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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錯過拋棄繼承的3個月怎麼辦——熟慮期間的伸長與起算點

整理家族、住宅與繼承文件的示意圖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拋棄繼承的3個月熟慮期間,自知悉繼承為自己開始之時起算(民法第915條第1項)。若3個月不夠,可向家事法院聲請伸長,且起算點在例外情形下會往後移。向家事法院提出的聲明書、聲請書之製作,非行政書士的業務範圍。

結論(先講重點):拋棄繼承的3個月熟慮期間,自知悉繼承為自己開始之時起算(民法第915條第1項)。來不及時可向家事法院聲請伸長,過期之後起算點也可能例外往後移。向家事法院提出的聲明書、聲請書之製作,非行政書士的業務範圍。

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23日。本文針對處於3個月前後的繼承人,以及事後才得知有負債的繼承人,聚焦於熟慮期間的起算點與伸長聲請。制度全貌請見拋棄繼承與限定承認的基本,負債、保證債務的調查方式請見繼承負債與保證債務的調查。條文以e-Gov法令檢索核對。

拋棄繼承的「熟慮期間」3個月從何時起算?

民法第915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須自知悉繼承為自己開始之時起3個月內,為單純承認、限定承認或拋棄其一。此3個月即熟慮期間。實務上的重點是:起算點並非「死亡之日」,而是「知悉繼承為自己開始之時」。

繼承人的情形起算點依據
一般繼承人知悉繼承為自己開始之時民法第915條第1項
繼承人未承認、拋棄即死亡(再轉繼承)該人之繼承人知悉繼承為自己開始之時民法第916條
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知悉繼承開始之時民法第917條

若期間經過,而繼承人在期間內未為限定承認亦未拋棄,即視為已為單純承認(法定單純承認。民法第921條第2款)。單純承認即無限承繼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民法第920條)。又依民法第915條第2項,繼承人於承認、拋棄前得調查繼承財產。

3個月決定不了時,期間能延長嗎?

有時可以。民法第915條第1項但書規定,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家事法院得伸長熟慮期間。於繼承財產眾多、調查費時,或負債全貌難以掌握時使用。

項目內容
得聲請之人利害關係人(含繼承人)、檢察官
聲請對象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家事法院
聲請時期原則上於3個月熟慮期間內
依據民法第915條第1項但書、家事事件手續法第201條

伸長的聲請,原則上於熟慮期間屆滿前提出。是否准予伸長、可延長多久,由家事法院判斷。對駁回伸長聲請的裁判,得提即時抗告(家事事件手續法第201條第9項)。手續細節請以法院的指引確認。

期間過後才發現負債,就不能拋棄了嗎?

未必須放棄。最高法院昭和59年(1984年)4月27日判決就起算點提出例外:繼承人相信被繼承人完全沒有繼承財產,且就此相信有相當理由時,熟慮期間自其認識繼承財產全部或一部存在之時,或通常得認識之時起算。

依此見解,縱使自死亡起已逾3個月,繼承人事後得知負債存在時,起算點可能已往後移,而仍有拋棄的餘地。惟此係個案評價,不能一概斷定「過了3個月必定可拋棄」或「必定不可」。是否適用,取決於何時得知、調查經過等事實關係。事後才查出大額債務的情形,其前景請洽司法書士、律師。

又,一經拋棄即不得撤回,縱於熟慮期間內亦同(民法第919條第1項)。因錯誤、詐欺等之撤銷另有承認,惟撤銷權自得追認之時起6個月、自拋棄之時起10年,因時效而消滅(民法第919條第3項)。

拋棄的聲明或伸長的聲請,由誰製作書件?

拋棄繼承,係向家事法院提出聲明(民法第938條)。聲明一經受理,就該繼承視為自始非繼承人(民法第939條)。熟慮期間的伸長,亦係向家事法院聲請。

此處須留意擔當者之別。向家事法院提出的聲明書、聲請書等法院提出文件之製作,非行政書士的業務範圍,而由司法書士或律師擔當。行政書士擔當繼承財產、負債的調查與財產目錄的製作支援,以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製作。

書件、手續製作、代理的擔當者
拋棄繼承的聲明書司法書士、律師
熟慮期間伸長的聲請書司法書士、律師
與債權人的交涉、繼承相關紛爭律師
繼承財產、負債的調查、財產目錄的製作支援行政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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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調查、聲明、紛爭該委託給誰?(分別受任的整理)

熟慮期間短促,調查與手續同時進行。基本做法是分開角色、顧及期限分別委託。

委託對象負責範圍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繼承財產、負債的調查,財產目錄、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製作支援
司法書士、律師向家事法院提出的拋棄繼承、熟慮期間伸長之聲明、聲請書件
律師與債權人的交涉、繼承相關紛爭
司法書士繼承登記
稅理士繼承稅的試算、申報

向家事法院提出的聲明書、聲請書之製作,非行政書士的業務範圍。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各為不同事業體,均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受任。請與各領域的承辦人分別簽約,由各受任者直接請款、收款。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請參閱繼承手續支援、受任流程、報酬金額表。繼承不動產的出售由另一事業體的繼承不動產諮詢處理,同樣須分別簽約。

常見問題

Q. 3個月是從死亡之日起算嗎?
A. 不是。係自知悉繼承為自己開始之時起算(民法第915條第1項)。起算點會因何時得知死亡、何時得知自己成為繼承人而不同。再轉繼承(民法第916條)與未成年人等(民法第917條)另有起算的規定。

Q. 3個月內決定不了該怎麼辦?
A. 可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家事法院聲請伸長熟慮期間(民法第915條第1項但書、家事事件手續法第201條)。原則上於3個月期間內聲請。是否准予、可延長多久,由家事法院判斷。

Q. 過了3個月就不能拋棄繼承了嗎?
A. 並非一概不能。最高法院昭和59年(1984年)4月27日判決認為,於相信完全無繼承財產且就此有相當理由時,起算點會往後移。是否適用屬個案,前景請洽司法書士、律師。

Q. 拋棄繼承的書件能委託行政書士嗎?
A. 向家事法院提出的聲明書、聲請書之製作非行政書士的業務範圍,由司法書士、律師擔當。行政書士進行繼承財產、負債的調查,以及財產目錄、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製作支援。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915條第1項(熟慮期間與伸長但書)、第2項(財產調查)、第916條(再轉繼承起算)、第917條(未成年人、受監護人起算)、第919條(撤回、撤銷與撤銷權期間)、第920條(單純承認效力)、第921條(法定單純承認)、第938條(拋棄的聲明)、第939條(拋棄的效力)。最後修正日未查證。
  • e-Gov・家事事件手續法(平成23年法律第52號):第201條(繼承承認及拋棄的審判事件、對駁回伸長聲請的即時抗告)。附表第一的對應項號未查證。
  • 裁判所・拋棄繼承的聲明、承認或拋棄期間的伸長:聲明人、聲請人,管轄為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家事法院,熟慮期間3個月(參照日2026-10-23)。
  • 最高法院昭和59年(1984年)4月27日判決(案號 昭和57年(オ)第82號,民集38卷6號698頁,關於熟慮期間的起算點)。判決全文未取得,其射程未查證。

確認日2026-10-23。條文以e-Gov法令檢索核對。最高法院昭和59年判決的射程、家事事件手續法附表第一的項號、各法令的最後修正日均未查證。手續前須以家事法院的最新指引再次確認。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承認、拋棄的選擇、熟慮期間的起算、伸長或拋棄是否獲准、手續結果。個別判斷由人類有資格者確認資料後為之。撰文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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