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放弃继承的3个月怎么办——熟虑期间的伸长与起算点

放弃继承的3个月熟虑期间,自知悉继承为自己开始之时起算(民法第915条第1项)。若3个月不够,可向家事法院声请伸长,且起算点在例外情形下会往后移。向家事法院提出的声明书、声请书之制作,非行政书士的业务范围。
结论(先讲要点):放弃继承的3个月熟虑期间,自知悉继承为自己开始之时起算(民法第915条第1项)。来不及时可向家事法院声请伸长,过期之后起算点也可能例外往后移。向家事法院提出的声明书、声请书之制作,非行政书士的业务范围。
资料确认日:2026年10月23日。本文针对处于3个月前后的继承人,以及事后才得知有负债的继承人,聚焦于熟虑期间的起算点与伸长声请。制度全貌请见放弃继承与限定承认的基本,负债、保证债务的调查方式请见继承负债与保证债务的调查。条文以e-Gov法令检索核对。
放弃继承的「熟虑期间」3个月从何时起算?
民法第915条第1项规定,继承人须自知悉继承为自己开始之时起3个月内,为单纯承认、限定承认或放弃其一。此3个月即熟虑期间。实务上的重点是:起算点并非「死亡之日」,而是「知悉继承为自己开始之时」。
| 继承人的情形 | 起算点 | 依据 |
|---|---|---|
| 一般继承人 | 知悉继承为自己开始之时 | 民法第915条第1项 |
| 继承人未承认、放弃即死亡(再转继承) | 该人之继承人知悉继承为自己开始之时 | 民法第916条 |
| 继承人为未成年人、受监护人 | 法定代理人知悉继承开始之时 | 民法第917条 |
若期间经过,而继承人在期间内未为限定承认亦未放弃,即视为已为单纯承认(法定单纯承认。民法第921条第2款)。单纯承认即无限承继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民法第920条)。又依民法第915条第2项,继承人于承认、放弃前得调查继承财产。
3个月决定不了时,期间能延长吗?
有时可以。民法第915条第1项但书规定,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家事法院得伸长熟虑期间。于继承财产众多、调查费时,或负债全貌难以掌握时使用。
| 项目 | 内容 |
|---|---|
| 得声请之人 | 利害关系人(含继承人)、检察官 |
| 声请对象 | 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的家事法院 |
| 声请时期 | 原则上于3个月熟虑期间内 |
| 依据 | 民法第915条第1项但书、家事事件手续法第201条 |
伸长的声请,原则上于熟虑期间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伸长、可延长多久,由家事法院判断。对驳回伸长声请的裁判,得提即时抗告(家事事件手续法第201条第9项)。手续细节请以法院的指引确认。
期间过后才发现负债,就不能放弃了吗?
未必须放弃。最高法院昭和59年(1984年)4月27日判决就起算点提出例外:继承人相信被继承人完全没有继承财产,且就此相信有相当理由时,熟虑期间自其认识继承财产全部或一部存在之时,或通常得认识之时起算。
依此见解,纵使自死亡起已逾3个月,继承人事后得知负债存在时,起算点可能已往后移,而仍有放弃的余地。惟此系个案评价,不能一概断定「过了3个月必定可放弃」或「必定不可」。是否适用,取决于何时得知、调查经过等事实关系。事后才查出大额债务的情形,其前景请洽司法书士、律师。
又,一经放弃即不得撤回,纵于熟虑期间内亦同(民法第919条第1项)。因错误、诈欺等之撤销另有承认,惟撤销权自得追认之时起6个月、自放弃之时起10年,因时效而消灭(民法第919条第3项)。
放弃的声明或伸长的声请,由谁制作书件?
放弃继承,系向家事法院提出声明(民法第938条)。声明一经受理,就该继承视为自始非继承人(民法第939条)。熟虑期间的伸长,亦系向家事法院声请。
此处须留意担当者之别。向家事法院提出的声明书、声请书等法院提出文件之制作,非行政书士的业务范围,而由司法书士或律师担当。行政书士担当继承财产、负债的调查与财产目录的制作支援,以及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
| 书件、手续 | 制作、代理的担当者 |
|---|---|
| 放弃继承的声明书 | 司法书士、律师 |
| 熟虑期间伸长的声请书 | 司法书士、律师 |
| 与债权人的交涉、继承相关纠纷 | 律师 |
| 继承财产、负债的调查、财产目录的制作支援 | 行政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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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虑期间短促,调查与手续同时进行。基本做法是分开角色、顾及期限分别委托。
| 委托对象 | 负责范围 |
|---|---|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 继承财产、负债的调查,财产目录、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支援 |
| 司法书士、律师 | 向家事法院提出的放弃继承、熟虑期间伸长之声明、声请书件 |
| 律师 | 与债权人的交涉、继承相关纠纷 |
| 司法书士 | 继承登记 |
| 税理士 | 继承税的试算、申报 |
向家事法院提出的声明书、声请书之制作,非行政书士的业务范围。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各为不同事业体,均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受任。请与各领域的承办人分别签约,由各受任者直接请款、收款。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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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Q. 3个月是从死亡之日起算吗?
A. 不是。系自知悉继承为自己开始之时起算(民法第915条第1项)。起算点会因何时得知死亡、何时得知自己成为继承人而不同。再转继承(民法第916条)与未成年人等(民法第917条)另有起算的规定。
Q. 3个月内决定不了该怎么办?
A. 可向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的家事法院声请伸长熟虑期间(民法第915条第1项但书、家事事件手续法第201条)。原则上于3个月期间内声请。是否准予、可延长多久,由家事法院判断。
Q. 过了3个月就不能放弃继承了吗?
A. 并非一概不能。最高法院昭和59年(1984年)4月27日判决认为,于相信完全无继承财产且就此有相当理由时,起算点会往后移。是否适用属个案,前景请洽司法书士、律师。
Q. 放弃继承的书件能委托行政书士吗?
A. 向家事法院提出的声明书、声请书之制作非行政书士的业务范围,由司法书士、律师担当。行政书士进行继承财产、负债的调查,以及财产目录、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支援。
本文出处(第一手资讯)
- e-Gov・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915条第1项(熟虑期间与伸长但书)、第2项(财产调查)、第916条(再转继承起算)、第917条(未成年人、受监护人起算)、第919条(撤回、撤销与撤销权期间)、第920条(单纯承认效力)、第921条(法定单纯承认)、第938条(放弃的声明)、第939条(放弃的效力)。最后修正日未查证。
- e-Gov・家事事件手续法(平成23年法律第52号):第201条(继承承认及放弃的审判事件、对驳回伸长声请的即时抗告)。附表第一的对应项号未查证。
- 裁判所・放弃继承的声明、承认或放弃期间的伸长:声明人、声请人,管辖为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的家事法院,熟虑期间3个月(参照日2026-10-23)。
- 最高法院昭和59年(1984年)4月27日判决(案号 昭和57年(オ)第82号,民集38卷6号698页,关于熟虑期间的起算点)。判决全文未取得,其射程未查证。
确认日2026-10-23。条文以e-Gov法令检索核对。最高法院昭和59年判决的射程、家事事件手续法附表第一的项号、各法令的最后修正日均未查证。手续前须以家事法院的最新指引再次确认。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承认、放弃的选择、熟虑期间的起算、伸长或放弃是否获准、手续结果。个别判断由人类有资格者确认资料后作出。撰文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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