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開租車(Rent-a-car)業該怎麼做?自家用自動車有償貸渡業的許可與開業流程

要以租車、共享汽車為事業經營,須取得國土交通大臣的許可,才能將自家用自動車作為事業有償貸渡(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車輛以自家用的「わ」「れ」車牌登錄,貸渡簿須保存2年以上,一定台數以上的營業所須選任整備管理者,且不得附運轉人將車貸出(運轉人勞務供給的禁止),此為與駕駛代行、白牌計程車的分界。未經許可營業處10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98條)。本文整理要件並說明各環節該分別委託給誰。
先講重點: 要以租車、共享汽車為事業經營,須取得國土交通大臣的許可,才能將自家用自動車作為事業有償貸渡(自家用自動車有償貸渡業許可)(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申請向主要事務所所在地管轄的運輸支局長(地方運輸局)提出,並附貸渡費用與貸渡約款的書類、不該當消極資格的確認書、事務所別車種別配置車輛數一覽表、貸渡實施計畫等。許可後,車輛以自家用的「わ」「れ」車牌登錄,貸渡簿保存2年以上,一定台數以上的營業所須選任整備管理者。附運轉人將車貸出(運轉人的勞務供給)為禁止,此即與駕駛代行、白牌計程車的分界。未經許可營業,處10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98條)。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的許可可否、附件書類、審查期間取決於所轄運輸支局與具資格者。許可申請書類製作與代理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承辦,車輛新規登錄(取得わ車牌)由申請人本人或汽車銷售店,公司設立與稅務由稅理士,任意保險內容由保險公司,僱用後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營業所物件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租車業是「許可」還是「屆出」?與駕駛代行有何不同?
租車業是「許可」而非「屆出」。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自家用自動車,非受國土交通大臣之許可,不得作為事業有償貸渡」。中古車銷售或住宿、觀光的副業出借車輛,以及經營按時計費的共享汽車,均該當「作為事業有償貸渡」,須取得許可。許可權限自國土交通大臣委任予地方運輸局長,實際窗口為主要事務所所在地管轄的運輸支局。
此處易混淆的是自動車駕駛代行業。駕駛代行是在客人因飲酒等無法駕駛時,代為駕駛客人本人的車輛送其返家的役務,取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認定後開始。相對地,租車業是將事業者的車輛貸予客人,由客人本人駕駛。根據法、主管機關、以及「由誰駕駛」皆不同,是別制度。駕駛代行的認定要件於駕駛代行的認定與營業所、隨伴用車輛要件整理。
再者,附運轉人將車貸出(附隨運轉人勞務供給的貸渡)為禁止,詳如後述。連同運轉人一併安排車輛並收取對價,即屬旅客運送事業(即所謂白牌計程車)或巴士事業的領域,成為另一許可的問題。租車以「僅貸出車輛」「由借車者駕駛」的切分為前提。
| 事業 | 由誰駕駛 | 誰的車 | 手續 | 主管 |
|---|---|---|---|---|
| 租車業(自家用自動車有償貸渡業) | 借車的客人 | 事業者的車(わ・れ車牌) | 許可 | 國土交通大臣(運輸支局) |
| 自動車駕駛代行業 | 代行業者 | 客人的車 | 認定 | 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 |
| 一般貨物、旅客運送(卡車、計程車等) | 事業者 | 事業者的車 | 許可 | 國土交通大臣(運輸局) |
運送業許可的要件請見一般貨物自動車運送的許可與營業所、車庫要件,福祉運送請見介護計程車的許可與車庫要件。
自家用自動車有償貸渡業許可的要件與必要書類為何?
許可依國土交通省通達「貸渡人作為自動車使用者所為自家用自動車貸渡(租車)之取扱」(自旅第138號。平成7年6月13日。最終改正 國自旅第286號・平成18年3月30日)所定基準審查。核心是申請人及其役員不該當消極資格,以及備妥因應事故的保險。
代表性的消極資格如:
- 受1年以上懲役或禁錮之刑,自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之日起未滿2年者
- 受一般旅客、貨物自動車運送事業或自家用自動車有償貸渡的許可取消,自取消之日起未滿2年者
- 申請人為不具成年人同一能力的未成年人、成年被後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該當上述者
- 法人之情形,其役員中有該當上述者
以公司申請時,不僅代表人,連全體役員都會被查有無消極資格。另因刑法改正,自2025年6月1日起「禁錮」整理為「拘禁刑」。何種前科、處分該當、何時滿2年屬斟酌事實的個別判斷;行政書士支援製作涉及權利義務與事實證明的書類,但避免自行斷定該當與否,該當性由所轄運輸支局確認。涉及刑事案件歸趨的評價為律師領域。
保險方面,通達就貸渡自動車所定補償為目安:
| 補償區分 | 基準額之目安 |
|---|---|
| 對人保險 | 每人8,000萬日圓以上 |
| 對物保險 | 每件200萬日圓以上 |
| 搭乘者保險 | 每人500萬日圓以上 |
以何種保險商品滿足此基準、保費多少為保險公司的領域。本事務所支援整備證明加入的書類,但不涉入商品選定或加入可否。申請向主要事務所所在地管轄的運輸支局長提出,於自家用自動車貸渡許可申請書附上記載貸渡費用與約款的書類、公司登記簿謄本(個人為住民票)、不該當消極資格的確認書、事務所別車種別配置車輛數一覽表、貸渡實施計畫(責任者配置、對員工的指導研修、整備管理者配置計畫、保險加入狀況等)。
貸渡約款、貸渡簿、車輛整備管理須準備什麼?
