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菸品零售販售業之許可:距離基準、預定取扱高與申請流程

於日本以製造菸品零售販售為業,須就各營業所取得財務大臣之許可(菸草事業法第22條第1項)。審查重點為營業所之位置(與最近既有店鋪之距離)及製造菸品之預定取扱高。本文整理要件與流程。
結論(先說要點):於日本以製造菸品零售販售為業,須就各營業所取得財務大臣之許可(菸草事業法第22條第1項)。審查以營業所之位置(與最近既有店鋪之距離=距離基準)及製造菸品之預定取扱高(取扱高基準)為中心(同法第23條)。申請書向預定營業所最近之日本菸草產業股份有限公司(JT)分公司提出,標準處理期間為自受理申請書之日所屬月份之末日起2個月以內。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要件與流程;就個別許可之可否此等具體判斷,不予進行。
菸品零售販售業之許可由何人核發?審查何事?
欲以製造菸品(紙菸或加熱式菸品等)之零售販售為業者,須就其零售販售製造菸品之各營業所,取得財務大臣之許可(菸草事業法第22條第1項)。許可之諮詢窗口為管轄預定營業所之財務(支)局,申請書之提出處為預定營業所最近之日本菸草產業股份有限公司(JT)分公司(財務省之案內・參照日 2026-10-30)。
審查以確認是否不該當菸草事業法第23條所定之「得不予許可之情形(不許可事由)」之形式進行。主要觀點如下。
| 觀點 | 條文上之整理 |
|---|---|
| 營業所之位置(距離基準) | 位置是否不該當財務省令所定之不適於以零售販售為業之情形(菸草事業法第23條第3號、菸草事業法施行規則第20條) |
| 預定取扱高(取扱高基準) | 製造菸品之預定取扱高是否達到財務省令所定之標準(菸草事業法第23條、菸草事業法施行規則第21條) |
| 人之欠格事由 | 如因違反菸草事業法受罰金以上之刑而未經一定期間、過去曾被撤銷許可而未經一定期間等(同法第23條) |
許可得附條件或期限(同法第24條),且取得許可後若有一定違反,亦為撤銷許可或停止營業之對象(同法第31條)。究係該當何基準之最終適用,由管轄之財務局審查後判斷。
「距離基準」與「取扱高基準」具體看何事?
距離基準係看預定營業所與最近之既有零售販售業者營業所間之距離。菸草事業法施行規則第20條,將該距離未達「於25公尺至300公尺之範圍內由財務大臣所定之距離」之情形,定為位置不適當之情形之一。各區分之實際基準距離由財務大臣之告示(附表)定之,依地域區分(指定都市・市制施行地・町村制施行地等)與環境區分(繁華街・市街地・住宅地等)之組合決定,距離沿人車通常往來之道路測定。因有區分之適用及特例,具體基準距離請向管轄之財務局・JT分公司確認。
取扱高基準係看該營業所預見之製造菸品預定取扱高。菸草事業法施行規則第21條,將其標準定為「月間4萬本」(財務大臣另有所定者除外)。預定取扱高自供給可見區域之戶數或設施利用者數等算定,若預見未達標準,得為不許可之對象。
| 基準 | 依據 | 所看之事 |
|---|---|---|
| 距離基準 | 菸草事業法第23條第3號・施行規則第20條 | 與最近既有營業所之距離(是否達於25至300公尺範圍內由財務大臣所定之距離) |
| 取扱高基準 | 菸草事業法第23條・施行規則第21條 | 預定取扱高(標準為月間4萬本) |
距離與取扱高,均得因區分與特例之適用而結論有異。本文止於制度框架之資訊提供,不就個別數值適用。
設置自動販賣機或便利商店併設時,許可如何變化?
於便利商店或個人商店店頭販售菸品時,仍須就各營業所取得許可。因於既有店鋪附近新開易觸距離基準,於決定開店地點前之確認即為關鍵。
設置自動販賣機時,原則設於已取得許可之營業所,申請時須提出可明確顯示自動販賣機與店鋪位置關係之圖面。於許可申請人以外之人營業或管理之場所設置自動販賣機時,須附防止未滿二十歲者吸菸之誓約書(財務省之案內・參照日 2026-10-30)。經網路等進行通信販售時,另須附加許可條件。
於劇場・旅館・飲食店・大規模店鋪等設施內向該設施利用者販售之類型(特定小賣販售業),於施行規則第20條就距離之適用關係與一般零售販售業有異。因依該當何類型而所需文件及審查視角不同,宜於店鋪形態確定之階段向管轄之財務局・JT分公司確認為安全。
許可核發前需時多久?所需文件為何?
