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高度專門職1號到2號:中國・台灣的專門職移往近乎永住之在留資格的要件

高度專門職2號是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之表所定、在留期間無期限的在留資格,由曾以高度專門職1號活動者可以移轉。本文從申請取次行政書士的實務出發,整理與1號及永住的差異、移轉所需的年數與活動實績、2號在就勞與在留上能自由到什麼程度、中國・台灣文件如何備齊,以及移轉與永住申請孰先。
結論(先講重點):高度專門職2號是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之表所定、由曾以高度專門職1號活動者可移轉、在留期間無期限的在留資格。移轉的核心要件有二:曾以高度專門職1號(或與其相當之作為高度人材的特定活動)活動3年以上並實際從事該活動而在留;以及在移轉申請時點積分合計在70點以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運用;配分可能修訂)。成為2號後,除1號イ・ロ・ハ的活動外,還可併同從事幾乎所有就勞系在留資格之活動,且在留期間變為無期限。但與永住者不同,須以從事高度專門職活動為前提,在留卡的有效期間至交付日後的第10個生日為止(入管法第19條之5;未滿18歲者至第5個生日為止;2026年6月14日施行之修正後基準),若連續6個月以上不從事活動,可能成為在留資格撤銷的對象(同法第22條之4)。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申請取次行政書士)在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2・第1條之3的範圍內,以另行簽約承接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的文件製作與取次。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稅務由稅理士、在留資格該當性的最終判斷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不許可時的爭訟由律師負責,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並分別簽約。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許可。本所不收取介紹費。
高度專門職2號與1號、永住有何不同?
高度專門職2號是別表第一之二之表所定的在留資格,是曾以1號活動一定期間者可移轉的上位架構。1號・2號・永住者,在在留期間與活動自由度上性格分歧。
| 高度專門職1號 | 高度專門職2號 | 永住者 | |
|---|---|---|---|
| 在留期間 | 一律5年 | 無期限 | 無期限 |
| 活動範圍 | 1號イ・ロ・ハ之一(+無須資格外活動之複合活動) | 1號イ・ロ・ハ之活動+幾乎所有就勞系資格之活動 | 無限制(不問活動) |
| 活動前提 | 須從事高度專門職活動 | 以從事高度專門職活動為前提 | 不問有無活動 |
| 在留卡有效期間 | 至在留期間屆滿日 | 至交付日後的第10個生日為止(入管法第19條之5) | 至交付日後的第10個生日為止(同條;未滿18歲者至第5個生日為止) |
永住者不問活動的種類與有無,而高度專門職2號以「從事高度專門職活動」為前提。若連續6個月以上不從事活動而在留,可能成為在留資格撤銷的對象(入管法第22條之4)。在這點上,與就勞幾乎無實質限制的永住,定位不同。1號的積分計算全貌整理於高度專門職1號的積分計算(中國・台灣專門職向)。
從1號移往2號需要幾年、什麼活動實績?
移往高度專門職2號以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辦理。核心要件有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運用;詳細基準可能修訂)。
| 要件 | 內容 |
|---|---|
| 活動實績 | 曾以高度專門職1號(或與其相當之作為高度人材的特定活動)活動3年以上,實際從事該活動而在留 |
| 積分 | 於移轉申請時點,以與1號申請時相同的基準,積分合計在70點以上 |
「3年以上」問的不只是在日本的期間,而是是否持續從事高度專門職活動。積分須於申請時點在70點以上,學歷・職歷・年收等的區分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積分計算表所定。配分與對象大學名單會修訂,故於申請前以官方計算表確認。活動實績以在職證明・源泉徵收票・薪資明細、積分以學位記・資格證明等疏明。最終是否符合要件,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審查後判斷。
成為2號後,就勞・在留能自由到什麼程度?
成為高度專門職2號後,活動的幅度與在留期間擴大。主要內容如下。
- 活動範圍:除高度專門職1號イ・ロ・ハ之一的活動外,還可併同從事幾乎所有就勞系在留資格之活動(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經營・管理、法律・會計業務、醫療、表演、技能等)。並不設想僅從事單純勞動。
- 在留期間:變為無期限,在留期間的更新手續原則上不再需要。但在留卡有有效期間,須於屆滿前另行辦理在留卡的更新(記載事項的更新)。有效期間至交付日後的第10個生日為止(未滿18歲者至第5個生日為止)(入管法第19條之5;2026年6月14日施行之修正後基準)。
- 家族・生活面:1號所認可的配偶者就勞、符合一定要件時攜同父母・家事使用人等優遇,2號一般亦可續用。
另一方面,2號以「從事高度專門職活動」為前提。若連續6個月以上不從事被許可的活動而在留,可能成為在留資格撤銷的對象(入管法第22條之4)。即使轉職或所屬機關變更,亦無須變更在留資格,但活動實態受檢視這點不變。優遇的具體範圍與運用可能修訂,故於申請前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最新說明確認。
中國・台灣的文件(畢業證明・在職證明)如何備齊?
