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放弃继承・限定承认前应知道的事──3个月、财产调查与手续流程
继承有单纯承认、放弃继承、限定承认三种。放弃继承・限定承认之申述期间,原则上为为自己知悉继承开始时起3个月。本文整理差异、放弃效果、限定承认后持续之清算手续与专业人士分工。
结论(先说要点):继承之承认・放弃有单纯承认、放弃继承、限定承认三种。放弃继承・限定承认之申述期间,原则上为为自己知悉继承开始时起3个月。处分继承财产等一定行为,可能视为单纯承认。继承之承认・放弃,即使于熟虑期间内原则上亦不得撤回。限定承认原则上由全体共同继承人共同进行,申述后仍持续公告・清偿・换价等清算手续。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办理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财产调查、财产目录等资料整理,但不制作放弃继承・限定承认申述书,亦不进行个别法律判断。
单纯承认・放弃继承・限定承认有何差异?
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大致有三种选择。
| 类型 | 大致内容 |
|---|---|
| 单纯承认 | 无条件继承继承财产与继承债务 |
| 放弃继承 | 视为自始非继承人 |
| 限定承认 | 仅以因继承所得财产为限度,保留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及遗赠而承认继承 |
单纯承认时,不仅继承积极财产,亦继承借款等消极财产。放弃继承时,就该继承视为自始非继承人。
3个月熟虑期间自何时起算?
放弃继承・限定承认之申述期间,原则上为为自己知悉继承开始时起3个月(民法第915条第1项)。
未必与知悉死亡事实之日一致。例如事后始知自己为继承人时,以该时点为起算点。起算点有争议或判断困难时,请尽早向律师・司法书士等确认。
使用或处分继承财产即不能放弃继承?
继承人处分继承财产全部或一部等一定行为时,可能视为单纯承认。
因此,若考虑放弃继承・限定承认,于判断未定前使用继承财产,可能事后无法放弃等。何种行为属单纯承认为个别法律判断。判断前应避免处分・花用财产,并向专业人士确认。
放弃继承会如何?撤回・代位・次顺位继承人
放弃继承者,就该继承视为自始非继承人(民法第939条)。
不仅放弃继承,继承之承认・放弃,即使于熟虑期间内原则上亦不得撤回。撤销之法定例外本文不深入,个别判断请洽律师。
另,放弃继承并非使放弃者之子女代位继承之理由。放弃继承可能使次顺位继承人成为继承人。
何谓限定承认?由全体共同继承人进行之手续
限定承认系仅以因继承所得财产为限度,保留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及遗赠而承认继承之制度(民法第922条)。
共同继承人有数人时,限定承认原则上须由全体共同继承人共同进行。于3个月熟虑期间内,制作继承财产目录提交家庭裁判所,并申述限定承认。
放弃继承者视为自始非继承人,故限定承认由其他共同继承人全体进行。具体方式・要件请洽司法书士或律师。
限定承认申述后仍持续清算手续
限定承认并非申述受理即结束。
- 限定承认者:限定承认后5日内
- 共同继承中选任之继承财产清算人:选任后10日内
应开始公告已限定承认及催告债权申报之手续。其后持续清偿・换价等清算手续。
公告・清偿・换价等清算手续属司法书士或律师。
判断前应调查财产・债务至何程度?
