,各事业须另有指定、许认可。一般社团法人的设立与这些,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分工。先决定好而能减少回头的,是下列各点。

  • 于定款的“目的”具体写入将来从事的事业(放学后儿童日间服务、生活介护、到宅介护等)→ 行政书士于定款草案支援。事后追加须办理变更登记(司法书士)
  • 要非营利型或普通型 → 税务上的该当判定与法人税申报由税理士
  • 设立登记、以及成立后役员变更等登记 → 司法书士
  • 身心障碍福祉、护理服务等的指定申请 → 行政书士(本所。于身心障碍福祉服务(生活介护等)的指定与物件要件整理)
  • 以医疗为目的时的医疗法人 → 制度另有不同(医疗法人设立认可的流程与必要书类)
  • 作为事务所、活动据点的物件之买卖、租赁 → 不动产经纪业者(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书士负责的是定款与设立时书类的制作、整理,交付各专家的资料整理,以及陪同咨询。受任流程请见受任的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承办业务的全貌请见承办业务。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一般社团法人能由1人设立吗?
A. 一般认为需2名以上设立时社员。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相关法律第10条第1项规定欲成为社员者“共同”制作定款,故无法仅1人设立。社员可为个人或法人;设立后社员减为1名并不会立即解散,但设立时须备齐2名以上。

Q. 只要选非营利型就不课税吗?
A. 不是。非营利型(法人税法施行令第3条)是仅对收益事业所生所得课法人税的处理,从事收益事业即课税。是否属非营利型、收益事业的范围与是否须申报属个别判断,故由税理士负责。普通型(非营利型以外)原则上就全部所得为课税对象。

Q. 定款是像NPO法人一样向所辖厅受认证吗?
A. 不是。一般社团法人的定款由公证人认证(第13条)。与需所辖厅设立认证的NPO法人机制不同,一般社团法人采准则主义,不经行政厅认证、许可,以设立登记而成立(第22条)。

Q. 从设立到身心障碍福祉的指定,能在同一事务所一起委托吗?
A. 定款与设立书类的制作及指定申请由行政书士、定款认证由公证人、设立登记由司法书士、非营利型判定与法人税由税理士负责,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可于一个窗口受理咨询并整理后交付各专家,但受任分开。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本文出处(第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相关法律」(平成18年法律第48号)第10条第1项(设立时社员共同制作定款、全员署名或记名盖章)、第11条第1项(定款的记载事项=目的/名称/主要事务所所在地/设立时社员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社员资格的得丧/公告方法/事业年度)、第11条第2项(给予社员受领剩余金・残余财产分配权利的定无效力)、第13条(定款未经公证人认证不生效力)、第15条(设立时理事等的选任)、第22条(于主要事务所所在地的设立登记而成立)(参照日 2026-10-20)
  • e-Gov法令检索「法人税法施行令」第3条第1项(非营利性彻底的法人的要件)、第3条第2项(以共益活动为目的的法人的要件),以及法人税法上的公益法人等仅就收益事业所生所得课税的处理(参照日 2026-10-20)
  • 日本公证人联合会「定款认证」Q&A(一般社团法人的定款认证手数料、誊本手数料1枚250日元・大致约2,000日元、社团法人的定款不贴收入印纸之旨)(参照日 2026-10-20)
  • e-Gov法令检索「登录免许税法」别表第一(一般社团法人・一般财团法人设立登记的登录免许税)(参照日 2026-10-20)

本文属一般性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的设立、非营利型该当、必要书类的要否或手续的效果。定款与设立书类的制作及咨询由行政书士,定款认证由公证人,设立登记与成立后登记由司法书士,非营利型判定、法人税等税务由税理士,身心障碍福祉、护理服务等的指定申请由行政书士(本所),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办理。事务所、活动据点物件的买卖、租赁由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费用与处理期间确认公证役场・法务局的最新案内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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