標準處理期間為自受理申請書之日所屬月份之末日起2個月以內(財務省之案內・參照日 2026-10-30)。若有文件補正等,得再費時日。取得許可時,須繳納登錄免許稅(15,000日圓)。
| 項目 | 內容 |
|---|---|
| 提出處 | 預定營業所最近之日本菸草產業股份有限公司(JT)分公司 |
| 諮詢窗口 | 管轄預定營業所之財務(支)局 |
| 標準處理期間 | 自受理申請書之日所屬月份之末日起2個月以內 |
| 取得許可後之費用 | 登錄免許稅 15,000日圓 |
所需文件,除許可申請書外,有營業所之位置圖・平面圖,設置自動販賣機時另有可知其位置之圖面等。因依區分及店鋪形態須追加文件,財務省案內稱申請書之記載方法請先向預定店鋪最近之JT分公司諮詢。最新之所需文件與各區分之基準距離,請於撰寫之直前向管轄之財務局・JT分公司確認。
開店物件與法人設立應各向何人諮詢?
菸品零售販售業之許可,與物件・內裝・登記・稅務等其他手續並行推進。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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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 零售販售菸品須何人之許可?
A. 以製造菸品之零售販售為業,須就各營業所取得財務大臣之許可(菸草事業法第22條第1項)。申請書向預定營業所最近之日本菸草產業股份有限公司(JT)分公司提出,許可之諮詢於管轄預定營業所之財務(支)局受理。無論便利商店併設或個人商店,均須就各營業所取得許可。
Q. 附近有別的菸品店,許可就不會核發嗎?
A. 有距離基準,若預定營業所與最近既有營業所間之距離,未達於25公尺至300公尺範圍內由財務大臣所定之距離,位置即得作為不適當之不許可對象(菸草事業法第23條第3號・施行規則第20條)。因有各區分之基準距離及特例,請於決定開店地點前向管轄之財務局・JT分公司確認。
Q. 取扱高基準之「標準」為幾本?
A. 菸草事業法施行規則第21條,將預定取扱高之標準定為月間4萬本(財務大臣另有所定者除外)。預定取扱高自供給可見區域之戶數或設施利用者數等算定,若預見未達標準,得為不許可之對象。具體算定請向管轄之財務局・JT分公司確認。
Q. 許可核發前需時多久?
A. 標準處理期間為自受理申請書之日所屬月份之末日起2個月以內(財務省之案內・參照日 2026-10-30)。若有文件補正等,得再費時日。取得許可時須繳納登錄免許稅15,000日圓。最新之期間與所需文件,請於撰寫之直前向管轄之財務局・JT分公司確認。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菸草事業法」(昭和59年法律第68號)第22條第1項(零售販售業之許可・財務大臣之許可)、第23條(許可之基準=不許可事由。營業所之位置・預定取扱高・人之欠格)、第24條(許可之條件等)、第31條(許可之撤銷等)(參照日 2026-10-30)
- e-Gov法令檢索「菸草事業法施行規則」(昭和60年大藏省令第5號)第20條(營業所之位置不適當之情形=與最近營業所之距離未達於25公尺至300公尺範圍內由財務大臣所定之距離之情形)、第21條(預定取扱高之標準=月間4萬本)(參照日 2026-10-30)
- 財務省「製造菸品之零售販售業之許可」(許可之諮詢窗口=財務(支)局、申請書之提出處=最近之JT分公司、標準處理期間=自受理申請書之日所屬月份之末日起2個月以內、登錄免許稅15,000日圓、自動販賣機之圖面・防止未滿二十歲者吸菸之誓約書、通信販售之許可條件)(參照日 2026-10-30)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或判斷個別許可之可否、各區分之基準距離、預定取扱高之算定結果、所需文件之過不足。區分之適用與特例之適用因案而異,且告示與取扱要領亦有修正,務必以最新條文・告示與管轄之財務局・JT分公司之案內確認。開店物件之選定・媒介屬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者),設立登記屬司法書士,稅務屬稅理士,勞務屬社會保險勞務士,各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手續對應。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具體法律判斷由行政書士等有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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