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度专门职1号到2号:中国・台湾的专门职移往近乎永住之在留资格的要件

高度专门职2号是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一之二之表所定、在留期间无期限的在留资格,由曾以高度专门职1号活动者可以移转。本文从申请取次行政书士的实务出发,梳理与1号及永住的差异、移转所需的年数与活动实绩、2号在就劳与在留上能自由到什么程度、中国・台湾文件如何备齐,以及移转与永住申请孰先。
结论(先讲要点):高度专门职2号是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一之二之表所定、由曾以高度专门职1号活动者可移转、在留期间无期限的在留资格。移转的核心要件有二:曾以高度专门职1号(或与其相当之作为高度人材的特定活动)活动3年以上并实际从事该活动而在留;以及在移转申请时点积分合计在70点以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运用;配分可能修订)。成为2号后,除1号イ・ロ・ハ的活动外,还可并同从事几乎所有就劳系在留资格之活动,且在留期间变为无期限。但与永住者不同,须以从事高度专门职活动为前提,在留卡的有效期间至交付日后的第10个生日为止(入管法第19条之5;未满18岁者至第5个生日为止;2026年6月14日施行之修正后基准),若连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活动,可能成为在留资格撤销的对象(同法第22条之4)。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申请取次行政书士)在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2・第1条之3的范围内,以另行签约承接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的文件制作与取次。劳务由社会保险劳务士、税务由税理士、在留资格该当性的最终判断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不许可时的争讼由律师负责,均为独立的事业体并分别签约。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许可。本所不收取介绍费。
高度专门职2号与1号、永住有何不同?
高度专门职2号是别表第一之二之表所定的在留资格,是曾以1号活动一定期间者可移转的上位框架。1号・2号・永住者,在在留期间与活动自由度上性格分歧。
| 高度专门职1号 | 高度专门职2号 | 永住者 | |
|---|---|---|---|
| 在留期间 | 一律5年 | 无期限 | 无期限 |
| 活动范围 | 1号イ・ロ・ハ之一(+无须资格外活动之复合活动) | 1号イ・ロ・ハ之活动+几乎所有就劳系资格之活动 | 无限制(不问活动) |
| 活动前提 | 须从事高度专门职活动 | 以从事高度专门职活动为前提 | 不问有无活动 |
| 在留卡有效期间 | 至在留期间届满日 | 至交付日后的第10个生日为止(入管法第19条之5) | 至交付日后的第10个生日为止(同条;未满18岁者至第5个生日为止) |
永住者不问活动的种类与有无,而高度专门职2号以"从事高度专门职活动"为前提。若连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活动而在留,可能成为在留资格撤销的对象(入管法第22条之4)。在这点上,与就劳几乎无实质限制的永住,定位不同。1号的积分计算全貌梳理于高度专门职1号的积分计算(中国・台湾专门职向)。
从1号移往2号需要几年、什么活动实绩?
移往高度专门职2号以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办理。核心要件有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运用;详细基准可能修订)。
| 要件 | 内容 |
|---|---|
| 活动实绩 | 曾以高度专门职1号(或与其相当之作为高度人材的特定活动)活动3年以上,实际从事该活动而在留 |
| 积分 | 于移转申请时点,以与1号申请时相同的基准,积分合计在70点以上 |
"3年以上"问的不只是在日本的期间,而是是否持续从事高度专门职活动。积分须于申请时点在70点以上,学历・职历・年收等的区分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积分计算表所定。配分与对象大学名单会修订,故于申请前以官方计算表确认。活动实绩以在职证明・源泉征收票・薪资明细、积分以学位记・资格证明等疏明。最终是否符合要件,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审查后判断。
成为2号后,就劳・在留能自由到什么程度?
成为高度专门职2号后,活动的幅度与在留期间扩大。主要内容如下。
- 活动范围:除高度专门职1号イ・ロ・ハ之一的活动外,还可并同从事几乎所有就劳系在留资格之活动(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医疗、表演、技能等)。并不设想仅从事单纯劳动。
- 在留期间:变为无期限,在留期间的更新手续原则上不再需要。但在留卡有有效期间,须于届满前另行办理在留卡的更新(记载事项的更新)。有效期间至交付日后的第10个生日为止(未满18岁者至第5个生日为止)(入管法第19条之5;2026年6月14日施行之修正后基准)。
- 家族・生活面:1号所认可的配偶者就劳、符合一定要件时携同父母・家事使用人等优遇,2号一般亦可续用。
另一方面,2号以"从事高度专门职活动"为前提。若连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被许可的活动而在留,可能成为在留资格撤销的对象(入管法第22条之4)。即使转职或所属机关变更,亦无须变更在留资格,但活动实态受检视这点不变。优遇的具体范围与运用可能修订,故于申请前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最新说明确认。
中国・台湾的文件(毕业证明・在职证明)如何备齐?
移转申请须备齐疏明3年以上活动实绩与积分的资料。中国・台湾发行的文件,会有需要翻译与视需要认证(公证・加签等)的情形。由录用企业(所属机关)侧先行搜集可加速手续者如下。具体样式・份数于申请前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最新说明确认。
- 活动实绩:在职证明书、显示职务内容的书面、源泉征收票・薪资明细(显示3年以上活动的持续)
- 学历:毕业证明书・学位记(海外发行者附日文译本;视需要认证)
- 年收:雇用契约书・劳动条件通知书
- 特别加算:日本语能力试验合格证明书、对象大学的学位记等
- 所属机关:登记事项证明书、决算书类等显示事业实在・规模的资料
中国大陆发行的公文书与台湾发行的公文书,其翻译・认证的途径与窗口不同。是否需要认证、使用哪条途径,会随提出对象的要求与文件种类而变,故宜及早梳理。本所所做的是申请文件的制作・取次,以及整理交付各专家的资料,不就审查结论或法律见通作断定。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承办业务请见承办业务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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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移往2号与永住申请,先考虑哪一个?