移轉申請須備齊疏明3年以上活動實績與積分的資料。中國・台灣發行的文件,會有需要翻譯與視需要認證(公證・加簽等)的情形。由錄用企業(所屬機關)側先行蒐集可加速手續者如下。具體樣式・份數於申請前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最新說明確認。
- 活動實績:在職證明書、顯示職務內容的書面、源泉徵收票・薪資明細(顯示3年以上活動的持續)
- 學歷:畢業證明書・學位記(海外發行者附日文譯本;視需要認證)
- 年收:雇用契約書・勞動條件通知書
- 特別加算:日本語能力試驗合格證明書、對象大學的學位記等
- 所屬機關:登記事項證明書、決算書類等顯示事業實在・規模的資料
中國大陸發行的公文書與台灣發行的公文書,其翻譯・認證的途徑與窗口不同。是否需要認證、使用哪條途徑,會隨提出對象的要求與文件種類而變,故宜及早整理。本所所做的是申請文件的製作・取次,以及整理交付各專家的資料,不就審查結論或法律見通作斷定。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承辦業務請見承辦業務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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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往2號與永住申請,先考慮哪一個?
高度專門職者的永住許可在留歷要件,作為高度人材而放寬為70點3年、80點1年。因此「移往2號」或「以永住為目標」,會依狀況而有不同選法。
| 選項 | 適合情形 |
|---|---|
| 移往高度專門職2號 | 以續以高度專門職身分工作為前提,而想讓在留期間無期限者。想減輕更新手續負擔者 |
| 永住許可申請 | 想要不受活動種類與有無拘束的在留者。具備符合要件(在留歷・素行・生計等)見込者 |
2號以從事高度專門職活動為前提,若連續6個月以上不從事活動可能成為撤銷對象;永住者則不問活動。孰者相合,會依在留歷・年收・今後的工作方式而變,亦有人依序檢討兩者。永住要件整理於永住許可申請的要件(中國・台灣專門職向),取得日本國籍的歸化整理於歸化申請的要件(國籍法・中國/台灣)。因領域分歧,責任如下分工,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並分別簽約。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的文件製作・取次 → 申請取次行政書士(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2・第1條之3。當方)
- 薪資計算・社會保險・工作規則・勞動條件的整備 → 社會保險勞務士(另一事業體)
- 所得稅・住民稅、租稅條約的處理 → 稅理士
- 在留資格該當性的最終判斷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 不許可時的爭訟、個別的法律見通 → 律師
- 住居的租賃・購買、宿舍的安排 → 另一事業體的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各領域以與各窗口・資格者分別簽約為前提,本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要成為高度專門職2號,1號需要幾年的活動?
A. 核心要件是曾以高度專門職1號(或與其相當之作為高度人材的特定活動)活動3年以上,實際從事該活動而在留。此外,於移轉申請時點積分合計須在70點以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運用)。問的不只是在日本的期間,而是高度專門職活動的持續。配分與基準可能修訂,故請於申請前以官方說明確認。
Q. 成為高度專門職2號後,在留期間就不必更新了嗎?
A. 在留期間變為無期限,在留期間的更新手續原則上不需要。但在留卡有有效期間,須於屆滿前另行辦理在留卡的更新(記載事項的更新)。有效期間至交付日後的第10個生日為止(未滿18歲者至第5個生日為止)(入管法第19條之5;2026年6月14日施行之修正後基準)。又,若連續6個月以上不從事被許可的活動而在留,可能成為在留資格撤銷的對象(同法第22條之4),故以維持活動實態為前提。
Q. 高度專門職2號與永住有何不同?該先考慮哪一個?
A. 永住者不問活動的種類與有無,而高度專門職2號以從事高度專門職活動為前提。由於高度專門職者的永住在留歷要件放寬為70點3年、80點1年,移往2號與永住孰者相合,會依在留歷・年收・今後的工作方式而變,亦有人依序檢討兩者。因無法對個別見通作斷定,故對照要件而選。
Q. 從簽證變更到入職後的薪資・社會保險,能委由一家事務所全部處理嗎?
A.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的文件製作・取次由申請取次行政書士、薪資計算・社會保險・勞動條件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所得稅・租稅條約由稅理士、在留資格該當性的最終判斷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不許可時的爭訟由律師、住居由另一事業體的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並分別簽約。可於同一窗口受理諮詢並整理交付各專家,但受任分開。本所不收取介紹費。
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之表「高度專門職」(高度專門職1號イ・ロ・ハ及高度專門職2號之在留資格依據)、第19條之5(在留卡有效期間=永住者・高度專門職2號〔18歲以上〕至交付日後的第10個生日為止;2026年6月14日施行之修正後基準)、第22條之4第1項第6號(在留資格之撤銷=高度專門職2號〔別表第一之二之表高度專門職項下欄第二號〕連續6個月以上不從事該活動而在留之情形等;其他在留資格原則上為3個月)(參照日 2026-11-03)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高度專門職』」頁面及「依高度人材積分制之出入國在留管理上的優遇制度」(以高度專門職1號活動3年以上後移往2號、2號活動範圍=1號活動+幾乎所有就勞系資格之活動、在留期間無期限、永住許可在留歷要件的放寬〔70點3年・80點1年〕、配偶者就勞與攜同父母或家事使用人等優遇。積分計算表・配分・對象大學名單可能修訂)(參照日 2026-11-03)
- e-Gov法令檢索「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2(製作向官署提出之文件=獨占業務)、第1條之3(申請取次等業務)(參照日 2026-11-03)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或判斷個別積分該當、移往2號的可否、永住許可的可否、必要文件的要否、審查的結論。移轉要件・積分配分・對象大學名單及優遇的運用可能修訂,故請於申請前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最新說明確認。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的文件製作・取次由申請取次行政書士(當方)、薪資計算・社會保險・勞動條件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所得稅・租稅條約由稅理士、在留資格該當性的最終判斷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不許可時的爭訟由律師負責,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並分別簽約。住居的租賃・購買由另一事業體的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本所不收取介紹費。具體法律判斷於面談後由行政書士等有資格者作成。執筆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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