判断放弃继承・限定承认,须掌握继承财产之积极与消极两面。整理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积极财产,及借款・未付款等消极财产。
财产调查方法见继承财产调查与财产目录制作。惟因有3个月熟虑期间,即使调查耗时亦须同时留意期限。
向家庭裁判所申述之流程与必要文件
放弃继承・限定承认原则上向管辖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之家庭裁判所申述。
费用大致如下。
| 手续 | 费用大致 |
|---|---|
| 放弃继承 | 收入印花800日元(每一申述人)+联络用邮资 |
| 限定承认 | 收入印花800日元+联络用邮资 |
联络用邮资应向各裁判所确认。必要户籍依申述人与被继承人之关系而异,无法一律列举。限定承认需继承财产目录。
一般流程如下。
- 确认管辖
- 收集・制作文件
- 向家庭裁判所申述
- 必要时因应裁判所照会等
- 受理
- 限定承认时进入清算手续
3个月内无法判断时之熟虑期间延长
调查财产后仍无法于3个月内判断时,可向家庭裁判所申请延长熟虑期间。延长申请须于现行熟虑期间内提出。
另,不能称“死亡后经过3个月,任何情形都绝对不能放弃继承”。依裁判所Q&A,若继承人相信完全无继承财产,且该相信有相当理由等情形,可能于事后知悉财产存在时起3个月内之申述被受理。惟此非自动延长期限。个别判断请洽律师。
行政书士・司法书士・律师・税理士之分工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办理行政书士业务,包括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整理、财产调查、财产目录制作等。
另不办理下列业务。
- 家庭裁判所提出文件制作、该文件制作等相关咨询 → 司法书士
- 放弃继承或限定承认等个别法律判断、家庭裁判所程序代理、与债权人交涉・纠纷处理 → 律师
- 遗产税・让渡所得・准确定申报等税务 → 税理士
- 继承登记代理申请 → 司法书士
限定承认之继承,一定资产可能于所得税上视为以时价让渡。不能称“限定承认=简单安全的中间方案”。让渡所得、准确定申报等税务判断・申报请洽税理士。
在文京区考虑放弃继承・限定承认之流程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阶段式引导作为放弃继承・限定承认判断材料之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财产调查・财产目录制作。
继承人范围见法定继承人与应继分的基本;期限见继承手续期限整理;与继承登记之关系见继承登记如何进行?。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继承业务全貌见继承・遗嘱・信托服务。
常见问题
Q. 放弃继承与限定承认应选哪一个?
A. 应依财产与债务状况为个别法律判断。本文不进行判断。请持财产调查结果向律师确认。
Q. 放弃继承之3个月自死亡日起算吗?
A. 原则上自为自己知悉继承开始时起3个月。未必与知悉死亡之日一致。
Q. 放弃继承后孙子女会代位继承吗?
A. 放弃继承视放弃者自始非继承人。放弃并非使该人之子女代位继承之理由。
Q. 限定承认可以只由一名继承人进行吗?
A. 限定承认原则上须由全体共同继承人共同进行。由放弃继承者以外之共同继承人全体进行。具体要件请洽司法书士或律师。
Q. 已使用继承财产,就不能放弃继承吗?
A. 处分继承财产等一定行为,可能视为单纯承认。判断前应避免处分・花用,并向专业人士确认。
本文出处(一次信息)
- 民法第915条(继承之承认或放弃之期间)
- 民法第919条(继承之承认及放弃之撤回・撤销)
- 民法第921条(法定单纯承认)
- 民法第922条(限定承认之方式)
- 民法第923条(共同继承人之限定承认)
- 民法第924条(限定承认之效力)
- 民法第927条(限定承认者之公告・催告)
- 民法第936条(继承财产清算人之选任)
- 民法第938条(继承财产清算人之公告・催告)
- 民法第939条(放弃继承之效力)
- 裁判所“放弃继承之申述”
- 裁判所“限定承认继承之申述”
- 裁判所“延长继承承认或放弃期间”
- 裁判所“家事事件Q&A”
- 司法书士法第3条
- 行政书士法现行业务条文・其他法律限制规定
- 国税厅“限定承认继承之视同让渡相关一次资料”
本文为一般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放弃继承・限定承认之可否、法定单纯承认之该当性、财产处分之影响、手续・效果、税务处理。家庭裁判所提出文件制作及其相关咨询属司法书士;放弃继承或限定承认等个别法律判断、家庭裁判所程序代理、与债权人交涉・纠纷处理属律师;税务属税理士;继承登记代理申请属司法书士,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合同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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