高度专门职者的永住许可在留历要件,作为高度人材而放宽为70点3年、80点1年。因此"移往2号"或"以永住为目标",会依状况而有不同选法。
| 选项 | 适合情形 |
|---|---|
| 移往高度专门职2号 | 以续以高度专门职身分工作为前提,而想让在留期间无期限者。想减轻更新手续负担者 |
| 永住许可申请 | 想要不受活动种类与有无拘束的在留者。具备符合要件(在留历・素行・生计等)见込者 |
2号以从事高度专门职活动为前提,若连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活动可能成为撤销对象;永住者则不问活动。孰者相合,会依在留历・年收・今后的工作方式而变,亦有人依序检讨两者。永住要件梳理于永住许可申请的要件(中国・台湾专门职向),取得日本国籍的归化梳理于归化申请的要件(国籍法・中国/台湾)。因领域分歧,责任如下分工,均为独立的事业体并分别签约。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的文件制作・取次 → 申请取次行政书士(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2・第1条之3。当方)
- 薪资计算・社会保险・工作规则・劳动条件的整备 → 社会保险劳务士(另一事业体)
- 所得税・住民税、租税条约的处理 → 税理士
- 在留资格该当性的最终判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 不许可时的争讼、个别的法律见通 → 律师
- 住居的租赁・购买、宿舍的安排 → 另一事业体的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宅地建物交易业者)
各领域以与各窗口・资格者分别签约为前提,本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要成为高度专门职2号,1号需要几年的活动?
A. 核心要件是曾以高度专门职1号(或与其相当之作为高度人材的特定活动)活动3年以上,实际从事该活动而在留。此外,于移转申请时点积分合计须在70点以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运用)。问的不只是在日本的期间,而是高度专门职活动的持续。配分与基准可能修订,故请于申请前以官方说明确认。
Q. 成为高度专门职2号后,在留期间就不必更新了吗?
A. 在留期间变为无期限,在留期间的更新手续原则上不需要。但在留卡有有效期间,须于届满前另行办理在留卡的更新(记载事项的更新)。有效期间至交付日后的第10个生日为止(未满18岁者至第5个生日为止)(入管法第19条之5;2026年6月14日施行之修正后基准)。又,若连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被许可的活动而在留,可能成为在留资格撤销的对象(同法第22条之4),故以维持活动实态为前提。
Q. 高度专门职2号与永住有何不同?该先考虑哪一个?
A. 永住者不问活动的种类与有无,而高度专门职2号以从事高度专门职活动为前提。由于高度专门职者的永住在留历要件放宽为70点3年、80点1年,移往2号与永住孰者相合,会依在留历・年收・今后的工作方式而变,亦有人依序检讨两者。因无法对个别见通作断定,故对照要件而选。
Q. 从签证变更到入职后的薪资・社会保险,能委由一家事务所全部处理吗?
A.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的文件制作・取次由申请取次行政书士、薪资计算・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由社会保险劳务士、所得税・租税条约由税理士、在留资格该当性的最终判断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不许可时的争讼由律师、住居由另一事业体的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均为独立的事业体并分别签约。可于同一窗口受理咨询并整理交付各专家,但受任分开。本所不收取介绍费。
出处(第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一之二之表"高度专门职"(高度专门职1号イ・ロ・ハ及高度专门职2号之在留资格依据)、第19条之5(在留卡有效期间=永住者・高度专门职2号〔18岁以上〕至交付日后的第10个生日为止;2026年6月14日施行之修正后基准)、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在留资格之撤销=高度专门职2号〔别表第一之二之表高度专门职项下栏第二号〕连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该活动而在留之情形等;其他在留资格原则上为3个月)(参照日 2026-11-03)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高度专门职』"页面及"依高度人材积分制之出入国在留管理上的优遇制度"(以高度专门职1号活动3年以上后移往2号、2号活动范围=1号活动+几乎所有就劳系资格之活动、在留期间无期限、永住许可在留历要件的放宽〔70点3年・80点1年〕、配偶者就劳与携同父母或家事使用人等优遇。积分计算表・配分・对象大学名单可能修订)(参照日 2026-11-03)
- e-Gov法令检索"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2(制作向官署提出之文件=独占业务)、第1条之3(申请取次等业务)(参照日 2026-11-03)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不保证或判断个别积分该当、移往2号的可否、永住许可的可否、必要文件的要否、审查的结论。移转要件・积分配分・对象大学名单及优遇的运用可能修订,故请于申请前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最新说明确认。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的文件制作・取次由申请取次行政书士(当方)、薪资计算・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由社会保险劳务士、所得税・租税条约由税理士、在留资格该当性的最终判断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不许可时的争讼由律师负责,均为独立的事业体并分别签约。住居的租赁・购买由另一事业体的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所不收取介绍费。具体法律判断于面谈后由行政书士等有资格者作成。执笔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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