許可後仍有持續性規則。不得為附隨貸渡的運轉人勞務供給(含運轉人的介紹、斡旋),並須於事務所掲示此旨。貸渡費用與約款亦須掲示於公眾易見之處。名義出借(將自己名義供他人利用)亦屬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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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方面,須備貸渡簿,記載借受人姓名住址、運轉人姓名與駕照種類及號碼、貸渡自動車登錄號碼、貸渡日時、行駛公里數、貸渡費用、事故相關事項等,並保存至少2年。須交付借受人記載遵守事項(運行中攜行、不得接受運轉人勞務供給等)的貸渡證,並令運轉人攜行。前年度貸渡實績報告書與事務所別車種別配置車輛數一覽表,每年5月31日前向運輸支局長提出。
車輛並非事業用(綠牌),而是以自家用租車分類號碼「わ」車牌(部分地區「れ」)登錄。於一事務所使用乘車定員11人以上的車輛1輛以上,或一般乘用車等10輛以上時,須選任整備管理者(道路運送車輛法第50條、同法施行規則第31條之3)。乘車定員30人以上或車長逾7公尺的自家用巴士、靈柩車不得貸渡。自家用微型巴士另有特例(事前屆出、經營實績等)。
| 項目 | 內容 |
|---|---|
| 車輛登錄 | 自家用「わ」「れ」車牌(非綠牌) |
| 貸渡簿 | 記錄法定事項並保存2年以上 |
| 掲示義務 | 貸渡費用、約款、不為運轉人勞務供給之旨 |
| 整備管理者 | 乘車定員11人以上1輛以上,乘用車等10輛以上 |
| 定期報告 | 每年5月31日前提出實績報告書等 |
車輛新規登錄(取得わ車牌)是申請人本人或購車汽車銷售店於運輸支局進行的手續,與營業許可為不同工程。涉及設備、保安的整備管理者實務,由具資格的整備管理者或汽車整備事業者擔當。
許可後,車輛登錄與稅務該分給誰?
以公司經營租車業時的分工如下。許可申請與各種屆出的書類製作、代理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公司設立與役員變更等登記由司法書士、法人稅與消費稅及車輛相關稅(登錄免許稅、自動車稅等)的申報納稅由稅理士、車輛新規登錄(取得わ車牌)由申請人本人或汽車銷售店於運輸支局、任意保險內容由保險公司、僱用員工的勞動時間與社會保險手續由社會保險勞務士、營業所物件尋找與租賃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者)、事故賠償紛爭與涉及刑事案件的個別法律判斷由律師擔當。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
各領域以與各具資格者、業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取扱業務整體請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個別許可可否與必要書類的最終判斷,由具資格者與所轄運輸支局斟酌情形進行。
常見問題
Q. 租車業需要許可還是屆出?
A. 需要許可。要將自家用自動車作為事業有償貸渡,須受國土交通大臣的許可(自家用自動車有償貸渡業許可)(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申請向主要事務所所在地管轄的運輸支局長提出。未經許可營業,處10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98條)。
Q. 車牌會變成綠牌(事業用)嗎?
A. 不會。租車以自家用租車分類號碼「わ」車牌(部分地區「れ」)登錄,與運送業的綠牌(事業用登錄)不同。車輛新規登錄本身,是申請人本人或汽車銷售店於運輸支局進行的另一手續。
Q. 可以附運轉人把車貸給客人嗎?
A. 不可。附隨貸渡的運轉人勞務供給(含介紹、斡旋運轉人)為禁止,並有於事務所掲示此旨的義務。連同運轉人安排並收取對價,會產生旅客運送事業(白牌計程車)等另一許可的問題。租車是「僅貸出車輛」的制度。
Q. 一定要選任整備管理者嗎?
A. 視所用車輛種類與台數而定。於一事務所使用乘車定員11人以上車輛1輛以上,或一般乘用車等10輛以上時,須選任整備管理者(道路運送車輛法第50條、同法施行規則第31條之3)。若僅使用未達基準的乘用車,則無選任義務。最新基準請於申請前向運輸支局確認。
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道路運送法」(昭和26年法律第183號)第80條(有償貸渡。第1項、第2項)、第81條(使用之制限及禁止)、第98條(罰則。100萬日圓以下罰金)(參照日 2026-10-06)
- 國土交通省「貸渡人作為自動車使用者所為自家用自動車貸渡(租車)之取扱」(自旅第138號・平成7年6月13日,最終改正 國自旅第286號・平成18年3月30日。許可基準、消極資格、保險基準額、貸渡約款、貸渡簿、運轉人勞務供給之禁止、申請書類)(mlit.go.jp。參照日 2026-10-06)
- e-Gov法令檢索「道路運送車輛法」第50條(整備管理者)、同法施行規則第31條之3(須選任之自動車種類及數)(參照日 2026-10-06)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特定申請的許可可否、必要書類或審查期間。是否該當消極資格、保險基準額、整備管理者選任基準、各車種的貸渡可否與自家用微型巴士特例等細部,可能因所轄運輸支局或國土交通省的運用與法律改正而異,故請於申請前以最新說明確認。許可申請與屆出的書類製作、代理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車輛新規登錄(取得わ車牌)由申請人本人或汽車銷售店,設立、役員變更等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任意保險內容由保險公司,僱用後勞務管理由社會保險勞務士,營業所物件尋找與租賃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者),事故賠償紛爭與涉及刑事案件的個別法律判斷由律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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